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智、吴成兵等盗窃罪、掩饰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孔德智、吴成兵等盗窃罪、掩饰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于安徽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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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422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德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曾于2018年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23日被寿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成兵,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寿县。曾于2002年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0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22日被寿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幼星,安徽鼎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传如,男,1972年5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废品站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寿县公安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建涛,男,1989年10月2日,初中文化,废品站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寿县公安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士玉,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2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犯盗窃罪,被告人陈传如、栗建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智及其辩护人金勇,被告人吴成兵及其辩护人聂幼星,被告人陈传如,被告人栗建涛及其辩护人朱士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
2022年2月至6月,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多次来到寿县××小区××镇××小区内窃取铜雕花、电缆线、铝合金门窗框、油烟机、灶台、展示碟子等物品,已查明销售后获得非法利益82394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经价值合计为152527元。
1、2022年2月份,被告人孔德智伙同吴成兵多次来到寿县新桥产业园恒大阳光半岛小区,用起子等作案工具,将树池、特色景观灯和特色水景池上的铸铜雕花和窨井内的电缆线盗走。
2、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孔德智伙同吴成兵十余次来到寿县××小区××街,盗割商业街一楼地下窨井内的电缆线和研发基地内样板房的铝合金门窗框。
3、2022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来到寿县××镇××小区,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别墅区样板房内,将别墅内油烟机1个、灶台1个和展示碟子1套盗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传如明知其从孔德智、吴成兵所收购的铝合金门窗框、电缆线等物品为犯罪所得,仍十余次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成兵累计43674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收购的涉案物品价值55897.19元。
