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公司、王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7日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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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123民初397号

原告:合肥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安徽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某某、安徽某公司立即支付合肥某公司下欠款项1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15783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为15783元),以上合计19578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王某某、安徽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合肥某公司通过朋友束某某介绍认识王某某(系束某某侄子),承接了安徽某公司中标的蜀山区人才公寓住宅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的内墙面涂料工程。合肥某公司包工包料,于2021年完成上述工程,经与王某某、安徽某公司进行结算,合肥某公司劳务款合计180000元,合肥某公司遂即要求王某某、安徽某公司支付劳务款,安徽某公司为能够多抵扣税费,要求合肥某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费只能开具税率为3%或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8月30日,合肥某公司向安徽某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安徽某公司仍未按约定付款。合肥某公司遂多次找到王某某催要劳务款,2023年5月10日,王某某向合肥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某某人民币拾捌万元整(蜀山区人才公寓油漆工程款),预计2023年12月份付拾贰万元,剩余于次年5月份付清,承诺人:王某某”,然欠条出具后,王某某仍未按照承诺进行付款,合肥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催促未果。据此,合肥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

安徽某公司辩称:案涉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徽蜀山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发包给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再分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合肥某公司,从分包程序看,安徽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要求依法驳回合肥某公司对安徽某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10日,王某某向合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某某人民币拾捌万元整(蜀山区人才公寓油漆工程款),预计2023年12月份付拾贰万元,剩余于次年5月份付清。

另查明:2020年9月8日,安徽某公司中标蜀山区人才公寓住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2020年10月15日,安徽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王某某以现金(物资)方式出资,完成蜀山区人才公寓住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的全部所需资金(物资),安徽某公司享受本工程决算价的2%不变动利润。同日,王某某向安徽某公司出具《承诺书》《劳务承诺书》各一份,王某某向安徽某公司承诺:承诺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经营,因工程项目引起的一切民事、行政责任均由承诺人自行承担。承诺将按时足额发放下属员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拖欠,并及时上报有关发放资料。2020年10月21日,安徽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安徽某公司向合肥某公司购买内墙腻子粉、内墙乳胶漆计180000元。2021年8月30日,合肥某公司向安徽某公司开具了18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安徽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此合同是为了方便案涉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合肥某公司提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欠条》、《承诺书》、《劳务承诺书》、《材料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及法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肥某公司所举证据,结合王某某不积极应诉,能够证实王某某欠付合肥某公司款项180000元的事实,故对合肥某公司主张王某某支付下欠款项180000元,予以支持。王某某未及时付款,确给合肥某公司带来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根据王某某承诺的付款时间,酌定支持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始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合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180000元农民工工资,且《欠条》中明确载明“油漆工程款”字样,合肥某公司以欠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安徽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虽然合肥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有《材料采购合同》,但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合肥某公司以此合同主张安徽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亦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某公司180000元及自2024年1月1日始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合肥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元,保全费149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柏化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曾小波
书记员孙小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

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

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

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

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

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其他非工作和

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

为。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

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

法院;②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

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③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

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

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④限制失信被执

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

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⑥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

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

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

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

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⑦其他限制。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

4.承担委托审计费用。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的其他法律责任。

请及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需向法院履行,请在履行前务必联系承办部门:

联系人:柏化

联系电话:0551-6829××××

务必备注准确案号信息支付至以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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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8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除诉讼费、保全费以外

的其他款项)账号:×××49

开户行:中国银行肥西支行

履行完毕后请于当日联系承办法官详细告知转款时

间、金额、转款人等履行信息,并在三日内将支付凭证复印

件交至案件承办法官处,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