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祖芹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于安徽省
本文文本导入自(HTML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皖1322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祖芹,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萧县某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徐某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10月12日被萧县某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萧县某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雪刚,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祖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祖芹及辩护人阚辉、陈雪刚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8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孙祖芹承包萧县某分厂,并分别于2020年、2021年将该分厂部分车间租赁给颛孙某、梁某、申某(均另案处理)用于宰杀活牛、销售牛肉。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间,颛孙某安排黄某、孙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负责,将收购的活牛注水后送至其承包的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8000余万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或自养的活牛注水,后送至申某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000余万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梁某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的活牛安排李某(另案处理)注水,后送至其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孙祖芹明知颛孙某等人承包其车间生产、销售的牛肉为注水牛肉,仍提供场所屠宰、出售以赚取场地费,并为颛孙某等人通风报信帮助躲避检查,获利约人民币162万余元。

被告人孙祖芹于2022年10月12日被萧县某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手机一部、梁某和申某支付孙祖芹场地费清单、萧县某屠宰分厂生产经营表、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梁某、申某、颛孙某、郭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固定,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图片记录表,视听资料屠宰车间监控视频为活牛放水刻录的光盘两张、申某手机数据U盘一个,被告人孙祖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祖芹明知梁某、申某、颛孙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场地等予以帮助,获利数额达到1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祖芹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相关的帮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依法应当从减轻处罚,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祖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孙祖芹从业禁止三年。

被告人孙祖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获利162万元持有异议,提出其没有获利162万元;辩称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协助抓捕宋某某、颛孙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雪刚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祖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孙祖芹作为萧县某厂的负责人刚开始在主观上没有对屠宰的牛进行注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自身没有对屠宰牛进行注水的行为,由于其和梁某、申某、颛孙某是租赁关系,上述人员注水行为发生在厂外,孙祖芹根本无权、无力管理上述人员,孙祖芹是消极的从犯,仅起到较小的辅助作用;孙祖芹按屠宰每头活牛收取120元屠宰费系合法收入,如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应扣除日常的开支费用;被告人孙祖芹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祖芹签订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孙祖芹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孙祖芹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阚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祖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祖芹前期把牛羊分厂承包租赁给梁某、申某、颛孙某时就明知梁某等人在承包的车间内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该指控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祖芹明知梁某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仍提供场所赚取场地费用,犯罪获利约人民币162万余元是不客观真实的。因为梁某等人刚开始并没有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而且孙祖芹刚开始不知道梁某等人何时开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公诉机关如从梁某等人签订的合同之时就把孙祖芹依据合同所收取的利润算作其犯罪获利是不客观公正的,应当从孙祖芹真正知道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时开始计算,而不是笼统地根据被告人或者同案犯的供述来计算其犯罪所得是162万余元,且公诉机关也没有对其注水和不注水的部分进行区分计算,没有被注水宰杀的活牛场地租赁费不能计入犯罪所得部分;被告人孙祖芹是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知道或者掌握的犯罪事实,对于其数次在某机关供述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并不能代表对没有知情的案件犯罪事实不予供述,故应认定构成自首;被告人孙祖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孙祖芹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孙祖芹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孙祖芹承包萧县某分厂,并分别于2020年至2022年将该分厂部分车间租赁给颛孙某、梁某、申某(均另案处理)用于宰杀活牛、销售牛肉。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间,颛孙某安排黄某、孙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负责,将收购的活牛注水后约5040头送至其承包的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8000余万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或自养的活牛约3150余头注水,后送至申某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000余万元;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梁某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的活牛约3780余头安排李某(另案处理)注水,后送至其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余万元。被告人孙祖芹明知颛孙某、申某、梁某等承包其车间生产、销售的牛肉为注水牛肉,仍为其屠宰、出售注水牛肉提供场所,在他们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期间通风报信以帮助其躲避检查,同时以每头约120元(2月、3月期间收取屠宰费每头90元)收取颛孙某、申某、梁某屠宰注水活牛约12000余头场地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40余万元。

被告人孙祖芹于2022年10月12日被萧县某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2年10月1日,萧县某局扣押孙祖芹的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手机证明,被告人孙祖芹的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一部外貌情况。

二、书证

(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9.2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由萧县某局侦查工作发现。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孙祖芹于2022年10月12日被萧县某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二)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孙祖芹于196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等个人基本情况。

(三)前科查询证明,孙祖芹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萧县某总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园。2020年8月21日,安徽省萧县某厂登记注册,负责人:孙祖芹,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工业园××号。

(五)检验报告、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牛肉(样品1)该样品经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要求。检测结果水分,g/100g,77.8,不合格。牛肉(样品3)经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要求,水分,g/100g,检测结果79.1,单项判定不合格。牛肉(样品5)该样品经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要求。检测结果水分,g/100g,77.7,不合格。牛肉(样品7)该样品经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要求。检测结果水分,g/100g,79,不合格。

(六)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宿州市某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1份、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份等内容情况。

(七)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抽样记录证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某机关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安徽省萧县某屠宰总厂生产经营的牛肉进行检测项目“水分,g/100g”的抽样检验,共抽检5组,5组样品送往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9月26日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上述5组样品中有4组“水分,g/100g”项目不合格。

(八)梁某、申某支付孙祖芹场地费清单证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梁某支付孙祖芹场地费合计551170元(2022年8月至9月份数据来源于刀工韩某2记录,约4593头)。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申某支付孙祖芹场地费合计611340元。

(九)梁某车间刀工韩某2账本证明,韩某1、陆某和韩某2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在梁某承包车间宰杀活牛头数及出工人数。其中,韩某2记载8月宰杀316头,9月1日至26日宰杀287头。

(十)提取梁某微信数据证明,2021年3月起,梁某通过微信向孙祖芹支付场地租赁费21笔合计348240元。

(十一)提取申某微信数据、萧县某屠宰分厂生产经营表、申某刀工吴某某账本证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萧县某屠宰分厂申某车间屠宰合计5677头。

(十二)孙祖芹提供的统计表证明,2020年8月-2020年12月,颛孙某向孙祖芹支付屠宰场地费用计132800元。

(十三)萧县某厂生产经营表明细及孙祖芹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2日,申某向孙祖芹交易记录,支付屠宰厂场地租赁费537300元;梁某向孙祖芹支付场地租赁费430800元;颛孙某向孙祖芹支付场地租赁费529230元。其中,银行卡交易明细:2021.10.17梁某向孙祖芹支付33000元,2021.11.19支付27100元,该两笔钱款系梁某向孙祖芹支付场地租赁费,已统计在租赁费总数中。

(十四)注水牛肉危害和牛的净肉率会商会议纪要证明,注水易导致牛肉的感官品质(如肉色)下降、营养成分(蛋白质、脂肪、矿物质、无氮浸出物等)的降低和流失,更易造成病源性微生物的污染。牛肉注水不仅降低其使用价值,而且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十五)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相关聊天记录证明,孙祖芹作为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分厂负责人,成立了“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群内有车间负责人梁某、申某、颛孙某、郭某等,于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对承包其屠宰车间从事活牛屠宰车间负责人梁某、申某、颛孙某等生产进行管理。孙祖芹于2021年微信群发言如下:3月2日,通报一下:小某车间死牛灌水,严肃处理。3月10日10:16,孙祖芹:刚才畜牧局领导来检查,说接到举报说给牛灌完水往我们厂拉。4月13日21:41,孙祖芹:现在有几家在厂里注水的,赶紧给我滚,你个贼胆太大了。5月3日23:40,孙祖芹:牛进厂问题,注水问题,现在检查过去了,开个座谈会,这个牛肉怎么做才好。5月6日,孙祖芹:今天晚上12点畜牧局的人去检查,你们注意点,水分赶紧通知下去,别让他们打了。5月7日:今天晚上所有人都撤走,不要想着在厂里面打水的事了。5月9日17:15:梁某两个牛放过水后还差点死了,某某车间一个,某某车间有2个,小某车间有一个,别再死了。5月17日12:31:牛进厂后,任何人在自己车间里不能放水,放水比注水还严重,畜牧局的问你为什么放水?发现一例就2万,放水、注水就2万。2021年6月6日10:21:厂里这个牛打水越来越多了,不是说不打了吗?9月11日:今天徐某的领导约谈我,问我们厂的肉打水没?11月8日18:18:7点前进厂,局里都给我打电话了,希望大家理解。12月9日09:53:前两天有人在厂灌水的,安排好下面的人灌水不能向外面说。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孙祖芹自2021年3月2日至6月6日期间,一直对承包其屠宰场车间的承包人梁某、申某、颛孙某进行注水牛肉生产是禁止管理的,死牛灌水,严肃处理;同时让在车间注水的人滚出去,不要想着在车间放水的事了,放水比注水还严重,发现一例就罚2万,为防止生产商注水,要求他们7点前进厂等。2021年6月6日之后,至2022年9月期间,当有检查或者暗访需要注意时,孙祖芹就会在群里提前通知车间负责人梁某、申某、颛孙某等人安排工人不要给牛注水或者少注水,让一个车间宰杀一头没有注水的活牛应付上级检查,同时为他们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行为进行保护。

(十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证明,许某某提供的材料有直属厂门岗出入登记簿5本(2020.4.28-2022.9.25),萧县某屠宰总厂消毒记录表2本(2022.5.17-2022.9.23),萧县某厂生产经营表2本(萧县某屠宰总厂),萧县某屠宰总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19张(生产日期2022.9.26-2022.9.30),牛产品分销合格证明72张(签字:梁某),牛产品分销合格证明46张(签字:申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0张(签字:申某、梁某),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50张(2022.9.27-2022.9.30),萧县某屠宰总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22张(2022.8.12-2022.9.30),上述证据证明萧县某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及事前开好检疫检验的各类合格证明情况。

(十七)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15份证明,2022年9月11日至9月13日、9月15日、9月17日至9月25日采样牛肉肌肉微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解冻后指压凹陷处恢复。表面微湿润、无异味、无残毛、无淤血斑,水分含量76%,均未检出兽药残留,牛肉合格,合格审核人:孙祖芹。

(十八)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某屠宰厂门卫许某某提交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22份。2022年8月12日、9月25日至9月30日,采样牛肉肌肉微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解冻后指压凹陷处恢复。表面微湿润、无异味、无残毛、无淤血斑,水分含量76%,均未检出兽药残留,牛肉合格;审核人:孙祖芹。

(十九)光盘制作说明,视频来源: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申某、梁某车间监控设备拷贝,共两盘,视频共22段,制作时间:2023.2.8,证明:光盘一第1段时长:0时4分15秒,2022年9月9日19时12分至19时16分,该视频第29秒时显示梁某工人宋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2段时长:0时3分34秒,2022年9月9日22时15分至22时18分,该视频第1分21秒时显示李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李某在旁边帮忙放水。第3段时长:0时3分02秒,2022年9月9日19时14分至19时17分,该视频第9秒时显示梁某工人宋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4段时长:0时3分04秒,2022年9月9日22时15分至22时18分,该视频第50秒时显示李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李某在旁边帮忙放水。第5段时长:0时19分54秒,2022年9月11日22时04分至22时09分,该视频第50秒时显示王某某、王某1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6段时长:0时2分56秒,2022年9月12日23时03分至23时06分,该视频第30秒时显示王某1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7段时长:0时43分06秒,2022年9月13日20时24分至20时28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8段时长:0时3分54秒,2022年9月14日21时36分至21时40分,该视频第6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9段时长:0时4分05秒,2022年9月18日19时47分至19时51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张某某、程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批发商刘某某在现场观看。第10段时长:0时5分03秒,2022年9月18日21时19分至21时24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张某某、程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批发商刘某某、高某在现场观看。光盘二第11段时长:0时4分00秒,2022年9月20日22时02分至22时06分,该视频第3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王某某在现场观看。第12段时长:0时2分58秒,2022年9月20日23时10分至23时13分,该视频第1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王某某在现场观看。第13段时长:0时4分04秒,2022年9月20日21时34分至21时38分,该视频第1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批发商李某某、闫某在现场观看。第14段时长:0时4分01秒,2022年9月20日22时02分至22时06分,该视频第1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王某某在帮忙。第15段时长:0时0分59秒,2022年9月21日21时19分至21时20分,该视频第2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6段时长:0时3分00秒,2022年9月21日21时50分至21时53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7段时长:0时3分12秒,2022年9月22日22时19分至22时22分,该视频第4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程某某在现场观看、刀工吴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在观看。第18段时长:0时3分58秒,2022年9月22日22时31分至22时35分,该视频第4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程某某在现场帮忙。第19段时长:0时5分03秒,2022年9月23日21时38分至21时43分,该视频第4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20段时长:0时4分07秒,2022年9月24日23时28分至23时32分,该视频第1分10秒时显示王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王某某帮忙画面。刀工韩某某在现场观看。梁某刀工陆某在现场。第21段时长:0时4分07秒,2022年9月14日20时45分至20时47分,该视频第40秒时显示程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王某某在旁帮忙。第21段时长:0时3分59秒,2022年9月14日22时48分至22时52分,该视频第55秒时显示梁某工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制作过程:2023年2月8日办案民警郝某将拷贝的视频用制作光盘系统刻录成光盘。在视频制作过程中,未剪辑、删减和修改。该案件视频中能反映出李某、张某某、程某某、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1等人在申某、梁某车间为防止活牛宰杀前因注水过多提前死亡,对代宰杀活牛进行放水视频的过程。以及牛肉批发商刘某某、高某、闫某等人在现场观看放水的视频情况。

(二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2年10月1日,萧县某局扣押孙祖芹iphone11手机一部。

(二十一)关于孙祖芹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9.2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发后,侦查人员发现当日扣押颛孙某车间活牛及车辆被宋某某拉走,遂联系孙祖芹配合侦查人员联系宋某某并让其将涉案注水活牛送至指定存放地点,宋某某接到孙祖芹电话后开车将活牛及车辆送回,宋某某在现场被侦查人员控制。案发后,孙祖芹存在配合某机关侦查人员规劝颛孙某投案自首情况,并拨通颛孙某手机号码与侦查人员通话劝其自首。颛孙某在与侦查人员刘某通话中承诺次日至萧县某局食药侦大队投案自首,但其未履行承诺。后经萧县某局多方力量积极侦查、研判,最终在徐某一出租房将犯罪嫌疑人颛孙某抓获。虽然孙祖芹存在规劝颛孙某投案情况,但犯罪嫌疑人颛孙某系某机关组织抓捕归案。案发后,由于天气较热,孙祖芹存在积极配合某机关将涉案扣押注水牛肉存放至其冷库,并积极协调将案发时未宰杀注水活牛存放至杜楼镇张某养殖场,此情况属实。萧县某局,2023年7月25日。

