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林与王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向林与王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于湖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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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22民初619号
原告
向林,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
王建林,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案由
房屋租赁纠纷
审理
经过
原告向林诉被告王建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受理本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王建林偿还原告向林水电费6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建林承担。
查明
事实
2020年11月,被告王建林租住原告向林位于沅陵县××宿舍,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400元。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11月,租赁时被告王建林给付原告向林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的租金4800元及支付部分水电费,共计5620元。2022年8月31日,被告王建林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向原告向林表示不再租住,9月1日被告王建林向原告向林陈述尚欠水电费670元。2022年9月13日,被告王建林提前搬离租赁的房屋。故原告向林以被告王建林尚欠水电费67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
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向林垫付的水电费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姚祖坤 | |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 ||
| 书记员 | 周芝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