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夕亮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于安徽省界首市
本文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ML上网稿)导入;参见(需登录查看)。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82民初887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升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67718E。

法定代表人:范自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牛夕亮,男,200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甲甲,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夕亮、李甲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夕亮、李甲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牛夕亮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5473.8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本息合计49473.83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还清欠款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李甲甲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牛夕亮于2022年6月15日与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金额44000元,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2022年6月15日被告李甲甲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本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三年止。2022年6月15日线下被告牛夕亮与原告签订“金农信e贷”贷款面谈记录。2022年6月15被告牛夕亮通过手机银行借款44000元,到期日2023年6月15日,年利率:8.8%,借款用途:其他消费,借款到期后按约定原告系统自动扣划被告存款账户0.75元归还部分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牛夕亮、李甲甲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5473.83元,本息合计49473.8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牛夕亮、李甲甲归还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5473.8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立案调判。

被告牛夕亮、李甲甲均未予答辩,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

另查明,截至2023年9月20日,被告牛夕亮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5473.8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面谈记录、借款借据、还款利息计算表、账户交易明细、拖欠借款本息明细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夕亮、李甲甲之间签订的《“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依约向被告牛夕亮发放借款后,被告牛夕亮未按期履行偿还全部借款义务,被告李甲甲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牛夕亮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李甲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牛夕亮、李甲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夕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利息5473.8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

二、被告李甲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牛夕亮、李甲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玉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荣鲲鹏
书记员夏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