三、证人证言

(一)梁某证明,2020年下半年,他在徐某市郑集屠宰厂租一个车间从事活牛屠宰,跟他干的有毛子、严某、韩某2、韩某1、宋某、韩某等人,他租了韩某的货车帮他拉牛。2021年3月,他来到萧县某屠宰厂,除了韩某其他几个工人都继续跟他来到萧县某屠宰厂干了。2021年下半年,他从萧县周边每斤按17.6元收购活牛拉到萧县某屠宰厂宰杀,然后购买牛肉的人到屠宰厂拉牛肉。他有一辆货车(苏CJ××××),还租了一辆货车(皖L6××××)。他共找7个工人,一个是司机是严某,负责开车一个月8000元;一个名叫毛子的人和严某一起开车拉牛,一个月8000元;一个工人姓胡,都叫其“老胡”,负责清理工作,一个月4500元;一个工人叫杜某,负责修理牛肉上的牛油,一个月4500元;韩某2、“老八”、大庆三人负责宰牛,他们三个负责屠宰的按照一头牛110元的价格给他们发工资。他的工人给牛注水没有提成,每个月发固定工资,去给牛注水是他们工作内容。严某在跟他干的时候,他一直不知道这个人,都是宋某向他要工资,他支付给宋某,宋某再转给严某,一直到宋某不干了,他才知道严某这个人。他按照宰一头牛给屠宰厂120元结账。凌晨2时许,商贩到萧县某屠宰厂选好肉,他称好重把牛肉拉走,有时当场付钱,有时候回头放一起结账,微信和现金都有。他们屠宰的注水牛肉是萧县动物检验所发放的相关产品合格资质证书,检验员每一次都会正常将相关资质发给他。他有一个微信昵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号×××22;另一个微信昵称:亚洲,微信号:×××22,常用的是第一个微信。他购买活牛都是通过工商银行卡(尾号6666)和农业银行卡(尾号115)给对方进行结算,还有一个农信卡,用的少。他微信里有好多买牛肉的联系方式,但他们不都通过微信要生肉,都是到屠宰厂去拿肉。他出售的牛肉,对方都是通过微信、现金、银行卡,还有工商银行的商户码,还有通过支付宝结算的,通过支付宝结算的比较少,还有用现金给他结算的,基本上都是过几天就到银行存一次,这个钱的六七成都是卖牛肉的。商户码是今年在工商银行办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用他的名字办理的,他收的牛肉货款没有具体算过多少钱。

他们对外批发牛肉定价是他们在一起商量的,有颛孙某、申某、曹某、郭某,他们平时卖牛肉如果觉着价格太低了,就打电话给其他几家商量稍微涨点价,如果都愿意就涨价,不愿意就继续按照原价格卖;降价就是自己悄悄降点价,其他几家看别人价格降就跟着降价,没有哪一家能决定市场价格。牛血是某屠宰厂卖的,屠宰厂里面专门有人收牛血,屠宰厂不支付给他们钱。牛头、牛皮、牛肉、牛下水(牛百叶、肠子、肝肺等内脏),都是分开卖的。牛头是卖给胖子(姓蒋,不知道具体名字,不记得微信号),按照6元钱一斤卖,都是当天杀完当天就拉走了。牛皮卖给李某(音,沛县人),牛皮是按照280元每张卖的,都是每天早上来收。牛下水都是卖给小贺(姓贺,不知道名字),每天早上来屠宰厂拉走;牛肉主要卖给徐某七里沟市场的高某(音)、徐某雨润市场的李某等,在他屠宰车间购买注水牛肉的还有在徐某袁桥市场有摊位的徐某,在徐某七里沟农贸市场有摊位的高某,在徐某段庄市场有摊位的王某,在徐某湖滨市场有摊位的张某,在徐某开明市场有摊位的梁某和李某,他屠宰的注水牛肉基本都是销售给他们,还有好多散户来买肉的,价钱按照37元左右每斤向外批发。

大约在9月26日的一个星期之前,他从杨楼镇纵庄购买7头牛,9月26日早上6时许,他安排严某和毛子到农户家拉7头牛到某屠宰厂屠杀。25日剩3头牛没有杀,26日计划宰杀10头牛。严某把农户的银行卡收款账户发给了他,他用工商银行卡支付约14万元购牛款给农户,付完钱后严某和毛子就把牛拉走了。他们把牛拉到他之前买牛的一个地方,到了之后严某、毛子用水管子插入牛鼻子里开始给牛注水,大约每头牛注水约40斤,把7头牛全部注水后拉到某屠宰厂里,进行屠宰后销售给客户。(经辨认侦查人员出示现场拍摄在杨楼镇一个院内的照片)这二辆车和牛都是他的,车旁边穿黄色衣服的叫毛子,旁边穿褐色衣服的是严某,另外一个人不认识。现场照片中他的工人严某等四人在给牛鼻孔插管子。他们当时开的是他自己的一辆红色苏CJ××××解放牌货车。他之前在给牛注水的地方买过牛,老板叫“平安”,他都是跟“平安”联系好后,让工人直接把牛拉过去注水。牛注水后大约下午5时多拉到屠宰厂,到了之后由萧县动检所人员对牛进行尿检,合格后就把牛卸到他的屠宰车间,晚上11时许由工人进行屠宰。大约凌晨1时许,他到达屠宰厂后看着过称、收钱,然后客户装车之后将牛肉拉走。他知道不注水的牛肉颜色深,注水的牛肉颜色浅一些。

他怀疑颛孙某给活牛注水,但他没见过颛孙某给活牛注水,但他见过颛孙某卖的牛肉,看着像注水的牛肉。不注水的牛肉颜色深,注水的牛肉颜色浅。2022年9月的一天夜里,他在某屠宰厂申某屠宰车间见过王某某给活牛放水(用管子从牛嘴里插进去,当时他离得远,究竟怎么放的水看不清,好像是在那放水),给活牛注水比较专业,如果不会操作干不了这个活,不会操作的话会在注水过程中把牛弄死。

华某1是他前妻,华某2是华某1的侄子。华某1给他转过帐,微信提现需要手续费,他就把钱转到华某1的商户码上后华某1再把钱转到他的银行卡上,具体多少钱也记不清。他有POS机,但有没有通过POS机刷卡收牛肉钱没有印象了。

2023年3月16日,侦查人员在萧县看守所提审梁某,通过查看梁某与李某(外号:猫某、毛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0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这两天回去的话,我劝你好好的想想这个事,以后这个活怎么干,这个活始终给你说多少回了不,干活,你手懒的你还还能干不?这个给你说一开始咱早多干点,慢慢的洇点,你一遍二遍,你都,第一遍你都不指在肚里体现不出来,你光指最后一遍,乎一家伙,揣一家伙,唉,不是多了就是少拉的,你看你的活干的,成啥了,你看猫某,你看虽然我不说我心里明白的,你的活干到啥程度了你自己知道,手懒的,你手懒的没法再干了你知道不,你一开始手勤、手勤快点,唉,咱把活干好他,没说把活干好他,你看你手懒的,还能、还能、还能再干不?你什么事都不管不问,知道不,你到人家来以后你清槽去你也不干,灌水,那个,你手懒的要命,知道不,你捉(抓的意思)喽就是一家伙。侦查人员:以上文字通过听语音翻译,与原语音意思一致,并现场将语音放给梁某听。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某答:这些话是我说的,但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说的了,我也不知道说的是什么意思。

通过查看梁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3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我再给你说多些回,咱好好的商议喽把这活干好,唉,我咋说的你咋干,是不,咱商议喽,哦水、水,咱多点的时候,咱加点,少的话,少的话,咱加点,多的时候唉咱减点,咱把这个生意干好他,知道不?现在你说这话你理过谁,知道不?现在来说我好好的给你说,你都不揉(理)那一套了,猫某,你仔细想想我说的对不对,你不要说你不承认,知道不,你自己干的活自己心里最明白的知道不,你好好的想想,我就为喽这二天让你回家想想的,你回家想想这个活咱咋干,咋喽(怎么的意思)为人处事,咱得把活弄好,怎么能不死活的(好好地的意思)干这个事,你说你那也干了,这也干了,到底干多少,你心里最明白喽,到底咋干的,你懒的没法治,到底咋干的,你心里最明白喽。问:你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某答:这些话是我说话的声音,但是我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

通过查看梁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8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你看猫某,现在这个活,不像以前是的,以前要了,要的这个质量,要的这个质量相当好、高,对你这块的这个工作好、很难干,现在很好做了,知道不,现在很好做了,现在就是那么很好做的活,你再做不好,再手懒,再懒的话,那除非,现在已经做滴,已经是,说个难听话来,孬好做做就行了,你现在再要懒,第一遍拉壤,第二遍再壤,第三遍,乎一家伙克一家伙,你觉喽管不,肯定就不管,那懒得都没法治了知道吧?没法干了知道不?我给你说,你要是再一次两次多少次给你说,你按我的法没治过,知道不,然后搁厂来,我只要看这个菜出来以后,我就知道你给我咋做的了?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某答:这些都是我说话的声音,但是我真想不起来我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问:你在以上语音中所说“第一遍”、“第二遍”、“第三遍”都是什么意思?)梁某答:我不知道。

通过查看梁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8月30日16时46分,李某向你发送文字说:“刚干好第一遍。”问:这是什么意思?)梁某答:我不知道。

通过查看梁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2月28日9时02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好,收到就行了,那个活你干细点知道不,照好的干,听见吗?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某答:我想不起来我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

(2022年1月25日16时02分,李某通过语音向你说:这4点了,还得十来分钟能来到,再灌上水都得到5点了。问: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某答:我不知道。

批发牛肉的人在和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说:生肉太湿了。梁某答: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梁某说不知道孙祖芹对其车间屠宰的活牛是注水牛的情况是否清楚。

车牌号为皖L6××××的高栏货车是他的车,车户在王某2名下。不入户在自己名下的原因是这个车是国四标准,入不了徐某的户,所以入在王某2名下。皖L6××××车主要用来拉牛。苏CJ××××也拉牛,拉的少,平时宋某和工人开着用来拉牛、拉人。

(二)申某证明,他干牛肉批发有五六年了。2021年3月,他开始在萧县某屠宰厂承包一个屠宰车间,屠宰活牛,活牛是王某2、杨某(杨二)、王某1三个人每天轮流送来的,他不怎么负责购买活牛。平常每天大概宰杀8头牛,每头牛重量1100斤到1200斤。2021年三家送的牛差不多,2022年因疫情原因杨某送的比较多,大概占50%,王某1送的大概占30%,王某2送的占20%。梁某2偶尔会送来一两头,是2022年2、3月份才开始送牛,一共送了20多头牛。2022年9月25日是王某2送来的牛,还有梁某2送来一头。屠宰牛的程序是购牛人到养牛户家购买活牛,早上8点清槽(不让牛吃喝),12点半左右开始装牛,当地镇上的动检部门到现场给牛检测瘦肉精(尿检),检测完毕开具活牛检疫票,晚上6点到7点之间进入屠宰厂,某屠宰厂里专门的动物检疫人员再次给牛检测瘦肉精,核对耳标。然后进入屠宰厂静养待宰,到晚上11点半左右开始屠宰牛,大概在1点多开始过称卖肉,商户自己开车来拉牛肉贩卖。他的屠宰间有五个工人,有吴某、黄某、还有三个刀工,吴某和黄某两个人负责修牛油。贺某承包处理牛的内脏。他屠宰出来的牛肉绝大部分是湿的,极少数有牛肉是干的,湿的牛肉是因为在屠宰牛之前,活牛可能被注水了,干的牛肉可能是注水少的活牛。王某2、王某1、杨某、梁某2他们送来的牛都是注水后送来屠宰的。听说王某2可能在他租的那个杜楼镇大牛场里注水,杨某可能是在他姚楼的牛场里注水,王某1可能是在他黄口的牛场里注水。如果给牛注水太多了,牛没有精神,肚子涨得很大,屠宰出来的牛肉湿,牛肉颜色偏淡,用手摸着有点滑。不注水的牛肉,颜色发暗,时间越长越暗,用手摸着黏黏的。这个行业有这弊病,也是潜规则,注水多了肉质不好,屠宰好的牛肉贵又不能扔掉,只好销售到市场。他们每次送来的牛由厂里检查,在牛屠宰差不多的时候厂里给牛肉票。今年8、9月份他自己买过五六次活牛。在徐某汉王买了25头牛(杨二介绍),在江苏沛县买了11头牛,在马井镇纵庄纵某那买了12头左右(梁某介绍),然后分批次在他车间杀的。每次都是他老丈人王某用他的红色6.8米高栏货车去拉的。杨某和张某在汉王帮忙装牛。拉到杨某他们的注水点给牛注水再拉屠宰厂,注水的时候应该还有吴某帮忙;马井镇纵庄的牛在牛场装好车之后,就安排进厂了,没有注水。他的客户有孙某,卜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朱某,郭某,贺某。

他的微信号×××59,昵称昊天,他都是使用这个微信收款和支出;使用他的支付宝账号136×××××××××收款和支出;使用他的农业银行卡(尾号0777)给他们供牛的转账。王某1家供的牛,他都是转给王某1(刘某的银行卡,这账户也是王某1提供的);杨某家供的牛,都转给杨某;王某2家供的牛,都是转给王某2。他手机里的资金往来除了买卖牛或者牛肉的,没有其他资金往来了。一般一头牛带骨头就是600斤左右,然后按照15%去调重量,也就是一头牛大概能出净肉500来斤,一斤按照38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批发商。卖一头牛大概要2万元,杀了卖肉,扣掉成本,大概能挣300元,有时候还会亏本,王某2他们一次能杀7、8头牛,大概能挣2000多元,王某2他们就是挣的这个钱。有不少客户买肉回去微信给他说牛肉出水多,肉质差,不好卖,他也把客户说的情况反映给王某2他们送牛的人,表达“让他们少注水,保证牛肉的品质”的意思。(2022年5月29日上午6点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他发给王某1的两段关于注水牛肉的视频),这是他屠宰王某1送来的牛,商户发现是注水牛肉,不成形牛肉直流水,卖不掉找后账的视频。他们三个给他送牛,他每斤牛肉提成0.3元,每头牛再扣除260元场地费和刀工工人工资,他付给屠宰厂每头牛120元,在每天屠宰牛的过程中,送牛的人也一直在现场帮忙,最后再称重量,送牛的人不负责卖牛肉。除去工人工资,他平均每天纯利润大概2000元。屠宰厂里的牛肉行价38元左右每斤。这些牛肉都是销售到徐某。他一般不会现场给供牛的结账,都是等把杀好的牛卖完了再把钱给供牛的。净肉他每斤提3毛,牛下货按照牛出的净肉斤数一斤2元给供牛的,平均下来一头牛他能挣个400到500元。他给王某2等人代宰杀牛,有个账本。他车间杀过病牛、死牛,一年就两三头。

他、梁某、孙祖芹等人有一个单独的微信群,有检查或者暗访需要注意的时候,孙祖芹就会在群里提前提醒他们不要搞小动作,他们就会安排供牛的人不要给牛注水或者少注水。这种情况很少,一年都没几次。吴某可能知道他的车间里面有宰杀注水牛的情况,这三个刀工杀牛都不是只干一两年,干菜、湿菜他们也都能分清,几个杂工应该也都知道。