2、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栗建涛明知孔德智、吴成兵到其收购站销售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成兵累计3867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寿价认定(2022)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皖08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2002)汇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纪某、许某等证言;被害人方某、吴某陈述;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陈传如、栗建涛的供述和辩解;(寿)公(司)鉴(痕)字(2022)3号手印鉴定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传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栗建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成兵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传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缴违法所得,可考虑缓刑。对被告人栗建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退缴违法所得,可考虑缓刑。
被告人孔德智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参与吴成兵那么多次,不清楚吴成兵卖给陈传如那么多。第三起其和吴成兵去了,但是没有盗窃。其参与了2次盗窃铜雕花和1次电缆线、2次门窗。5月20日至6月份,其手受伤了,没有参与。13000元是其给吴成兵现金,吴成兵微信转账给其的。被告人吴成兵、陈传如、栗建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传如、栗建涛当庭陈述其违法所得为二千多。被告人孔德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成兵辩护人意见: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事实,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系从犯,虽有前科但是已经过去了20年之久,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下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栗建涛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无犯罪前科,积极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
2022年2月至6月,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多次来到寿县××小区××镇××小区内窃取铜雕花、电缆线、铝合金门窗框、油烟机、灶台、展示碟子等物品,已查明销售后获得非法利益82394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经价值合计为151591元。
1、2022年2月份,被告人孔德智伙同吴成兵多次来到寿县新桥产业园恒大阳光半岛小区等地,用起子等作案工具,将树池、特色景观灯和特色水景池上的铸铜雕花等物品盗走。
2、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孔德智伙同吴成兵十余次来到寿县××小区××街,盗割商业街一楼地下窨井内的电缆线和研发基地内样板房的铝合金门窗框。
3、2022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来到寿县××镇××小区,采取撬窗户的方式进入别墅区样板房内,吴成兵将别墅内油烟机1个、灶台1个和展示碟子1套盗走卖给许某。获利5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传如明知其从孔德智、吴成兵所收购的铝合金门窗框、电缆线等物品为犯罪所得,仍十余次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成兵累计43674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收购的涉案物品价值55321.27元。被告人陈传如非法获利二千元。
2、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栗建涛明知孔德智、吴成兵到其收购站销售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成兵累计38670元。被告人栗建涛非法获利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方某于2022年6月5日9时10分报案至寿县公安刘岗派出所,寿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于2022年7月11日16时30分、2022年7月11日16时33分、2022年7月12日20时2分在工作中发现。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2)汇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四被告人基本情况;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孔德智经电话通知后被传唤到案、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成兵经电话通知后被传唤到案。