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与王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与王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于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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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26民初464号
原告: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经营者:梁某珍,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旺,男。
被告:王某林,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与被告王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林支付手机全新国行苹果iphone13买断款4532.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是“人人租机”平台的入住商家,平台店铺名为“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2022年4月7日,王某林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租用一部全新国行苹果iphone13手机(全新国行全网通iphone135G双卡双待128G星空色),平台订单号为202204071635××××,套餐:租完即送,总租金:7799元,租赁券:200元,用券后总租金:7599元,月租金633.25元,租期为12个月。押金情况:押金为5999元,冻结100元,买断价:7799元。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已按约定于2022年4月8日寄出手机(物流单号:SF113377215××××)。王某林于2022年4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国泰九龙××小区××栋签收了该手机。王某林在发货前预付第1期、第11期、第12期租金,发货后履约支付了第2期、第3期租金后,自第4期(即2022年7月9日)起从未支付任何租金。2023年1月5日,王某林已逾期超过180天。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多次要求王某林按约定支付买断款4532.75元,均遭到拒绝。根据双方在《租赁服务协议》中相关约定,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与王某林的租赁服务关系已自动转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林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4532.75元(买断款=买断价7799元-冻结押金100元-已付租金3166.25元)。经催讨前述手机买断款未果,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王某林未作答辩。
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除了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人人租机平台商家认证》、《租赁服务协议》、《交易快照》、《订单系统截图》、《账单详情》、《设备签收回单》、《快递单》、《催缴租金、通知买断的短信截图》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7日,王某林通过“人人租机”平台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租用一部全新国行苹果iphone13手机。为此,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甲方)、王某林(乙方)、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人人租机平台,丙方)通过线上签约方式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关于设备。平台订单号为202204071635××××。租赁订单的设备为全新国行苹果iphone13包邮全网通5G双卡双待。套餐租完即送,星空色128G。租金单价633.25元,总租金7799元,租赁券200元,用券后总租金7599元,租期为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商品押金为5999元,已付押金(已冻结)100元,买断价7799元。2.租金和押金。产品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在下单时,由丙方代收相应租金、押金。甲方产品租金收取方式分两种:一期及多期。发货前乙方至少需要支付一期租金。丙方在下一个交租日自动从乙方绑定账户中扣除下一期租金。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3.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应按乙方订单要求发货,确保租赁物的规格、型号、配置等与乙方订单中标明的一致,并有权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应的租金等款项。当乙方逾期不缴纳租金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租后服务、收回租赁设备或按协议第12.3条、第12.4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合法使用权。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5.失信客户的处理。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1)逾期7个自然日不支付设备租金的或逾期后不缴纳逾期违约金的。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自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法如下: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6.争议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或将纠纷提交至枫桥E站进行协调,若经协商仍未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甲乙双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送达地址;8.若发生纠纷,为保证依法依约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文书及时、准确送达给乙方本人(本公司)。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系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无人签收文书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王某林在《租赁服务协议》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国泰九龙××小区××栋,联系电话为178××××××××。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于2022年4月8日寄出手机(物流单号:SF113377215××××)。王某林于2022年4月10日在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签收了该手机。王某林在发货前预付第1期、第11期、第12期租金,发货后支付了第2期、第3期租金,共计支付租金3166.25元。自第4期(即2022年7月9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于2022年7月13日开始多次要求王某林按约支付手机买断款4532.75元(买断款=买断价7799元-冻结押金100元-已付租金3166.25元),但均无果。为此,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与王某林通过线上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前述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如果承租方失信时或逾期未支付租金,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服务协议自动转为买卖关系,承租人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出租方或通过“人人租机”平台支付买断款,买断款计算方法如下: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前述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查明事实表明,王某林除了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支付部分租金之外,至今未支付诉争手机买断款,王某林的前述行为构成违约,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主张王某林支付诉争手机买断款所附条件成就,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手机租赁关系依约已转化为手机买卖关系。现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要求王某林支付手机买断款4532.7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起诉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尤溪某某通讯经营部支付手机买断款453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纪炳耀 | |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 ||
| 书记员 | 韩智霖 |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