不管是王某1兄弟谁送来的牛,最后结算的牛肉钱他都是直接转账到刘某的银行卡账户上,这是王某某要求的。他和王某1之间的微信转账,有一部分是王某某从他这里买的牛头、牛尾钱等,还有他把当天的牛护心皮等下货钱转账给王某某的,另外他向王某某微信转账的大额资金,都是他支付给兄弟三人的货款钱。他的0777的卡与王某2银行卡号8374交易明细都是他支付买卖牛肉的货款钱,今年8月2日他和王某2的一笔二十万支付宝转账,是他借给王某2买小牛用的。他和萧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明细,除了2021年11月6日公司向他转账40万元是他向王某2借的钱,其他的交易都是支付给王某2的货款钱。他和王某2之间的微信大额交易记录也都是他支付给王某2的货款钱,出示2019年2月16日至9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牛大,千万别弄湿了”、“在厂里看的肉那么好咋拉到家又那么湿了又”、“民叔,你水平退步了吗?你看这菜弄得,你这是胡摆胡”、“民叔,今天的菜一塌糊涂”、“民叔今天又炸锅了,接菜的也找,厂里也找,太水了,到市场都没法卖”、“民叔,那个小牛是不是有病,娃子和召强都给我打电话说前腿里给针眼子弄”等记录,是他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当天王某某、王某1兄弟几个送来的牛注水太多,接菜的人找后账,他和王某某说有针眼的牛也不是因为当天送来的牛是病牛,可能是因为给牛打预防针,把针眼留着了。和王某2、王某1之间聊天记录有关于菜孬、注水多的情况。检查多少次记不清,但是每一次有人检查孙祖芹都会在群里面告诉他还有几个车间老板,平时他也给王某1、王某2、杨二这三家人安排过要保证菜的质量,意思是别那么湿,但是他们送来的牛也基本上都是打水的,只不过是在于水多水少。

韩某某是2022年5月份开始跟他干的,一直到案发。从2021年3月至案发,梁某2向他那送过大概二、三十头牛进行屠宰,王某2向他那送过大概1000多头牛进行屠宰,王某1大概送过1000多头牛进行屠宰,杨某大概送过1000多头牛进行屠宰。吴某养的20多头牛也是通过杨某送到他这杀的。杨某应该知道吴某养的牛是不是注水了。

(三)颛孙某证明,他是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租赁孙祖芹的一个车间宰牛,一直做到2022年9月25日。跟他干的工人有张某、宋某某、颛孙某2、谷某、黄某、孙某某、小某、殷某、王某。他宰杀的牛基本上都是通过“行人”(介绍购买牛的人)购买的牛,他父亲颛孙某3也帮他买一些。他通过行人或者颛孙某3购买牛后,定好日期后规定多少天内把购买的牛拉完,但是拉的具体日期不让养牛户知道,防止养牛户提前多喂饲料。如果需要去拉了,负责清槽的小某或宋某某早上八点前赶到养牛户,上午八点开始清槽,看着不让牛再进食。负责清槽的人再通知司机中午十二点前赶到地方装牛,在装牛之前先过磅空车重量,装好牛以后再过重车磅,负责清槽的人把榜单拍照发给他,接着把养牛户的银行卡号或者微信收款码拍照发给他,他再转给焦某,焦某再把牛钱发给养牛户。牛过好磅以后司机开车把牛拉到他位于萧县××××村的养牛场或者他家西边的一个院子里,一般情况下下午三点钟左右把牛拉到养牛场是为了喂牛和让牛休息。一直到下午五、六点钟左右再把牛拉到萧县某屠宰总厂门口,进场之前萧县动检所的工作人员对牛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瘦肉精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屠宰厂要求晚上七点前进场,尿液检测完就直接进场,进场后到他的宰杀车间开始卸牛,牛卸下车以后拴在车间静养区的杆子上等着宰杀。在宰牛之前购买牛肉的客户先选牛,他们看哪头牛好,选好用漆喷在牛头上,宰杀牛一般是晚上12点开始,刀手用铁锤把牛砸死,接着用刀捅牛脖子开始放血,放血以后开始剥皮、开膛,接着刀工把牛头砍掉,然后把牛用钩子吊起来,开始把牛分成四半(按牛腿平均分成四半),分好以后修油(把牛肉上的肥油割掉),修油结束后车间的工人谁得闲就谁来把牛腿拉到过磅处,孙某某开始给顾客需要的牛肉过磅。他的宰杀车间平均一天宰杀六七头牛,平均一头牛1000斤。

他不经常去宰杀车间,车间的工作由黄某负责管理,他每个月开黄某工资一万元。黄某主要就是管理车间有序开展,还有就是与顾客对接,工人有什么事情直接找黄某处理。他家有自己的摊位,以前在徐某天马市场,后来搬到了雨润市场。从他开始宰牛,他家摊位上卖的牛肉都是他宰杀的牛。摊位平时由他妻子焦某负责,主要是焦某、他大姐颛孙某4两人在摊位上卖牛肉,有时他妈妈王某也会去摊位上帮忙卖肉,他父亲颛孙某3不怎么去摊位,他父亲是一个牛行人,经常出去买牛。他拉牛的车有红色6.8米车牌号皖LC××××的高栏货车,一辆白色4.2米高栏小货车,有一辆红色4.2米车牌号码皖L1××××高栏小货车,是他借闫某的用来拉牛的。

他的宰杀车间一天宰杀7头左右,孙某某负责记录一共宰杀了多少头牛。在车间宰杀的牛数量屠宰厂老板孙祖芹也会有记录,因为宰杀一头牛要向屠宰厂交120元钱。2020年刚开始干屠宰牛时,他找了一个刀工叫韩某N,后来又找了韩某M等人,当时每天就宰杀2头牛左右,他带着工人自己杀自己卖。后来孙某某、黄某等人都来了车间,他就开始安排工作。黄某负责屠宰车间的经营,具体是给客户分货、维护客户关系、维护车间生产销售秩序,也收销售牛肉的货款;孙某某主要在车间里工作,负责牛肉过磅、记账、收款,有客户给现金的也是孙某某先收着,再存到银行卡里。

车间卖牛肉的过磅处贴着他的微信收款码,当场扫码付款的就会扫他收款码付钱,也有一些客户会付款给会计孙某某,也有客户知道黄某在宰杀车间负责,客户都是由黄某负责对接,所以好多客户会把卖牛肉等菜的钱给黄某,也有一些客户知道焦某是老板娘,所以把钱直接给她。但是他、孙某某、黄某所有的收款,都会通过汇款到焦某的银行卡或微信转账和扫收款码支付给焦某。如果需要开工人工资,孙某某会把工人的工资扣掉以后剩余的钱再给焦某,当天孙某某收的钱不够发工人工资的就往后拖一天再给工人发工资;驾驶员的工资都是他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购买活牛的钱由焦某支付。

一头牛屠杀销售,大概毛利在七、八百元左右,扣掉其他支出大概净利润在二、三百元。一天的净利润大概1800元。他屠杀的牛肉都是销售给徐某的批发商的,有雨润市场的孟某、蔡某、李某,滨湖市场的李某某,民祥园市场的郑某,开明市场的何某、孙某、大某,段庄农贸市场的金某,还有一个叫宏某的。

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5日,账单上登记为王总肉的牛肉总重量为1163358斤,是带骨头的重量,按照行规还得在减去15%的牛骨重量才是拉到他家徐某牛肉摊位上实际销售的牛肉重量,净牛肉重量为988854.3斤。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5日,他车间所屠宰牛肉数为6766头。

刘某某除了给他开车拉牛,还一直负责给他车间屠宰的活牛进行注水。2022年年初有三个月的时间,因为刘某某出了车祸,那三个月是由宋某某负责给他车间屠宰的活牛进行注水。他是老板,刘某某、宋某某都是听从他的安排给活牛注水的。他的牛都是拉倒萧县××××村他的养牛场里进行注水的,那个养牛场叫皖北小牛交易市场。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他记得有几次萧县某屠宰总厂有上级部门检查的时候,还有一两次是进场时间快到了没来得及注水,其他时候拉到他车间屠宰的牛都注水了。2020年8月10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没注水的牛头数粗略算大约100头。

他知道有一个叫“有爱心的企业家”的微信群,这个群有他、申某、梁某、郭某、孙祖芹等人。在他、申某、梁某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经营期间,孙祖芹对他、申某、梁某对活牛注水的情况知情,孙祖芹经常在这个“有爱心的企业家”的微信群内安排他们注意点,少注点水,有来检查的也提前在群里给他们说。

(四)郭某证明,他从2015年开始在萧县某屠宰总厂从事屠宰活牛,2022年9月萧县某屠宰总厂被查封之后就不屠宰活牛了。活牛屠宰后,一头牛能出40%到50%的净肉,除了净肉剩下的货都算是下货,牛下货都是按照净肉的重量计算。活牛平均是1200斤到1300斤左右的时候出栏,重的牛也有1400斤、1500斤的。从2019年开始,牛肉的批发价格都是37元到39元每斤。

2022年9月9日19时至22时,申某、梁某车间视频中穿深色短裤和条纹T恤的是梁某的工人,外号叫猫某,在和另外一个人给梁某的牛放水。2022年9月11日22时至22时24分,梁某车间视频中出现两人,其中给牛插管子的人是王某1的哥(老三),另一个帮忙按着牛的是王某1(老四)。2022年9月12日23时,申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叫王某1(老四)。2022年9月13日20时至21时,申某车间视频中是猫某在给牛插管子放水,还用电棍打趴下的牛。2022年9月17日21时36分,申某车间视频中猫某给牛插管子放水。2022年9月18日19时至21时,申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他不认识,站旁边看着的是娃子、杨二的工人、高某。2022年9月20日22时许,申某、梁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是猫某,站旁边溜达还给猫某帮忙踩牛的人看着像老三(王某1的哥)。2022年9月21日21时19分至21时53分,申某车间视频中两个人给牛插管子放水,给牛插管子的是猫某。2022年9月22日22时19分至22时34分,申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其中一个看着像猫某,还有老吴和刚子、老李也在。2022年9月23日21时38分,申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从身形上看着像猫某。2022年9月24日23时38分,申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他看着是老三(王某1的哥),其他就是几个批牛肉的老板在现场看给牛放水。2022年9月24日20时45分至22时52分,梁某车间视频中给牛插管子放水的人猫某。以上视频中给牛放水就是活牛灌水灌的多了,如果不放水容易死,牛一死牛肉就卖的便宜了。

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从这个群建立后他就一直在这个群里。这个群是在2021年之前由孙祖芹建立的,群名最早叫“某屠宰厂工作群”,在2021年之前过年才把群名改为“有爱心的企业家”。孙祖芹是萧县某屠宰总厂的厂长,孙祖芹建立这个群主要是在群里安排厂里的一些工作,有哪些部门来厂里检查的,提前通知几个车间的人员做好准备,应付检查。2021年4月13日晚上21时41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通报几个车间老板最近有检查的,让大家注意点,以防被查到。2021年4月17日下午16时49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说任何人不能在厂里搞小动作,就是安排几个车间老板平时注意点,最近经常有检查部门来厂里检查。孙祖芹知道几个车间老板向牛注水的事。2021年5月6日晚上18时21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通知几个车间的人,当天晚上12点畜牧局的人来厂里检查,让几个车间老板当天不要再给牛注水了,让大家注意点,以防被查到。2021年5月7日晚上18时10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通知几个车间的人,县里面的领导来厂里检查,通知几个车间老板当天不要再车间里给牛注水了,以防被查到。2021年6月6日晚上23时03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动检人员找其说厂里的牛注水有点多,通知几个车间老板的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再给牛注那么多的水。2022年1月19日晚上18时59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说县里面的领导通知其最近有记者用无人机高空拍摄有人给牛注水的现象,让几位老板严加注意、严加防范。2022年8月5日晚上5时20分,孙祖芹(微信号“×××98”)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发语音:通知几个车间老板为迎接宿州市食安委及畜牧局的来厂里检查,畜牧局的领导警告孙祖芹厂里的牛不要再注那么多水。

他听说过梁某、申某、颛孙某几个车间的老板对牛注水的事,孙祖芹知道这几个老板对活牛注水的事。

(五)宋某证明,2022年10月9日,宋某供述,梁某在郑集屠宰厂租一个车间杀牛,梁某是他妻子的姨夫。2018年11月,梁某知道他住在郑集离屠宰厂近,梁某通过他妻子找到他,让他晚上帮忙盯着工人剥牛,每个月给他6000元工资,不影响他白天上班。他在晚上帮梁某看工人剥牛,一直干到2019年春节前。梁某的工人老八、韩某2、大庆负责杀牛,杜某、老胡是杂工,负责干杂活,司机负责清槽、过称称重。2019年春节前,他只在晚上帮着梁某在郑集屠宰厂看着剥牛。春节后,梁某找他谈话,说不让他干二份工作,之后他就专跟梁某干。2020春节前,梁某在萧县某屠宰厂租一个车间,把厂子从郑集搬到萧县,和申某是一个车间。梁某在萧县干的时候,屠宰、杂工还是原来的工人,司机不跟着梁某干了,梁某在网上或通过朋友找散车拉牛,他只知道找到其中有一个叫陆前进的司机在春节和中秋节前后帮忙拉几天牛。

2020年春节后,他专职跟梁某干活,负责清槽、过称、算账、押车。他们购买活牛,一般都是梁某带牛行人去养牛户家看牛,下一些定金,确定几天内把牛拉完,同时梁某把养牛户的位置及牛的单价通过微信发给他,他和驾驶员、毛子先到萧县某屠宰厂会面,再一起到具体的位置去拉牛。他负责帮梁某清槽(去到养牛户家,把牛槽里的草料和水清理掉,不让养牛户继续喂食,一般都是从早上8时看到中午12时)、过称(称重)、算账、押车。他每次去过称,都是先把空车过称的重量拍照发给梁某,装车之后过称的重量再拍照发给梁某,梁某对每次买牛的重量都知道,卖牛肉都是梁某直接跟买家对接。他平时结完账要么去宿舍(就在屠宰厂旁边的民宅)休息,要么跟他们到相应的注水点,他们购买的这些牛都拉到某屠宰厂屠宰。他们一般进屠宰厂的时间是晚上7时前,偶尔车子出问题会晚些时间进场,他们用车拉活牛到门卫处登记,都登记头数、车牌号码等。商贩基本上是晚上11时前到屠宰厂,提前看好要宰杀哪头牛,到晚上11时至12时期间开始杀牛,韩某2、老八、大庆负责宰杀,宰杀1头牛约1个小时。活牛在屠宰厂宰杀后,一般分为牛头、牛下水(心、肝、肺、牛肠等牛内脏)和牛肉三个部位进行销售。