被抓获归案。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传如、栗建涛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传如、栗建涛无前科。被告人孔德智曾于2018年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成兵曾于2002年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0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3)被盗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物品及清单暂列如下:①抽油烟机一台,品牌老板,采购单价1054元;②双头燃气灶具,品牌老板,采购单价392元;③展示餐盘一套,品牌无,采购单价400元。
(4)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邮储银行卡尾号为8962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22年3月10日01时21分转账8050元的转账记录。吴成兵2022年2月23、24、26日分别收到微信昵称为“小×8”微信号转账9520元、11100元、10000元。吴成兵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23日、24日、26日,3月6日,4月10日,4月21日,5月12日转账给微信昵称为钟爱一生的微信号500元、4800元、5550元、3550元、600元、100元、300元、1300元、5000元。吴成兵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5日、27日,5月9日、17日、18日、27日,6月2日转账给微信昵称为眼缘的微信号500元、3000元、270元、120元、5150元、760元、1200元、840元、13000元。陈传如向吴成兵(微信昵称:安康小区水果批发店)在2022年5月9日转账6174元、5月10日转账3000元、5月12日转账3030元、5月17日转账1520元、5月18日转账2420元、5月18日转账2280元、5月24日转账3780元、5月27日转账1680元、5月31日转账4850元、6月1日转账5000元、6月9日转账2580元、6月10日转账5460元、6月11日转账1900元。栗建涛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24日、26日向吴成兵(微信昵称:安康小区水果批发店)微信转账9520元、11100元、10000元,栗建涛分别于2022年2月26日、28日向孔德智(微信昵称:钟爱一生)微信转账1250元、745元。
2、证人证言
(1)纪某证言。证实: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上次我老公栗建涛手机上的转账记录是在今年的2月份,应该就是这个时候的。我印象中我见到他们到我家来卖东西的有两次,这两次他们卖的都是电缆线。而且他们每次来都是下半夜两三点的时候,到了之后就敲我们废品站的大门,我老公就下去给他们开门,之后就把他们带到屋里面,开始收购他们的电缆线。我还记得我们收的电缆线都是那种一节一节的,别人都已经搞好了,只要我们称一下,搬走就可以了。每次收的话量我也没有印象,我估计价钱都在七千多。具体的型号我讲不上来,我印象里电缆线粗细不均匀,粗的大概有手臂粗,细一点的大概有四五公分直径粗。这两男的没有讲过卖的电缆线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我们开始不知道,当时这些人还讲东西他们是在附近工厂生产的,还讲这些电缆线是装修好工程剩下的辅料钱。后来我看到那个电缆线上都是泥,我心里也就含糊,心里就在想他们讲是工地上剩的电缆线,我当时就很诧异那为什么电缆线会有泥巴。但是我没有问出来,其实那个时候我心里也就知道了,他们其实是小偷过来卖东西的,后来我们也就不敢再收这些人的东西。这两个小偷没有当面和我们说过他们是偷东西的,但是我们心里清楚,卖给我们的东西应该就是他们从外面偷的,具体从哪偷得我们不清楚。邮储银行卡尾号为8962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22年3月10日01时21分转账8050元的转账记录,不是我转的就是我老公栗建涛转的,应该就是收他们东西付的钱。这次这两个男的卖的我印象里面是电缆线。这两个男的有次开货车,货车上面有水果,还有一批铜板到我家的废品站来了,讲要卖铜板给我们,我们没有收,他们就走了。其他就没有再收他们别的东西了。
(2)许某证言。证实:大概在今年5月底、6月初左右的一天中午,刚吃过午饭,这个男的骑着一辆红色的电瓶三轮车到我的废品收购站,当时我坐在外面,他一来我就看到他了。他把三轮车推到我面前,指着后面斗子里的东西问我可收,我看了一下,是一个油烟机和一个灶台。我说收,几毛钱一斤,他讲这东西是他家里不用的,是新的。我看了一下东西确实是九成新,没怎么用过,我还是说就是新的也只能当废品卖,他就没讲什么了。后来我是按照七毛钱一斤称的,当时称油烟机和灶台加一起一共八十斤左右,我给了他五十多块钱,给的应该是现金,他收了钱之后就走了。
3、被害人陈述
