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莎丽、李林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于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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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28254号

原告:吴莎丽,女,汉族,1997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李林森,男,汉族,199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莎丽,被告李林森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故和理由:原告吴莎丽与被告李林森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22年11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9000元、现金11000元总计2万元整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补签《借款合同》。被告在2023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000元。在微信催款中被告表明表示不还款了,经过原告多次交涉无果,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被告只收到9000元,被告并没有收到其他现金,借款合同上之所以是20000元,是被告没有看仔细,担保人也是原告要求被告写的,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写下了被告妹妹的名字。原告在今年5月份打电话给被告家里,之前被告要求原告不要告诉被告家人,但原告不守信用,原告也打电话给被告公司,让被告在公司承受了压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李林森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22年11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9000元、现金11000元支付给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及还款记录。借款合同显示2022年11月28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消费,借款期限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7月15日。2022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9000元,转账备注“借你9千,合计欠我两万”。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问被告“你直说,你还欠我多少?”,被告回复:“18000”,“贷的到的话就给你一次”,“还清”。202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还款2000元。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宝转账9000元,但否认收到原告现金1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20000元,提供了借款合同、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抗辩没有收到原告11000元现金,该抗辩与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不符,举证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案涉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23年7月15日,被告应予以返还。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返还借款2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8000元,应向原告予以返还。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林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莎丽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被告李林森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相应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径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静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金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