他们拉牛主要用梁某购买的一辆红色6米8高栏的皖L6××××货车拉牛。2022年3月,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招聘司机的信息,几天后严某联系到他,之后严某就跟着梁某开6米8的高栏货车拉牛,一直干到9月26日。2022年6月,梁某又买了一辆4米2的小高栏货车,是一辆红色苏C开头尾号P3蓝色牌照解放牌货车,这辆车不经常用,一个月能拉约10次,每次拉一二头牛,最多装3头牛,由他负责开车偶尔拉剩牛。2022年8月下旬,他不跟梁某干了,在家待着有半个月。9月10日中秋节前,梁某找他帮忙,他帮了五六天忙,9月16日不跟梁某干了。

2018年年底,当时他跟着梁某没干几天就在徐某市铜山区××镇养殖厂里发现毛子给活牛注水。后来,梁某卖了一段时间的干菜(指不注水牛肉),因为萧县的牛肉更便宜,走干菜路线走不通,所以后来又接着给牛注水的。梁某把屠宰车间挪到萧县之后,几乎每车牛都注水。梁某把屠宰车间搬到萧县某屠宰厂后,他在马井镇纵某养殖场又见到毛子给活牛注水。当时他就不想干了,但是梁某一直没让走。毛子跟着梁某干有好多年了,毛子在喝多酒时说过,说自己是专业给活牛注水的,做不好都能把牛撑死。毛子有一套工具,一个水泵、好几根一两米长的白色的软管,平时都是放在拉牛的车上毛子随车带着,拉牛车拉到注水点后,毛子用软管从牛鼻子里面插进去,然后用水泵抽水往牛胃里灌。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负责操作,其他人不会。自他发现梁某给活牛注水以来,屠宰厂每天最少要宰杀五六头牛。他的工资每个月6000元,严某每个月工资7000元,毛子的工资不知道多少,但毛子工资得比他俩高,因为毛子是专业给活牛注水的。

梁某共有四个注水点,分别有马井纵庄纵某养牛场、杨楼镇“小嘴巴”(外号)养牛场和徐某铜山区梁庄满某的养殖场,还去过二庄杨二的养殖场(是个大棚)给牛注过水。他听说在2021年的夏天毛子在淮北市段××××庄附近抽河里的水给活牛灌水,被人发现过,具体后来咋结束的他不清楚。他们在注水点给活牛注水,养殖场的老板应该都知道,在××××楼“小嘴巴”的养牛场都是把车开到他们养牛场的院里面,这两家都给梁某买过牛,有时候经过他们买的牛(一般每买一头牛给50元,是牛行人钱),在他们的养殖场给牛注水他们基本不管,如不是经他们买的牛拉到那里注水,他们会说闲话,不让在那里给牛注水。他们在徐某梁庄村满某的养牛场门口给牛注水,满某的养牛场外面有个水管子,满某一般都不在养牛场,在这个地方注水时有二个工人在养牛场,满某的爹和另一个年轻男子撵过他们,不让在他们那里弄(意思是指给牛注水)。他们每次拉牛确定注水点时,都是看是谁给买的牛,还有看是拉哪个地方的牛,路过哪个注水点进行确定。他们平时都是去纵某和小嘴巴的养殖场,满某和杨二的养殖场去的少,有时在养牛散户家买牛时也会在养牛户家注水,这种情况很少。他们给牛注水时牛在车上不下车,牛是毛子用铁丝给牛扎鼻钳固定在车上的,牛不会乱动。他所看到的每头牛一般注水二、三遍不等,注水约有五六十斤。

他们拉牛过程一般都是梁某带着牛行人去养牛户家看牛,下定金,确定几天内把牛拉走,同时梁某会把养牛户的位置及牛的单价通过微信发给他。每天早上6时,他给梁某打电话问当天拉谁的牛?梁某就会通过微信说拉哪个位置的几头牛,或者说17.5、17.6(指牛每斤单价)谁家的几头牛,他和驾驶员、毛子在萧县某屠宰厂会面,之后一起到具体的位置去拉。他看着不让养殖户再喂牛,驾驶员和毛子出去闲玩。中午12时后,他们把牛装上车。2022年3月以来,驾驶员严某来到后,他和严某、毛子一起去拉牛,一般都是养殖户找好地磅,先空车过磅,装好牛之后再过磅,他会把空车重量、称好牛的重量、牛头数及养殖户的姓名及银行卡都通过微信发给梁某,他在养殖户家给养殖户结账,这个时候,毛子和严某就走了,拉到相应的注水点注水,结完账后要么去屠宰厂附近的宿舍休息,要么他就跟着他们到相应的注水点。毛子和严某给活牛注水这件事梁某是知情的。梁某没直接参与给牛注水,一直都是梁某安排毛子给牛注水,毛子每次接梁某电话都跑旁边去接电话,应该是梁某指使毛子给活牛注水。平时毛子负责注水,毛子在满某和杨二的养殖场门口使用随车带的水泵注水,满某平时不在家,去满某家注水,满某的父亲和一个年轻的工人撵过他们,不让他们在那注水;杨二的养殖场是好几家养殖户在那养牛,杨二平时都不在家,杨二的工人见过毛子注水,但是没有撵过,杨二应该是知情并默许的;他们去纵某和“小嘴巴”的养牛厂都是把车开到养殖场院子里面,纵某和“小嘴巴”的养殖场没有请工人,都是家庭式的养殖场,他们基本都是住在养殖场里面,纵某和“小嘴巴”作为牛行人回去的晚,去到他们养殖场注水,他们家属都在家,纵某和“小嘴巴”应该都是知情的,纵某和“小嘴巴”的家人也撵过,不过都是口头上说几句。严某一直帮毛子给活牛注水,主要是帮毛子扯水管子,开关电机。他帮毛子开过开关、停水,有时候毛子和严某注水的时候忙不过来,就让他帮忙开关,每次大概打水有一二分钟,记得有两三次,有20多头牛的样子。陆前进与毛子不合,陆前进不帮毛子,注水点工人和老板不参与,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和严某操作,其他人不会。

他们都是把牛拉到萧县某屠宰厂,一般在晚上7点之前进厂,偶尔车子出问题会晚些进厂。他们用车把活牛拉到门卫处进行登记,登记好头数、车牌号码等。商贩基本上是晚上11时前到屠宰厂,提起看到要屠宰杀哪头牛,到晚上12时许开始杀牛,韩某2、老八、大庆三人负责宰杀,杜某负责修油,老胡干杂活,宰杀一头牛大约需要一个小时。牛进场后,他基本上回宿舍睡觉,有时候也回去看看。屠宰厂晚上一般都是毛子负责看牛,因为梁某和申某是一个车间,怕把牛弄混了,所以让毛子在那看着。他也见到过毛子在屠宰厂给牛放水,因为牛到屠宰厂后离宰杀还有一段时间,毛子如果看到牛老是趴地上不动,认为牛不行了,担心牛会死去,就会把软管子从牛嘴插进去进行放水,具体情况由毛子自己掌握。他能看出来注水后的牛肚子比之前要大,注水的牛屠宰后肯定影响牛肉质量,他知道是违法的,曾多次向梁某提出辞职。

从2021年1月起,他都有梁某每天买牛的记录,梁某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来,买的牛都是运到萧县某屠宰厂。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具体多少次多少头,梁某微信里应该有,他所知道的是买的每头牛大概1100斤至1300斤不等,活牛单价一般在约17-18元钱一斤,一般一头牛能值21000元至23000元。他的微信号是用自己的133××××××××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是:×××88,微信名称:荒唐的青春,微信头像是微信的图标;梁某的微信号是:×××22,微信名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头像是一个灰色的树林。在梁某的微信中有他俩的聊天记录,载明每天牛的净重、总价及牛头数。经统计从2021年全年共买2475头活牛,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他认可。在梁某的微信中有他俩的聊天记录,经统计从2021年1月1日至9月16日共买4325头牛,这个数据他认可。他们购买的这些活牛都运到萧县某屠宰厂宰杀了,基本上都注水了,没有注水的是极少数。每次买了牛,毛子和严某都在中途去注水点给牛注水,每次他们都很晚才去屠宰厂。大约在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电话里梁某说,今天有检查的,装好牛不要注水直接把牛拉到屠宰厂,这一回没有注水,一车牛大概六七头牛,记得当天陆前进和毛子打架了,陆前进把毛子的头打破了。他们跟梁某工作期间,一直都是梁某自己指挥他们,没有其他人参与。

他之前说的都是实话,自己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他是2018年11月份开始为梁某工作的,当时他还在郑集镇模具厂上班,梁某通过他对象卢某的姨找他,梁某在郑集屠宰场租了个车间,在郑集屠宰场杀牛,知道他住在郑集,离梁某屠宰场近,梁某就找到他让其晚上帮忙盯着工人剥牛,每个月给他六千块钱工资,梁某说只让他晚上看着,不影响白天上班,他就答应了。2019年春节后,梁某找他谈话,说不让他干两份工作,之后他就专职跟着梁某干。2019年春节之前他只晚上帮着梁某在郑集屠宰场看着剥牛,2019年春节之后,他负责帮梁某清槽,就是去到养牛户家,把牛槽里的草料和水清理掉,不让养牛户继续喂食,一般都是从早上8点看到中午12点、过称称重、算账、押车、车辆加油。原先一直是用一辆梁某买的车牌号是皖L6××××的6米8红色高栏货车拉牛,2022年6月份,梁某买了一辆4米2红色解放牌蓝牌货车的小高栏货车,车牌号是“苏C”开头,尾号是P3,他就帮着梁某拉牛,偶尔拉牛,这辆车不经常用,平时都是用那辆6米8的大货车。2022年8月下旬他就不跟梁某干了,在家待了半个月,中秋节前,梁某又找他帮忙,他给梁某帮了五六天忙,2022年9月16日他就不跟梁某干了。

梁某一共有四个注水点,分别有马井纵庄纵某养牛场、杨楼镇小嘴巴养牛场和江苏徐某铜山区梁庄满某的养殖场,以前还去过二庄杨二的养殖场给牛注过水,不过最近好长时间没有去了。满某和杨二的养殖场极少去,平时都是去纵某和小嘴巴的养殖场,有时候在养牛散户家买牛,就在养殖户家注水,这种情况很少。满某、杨二和梁某之间没有亲戚关系,私交关系他不清楚,梁某只是买过这两人的牛。纵某、小嘴巴是专业的牛行人,就是牛中介,介绍梁某去养殖户家买牛,帮助协调价格,一般每买一头牛给牛行人50块钱,纵某和小嘴巴经常帮梁某介绍养殖户买牛。

自2021年2、3月份到2022年9月份期间,多在马井镇的纵某养殖场、杨楼的小嘴巴养殖场、淮北××楼的杨二养殖户家及江苏徐某铜山区满某养殖场给活牛注水。纵某和小嘴巴的养殖场,平时每个月都能去十来次,小嘴巴家去的次数比纵某家稍微少一点,淮北姚楼的杨二养殖场及江苏徐某铜山区梁庄的满某养殖场每个月会去一两次,其余还会在一些养殖散户那里给活牛注水。他能确定这个注水频率是因为有时候他跟着一起去过,没跟着去的时候,他知道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的牛,基本上都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牛就在哪个牛行人处注水。还有的时候,梁某找租的车拉牛,梁某要给驾驶员们结算运费,驾驶员们就会跟他说去过哪个地方,他就知道在哪个注水点注过水,所以他能确定这个情况。

平时毛子负责注水,毛子都是把水泵(水泵接车上面的电就能用,水泵是电水泵)和管子放在车上随车带着,在满某和杨二的养殖场都是在养殖场门口毛子使用随车带着的水泵注水,满某平时不在家,去满某家注水,满某的父亲和一个年轻的工人撵过他们,不让他们在那注水;杨二的养殖场是好几家养殖户在那养牛,杨二平时都不在家,杨二的工人见过毛子注水,但是没有撵过,杨二应该是知情并默许的。他们去纵某和小嘴巴的养牛厂都是把车开到养殖场院子里面,纵某和小嘴巴的养殖场没有请工人,都是家庭式的养殖场,他们基本都是住在养殖场里面,纵某和小嘴巴作为牛行人回去的晚,去到他们养殖场注水,他们家属都在家,纵某和小嘴巴应该都是知情的,纵某和小嘴巴的家属也撵过,不过都是口头上说几句。注水点工人和老板不参与,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和严某操作,其他人不会操作。

2023年3月22日,在萧县某局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供述,

他在2022年10月9日第一次询问笔录里,在他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了每天买牛的净重、总价及牛头数,经过统计从2021年全年至今,共计买了2475头活牛;经过统计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计买了4325头活牛;他对这两个数据均认可。这两个数据存在矛盾的原因是当时他回答错了,第一个问题中2475头这个数量是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梁某全年购买的牛头数,并不是2021年全年至今的数量。第二个4325头这个数量是不错的,就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梁某总计购买的牛头数。4325头这个数字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某购买的牛头数、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梁某购买的牛头数(2475头)加一起得出来的。现经统计他与梁某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的买牛账单,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某共计购买3837头活牛,他对这个数据没有异议。他对办案民警出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某购入活牛一览表共10页,经辨认统计表记载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计购买3837头活牛的内容没有异议,并在该10页统计表上均签字予以认可。

2023年3月7日,宋某在萧县人民检察院陈述,他知道他们注水。他记不清帮他们几次给牛注水,他有帮毛子给牛注水时开关开关,扶注水管的行为。他们一般一车拉七八头牛,每天拉的牛都是他统计的。他有20头左右帮忙给牛注水的情况。

(六)王某2证明,他从萧县乡下周边养殖户手里收购牛,然后出售给申某,每个月卖给申某3、4次活牛,每次5-8头牛。2022年4月份之前,一直都是程某某(外号胖子)给他开车往某屠宰厂送牛,大概帮他拉了500多头牛,开的是皖LD××××号4.2米的高栏货车。2022年4月到8月,他因为前期没挣多少钱不太想干,就没往某屠宰厂送过几趟。2022年8月份开始,是他女婿张伟开车帮他送的。活牛一般平均重量为1100斤至1200斤,每斤收购价格为18元,一只活牛的均价就在20000元多一点,浮动不会太多。申某将杀好的牛卖出去,除了给申某的费用,他就挣个差价。四大块扣掉15%的重量就是净肉的重量,申某一斤净肉卖38元,申某自己提走3毛钱,剩余的每斤37.7元的净肉钱就是他们供牛人的,一般一头活牛平均出净肉500多斤,下货的重量按照净肉的重量走,下货申某按照一斤1.5至1.8元不等的价格把钱给他们,牛皮是属于他们供牛人的。一般一头牛只要没看走眼能挣200元。申某一般是卖过牛再给他发钱,有时候他没有钱买牛了,申某也提前发给他钱,然后卖过牛再结算。驾驶员从养牛户那拉牛要到养牛场给牛注点水,要不然卖牛折本。他等驾驶员离开之后,就用水管从牛鼻子插进胃里灌点水,他一般都灌得不多,一头牛平均注20来斤水。