(1)方某陈述。证实:我在恒大时代新城物业公司上班,2022年6月4日下午4点多王傲在巡查的时候发现别墅区最东边有一栋毛坯别墅门上的链子锁被剪断了。王傲就跟我讲,让我拿钥匙看看两栋装修好的别墅样板房有没有被盗。我和王傲先去南边别墅板房,发现厨房里面的油烟机和双头炉灶被偷掉了,油烟机旁边的水槽里的水龙头也被下掉了,但是没有被偷走。我们俩又去北边那栋别墅样板房,检查发现二楼厕所里面一面镜子被拆下来了,放在面盆上。然后我跟我同事王傲就把镜子藏到主卧的被子下,然后我们就报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南边那栋别墅样板房里被盗了一个油烟机和一个双头灶台被偷走了,水龙头被拆掉了,没偷走。最北边的那栋别墅,一个卫生间的镜子被拆掉了,还在面盆上。另外我看房间里面的红酒杯、餐具还有一个刮胡刀都被翻出来了,没偷走。样板房的东西我也没有数,有没有其他被盗的,我也不知道了。油烟机和双头灶台是一套的,都是老板牌的,型号不清楚。样板房装修都是公司集采的,工程部的跟我讲油烟机价值1054元,双头灶台价值392元。集采的东西没有单独的发票,我让工程部开一个情况说明给你们吧。
(2)吴某的陈述。证实:我们恒大阳光半岛是2018年6月份开盘对外销售,所以为了美观,增加成交量,我们在2018年4月份左右把奥特莱斯商业街和公园装修了一下。我们当时设计了公园,还把奥特莱斯商业街简单的包装了一下。中间因为各种原因,奥特莱斯商业街没有做起来,所以后来那边慢慢就荒废了。你们前段时间带小偷过来指认了现场,我就让他们把损失的物品统计了一下,发现研发基地一楼商铺总共丢失了68个门窗和窗框,都是铝合金材料的。
被盗的电缆线是从奥特莱斯商业街的东北角一直往东去,到商业街里面的一个拐角处,地下埋了两种规格的电缆线,粗的被偷了160米,细的被偷了320米。
这个公园之前开盘为了美观,我们在阳光半岛内部的树池,水池二等地方装了一圈的铸铜雕花,之前也有铸铜雕花被盗,我们也报了警,之后因为阳光半岛的效益不好,所以公园那边平时没有人往那去,公园的这些铸铜雕花我们也是最近才发现不见了,什么时候被偷的,我们也不清楚。
总共被盗的窗框有68扇,被盗1档门框。被盗铸铜雕花总共有三种尺寸,树池上的尺寸是100mm宽,它的单价是1290元一米。树池一圈是10米,总共被盗6个树池上的铸铜雕花,共计被盗60米。特色景观灯上单价是1170元一米,这个总共被盗6个,一圈1米,总共被盗6米。特色水景池上和树池上的铸铜雕花是一样的,这个单价是1290元一米。特色水景池一圈是42米,这个被盗一半的铸铜雕花,总共被盗21米。铸铜雕花是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承保制造的,是在2018年6月确定下来的,安装使用的。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孔德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第一起盗窃事实:今年2月份的一天,不是上午就是中午吴成兵和我说,他带小孩去恒大阳光半岛玩的时候,看到里面公园花坛上有铜制的装饰品,撬下来可以卖钱,我当时觉得可以干。之后我们下午就去阳光半岛那里看了,我看了确定上面是黄铜。当天晚上八、九点钟,我们骑着三轮的,我觉得可以干,车就直接去白天看好的地点了,到了地方后吴成兵先用起子把花坛底座上的铜装饰品撬起来一块,那个铜装饰品是用胶水粘在上面的,剩下的用手扣扣就掉下来了。撬下来的铜装饰品就放在三轮车车斗里面,装满一车我们就直接开车去了高刘,把偷来的东西卖给高刘镇派出所北边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是吴成兵去卖的,具体他卖了多少斤,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东西卖掉后,吴成兵把钱转给我一半,我们就回去了。就这样我们在这个花坛又偷了两次,每次都是在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偷完以后我们还是卖给高刘镇派出所北边的一家废品收购站了。后来这个公园花坛上有铜制的装饰品给我们偷差不多了,我们就不偷了。公园里面有两种花坛,大的花坛就一个,上面我们撬了一大半,小的花坛我们撬了有四、五个左右,具体数量我没有数。铜装饰品是镂空,上面有花纹,是长方形带点弧度,大花坛的铜装饰品有四十公分长,宽三十公分,小花坛的铜装饰品长二十公分,宽十五公分。具体偷了多少铜装饰品我不清楚,我约莫有一、两千斤,这些东西是吴成兵去卖的,具体以他说的为准。都被我们卖到高刘镇派出所北边的一家废品收购站了,当时是吴成兵去卖的。吴成兵把东西卖掉后,就用微信转账给我了,转给我一半。我有两个微信,一个是昨天说的昵称叫“珍爱一生”,还有一个是昵称叫“眼缘”,是13721157723号码注册的。我和他都上去搞的,那个东西撬掉一块,剩下的就好掰了,搞下来就搬到车上去了。
第二起盗窃事实:今年5月初,炎刘镇疫情结束,吴成兵找我讲他看有人在××街里偷门框、窗框,我们俩也去偷。因为我当时手头没钱,我就同意了。第一次去是清早,我和吴成兵一起骑我的三轮车直接到××街里,我们用起子、撬棍把门窗拆下来,然后把玻璃下掉,把门框和窗框搬到三轮车上。装满一车斗就直接走了,我们把门框和窗框拉到高刘派出所旁边大桥上面的一家收废品的那,我在桥头等着吴成兵,他去卖的,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之后我和吴成兵隔三岔五又到奥特莱斯商业街和后面样板房里偷了几次门框和窗框,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偷的门框和窗框都是卖到高刘派出所旁边大桥上面的收废品的那,卖的钱后来吴成兵二次转给我13000块钱。我和吴成兵偷电缆线就是在偷门窗的时候看到的,所以才偷的。盗窃门框和窗框卖到高刘派出所旁边大桥上面的一家收废收购站,老板我认识,但是不知道叫什么,我以前去卖过的。卖门框和窗框的时候,我都是在大桥上等着,吴成兵去卖的,钱也是他结的。盗窃门框和窗框是论斤称的,吴成兵讲六、七块钱一斤。总共卖了多少钱我没算,最后吴成兵给我昵称“眼缘”那个微信转13000块钱。分赃都是对半分的。吴成兵盗窃的电缆线确实卖到广岩那家卖了一次。还有一次是卖到高刘派出所旁边大桥上面那家废品收购站了。
