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请圣母裁定大婚吉期疏
作者:张居正 
本作品收录于《明张文忠公全集

该文书官送下钦天监一本,题称皇上大婚礼,择于十二月大利,然未定有年分。

臣等恭照祖宗列圣婚期,多在十六岁出幼之年。英宗皇帝九岁登极,正统七年正月成婚;武宗皇帝十五岁登极,正德元年八月成婚;世宗皇帝亦十五岁登极,嘉靖元年九月成婚:皆在十六之年。今皇上圣龄方在十五,中宫亦止十四岁。若在来年十二月,则过选婚之期一年有馀,于事体未便;若即用今年十二月,则又太早矣。该监又称,一年之间止利十二月,馀月皆有碍。

臣等窃惟帝王之礼与士庶人不同。凡时日禁忌,皆民间俗尚,然亦有不尽然者。臣居正素性愚昧,不信阴阳选择之说,凡有举动,只据事理之当为、时势之可为者即为之,未尝拘泥时日,牵合趋避,然亦往往误蒙天幸,动获吉利。况皇上为天地百神之主,一举一动,皆将奉职而受事焉,又岂阴阳小术可得而拘禁耶?

仰惟两宫圣母既已慎选贤淑,作配圣躬,臣等亦岂不欲及早赞盛嘉礼,以为万年嗣续之计,以慰四海仰望之心?但如该监所言,实未稳便。

适闻文书官向臣等说,圣母慈意亦欲候明年二三月,万物发生之时举行大礼。仰惟圣母睿亮,极其允当。考之古礼,皆以仲春会男女,《桃夭》之咏,见于风人。今若定以春时,则既有合于天地交泰、万物化醇之意,且当圣龄十六,又率遵乎累朝列圣之规,不迟不早,最为协中。

夫婚姻大事,人道所重,然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也。今此大礼,亦惟取裁于圣母之一言耳。仰烦睿思,再加斟酌,定以明岁或取三月春煖之时,或用四月清和之候,谕下臣等,传示各衙门遵行。其该监本,合无姑且留中,以俟裁定施行。

随该文书官口传圣母谕:“先生说的是。今定以明年三月。”

次日,奉御批:钦天监本,朕奉圣母慈谕,著于明年三月内择吉行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