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5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5年2月10日

解释争点

具终止收养关系实质要件,而未能践行形式要件时,得声请终止收养?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85 页

解释文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条终止收养关系须双方同意,并应以书面为之者,原系以昭郑重。如养女既经养亲主持与其婚生子正式结婚,则收养关系人之双方同意变更身分已具同条第一项终止收养关系之实质要件。纵其养亲未践行同条第二项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践行该项程式陷于不能,则该养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六款声请法院为终止收养关系之裁定,以资救济。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

一、据内政部呈称准台湾省政府转请释示杨木进申请结婚登记疑义案到部
  查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曾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有案本案杨木进
  于四十二年十二月与其生母之养女杨锦绵结婚杨锦绵与其养父母并未
  先行终止收养关系其婚姻效力如何似无解释可据请核示等情
二、经六据司法行政部议复称按被收养为子女后另行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
  结婚者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十二号解释应先行终止收养关系
  本案杨木进与其生母之养女杨锦绵未终止收养关系迳行结婚按诸上开
  解释似难谓为合法但据呈原因系以父母均已死亡终止收养关系已无法
  办理若因此而致夫妇关系不能确定所生子女亦不能以婚生子女申报户
  口则又似乎不近人情殊非法律之本旨是适用前开解释似属不无疑义按
  照该号解释原即系补充释字第十二号解释之先例对于释字第三十二号
  解释似仍可转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再加解释等语
三、相应函请查照解释为荷

原抄附杨木进陈情书

  缘为窃民之父母昔日因将老而尚未生育故以为不能生育为了传宗接代
之计收养黄万法之六女黄锦绵为养女讵料事经六年后竟生下窃民故户籍上
构成姊弟之称谓因家母甄爱该女终不能割爱嫁出劝与她结婚母命难违温情
难却于是于民国四十二年十二月中成亲依法向钧所办理结婚手续但因碍于
户籍上之姊弟称谓未能获准欲办理此件须先办理终止收养等因故再办理该
手续之际天有不测风云母亲突然病故该手续亦不能办理于今妻已生子而依
法不能正夫妇子女之称惶恐万分如欲分离各自婚嫁是母亲遗训尤在耳际何
可强违夫妻情感又甚和睦于情于理又难忍明有父母而子入私生于心又不安
综合前情莫衷一是进退维艰仰请钧长体恤下情特准指示办法如能获准再造
鸿恩没齿不忘临状泣血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983、1080、1081 条 ( 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