第三起盗窃事实:今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下午,我开我家的白色福特轿车带着吴成兵到××镇××去转转,后来我俩转到别墅区样板房那了。吴成兵撬窗户,我们俩进到样板房里面。在北边那栋别墅样板房里,我和吴成兵到一个卫生间里,我们以为镜子后面是柜子,就一人拽一边,结果把镜子拽掉了。镜子拽掉发现后面是墙,我们就把镜子放在面盆上了。然后我们俩又到南边那栋别墅样板房里,我就看到吴成兵想卸厨房水槽里水龙头,没卸掉,最后我们俩什么都没有偷走就走了。我们本来是去转转的,转到别墅区那,看没有人也没保安,就撬窗户进去看看。我们俩确实撬窗户进去了,但是最后什么都没带着。我真没有拿东西走。当时我看厨房里的灶头不错,我跟吴成兵讲把灶头带走,他家正好缺灶头。他把灶头掀起来,后来又放下来,去卸水龙头了。最后我们都是空手走的。
(2)吴成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第一起盗窃事实:今年过完年,大概在2月底左右,孔德智找到我说阳光半岛里面有东西可以偷卖钱,我当时在广岩街道卖小烟花,就没有同意。过了两天,孔德智又打电话给我说这个事,我想了想我当时手头紧,缺钱花,就同意和他一起去了。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孔德智骑着他的三轮车就往阳光半岛去了,孔德智把我带到了会所旁边的一片花坛处,他跟我说花坛靠近底座的地方贴的一圈装饰品,这个拆下来可以卖钱。他给了我一把起子,跟我说从接缝处把起子插进去,撬掉一块,其他的就可以全部撬下来了。这次我们先把花坛上靠近路边都撬下来了,其他靠近树丛里的就没有撬。这次我们把撬下来的装饰品装满三轮车的车斗就不撬了,然后孔德智开着他的白色福特轿车(车牌照:皖A×××××)在前面带路,我骑着他的电动三轮车跟后面跟着。从河东大酒店往高刘派出所去,在一个红绿灯路口上面一点,我们就在这里把装饰品卖给了一个废品收购站老板,是一个男老板收的。当时那个男老板问我们这东西是从哪里搞的,我们讲是从一个废楼里面拆下来的,那个老板说这个铜不是好铜,只能20块钱一斤收。老板当场称了一下,把钱通过微信扫我的收款码,把钱转账给我,一共是不到500斤,卖了不到一万块钱。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个装饰品是铜的,老板把钱转给我后,我就分了一半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孔德智,之后我们就回家了。第二次是第二天晚上,我们又在阳光半岛的花坛那里偷的装饰品,这次还是卖给高刘红绿灯路口那个废品收购站老板,这一次卖了500多斤,卖了一万多块钱,我也是当场转了一半给孔德智。第三次是隔了一天,我还是和孔德智去阳光半岛偷装饰品,这次我们把花坛那边剩下的,有的在树丛不好撬的,还有路边灯下面的装饰品,我们都撬完了。之后这些铜的装饰品还是卖给高刘红绿灯路口的废品收购站了,这一次卖了一万块钱,我也分钱给孔德智了。这里花坛靠近底座的有铜装饰品,花坛有两种大小,最大的花坛的装饰品我们撬下来半圈,小的花坛我们一共撬了六圈,还有那种小的路边灯上也有铜装饰品,我们也撬了六圈,一共撬下来1500斤左右的铜装饰品。这个废品收购站老板是个年轻的男的,看起来30岁左右,不是我们本地或者周边人,他有时讲普通话我听不懂。每次我们去卖偷的铜装饰品都是男老板收的,我看他给我转账的微信名字是“小×8”,他号码孔德智有,是孔德智和他联系的。我和孔德智是平分的,我收到“小×8”的转账后,我就直接转账给孔德智了。我的电话号码是178××××××××,我的微信号就是用这个电话号码注册的,微信昵称是“安康小区水果批发店”。他的电话号码是×××××,他的微信昵称是“钟爱一生”。在2022年2月23日2时20分、2022年2月24日3时10分、2022年2月26日3时30分,微信用户“小×8”分别向我扫二维码支付9520元、11100元和10000元,这个就是我和孔德智偷恒大阳光半岛花坛的铜装饰品,废品收购站男老板转给我的钱。那2022年2月23日2时40分、2022年2月24日3时31分、2022年2月26日3时53分,我分别给“钟爱一生”转账4800元、5550元和3550元,这个就是废品收购站老板转给我的钱,我和孔德智平分的,第三次我转给他3550元,应该是他借我钱了,我给他扣掉了。这次盗窃就是骑孔德智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去的,不带棚子,孔德智跟我说这三轮车是新买的,花了4000多块钱。我们第一次和第二次偷的时候,孔德智还把他的白色福特轿车也开来了,当时偷东西的时候他把车停在阳光半岛大门那边的加油站里,之后和我骑电动三轮车进去偷的。我们两个一人拿一个起子,撬下来就放旁边堆着,之后再用三轮车一车拉走。