他知道“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孙祖芹、申某、梁某、颛孙某、郭某等几个老板都在这个群里,群主是孙祖芹,孙祖芹在群里经常通知有检查的,让少注水,注意点上面检查的。之前他在这个群里,后来不知道谁把他踢出群了。萧县某屠宰总厂是孙祖芹的,他租给申某车间用。2021年5月6日晚上18时15分孙祖芹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说“今天晚上12点畜牧局的人去查淋巴结肉...你们注意点,注意点,水分赶紧通知下去,赶紧通知下去,别让他们打了,别再打了,我才接到通知就告诉你们了,收到的给我回复”,孙祖芹是知道某屠宰厂车间几个老板对牛注水的情况,每次上级检查时,孙祖芹都给车间老板提前通风报信。孙祖芹知道屠宰注水活牛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继续让申某、梁某、颛孙某等人在萧县某屠宰总厂内屠宰注水活牛为了收屠宰费挣钱,申某、梁某、颛孙某等人在萧县某屠宰总厂每屠宰一头牛就要交给孙祖芹120元的屠宰费。

(七)杨某证明,他的小名叫宇某。2019年开始,经父亲杨某介绍,他开始在姚楼村周边拉牛往屠宰厂送,干帮养牛户代杀活牛的生意。他往屠宰厂送牛的过程是:提前和养牛户联系好哪些牛可以杀了,需要杀的时候直接拉到屠宰厂去杀,他从这个牛卖掉的钱里提200元辛苦费,其他的钱全部都给养牛户。2019年的时候,杨某介绍他去徐某郑集屠宰厂给申某送牛屠宰;2021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申某把屠宰的场地换到萧县某屠宰总厂。从2019年开始,他一直给申某的屠宰厂地供牛屠宰。申某提前一天联系当天需要杀几头牛,他就直接开车去养牛户那把牛拉上送到申某那里屠宰。往某屠宰厂供牛一般都是晚上7点前进场,进场之后把牛卸在车间牛栏里,然后等申某的工人拉到之后开始杀牛,晚上11点左右开始杀牛,杀到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能结束。他知道的申某有五个工人。刀工有三个:一个姓李、一个姓吴、一个叫什么刚(音)的,有个叫吴某的负责修牛油(给牛腿去油)、给“菜”过秤;有个叫黄某的负责收拾大打扫卫生,还有一个专门收拾下货的是一个买下货老板的工人,还有几个人是在屠宰厂打扫卫生、收集牛血的。他从这个牛杀好卖掉的钱里提200元辛苦费,其他的钱全部都是给养牛户的,还有就是卖牛皮抵进场费和刀工费之后剩下的钱。平均一头1200斤的牛,能出个四条腿四大块(行内叫“菜”,一般重量在600多斤)、牛鞭牛蛋、一张牛皮、各种牛下货。四条腿四大块的重量扣除15%的数目就是净肉的重量(行业规矩,扣掉15%的牛腿骨重量),净肉的重量一般一头牛能出550多斤,一斤申某按照38元左右往外卖,其中每斤净肉卖的钱申某一斤提3毛钱(就是一斤肉卖38元,扣掉申某的一斤3毛钱,其余的一斤37.7元都是给供牛的),另外牛下货的重量按照净肉的重量走,一斤牛下货申某给1.5元的收购价。除了四条腿四大块、牛鞭牛蛋、心皮、牛皮,其余杀牛出来的货品都称为下货,例如牛油、牛头、牛尾、牛血、牛心、牛肝、牛肺、牛百叶、牛肚、牛肠等等。其中牛皮是属于供牛人的。一头牛进场费加刀工费就是固定260元,这个钱申某是用来交给屠宰厂老板的场地使用费和用来发刀工工资的钱,申某自己挣的钱就靠从净肉每斤提的3毛钱和收过下货之后再卖的差价。他不单独给申某这个钱,都是申某杀过牛之后之前从卖牛肉的钱里直接扣,然后他再用卖牛皮的钱给补上,卖牛皮的钱肯定要比进场费和刀工费多,牛皮的差价也是他们挣的钱。他给申某供牛的时候,都是他或者他爸杨某提前和养牛户联系之后,再联系申某说有多少牛需要屠宰或者申某联系他和杨某说需要多少牛,确定数量后,杨某就会安排他或者他自己直接开车去养牛户那把牛拉上就送到申某那里屠宰了。2021年3月至今,他往某屠宰厂申某车间送过平均一天送6、7头,逢年过节时多一点十来头。给申某供牛的有他,王某2、王某某这三家,都是申某提前打电话或者发微信安排。2021年3月到6月,他们三家轮着送,他平均一天送六七头,逢年过节时多一点有10余头。2022年三四月份,因为徐某疫情严重,只有他能给申某送牛,那两个月申某杀的牛基本上是他供的,后来也是他送的比较多。

他有两辆拉牛的车,一辆白色金杯牌货车,车牌号苏C1××××;还有一辆银白色的4.2米高栏,车牌号皖L1××××。他在送牛到屠宰厂之前,会拉牛先到他家位于姚楼的养牛场进行灌水,灌水之后再把牛拉到屠宰厂去进行屠宰卖钱。给牛灌水就是在把牛从养牛户那拉走之后,先去他家姚楼的养牛场里去一趟,到了当天下午四、五点的时候他把拉牛的车开到他家牛场北边的电机旁边,然后自己拿管子(白色的塑料软管,大约一米多长,直径和大拇指粗细差不多)插到牛的胃里然后打开电机抽水给牛灌水,给每一头牛灌半分钟至一分钟,大约有三、四十斤水,有时候天热的时候会给牛灌水两次,第二次灌水和第一次间隔一个小时左右,其他情况两次都是一样的。然后当天晚上六点左右时候他开车拉着牛从养牛场出发去申某的屠宰车间,期间没有其他事情发生。在申某来萧县经营之前,他往徐某郑集送牛的时候都是不给牛灌水的。因为那个时候小牛和饲料的价格还没有涨起来,等申某2021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萧县经营的时候,那个时候小牛和饲料的价格就已经涨上来了,他和杨某认识的养牛户有好多都说不挣钱不想再养牛,他才开始想办法给牛灌水达到给养牛户增加收入的目的,因为给牛灌水之后,牛肉的含水量就会增加,相应一头牛杀好出的净肉重量也会增加,净肉重量增加一头牛就可以多卖钱,这样养牛户的收入就增加了,收入增加了养牛户就会继续愿意养牛,他家的代宰生意才可以继续经营下去。他自己家养的牛往申某那送时候,也一样灌水。他是自学给牛注水的,给牛灌水和给牛灌药是一样的操作,都是用水管插到牛胃里,所以会养牛的基本上都会给牛注水。灌过水的牛和没灌过水的牛特征有区别,灌过水的牛肚子大,喜欢趴着不动。没灌过水的牛活泼点,好动,肚子也是瘪的。灌过水的牛杀出来的牛肉颜色偏淡,肉看着鲜亮;没灌过水的牛杀出来的牛肉颜色偏深,看着像放有好几天的样子。

杨某经常去东北那买小牛,一年到头在家没有几天。从申某开始在萧县经营,都是他先把牛送到屠宰厂,杨某后面再去屠宰厂看着杀牛的情况。他给牛灌水的情况,杨某知道,但杨某没有给牛灌过水,都是他一个人操作。给牛灌水可以一个人操作,因为牛都是装好车的,牛鼻子也是穿过的,牛都被拴在车上动不了,然后一个人拿着水管直接从牛鼻子里插到胃里灌水就行了。给他提供牛的养牛户年龄比较大,很少跟着去屠宰厂,养牛户也不了解给牛灌水的情况。

申某自己有个车,申某一般都是安排吴某和他老丈人去拉牛,申某自己也去过,这种申某自己买牛的情况特别少,好像也是最近几个月开始才有的这种情况。申某安排过他给吴某帮忙给牛灌水,但是他没有给吴某帮忙,都是吴某自己给牛灌水,但是吴某确实在他家养牛场里干的灌水这个事,因为他知道的申某自己买牛也是从姚楼一个养牛户那买的,离他家养牛场近,他才安排吴某拉倒他家养牛场那里给牛灌水。一般情况都是吴某和申某的岳父一起拉申某的牛开车到他家养牛场给牛灌水,至少去二次以上。他帮申某去徐某转过一次牛,也被吴某拉到他家养牛场灌水了。

给申某供牛的还有一家叫王某2的,还有一家是王某、王某某、王某1兄弟三人一起干的,还有一家散户叫梁某2。王某2绝大多数是其一人去屠宰厂送牛,因为每次他在屠宰厂见到都是王某2一人在那看着杀牛,他没有见过王某2的驾驶员或其他帮忙送牛的人,王某2有一辆大货车,一般一辆车一趟就能把牛拉完送到屠宰厂。王某是王某1的哥,去年王某生病之前,基本上都是王某和王某1一起往申某处送牛,当时王某某去得很少。大概2021年下半年,王某生病后基本不去屠宰厂了,王某某和王某1一起往申某处送牛。2022年八九月份,他见到王某去屠宰厂看杀牛去了一次。王某1兄弟三人有三辆车,根据需要送的牛头数去人,一般都是拉二车,前期基本上是王某和王某1去申某处送牛,偶尔需要三车或者有人不得闲的时候,王某某才跟着去。梁某2是一个散户,和申某有亲戚,梁某2自己养牛,每次送的牛头数很少,基本上是给他们三家配着送。从申某在萧县开始干,他给申某送的牛都是灌过水的,王某2、王某1兄弟三人和梁某2三家给申某送的牛也是一样,都是灌过水的。他听申某说王某1处灌水的水平高,水分含量还高,找事的情况还少,他的技术不行,所以申某经常会找他的事。给牛灌水就是行业陋习,现在小牛贵,饲料和人工费用也贵,但是牛肉批发还卖不上价钱,如果不给牛灌水增加出肉的重量,基本上就挣不到钱,有时候还可能赊本,所以送去申某那杀牛就没有不灌水的牛。他去送牛时没有遇到过来厂里检查、暗访的情况,但他听说2021年8月15日期间,好像有人去屠宰厂检查过一次。

养牛户把牛养大之后,也会和他联系让他代宰,需宰杀的活牛他都会先拉到姚楼养牛场打水,每宰杀一头牛他会收取养殖户200元的代宰费用。他现在养了30多头牛,在养到膘之后也会注水后送到申某的屠宰车间中进行宰杀。养殖户自己对于养殖活牛的成本也都有数,如果通过他送到申某的屠宰车间中进行代宰的活牛利润还不如直接卖整牛,他们就不会再继续让他家代宰,他就赚不到每头牛200元的代宰费用了。

他和申某之间的微信(昵称为宇某,微信号×××12)、支付宝(159×××××8337)、银行卡(尾号2388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1179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都是申某支付给他的养殖户的卖牛肉钱,其中他向申某的小额转账记录是他的邻居、朋友让他帮忙带的牛骨、牛尾等费用。他和申某之间只有屠宰活牛这个生意的资金往来。从申某在萧县开始经营屠宰生意,他给申某供牛屠宰批发卖钱,从2021年3月截止到问话时,他的以上四个账号经某机关初步统计,申某共给他转款约4500万元。

2022年9月6日19时16分至17分许,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的监控视频,视频里身穿黑色裤子,黑色短袖T恤将死牛吊起来处理的人是张某,是他家的工人。张某处理的死牛是他让张某拉来屠宰厂的,是当天准备屠宰卖掉的。这个牛是在他家牛棚里给牛注水呛着了,拉到屠宰厂时牛已死亡约半小时了。

2022年9月18日18时许的视频,视频中显示有辆车停在他家牛棚下面,他和张某在给牛注水,当时是他先给车上的牛鼻子都插好管子,然后张某再用水管逐个给牛灌水,那个车是苏C1××××,视频中逐个给牛灌水的人是张某,视频中站在墙上看牛的人是他,他在看牛肚子注意灌水量,因为如果给牛灌水灌多了容易死。当天他们给活牛注水后,当晚都送到申某处宰杀了。

所谓的晕牛或者牛晕了,是指给牛灌水时不注意将注水管插到肺里,这样牛就会呛着,这样的牛会倒在地上蹬腿,这样的牛有的能撑到屠宰厂再死,有的路上就死了,他给申某送的牛有这样的情况。2022年9月,他给申某送牛时有1、2次出现这样的情况,每次就一头。2022年9月6日视频里的牛就是其中之一。2022年9月份之前晕牛的情况也有,但次数不多。平时往申某车间送牛的时候,他有时候到申某车间去的早,有时候去的晚,基本上都是晚上7点至11点之间到屠宰厂。

吴某是2021年5月份在姚楼村租他家牛棚养的牛,每年租金是15000元。小牛也是杨某帮忙买的,共养有20多头牛。大约2022年6、7月份,吴某的牛出栏都是拉到申某处宰杀的,后来吴某卖完这批牛就不养牛了。吴某把这些牛送到申某处之前,应该也给牛注水了,因有一次吴某从牛棚里拉牛准备送去屠宰厂时,他见到过一次吴某一人给车上的3头牛注水。给申某处供牛的就没有不注水的,因为不注水不挣钱。吴某拉牛使用的车是借用他的一辆苏C1××××货车。他记得吴某帮申某拉牛有三次,两次是七、八头牛,一次是十二、三头牛(三次一共大约有30头左右,都是大牛),使用的车辆是申某的货车(一辆红色的6.2米高栏黄牌车),开车的人是申某的岳父。这三次吴某帮申某拉牛之前,申某给他提前打招呼了,让他帮下忙,后吴某把牛拉到他的牛棚,停在他平时给牛灌水的附近地方,吴某自己就给车上装的牛灌水。这次有十二、三头牛,因申某的车装不下,还喊他帮忙开苏C1××××货车去帮忙拉一下,后来是吴某开他的车和申某岳父一起去屠宰厂送的牛。吴某自己养的牛,都是吴某本人和申某联系。他没有替吴某把牛送到过屠宰厂,吴某都是借他的车自己开车把牛送到屠宰厂宰杀。吴某也不会让他开车把牛送去屠宰厂,怕他挣一头牛200元代宰费。吴某的牛应该是都注水再送去屠宰的,要不卖牛会赊本。吴某自己养的牛送去屠宰厂屠宰销售之后,申某直接把钱转给吴某。

他给申某供牛,有梁某2同一天配牛的情况,他看梁某2给申某送的牛杀出来之后牛肉也鲜灵的,看着他的牛杀出来之后一样,应该也是注过水的牛杀出来的。他认识梁某2,梁某2偶尔也给申某供牛,供牛模式他不太了解。梁某2给申某供牛一般都是配着他们几个人的牛一起杀,每次供的牛不多,但是梁某2的牛和他供的牛一样都是注水的牛,看看牛宰杀后的肉就知道了。

