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岳、左明锋走私、贩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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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桂0405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宇岳,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左明锋,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宇岳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给左明锋、钟某获利。周宇岳贩卖毒品给左明锋,左明锋会给他一包25元的真龙香烟,或他从拿给左明锋的一小袋毒品冰毒中扣一些出来自己吸食。贩卖毒品给钟某,钟某会给他一包25元的真龙香烟,2022年4月14日这次获利100元。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左明锋向邓某2(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梧州市××××门前草地贩卖给李某、练某获利。

一、被告人周宇岳贩卖毒品

(一)向左明锋贩卖

1.2022年4月1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以500元贩卖给左明锋。

2.2022年4月2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500元贩卖给左明锋;

3.2022年4月23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300元贩卖给左明锋。

4.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500元贩卖给左明锋。

5.2022年7月7日,被告人周宇岳向“狗嘿”(李显祥)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300元贩卖给左明锋。

(二)向钟某贩卖

1.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周宇岳向“老鬼”(邓某2)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以500元贩卖给“国”(钟某)。

2.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300元贩卖给“国”(钟某)。

3.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周宇岳向“老鬼”(邓某2)购买4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500元贩卖给“国”(钟某),获利100元。

4.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周宇岳向“听曲”(邓某1)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上述地点以500元贩卖给“国”(钟某)。

二、被告人左明锋贩卖毒品

1.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左明锋向“鬼神”(邓某2)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以600元贩卖给李某获利。

2.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左明锋以500元向“鬼神”(邓某2)购买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龙圩区××××以600元贩卖给李某获利。

3.2022年3月19日,被告人左明锋向“鬼神”(邓某2)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门前草地以500元贩卖给练某。

4.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左明锋向“鬼神”(邓某2)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门前草地以500元贩卖给练某。

5.2022年4月8日,被告人左明锋向“鬼神”(邓某2)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门前草地以500元贩卖给练某。

6.2022年6月7日,被告人左明锋向“鬼神”(邓某2)购买525元毒品冰毒后在梧州市××××门前草地以600元贩卖给练某获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宇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明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周宇岳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左明锋、钟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1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左明锋。

2.2022年4月2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左明锋。

3.2022年4月23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左明锋。

4.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左明锋。

5.2022年7月7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左明锋。

6.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钟某。

7.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钟某。

8.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钟某。

9.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周宇岳在梧州市龙圩区××小区××附近的路边草堆,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钟某。

(二)被告人左明锋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龙圩区××××附近、梧州市××附近,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练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龙圩区××××,贩卖600元毒品冰毒给李某。

2.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龙圩区××××,贩卖600元毒品冰毒给李某。

3.2022年3月19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门前草地,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练某。

4.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门前草地,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练某。

5.2022年4月8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门前草地,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练某。

6.2022年6月7日,被告人左明锋在梧州市××××门前草地,贩卖600元毒品冰毒给练某。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分别持有的用于联系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的HonorPlay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款项流水账单及手机微信账户信息指认、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邓某1、练某、李某、钟某、邓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的供述和辩解,人像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岳、左明锋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周宇岳贩卖毒品时收取的全部资金3900元、左明锋贩卖毒品时收取的全部资金3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其他在案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宇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

二、被告人左明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

三、追缴被告人周宇岳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左明锋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上缴国库;

(以上所处罚金及追缴款,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在案扣押被告人周宇岳持有的HonorPlay手机一部、被告人左明锋持有的iPhoneX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思文
人民陪审员马燕妮
人民陪审员何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银锋
书记员廖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