第二起盗窃事实:2月份我们偷过铜装饰品以后,我手头上也有一部分钱了,加上今年3月、4月炎刘这边有疫情,我就在家门口卖水果,5月份疫情结束,孔德智又找我说去阳光半岛里面转转,因为偷铜装饰品我尝到甜头,所以就同意和他一起去了。这次我们是白天去的偷的,我们先去偷的是阳光半岛商业街一楼门面房里面的门框和窗框,我们也是骑他的电瓶三轮车去的,我们这次先用套筒起子把门框、窗框从墙上拆下来,然后用美工刀把玻璃胶割开,然后用短撬棒一撬,玻璃就撬下来了,我们把门框、窗框带走,玻璃就扔在原地了。三轮车拉满一次能拉十来个门框、窗框,我们把东西拉到高刘镇高刘派出所旁边的大桥后面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这家废品收购站有个牌子,老板叫陈传如,他的微信昵称叫“与世无争”,这次卖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也是老板通过微信转账给我。后来我们又在商业街和商业街后面的样板房里偷了六、七次门框和窗框,每次都是老板微信转账给我的,中间有一次我们去准备偷门窗框,我看到墙边窨井里面有电缆线,我跟孔德智讲地下有线,他叫我下到窨井拽,他在上面拽,我就跳下去把电缆线的头拽了上来,我们两个一起把电缆先拽出来,我印象中我们一共拽出来五根电缆线,一根有30米左右,电缆线有粗有细,有四根跟大拇指差不多粗,里面有六根铜丝,细的有小拇指那么粗,偷过电缆线,我们又偷了几个门框、窗框,后来也是拉到陈传如的废品收购站卖掉了。我们偷的门框和窗框至少有五十个左右,电缆线总共偷了五根,每根大概30米长,有四根粗的,一根细的,总共加起来有150米左右长。我们是一人扶着框子,另一个人下螺丝,拆下来后就把东西搬到三轮车后斗子里堆着了。电缆线是我跳到窨井下面我在下面拽,他在上面拽,我们一起把电缆线拽出来的。我开始也没注意这个废品收购站的牌子,我们是自己顺路找过去的,我只知道老板的微信昵称是“与世无争”,老板是男的,年龄大概在五十岁,听口音老板是本地人。门框、窗框老板是按七块钱一斤收的,电缆线粗的是按照十八块五一斤收的,细的是按照十五块钱一斤收的。我记不清总共卖了多少钱,每次卖东西,那个老板都是用“与世无争”那个微信给我转账。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日之间,微信“与世无争”共计给我转账25880元,这个就是陈传如废品收购站,老板陈传如给我转的钱,也就我们卖门框、窗框和电缆线的钱。
第三起盗窃事实:我和孔德智在寿县××镇××别墅区偷了有油烟机、灶台还有四个碟子。我之前忘掉了。油烟机和灶台都被我卖到炎刘镇广岩街道安康小区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了,这家店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老板是一个男的,瘦瘦黑黑的,不是我们家门口的人。碟子后来被我摔碎了。具体卖了多少我记不得了,我印象中一共好像有三、四百块钱,给我的是现金。
和孔德智在寿县炎刘镇阳光半岛里面偷了有铜板、门窗框和电缆线。铜板是在阳光半岛里面公园里偷的,大的花坛我们偷了半圈,小一点的偷了6圈,路边灯上偷了6圈。门窗框我都是混着偷,没有具体数过,我印象中有60多个,不到70个。电缆线我和孔德智偷了一百多米。我印象中就一百多米。铜装饰品卖给小栗,电缆线和门窗框卖给陈传如了。没有卖过电缆线给小栗。铜装饰品总共卖了3万多块钱,是微信昵称“小×8”转给我的。电缆线和门窗框总共卖了4万多块钱,是除传如微信转给我的,我微信上都有转账记录。我没有单独去偷过东西,这些东西都是我和孔德智一起去偷的。
(3)陈传如供述与辩解。证实:到今年(2022年)疫情结束后,大概在5月份的一天下午,这次是吴成兵一个人过来卖东西,卖的是电缆线,有粗有细。第二天,吴成兵又搞了一些电缆线来卖。卖过两次电缆线以后,吴成兵又拉了一些门、窗框说要卖给我,我讲6块钱一斤,他就卖给我了。2022年吴成兵总共到我的废品站卖过大概有十一、十二次,具体记不清了。
我向吴成兵(微信昵称:安康小区水果批发店)在2022年5月9日转账6174元、5月10日3000元、5月12日3030元、5月17日1520元、5月18日2420元、5月18日2280元、5月24日3780元、5月27日1680元、5月31日4850元、6月1日5000元、6月9日2580元、6月10日5460元、6月11日1900元,这些都是吴成兵他们卖电缆线和门、窗框的钱。单次转账给他们四千多块钱以上的基本上是卖电缆线的钱,其他的应该就是卖门窗框的钱。一开始他们来卖的时候,他们讲是从阳光半岛改造搞的,后来他们卖的次数多了,我心里就明白这些东西是他们偷来的。他们讲电缆线是挖掘机挖出来的,门窗是重新装修拆下来的,真要是这样的话,他们怎么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所以我就明白了,他们是在哄我,我也自己哄自己了。姓孙的算我家门口的熟人,再加上我家庭有点变故,我老伴得多发性骨髓瘤,家里还有小孩在上大学,家庭负担重,我就抱侥幸心理收了。
(4)栗建涛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第一次凌晨来我店里卖的时候,我就知道他们卖给我的电缆线是偷的。正常人卖废品最迟也不过十一、十二点,他们每次都是凌晨来卖的,我第一次就问过他们,他们跟我说是开挖掘机挖出来的,我当时心里犯嘀咕,但是为了赚钱,也就收下了,之后他们又来卖了三次,我害怕出事,第四次收过后就不收他们卖的东西了。我问过他们这些东西是从哪里来的,他们不讲。除了这四次,这个卖水果的没有卖过其他的东西给我。我总共获益大概两千块钱左右。
我从微信昵称“安康小区水果批发店”和微信昵称“钟爱一生”收的确实是电缆线,是手腕粗的电力设备。一共有四次,分别是2022年2月23日转账9520元、2月24日转账11100元、2月26日转账10000元和3月10日转账8050元,前三次是我用我自己手机转的,最后一次我是用我老婆手机转的钱,总共38670元。没有办法证明我收的这些电缆线是电力设备,我看那个电缆线有手腕粗,不像普通的电缆线。我把电缆线的皮扒掉,后来卖给流动收铜的贩子了。他们没有跟我讲电缆线是从哪里来的,但是他们每次都是凌晨过来卖的,我心里明白肯定是偷的,我收了四次害怕出事就不敢收了。
5、鉴定意见