萧县某屠宰总厂2022年9月10日23时40分至44分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有一头牛在未砸牛头的情况下倒地蹬腿,这就是晕牛,是牛灌水灌肺里去了,呛着了。视频中显示这头牛被一个上身穿花衬衫的男子割脖子,该男子是申某的刀工刚子,这头牛被割开脖子后,从被割部位喷出来的都是水。视频显示另一头牛被刚子砸牛头砸倒后,从牛头附近部位喷出来的是水,喷水是因为牛肚子里有水,牛被砸倒后失去控制,肚子里的水被挤出来了。上述监控视频里还有一些批发商在现场,这些批发商从事牛肉销售行业,对牛是否被注水的情况是应该知道的。

申某的车间屠宰注水活牛后销售注水牛肉,是因为申某、梁某等人在屠宰厂批发牛肉的价格不敢涨,一涨价外面价格便宜的冷鲜肉就进来了,就会影响申某、梁某等人的生意,所以给活牛注水后屠宰销售,牛肉每斤的价格就可以压下来,申某、梁某等人就可以继续经营他们的屠宰生意,也是为了挣钱才会销售注水牛肉。以申某车间向外批发牛肉的价格,活牛不注水根本没法挣钱。他们家养的牛基本都是东北引进的西门塔尔牛,其他养殖户也有养殖新疆褐牛和内蒙牛。屠宰厂宰杀的基本就这三种牛为主。牛的饲养情况不一样,低了百分之四十,多了百分之五十。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内蒙牛的出肉率基本都在这个区间范围。

他知道“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这个群是用来报到的,就是谁往萧县某屠宰总厂送牛送到地方了就在群里说一声。微信群内有孙祖芹、申某、梁某、颛孙某等几个老板,其他还有各自的工人在里面。申某手机内“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内聊天记录,昵称为“孙祖勤”的人就是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分厂的负责人孙祖芹,也是颛孙某的伯父。孙祖芹对申某、梁某、颛孙某车间屠宰注水活牛一直是知情的。孙祖芹的儿子颛孙某6于2018年因为给牛注水的事被判处刑罚,孙祖芹知道屠宰注水活牛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让申某、梁某、颛孙某等人在萧县某屠宰总厂内屠宰注水活牛就是为了挣钱。申某、梁某、颛孙某等人在萧县某屠宰总厂每屠宰一头牛要交给孙祖芹100多元屠宰费。

(八)杨某证明,他又名叫杨二。他的儿子杨某接替他开始给申某供牛的时间,大概是申某把屠宰地点搬到萧县之后。杨某说有个养牛户拉牛之前过磅了,申某杀好卖牛之后一斤才合15元,当时收购活牛的价格在17-18元一斤,说这样没法给养牛户交代,杨某说这样只有给牛注水了,不注水没法给养牛户交代。因为申某批发生肉的价格是固定的,干菜(没注水的牛肉)和湿菜(注过水的牛肉)价钱都是一样,除非太湿才会降价,要不价格封顶38元一斤,只有注水增加牛肉的水分,就是增加一头牛出肉的重量,才能让养牛户的牛多卖钱,只有这样代宰的生意才能经营下去。2019年10月5日,他给申某微信聊天说“以前不犯法不害怕,现在害怕,给偷人家的样,灌个牛比偷别人钱孬,确实有点害怕”,他这样说是当时申某还在徐某郑集屠宰厂经营,那个时候牛肉价格上不去,为了不亏本申某让他给供的牛灌水,但是他没有给牛灌水。2019年8月18日,他接收申某微信转账的死牛款1300元,是当天他给申某送牛在郑集屠宰厂地下道被挤死了,申某现场杀了卖了之后就把钱给他了,因为是死牛,所以卖的便宜。2020年12月16日,他给申某微信聊天说“肉没有涨钱,你早给我说,咱这个水该上咋上,这个牛加30斤给玩的一样,你得提前给我打个响声”,意思就是说当时申某说牛肉批发要涨钱,申某就没让他给牛饮水,但是没有涨钱,他的意思就是给申某说没涨钱就提前给他说,他好饮水增加牛肉重量,好多卖钱。让牛饮水就是让牛随便吃、随便喝,自然增加牛肉中的水分,达到多卖钱的目的。2021年5月20日,他给申某微信聊天说“我知道了我灌水有数,2遍散熊,不然有闪失”,申某说“你质量肯定要比头两天好,不能晕牛,你不能再和前两天一样的灌法”,这个时候他已经在外面看小牛了,申某是有啥事都给他打电话,那个时候其实已经是杨某给申某送牛了,也已经开始给送的牛注水了,申某给他说话的意思就是杨某再给牛注水别像前两天这么多了,这肉马上涨钱了,意思是让他安排一下杨某,后来他确实安排了杨某注水注少点。2021年7月17日,杨某给申某发文字说:“这个肉现在多少钱一斤了,我昨天看着灌水,没敢让多灌,我看宇某发给我的,价格还掉价那么多”。意思是杨某确实给牛注水了。2022年8月5日,申某给他发视频后发语音说牛肉湿,他说“宇某扬着灌水还是不行,那牛上水快,还是克不准”,意思是杨某给牛注水的技术不好,掌握不好给牛的灌水量。他内心上是反对杨某给牛注水的,但没有办法,不注水养牛户可能赊钱,所以他没有反对杨某给牛注水。

他知道“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但这个群他没怎么用过,在群里待了10来天就从这个群出去了,群主是孙祖芹,群内有孙祖芹、申某、梁某、颛孙某等几个老板。孙祖芹对申某、梁某、颛孙某车间屠宰注水活牛一直是知情的,知道屠宰注水活牛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孙祖芹有一个儿子原来就是因在徐某参与给活牛注水被判刑,孙祖芹知道屠宰注水活牛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让申某、梁某、颛孙某等人在萧县某屠宰总厂内屠宰注水活牛,是为了收屠宰费挣钱,他们在萧县某屠宰总厂每屠宰一头牛就要交给孙祖芹100多元的屠宰费,按照萧县某屠宰总厂每天的宰牛量,孙祖芹每天能收好几千元的屠宰费。

(九)宋某某证明,2017年4月,她和孙祖芹结婚。萧县某屠宰总厂牛肉检测需要一个检疫员,孙祖芹让她去合肥学习,学习考试合格后拿到资格证,就担任萧县某屠宰分厂的肉品检疫员,负责该厂的四个车间肉品检疫工作。她负责肉品检疫是颛孙祖芹安排的,她只做瘦肉精检测。从杀过牛的牛小肚抽取尿液,用三联卡检测,出现两道杠的就是阴性,阴性是代表合格。因为牛必须宰过以后才检测,牛一般都是在晚上10点以后开始杀,她一般都是晚上10点到晚上11点才过去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十头以内只需要随机检测一头,超过十头不到二十头,需要检测两头。萧县某屠宰总厂宰牛一共有四个车间,每个车间至少会检测一头。检测完成以后就会离开车间。她不能每天都去检测。孙祖芹让她过去检测,她才会去。一般都是有检查的时候才会让她过去检测。检疫票一般是提前打印好,一般都是孙祖芹带到屠宰厂,客户购买牛肉需要检疫票,孙祖芹会把检疫票给买肉的客户。检疫票的模板存放在她家电脑里,厂里需要有时候她来打印,孙祖芹也可以打,一般情况下一次会打出来两三天的检疫票,打印的时候把日期修改一下就行了。2022年9月25日孙祖芹让她一下打到2022年9月30日的检疫票,打印好孙祖芹带到厂里的,检疫票带到厂里以后一般都会放在门卫老许那。2022年9月26日某机关在宰杀车间查扣到检疫票,她那天没有去,也不知道孙祖芹怎么会把检疫票放到宰杀车间。动检所的工作人员也是检测牛是否含有瘦肉精,他们在大门口检测活牛的尿液,二十四小时都会在,她不清楚动检所的工作人员有几个。如果她检测完成离开车间了,再有牛进车间,如果她不知道就不会去,就不会检测。宰牛的老板分别是梁某、申某(喊梁某舅舅)、郭某、孙某。平时在车间见不到孙某,都是孙某的姐夫黄某在车间负责。孙某是孙祖芹的亲侄子。她很少去车间,也不懂牛肉,分不清有什么区别。她给牛肉检测的时候,只抽取牛小肚里面的尿液进行检查,又不检测牛肉水分,看不出来牛肉的水分是多是少。她知道孙某的妈妈王某在徐某雨润市场里有一个摊位卖牛肉,是孙某自己车间杀的牛肉。

(十)许某某证明,2022年四五月份,他到萧县某屠宰总厂上班看大门,是孙祖芹厂长同意的。他在晚上约六点半上班,看的是屠宰厂第一道大门,到地方如果有拉牛拉猪的车在门口等着,他就按照孙厂长的安排,进到厂里的拉牛或者拉猪的车需要登记。因为他的手残疾,不能写字,都是司机自己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车牌号、拉的牛或者猪多少头。登记好以后司机开车进院子。只要他在场的时候,他会亲自清点拉的牛或者猪有多少头。但是偶尔会不在场,他去其他地方帮忙,比如去厂区里面帮忙扶梯子,厂区里的车多他会过去维持一下秩序。不在门岗的时候,司机不一定主动登记。他每天上班是晚上六点半左右到第二天早上五点半。拉牛的车司机有个姓严的男子,年龄30多岁,萧县本地口音。萧县某屠宰总厂杀牛的老板有四五个,因为工人会说有四五家杀牛的。他只知道有个老板叫郭某,其他老板不认识。杀牛的车间工人他不认识,一般都是十一点多才进厂。孙厂长不是每天都去,他很少见孙厂长。他认识孙厂长的媳妇,她说话不是萧县本地口音。孙厂长的媳妇也不是每天都去厂里,三四天才能去一次。她去厂里的时间也不固定,一般都是晚上7点左右去,啥时候走不确定。他知道有检疫票,检疫票基本上每天都会送到门岗给他,有时孙厂长送有时厂长的媳妇送,送过检疫票有时候会进厂里看看,有时候不进厂就走了。还有他没有上班的时候就送来放到门岗了,他见不到是谁送来的。他知道有动检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都不认识,动检所的工作人员不跟他说话。动检所的人每天都会去厂里,他知道动检所的工作人员有妇女,有老头子、也有年轻的,穿的衣服是一样的,应该是工作服。他没有去过杀牛的车间。绝大部分拉牛的车都是晚上七点前进厂,也有车晚上七点以后进厂。只要有晚上七点以后进厂的拉牛车,也会登记,他会及时给厂长汇报。他一般过了十二点会睡觉,那个时候进出的车和人也挺多的,他不关门。他没有见过车拉过死牛进厂,如果有拉死牛的也不会让他见到,会趁他睡觉的时候再进去。拉进萧县某屠宰总厂的牛,和普通的牛他看不出有什么区别。

(十一)张某某证明,安徽省萧县某屠宰总厂是1952年成立的国有企业,前身是萧县食品总公司,2000年更名为安徽省萧县某屠宰总厂,2001年10月17日正式成立,主要经营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畜禽产品、收购、销售;预包装食品、生、鲜食用农产销售。总厂是萧县农村农业局的二级机构,主要是生猪屠宰。原厂址在萧县孟庄矿火车站附近,大约在2014年因城市改造,厂址搬迁到萧县某工业园。2013年他正式任职厂长,也是法定代表人。目前总厂下分为三个分厂:萧县某直属二厂,厂址位于萧县青龙集镇;萧县某闫集分厂,厂址位于萧县闫集镇;萧县某直属一厂,厂址位于萧县开发区××工业园。总厂不搞经营,只要负责行政管理,由各分厂负责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孙祖芹是2015年上半年来到总厂,想租赁萧县某直属一厂中间闲置的部分地皮,用于屠宰活牛。总厂在一厂内,一厂总面积50亩,孙祖芹租用地面积大约2亩。因为农业部没有规定活牛宰杀需要统管,就是活牛宰杀必须由指定的相关部门统一宰杀,总厂也没有给牛肉检测的职能,当时总厂给出的意见是让孙祖芹自己与萧县畜牧局沟通,如果萧县畜牧局愿意负责给宰杀的牛及产品出检票的话,总厂就同意让孙祖芹租赁总厂的地皮。后来孙祖芹和萧县畜牧局沟通好了,当时萧县畜牧局局长是蒋守钊,萧县畜牧局同意给孙祖芹的屠宰厂出检疫,于是总厂就同意孙祖芹用萧县某直属一厂闲置的部分地皮经营屠宰厂了,总厂租赁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孙祖芹经营的屠宰厂包括厂房、设备、冷库等地上建筑都是其自己建设的,只有厂内的污水处理设备是总厂的,孙祖芹也使用该设备。由于宰杀活牛的检票需要抬头(厂的名称),总厂和萧县畜牧局沟通后给孙祖芹办理一个“萧县某厂”的营业执照,但是总厂不参加孙祖芹分厂的管理,孙祖芹自负盈亏。孙祖芹的屠宰厂是2015年8月7日正式成立的,经营到2022年9月26日。安徽省萧县某屠宰总厂与孙祖芹经营的萧县某厂是租赁关系,双方是口头协议,孙祖芹付给总厂是地皮的租金,一年三万元,按月付,总厂不负责孙祖芹屠宰厂的管理与经营,孙祖芹屠宰厂自负盈亏,活牛及产品的检验、检疫也都是由萧县畜牧局负责监管。总厂没有对孙祖芹屠宰厂的检查职责,孙祖芹屠宰厂的相关规章直属等文件都是由萧县畜牧局统一制定并分发到厂的,孙祖芹屠宰厂里有需要上墙的工作规范,也有相关的章程文件,萧县畜牧局在孙祖芹屠宰厂里有驻点,也有专职人员负责检验、检查。后来,他知道孙祖芹经营的萧县某厂生产了注水牛肉。注水牛肉是指使用非正常手段给牛注水,已达到让正常的牛肉含水量超标,最终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行为,是一种坑害老百姓的行为。他不了解孙祖芹经营的萧县某厂生产注水牛肉的情况。总厂每年在节日供应会上如春节、中秋节、国庆节都会强调产品的质量安全等相关的要求。但是总厂不负责孙祖芹屠宰厂的检查工作,所以对孙祖芹经营的屠宰厂生产注水牛肉的情况确实均不知情。

(十二)范某某证明,他在萧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工作,于2019年七八月份被农业农村局抽调到萧县某屠宰总厂驻点的,是官方兽医,主要负责检疫工作,包括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即产品票。官方兽医有他和孟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另有井某、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苏某、梁某等7个协检员协助检疫。他们主要针对活畜屠宰检疫,一般屠宰厂进场时进行检疫,他们要求屠宰厂19时前进场,屠宰厂共有二道门,办公室在第二道门处。活畜进场后,他们对每辆车的活畜首先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就是目测有没有病牛、死牛;然后对每辆车的活畜抽取一头牛进行尿液抽检,主要进行瘦肉精检查。工作时间是他们四个官方兽医每人一天一夜,从第一天早上8:00到第二天早上8:00,每名官方兽医值班期间,另外配备两名协检员,职期间有休息时间,上午主要是检疫猪,牛是晚上7时前进场,晚上八九点钟休息,凌晨二三时开票,督促厂里工作人员在车间巡逻,看看有没有碎肉、猪的腮腺等不可食用器官的清理以及车间卫生情况。无论是猪还是牛,他们都是只针对瘦肉精及疾病检测,没有对牛肉含水量检测的标准及检测工具、仪器等,这不在检测范围内。他们要求是晚上7时前活牛必须进场,其他的有场里的保安自己看管,有车坏在半路晚上八九点进场的情况很少。他们很少进屠宰车间,他们要求厂里如有异常向他们汇报,但他值班期间没发现有异常。屠宰厂是孙祖芹自己开的还是和其他人合作的不知道,孙祖芹屠宰厂主要是屠宰活牛,活猪屠宰不是孙祖芹的业务,活牛屠宰车间租给郭某、孙某、梁某、申某四家进行屠宰。

