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铁戈、周晓欢与龙勋、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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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321民初3511号

原告:周铁戈,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周晓欢,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原告周铁戈之子。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金华,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勋,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告:龙伟,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系被告龙勋之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端双,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铁戈、周晓欢与被告龙勋、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铁戈、周晓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金华、被告龙勋、龙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端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铁戈、周晓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勋和被告龙伟共同退回定购砂子款17万元给原告,且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两原告在广西北海市从事洗砂加工生意。当时因原材料紧张,为了生意,只能采取预付砂石材料款,然后卖方再供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两被告从事出售砂石材料业务。从2019年4月起,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砂石材料,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进行,用电话和微信联系。至2019年12月26日结算,结算起止日期是2019年4月22日至12月7日,两被告手中有62527元预付款没有给原告供货。12月7日当天两被告向两原告供货两车之后就没有供货了。扣除这两车砂石材料,两被告应当退回砂石材料预付款60000元。原告周铁戈多次向被告龙勋讨要预付款,被告龙勋一直保持沉默。2020年6月2日,被告龙勋告诉原告周铁戈有很多优质的砂石可以卖给原告周铁戈,要原告预付110000元的砂石材料款,经过协商和察看,原告周铁戈按照被告龙勋的要求于2020年6月18日支付了110000元的砂石材料预付款。但是二被告在收到砂石材料预付款后再没有向原告供货。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龙勋、龙伟辩称,1、被告龙伟没有参与经营原告与龙勋之间的砂石生意,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截至2019年12月7日,扣除龙勋当天卖给原告的两车砂石款2527元后,原告尚有预付砂石款60000元在被告龙勋处。加上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支付给龙勋砂石预付款110000元,二项合计170000元,减去被告龙勋委托其胞弟龙志聪于2020年10月21日返还预付货款50000元给原告,龙勋实际欠原告砂石预付款120000元。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预付货款170000元,有50000元不符合事实;3、2020年5月间,原告购买广西博白县东平镇刘国贞位于东平镇良荔村的树林砍伐,两原告委托龙勋代其管理,在管理期间,龙勋代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109127元,该费用原告没有支付给龙勋,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此款在预付货款中抵扣,相抵后龙勋实际只欠原告预付货款10873元。

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两原告在广西北海市从事洗砂加工生意。当时因原材料紧张,为了生意,只能采取预付砂石材料款,然后卖方再供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两被告共同从事出售砂石材料业务。从2019年4月起,两原告从两被告处购买砂石材料,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进行,用电话和微信联系。2019年12月26日原告周铁戈与被告龙勋结算,2019年4月22日至12月7日之间的砂石货款,扣除2019年12月7日的两车砂石材料,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材料预付款600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龙勋告诉原告周铁戈有很多优质的砂石可以卖给原告周铁戈,要原告预付110000元的砂石材料款,经过协商和察看,原告周铁戈按照被告龙勋的要求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被告龙伟的账号支付了110000元的砂石材料预付款。但是,二被告在收到砂石材料预付款后没有向原告供货。因原、被告双方还有其他的生意往来,2022年1月21日,原告周铁戈与被告龙勋对前段往来进行了核对,原告周铁戈明确承认龙勋拖欠砂石预付款12万元。双方因其他生意往来款项抵扣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砂石加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买砂石的预付货款,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砂石,理应退还原告预付货款。被告已收原告预付款170000元,已退还原告50000元,尚欠原告预付款12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退还。被告称原告尚有109127元木山砍债务应予抵扣,因木山砍债务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且原告目前尚不确认该笔债务,故被告要求抵扣的条件尚不成熟,本院对被告此一要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被告龙伟参与龙勋的买卖合同,应对预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伟辩称没有参与龙勋的买卖合同,其不是合格被告。经审查,原告周晓欢提供了其与被告龙伟的大量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明被告龙伟参与了龙勋的砂石买卖合同,且被告龙伟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双方交易,因此,原告有被告龙伟和龙勋共同经营砂石生意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龙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龙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铁戈、周晓欢返还预付款120000元,被告龙伟对此款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龙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耀彩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雨珑
代理书记员陈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