(1)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定(2022)45号、(2023)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普通铝合金门窗框总价格为33481.27元,铜芯电缆线总价格为21840元,铜雕花总价格为94783.5元,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展示餐碟价格为1846元。以上合计四舍五入取整为151951元。
(2)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寿)公(司)鉴字[2022]3号手印鉴定书(证据卷第260-268页)。证实:现场厨房水龙头上提取的指纹与吴成兵指纹一致。
6、勘验、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7月11日20时15分至20分,许某辨认出吴成兵;2022年6月21日19时12分至23分,被告人吴成兵辨认出孔德智;2022年6月23日7时30分至39分,被告人吴成兵辨认出陈传如;2022年6月23日7时40分至50分,被告人吴成兵辨认出栗建涛;2022年6月23日0时5分至15分,被告人孔德智辨认出吴成兵;2022年6月23日18时51分至19时2分,被告人孔德智辨认出栗建涛;2022年6月23日18时40分至49分,被告人孔德智辨认出陈传如;2022年7月11日16时12分至19分,被告人陈传如辨认出吴成兵;2022年7月11日16时0分至9分,被告人陈传如辨认出孔德智;2022年7月11日17时40分至48分,被告人栗建涛辨认出吴成兵;2022年7月11日17时51分至59分,被告人栗建涛辨认出孔德智。
(2)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吴成兵指认盗窃油烟机、灶台、碟子等物品的现场。吴成兵指认盗窃铜雕花、电缆线、铝合金门框的情况。孔德智辨认盗窃电缆线的地方。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寿县公安勘验被盗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传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十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栗建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盗窃物品价值合计应为151951元,被告人陈传如收购的涉案物品价值55321.27元。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在寿县××镇××小区盗窃事实,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以盗窃为目的撬窗户进入别墅内部,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成兵盗窃了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展示餐碟,经鉴定价值为1846元,应当属于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否认卖过电缆线给栗建涛,经查,被告人栗建涛及证人纪某对于从吴成兵处收购的电缆线的规格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供述较为稳定,且有微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佐证。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虽然经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是在第一次供述中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成兵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传如、栗建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孔德智其余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德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传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栗建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孔德智、吴成兵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六、对被告人陈传如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栗建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审判长 | 权成良 | |
| 审判员 | 叶世新 | |
| 人民陪审员 | 孙玲 | |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 ||
| 书记员 | 闫康 |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