(十三)马某某证明,她是2019年11月份到萧县某屠宰总厂工作,主要对屠宰厂的牛、猪进行查验以及瘦肉精检测。她在夜间没有见过活牛进场,但她听人说有晚上运活牛进场的情况。屠宰厂都是每天下午二三点后牛才陆续进场,他们对活牛进行检验时牛的精神状态还行,她没有听说有活牛注水的情况。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萧县某局对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案发地点萧县某屠宰总厂进行勘验的过程,萧县某屠宰总厂的方位、案发中心现场屠宰1号、2号、4号车间内概貌及屠宰活牛的工具、活牛被屠宰后的现场情况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图片记录表证明,萧县某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对涉案人员申某、王某1、马某、孙祖芹的手机数据进行系统取证,并将导出的检出数据分别打包压缩生成文件,生成压缩文件名称为以上人员名称命名,并对以上检材从新分存并拍照。同时使用亚美手机大师对检材数据分别进行恢复和分析,分别检出媒体文件、视听软件、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讯录、通话记录等数据的情况。

(二)监控视频刻录的光盘两张证明,在萧县某屠宰总厂内,共计21段监控视频记录梁某的工人宋某于2022年9月9日的晚上在被告人梁某承包的屠宰车间为活牛放水的现场情况、梁某的工人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14日、20日、21日、22日、23日的晚上在被告人梁某承包的屠宰车间为活牛6次放水的现场等情况;申某的工人在申某承包的屠宰车间对注水活牛多次放水的现场情况等。

(三)申某手机数据U盘内被告人孙祖芹等人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证明,孙祖芹于2021年微信群发言如下:3月2日,通报一下:小某车间死牛灌水,严肃处理。3月10日10:16:刚才畜牧局领导来检查,说接到举报说给牛灌完水往我们厂拉。4月13日21:41,孙祖芹:现在有几家在厂里注水的,赶紧给我滚,你个贼胆太大了。5月3日23:40,孙祖芹:牛进厂问题,注水问题,现在检查过去了,开个座谈会,这个牛肉怎么做才好。5月6日,孙祖芹:今天晚上12点畜牧局的人去检查,你们注意点,水分赶紧通知下去,别让他们打了。5月7日:今天晚上所有人都撤走,不要想着在厂里面打水的事了。5月9日17:15:梁某两个牛放过水后还差点死了,某某车间一个,某某车间有2个,小某车间有一个,别再死了。5月17日12:31:牛进厂后,任何人在自己车间里不能放水,放水比注水还严重,畜牧局的问你为什么放水?发现一例就2万,放水、注水就2万。梁某于当日在微信群内回复:也别注水、放水了,都是熟人,这个钱也都不好意思拿。从明天开始我们都宰干菜,也别宰水菜了,我们控制晕牛、死牛,提下质量,我们把菜弄好点不就行了,都稳稳当当的做生意。把价钱提上来。现在多少人都看着来,把我们推在风口上。南方宰干菜也是出事之前,我们在出事之前给改过来,再这样弄,出事后悔都来不及了。2021年6月6日10:21:厂里这个牛打水越来越多了,不是说不打了吗?这是一个动检人员发给我的。9月11日:今天徐某的领导约谈我,问我们厂的肉打水没?11月8日18:18:7点前进厂,局里都给我打电话了,希望大家理解。12月9日09:53:前两天有人在厂灌水的,安排好下面的人灌水不能向外面说。孙祖芹于2022年1月19日18:45:有个重要通知,现有记者在我们县说我们牛有注水现象,有无人机在拍,希望几位老板严加防范严和注意。5月6日13:51:今天夜里接到通知说省里来检查牛肉水分问题,委托市里检查要5份标准,省里每份要1公斤,今天4个车间从郭某开始,今天晚上必须杀一个一点水都不带的,今天这个牛必须水分不超标等,只能是把上级的检查降低到最完美的办法了。5月10日20:22:这次牛肉检查都拿郭某的牛肉,5份肉2份超标,3份接近超标。动检所的人说你水分大,说我们打水,畜牧局领导给我打电话了。7月12号18:55:昨天和今天连续二天举报说我们的牛肉注水,畜牧局的人来找我。8月5号:我们5点进厂,你们还能在家溜两遍,你也不能打那么很,5点进厂你们还能打个一遍到二遍,拖延几个小时宰,也只能这样了。被告人孙祖芹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聊天群内在生产活牛管理过程中对活牛注水情况、上级检查情况发表要求及提醒梁某、申某、颛孙某等人,梁某、申某、颛孙某及对被告人孙祖芹的要求进行回复等情况。

六、被告人孙祖芹供述与辩解,萧县某屠宰总厂的位置在萧县××××工业园××号,成立时间是2015年8月7日,经营范围有: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畜禽产品、收购、购销;预包装食品、生鲜食用农产销售。萧县某屠宰总厂的法人是张某某,萧县某厂的法人和实际负责人是他。屠宰厂内有4个车间,每个车间有一个老板,分别是梁某、申某、孙某、郭某,申某负责第一车间,梁某负责第二车间,孙某负责第三车间,郭某负责第四车间。他和这些老板是代宰关系。这四人使用他的车间每宰一头牛支付120元加工费,是从2022年3月份开始执行的,这四家代宰价格是同时统一变化的。每个车间工人都由每个车间老板安排,只是利用屠宰厂的场地和水电,别的内容他都不参与。厂里出来的牛肉全部销往徐某,占徐某市场份额大约70%,厂里提供的参考售价是40元/斤,但实际销售价格由车间老板自己定。

2022年9月26日凌晨,某机关在厂内发现多名到厂内直接购买牛内的人员,来到厂内直接购买牛肉的人称为“小刀口”,指小商贩。小商贩来自徐某各个农贸市场,在车间门口等活牛屠宰结束后现场买走运往徐某各个农贸市场。他屠宰厂内售出的牛肉有合格检疫的相关程序,叫肉品品质检疫,有品检员进行品质检测,检测内容主要是对牛的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屠宰厂内品检员在检测过程和出厂时没有发现内有大量水分落出或肉质发白等情况,屠宰厂没有独立对外出售和帮替他人出售的情况。每天都会对外来活牛进行活体检疫,畜牧局有驻厂检疫员来负责这项工作。有车间老板的代加工费每月底一结,有微信也有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居多。他的屠宰厂只有活牛屠宰。厂里有两道门,工作流程是首先活牛先从第一道门进场,由他安排的保安对进场活牛进行数量统计后,然后才能往第二道门,在第二道门外面由驻场的检疫人员对进场活牛进行检验,具体检验的情况是用试纸检验是否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各个屠宰车间拉回。这项工作是每天19点的时候在厂大门外面开展。工作人员有门岗1人:姓许,60多岁;检验员1人:他的妻子宋某某担任检验工作;保某2人,污水处理1人,还有马某。马某平时就帮他把各个车间的机器包括水、电、电葫芦修理一下,发放一下门岗、保某等人的工资和驻场的动物检疫所几人的补助。这些动检员他不认识,只知道站长叫范某某。郭某是他老表,是从他建厂以后一直都在这里,自宰自卖。梁某和申某大约是2021年3月后从徐某来的,都是杀牛卖牛肉的同行,梁某和申某干这个行业得有10年左右,之前就认识;孙某是他亲侄子,孙某的姐夫是黄某,是孙某车间的负责人。有个会计姓孙小名叫强强负责收钱记账。申某、梁某、孙某和郭某每年年初都会和他签一次代宰协议,协议上主要规范双方手续齐全,进厂时间,包括不能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动检所各一份。申某、梁某、孙某和郭某给他结算代宰费用是每月底一结,方式有现金也有微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居多,给现金的情况少。根据门岗统计每个月各自车间进牛的数量算作宰杀牛的头数,每头牛120元计算。门岗记数的单据,这个单据只有他有,剩余以前的在他家里。除了代宰关系,申某、梁某、孙某和郭某给他支付代宰费用外,其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按照上面所说,申某、梁某、孙某和郭某向他支付的费用都是该给代宰费用。申某、梁某、孙某和郭某支付的代宰费用没有会计记账,他手机里面与他们四人的微信聊天当中记录的都有,包括孙某的。2022年9月份“萧县某屠宰总厂牛屠室分厂生产经营表”是他做好交给门岗,由门卫老许记数、统计填写的,作用主要是对出租车间每天进场宰杀的活牛数量进行统计,用于每月费用的结算依据。到月底的时候,他拿这个表汇总问车间老板要费用。他屠宰厂内售出的牛肉有检疫合格等程序,这个程序叫:肉品品质检验,有品检员进行品质检测工作,检测操作主要是对宰杀后的牛的尿包里的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就当做是牛肉的检验了。品检员的检验内容只有瘦肉精检测,没有进行过含水量检测。宋某某有省里统一发的有关肉品品质检验的证书,厂里只有她一个人是品检员。他不知道屠宰厂内的品检员在检测过程中和牛肉出厂过程中是否发现过牛肉存在非常规剂量的水分渗出或者肉质颜色发白等情况。

2022年9月26日凌晨,某机关在他屠宰厂内门卫处发现的《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是牛羊分厂出具的,针对牛肉的检测,是由宋某某负责抽检和检测,具体抽检报告上的水分以及盐酸克伦特等检验项目是怎么检验出来的他不知道。《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上化验人是马某,是因为马某具有肉制品检员的相关资质,他就把马某的名字写在报告上,但实际没有对牛肉进行品检化验。《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都是他牛羊分厂的宋某某开具的,给四个车间都开了。2022年9月22日,根据孙某宰杀车间现场查扣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所有车间)显示,合格日期都到2022年9月30日,是提前打印好放在门岗的,没有提前分发。至于具体情况是什么,为什么会在那里他不知道。《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的产品重量都是根据当天送牛的数量、大小估算的重量,然后再制作小重量的合格证,最后分发给买牛肉的商贩,这个合格证是牛肉流入市场的合法依据。《萧县某厂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之后都是给每个车间的,每个车间留存抽检报告,小重量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分发给商贩。

他是2022年9月26日凌晨2时多听亲戚说厂里有警察办案,当天上午赶到厂里配合某机关了解情况,现在他知道是因为发现有场外活牛注水后到厂里屠宰的情况。2022年9月25日傍晚屠宰厂内四个车间都有活牛宰杀,但具体哪个车间有多少不清楚。他根据《萧县某厂生产经营表》上面的头数来跟四个车间老板结账,每头牛付给他120元。《萧县某厂生产经营表》是今年2022年2月份开始统计的,一直统计到现在。2017年开始只有郭某一个车间在,郭某自杀自宰,不需要这样统计。直到大约2021年3月,徐某市郑集屠宰厂关闭,申某、梁某才来到他的屠宰厂,姓许的门卫过完年2月来到后才开始统计。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的申某、梁某、孙某三个车间的牛肉,根据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S0926001、2022S0926002、2022S0926003、202250926004),抽检的牛肉中的含水量分别为77.8%、79.1%、77.7%、79.0%,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他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9月26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了申某、梁某、孙某三个车间的牛肉含水量均大于77,均为不合格,牛羊屠宰分厂自己检测的含水量为合格是因为含水量他们只是凭借肉眼观察判断得来的,并没有实际仪器进行检测。

申某的微信昵称:某天,微信号:×××59;梁某的微信昵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号:×××22;孙某的微信昵称:孙一某,微信号:×××24;郭某的微信昵称:某男,微信号:×××25。宰杀后的牛他都跟各个车间老板的家属一起算好之后储存在他的屠宰厂内的冷库里,剩余的16头活牛寄养在张某(音译)的养殖场内。他认识以前在徐某因为给活牛注水宰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堂弟孙某某,现在还在监狱服刑。他在很早之前就认识梁某,但是之间有合作是在2021年3月份梁某开始租赁他的屠宰厂车间开始的,他查看和梁某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自2021年3月至今,梁某一共给他转过311640元,这些钱都是梁某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孙某在2021年1月份至今一直租赁他的屠宰厂车间,每在他的屠宰厂屠宰一头牛向他支付120元,阅看孙某之间的微信交易明细,自2021年1月份至今,除了2021年1月24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9日、2022年4月3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29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17日这十笔款项(共计:31065元)是他们家庭来往之间的钱,和屠宰厂没有关系,剩余的微信交易记录共计536510元都是孙某向他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他在很早之前就因为生意往来认识申某了,但是之间有合作是在2021年3月申某开始租赁他的屠宰厂车间开始,查看和申某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自2021年3月至今,申某共给他转472800元,这些钱都是申某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

他昨天向某机关说梁某三人向他支付屠宰厂场地租赁费用的方式时,想不起来这三人到底有没有现金支付过,即使给过现金也是很少。梁某、孙某、申某从他们三人开始租赁他的屠宰车间至今,每在他的车间内屠宰一头牛需要向他支付120元,没有变换过价格,梁某共在他的屠宰厂大约屠宰2902余头牛,孙某共在他的屠宰厂大约屠宰4470余头牛,申某共在他的屠宰厂大约屠宰3940余头牛。屠宰厂姓许的保安会把梁某、申某、孙某每天送去屠宰的牛数量统计起来,月底汇总交给他,然后他根据数量收取梁某三人的费用,他在家里面只找到了2022年2月、5月、7月的《萧县某厂生产经营表》。他今天向某机关提供的2021年《萧县牛肉代宰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是因为梁某、孙某、申某三人刚来到他的屠宰厂的时候没有签订协议,这个协议是在去年8月份补的。萧县某厂的活牛、牛肉检验流程:在活牛进厂时由姓许的保安统计个车间进厂牛头数量,之后由动检所人员到现场检查《活牛检疫票》(这个票是活牛买卖时,各乡镇的检疫员对活牛进行尿检后出具的)、耳标(在活牛买卖时,由卖家制作,起到活牛身份证的作用)合格后,动检所人员再使用试纸对活牛尿液进行检测,查验是否包含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之后再将活牛分至各个车间。在各车间屠宰过程中,宋某某会从已屠宰的牛膀胱中提取尿液样本再次检测是否包含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之后,由屠宰厂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及《瘦肉精检测报告》,由动检所出具《肉品检疫证明》,有了这些东西之后,已屠宰牛肉就可以出厂进行销售了。他手机内的《2021年10月份工资发放表》显示他分别向孙某、梁某、申某支付了三千元工资,这是当时屠宰总厂要求统计各厂员工人员情况时随便填写的,就把他们一起写上去了,实际上他们三人和他的屠宰厂之间没有任何劳务关系。他的屠宰厂二十四小时都有动检所的人执勤,他认识动检所的站长,而且凡是进到屠宰厂的牛按照规定动检所人员也肯定会进行检测、检疫,但是具体操作时他不在现场,不清楚动检所人员是不是完全按照规定操作。

他和申某、梁某、郭某、颛孙某、杨二及其小儿子颛孙玉宗(小名毛某)有一个群,群名是“有爱心的企业家”,平时有什么事情都会在这个群里说。他要求7点前进屠宰厂,一般都是六点四五十分开门,让拉牛的车进厂。如果晚上7点后还有牛进厂他不知道,是他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要求宰杀的牛进厂时间提前,是因为前段时间省里来检查,2022年5月6日13时52分他在微信群里安排郭某准备一头不打水的牛宰杀干菜(牛肉),让其他三家找郭某拿干菜去应付检查,他这样安排郭某,郭某杀的牛肉拿过去检测的结果都压红线(水分检测标准的最高值)。畜牧局要求让牛下午4点进厂,他没有按要求做。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要求拉牛进厂的时间提到下午5点,因为5时进厂,到晚上十一二点再宰牛,牛肉的水分会好一点。他要求郭某杀一头一点水不带的牛是为了躲避上级的检测,让其他三家都拿这头牛的肉去应付检测,正常的牛是不带水的。2022年5月10日20时24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为了减轻你们的负担,不让你们五家宰五个干牛,减轻你们的负担,采取一家杀一头牛,五家一起送样的方式”。干牛就是不打水的牛,打水的牛就是湿牛。他怕没有打水的牛也会水分超标,才让郭某杀一头牛,五家都拿这头牛的牛肉送检。2022年6月26日21时58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五家子都有拉第二趟的。”是门岗告诉他有超过晚上7点进厂的牛。2022年7月20日19时18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推送安徽省南陵11人注水牛肉被判刑案例,他通知几个老板各人小心各人的,各人准备各人的,还有卫生和其他问题,让他们准备一下应付检查。2022年8月5日2时42分28秒到2022年8月5日2时43分22秒,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一旦时间提前了,7时进厂都宰干菜,我说你打水了,你说你没打水。为了安全起见5时进厂,5时进厂也能溜两遍,不能打那么狠了,五点进厂也能克个一遍到两遍,拖延几个小时宰,咱只能这么做了。”这是为了保证牛肉水分不超标,5时进厂几个老板在家也能给牛打水一遍两遍,中间时间长了,牛肉是含水量就会少点。2022年8月5日2时45分10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好不容易争取七点进厂。”是因为那时候天热,七点进厂时天凉快点了。2021年12月8日21时36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至于恁咋着,我不问恁,把牛打死是恁的本事。”他的意思是几个老板有本事在外面把牛打水打死他也不问,只要有票、耳标和他没有关系,屠宰厂一旦有检查的得出事。他不知道从中午12点开始装牛,到晚上7点进厂,中间这么长时间在干什么。他在群里多次提到牛打水的问题,他一直在强调此事。

申某、梁某、郭某、颛孙某四个老板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的,大概有二百万元,以实际微信转账记录为准。活牛进厂宰杀销售,肉品检疫是宋某某负责,肉上以前盖章,为了卫生从2022年5、6月份开始在肉上弄一个牌牌。盖的章上和牌牌上均印有肉品合格和萧县某屠宰分厂的字样。结合以上情况,他不知道活牛进屠宰厂前是否注水,没有在他厂里对宰杀前活牛或宰杀后的牛肉进行注水。萧县某屠宰总厂被某机关查获后,当时他侄子孙某没有被当场抓获,孙某宰杀车间的工人小龙也没有被抓获,后来某机关处理涉案活牛那天,是他主动给孙祖新打电话让小龙来清点活牛,当天中午小龙开车到萧县杜楼镇张某某的养牛场,负责清点涉案活牛的某民警知道来的是孙某的工人小龙,清理完活牛后把小龙带走了。孙某在2022年9月30日前后的一天用颛孙某2的电话号码给他打过电话。孙某向他打听工人有谁被逮住了,还有谁没有被逮住,他劝孙某不要再躲了,抓紧投案自首。孙某说再看看吧,怕投案再出不来。他怕某机关监控他尾号7698的号码,就让宋某某给他弄个新号码,宋某某怎么弄的这个号码他不清楚,这个手机号码是用谁的身份证办理的也不清楚。他不知道孙某先后藏匿在什么地方,屠宰厂出事后几天,孙某用颛孙某2的手机号码给他打过电话,当时孙某应该和颛孙某2在一起,但他不清楚他们住在哪里,后来他们有没有换地方藏匿,也没有人给他说。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底,颛孙某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32800元屠宰厂租赁费。

他愿意认罪认罚,他管理上有漏洞,他也没有因为注水多收屠宰费。他没有参与注水,在他厂里也没有注水。他知道颛孙某、申某、梁某有对活牛注水的情况。他原来觉得这几人给牛注水,又不是他注水,就觉得没有他什么问题,现在知道他的行为也是犯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提出,他没有获利162万余元,辩护人陈雪刚提出,被告人孙祖芹得到的场地租赁费是按租赁合同收取的合法收入,即使认定为非法收入也要扣除支付电费等合理开支费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颛孙某证明,他和申某、梁某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经营牛肉期间,孙祖芹对他、申某、梁某对活牛注水的情况是知情的,孙祖芹经常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的微信群内安排他们注意点,少注点水,有来检查的也提前在群里给他们说。2020年8月10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粗略计算没注水的牛头数大约100头;证人申某证明,屠宰厂杀牛的时候有极少的牛不注水,他和梁某、孙祖芹等人有一个单独的微信群,有检查或者暗访需要注意的时候,孙祖芹就会在群里提前提醒他们不要搞小动作,他们就会安排供牛的人不要给牛注水或者少注水。这种情况很少,一年都没几次。证人宋某证明,经核对统计从2021年1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他在梁某安排下购买4325头牛是真实的,这些活牛都运到萧县某屠宰总厂宰杀了,基本上都注水了,没有注水的是极少数。被告人孙祖芹供述,他和申某、梁某、郭某、颛孙某等人有一个群,群名:有爱心的企业家,平时有什么事情都会在这个群里说。畜牧局要求让牛下午4点进厂,他没有按要求做,他要求他们7时前进入屠宰厂。“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祖芹于2021年3月2日通报一下:小某车间死牛灌水,严肃处理;于3月10日10:16:刚才畜牧局领导来检查,说接到举报说给牛灌完水往我们厂内拉;于4月13日21:41:现在有几家在厂里注水的。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分厂生产经营表、微信支付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间,颛孙某安排黄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将收购的活牛注水后约5040余头送至其承包的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8000余万元;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王某1、王某2等人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或自养的活牛约3150余头注水,后送至申某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000余万元;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梁某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的活牛约3780余头安排李某注水,后送至其承包屠宰车间屠宰、出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余万元。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孙祖芹明知颛孙某、梁某、申某等人在开始承租其生产车间起一直在从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仍为其屠宰、出售注水牛肉提供场所,并在其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期间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检查,同时以每头约120元收取上述三人屠宰注水活牛的屠宰费用。上述事实证明,按照公诉机关指控颛孙某、梁某、申某屠宰注水活牛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孙祖芹收取上述三人约12000余头注水活牛屠宰的场地费,获利约140万余元的事实存在。综上所述,按照同案同判和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处罚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祖芹非法获利162万余元中22万元部分的证据存在疑问,以认定非法所得140万余元为宜,故被告人孙祖芹提出其获利没有达到162万余元场地租赁费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依照租赁合同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是合法费用的辩护意见,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法的租赁费用是建立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基础之上的,而被告人孙祖芹收取约140万余元场地租赁费是建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基础之上的,因其是以租赁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其收取约140万余元的场地租赁费不是合法收入,而是非法收入,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收取的场地租赁费用中应扣除必要开支后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祖芹上缴总厂的管理费及对牛羊屠宰分厂车间的开支费用是客观事实,但按照法律规定,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相关的开支是所为生产伪劣产品必要的开支,应视为犯罪成本的开支,犯罪成本的开支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陈雪刚、阚辉提出,颛孙某、梁某和申某刚开始并没有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被告人孙祖芹前期不知道他们生产注水牛肉,刚开始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收取该部分屠宰活牛所得的场地租赁费用不能计入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颛孙某证明,他和申某、梁某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经营牛肉期间,孙祖芹对他、申某、梁某对活牛注水的情况是知情的;证人申某证明,他们在屠宰厂杀牛的时候只有极少数的牛不注水,他和梁某、孙祖芹等人有一个单独的微信群,有检查或者暗访需要注意的时候,孙祖芹就会在群里提前提醒他们;被告人孙祖芹供述,畜牧局要求让牛下午4点进厂,他没有按要求做,他要求他们7时前进入屠宰厂。被告人孙祖芹于2021年3月2日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内通报:小某车间死牛灌水,严肃处理;于同年3月10日10:16:刚才畜牧局领导来检查,说接到举报说给牛灌完水往我们厂内拉。被告人孙祖芹当庭供述,颛孙某是从2020年8月开始在其屠宰车间进行宰杀注水牛肉的,梁某、申某是从大约2021年2、3月份开始在其屠宰车间进行宰杀注水牛的,他对他们的行为是明知的。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孙祖芹自颛孙某、梁某、申某刚开始承包其屠宰车间从事牛肉经营就明知他们在宰杀活牛前进行了注水,其虽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对颛孙某、梁某、申某给活牛注水有规劝和要求他们不要给活牛注水的语言表示,但其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该行为继续发生,且明知畜牧局要求让牛下午4点进厂,而故意违反规定要求颛孙某、梁某和申某购买的活牛在傍晚7时前进厂,在行为上为他们生产注水牛肉提供了场地和给活牛注水的充足时间。综上所述,被告人孙祖芹在颛孙某、申某和梁某刚开始生产注水牛肉时就为他们提供场地和充足的时间,后在2021年5月后为他们在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期间得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已经对他们注水牛肉进行调查时通风报信帮助他们躲避检查,足以证明被告人孙祖芹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主观上一直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自颛孙某、梁某和申某分别开始承包其车间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期间收取屠宰全部注水活牛的全部场地租赁费应为其违法所得,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前期收取部分屠宰活牛所得的场地租赁费用不能计入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陈雪刚、阚辉提出,被告人孙祖芹收取屠宰没有注水活牛的场地租赁费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由于某屠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8次检查的事实存在,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同案犯颛孙某、梁某、申某每个车间检查时每天均按10头牛计算,每个车间合计没有注水80头牛,指控颛孙某、梁某、申某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数额已经扣除了没有注水的牛头数;另外,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数额中又扣除了特殊情况下40头没有注水的活牛犯罪数额。综上所述,本院经一审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同案犯颛孙某、梁某、申某的犯罪数额是正确的,据此进行了一审判决,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三个车间屠宰的注水牛头数认定被告人孙祖芹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合计约140万余元,是不包含上述约280余头没有注水的活牛屠宰费用的,该款应为被告人孙祖芹的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被告人孙祖芹的违法所得约为140万余元,已经扣除所有没有注水的活牛屠宰场地租赁费用,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收取屠宰没有注水活牛的场地租赁费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和颛孙某、梁某、申某之间是租赁关系,在客观上对屠宰活牛没有进行注水的行为,梁某、申某、颛孙某的注水行为发生在厂外,被告人孙祖芹根本无权、无力管理上述人员,是被迫、消极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人孙祖芹与颛孙某、梁某、申某之间是租赁关系,颛孙某和梁某、申某给活牛的注水行为发生在厂外,被告人孙祖芹没有参与颛孙某、梁某、申某在屠宰前对活牛注水的行为,但被告人孙祖芹明知他们在屠宰前对活牛进行注水,为谋取非法利益,配合他们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为他们提供屠宰和销售场地,按照畜牧局要求有权有求他们在4时进厂,而是故意推迟3小时后让他们在7时进厂,并为他们在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期间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检查,这些事实证明被告人孙祖芹有权和有力对其屠宰分厂进行管理,但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放松管理并积极予以配合,被告人孙祖芹的行为并非是被迫、消极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在颛孙某、梁某、申某和被告人孙祖芹共同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过程中,颛孙某、梁某、申某组织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被告人孙祖芹为他们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提供屠宰和销售的场地,并为他们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检查,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颛孙某、梁某、申某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祖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祖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孙祖芹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其归案后在某机关的前6次供述中均没有如实供述将屠宰场地承包给颛孙某、梁某和申某开始时就明知他们从事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同时为他们提供帮助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孙祖芹明知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在归案后的前六次讯问时均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考虑被告人孙祖芹系主动到案,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提出,他协助萧县某局民警抓获宋某某,构成立功,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祖芹于2022年9月25日在萧县某屠宰总厂应萧县某局侦查人员要求,配合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宋某某到场,宋某某在现场被抓获的事实存在,因被告人孙祖芹于2022年10月12日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才被传唤到案,其于2022年9月25日不是犯罪嫌疑人,其协助抓捕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同案犯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依法不构成立功,故被告人孙祖芹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考虑其配合侦查人员协助传唤宋某某到案,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提出,他协助萧县某局民警抓获颛孙某,构成立功,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萧县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被告人孙祖芹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孙祖芹在案发后曾劝说颛孙某投案自首,但颛孙某并没有按照其规劝而投案,且被告人孙祖芹也没有提供颛孙某的具体居住地址而帮助侦查人员抓获颛孙某,后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将颛孙某抓获归案,颛孙某被抓与被告人孙祖芹没有关系,故被告人孙祖芹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系初犯,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祖芹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系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祖芹自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一直为颛孙某、申某和梁某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提供场地和充分时间,同时为他们逃避查处通风报信,其长期为颛孙某、申某和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提供帮助,而非偶然为上述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实施帮助,被告人孙祖芹不属于偶犯,故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祖芹协助颛孙某、梁某和申某组织他人在生产、销售牛肉中在产品中掺杂,销售金额计约1.9亿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从犯情节,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初犯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孙祖芹提出,他具有立功的量刑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考虑其有积极帮助侦查人员抓获宋某某的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考虑被告人孙祖芹主动投案的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祖芹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祖芹系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可对被告人孙祖芹予以减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祖芹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祖芹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所得140万元及其他同案犯判处罚金情况,罚金可按照销售金额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判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孙祖芹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新冠疫情影响,被告人孙祖芹被执行刑事拘留前被萧县某局指定监视居住在萧县某局警犬训练基地,该地点属于萧县某局临时羁押场所,故指定监视居住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孙祖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祖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祖芹的作案工具iphone11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孙祖芹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永猛
人民陪审员梁伟
人民陪审员徐新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雪晴
书记员王晶晶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某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