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于江苏省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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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06民初352号
原告: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莲惠,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莲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1.5倍LPR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万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干部短期培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被告合作开展干部短期培训,原告主要负责向被告推送培训生源和教务辅助服务等内容;被告主要负责获取南京大学及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授权,并为合格的干部短期培训学员颁发《南京大学深圳学院结业证书》,收取培训费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至被告指定账户,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期限已经届满,但经原告向被告申请并多次催促,被告拒不退还20万元保证金。协议期内,原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及扣减保证金行为;反而被告违约,以各种理由推脱阻碍原告推送的生源和开班申请,导致需要干部短期培训项目无果而终,导致合作期间培训收入未达到预期金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为此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同时被告拖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42条明确约定如原告在合同期限内收取的培训费低于400万元,被告从保证金中按比例扣除管理费(不足400万元部分的22%),原告的保证金不足以抵充该部分,所以被告不应返还保证金。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的是违约方承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不应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4日,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干部短期培训协议书》,约定甲方就干部培训委托乙方从事生源组织及教务辅助工作事宜。甲方授予乙方在短期培训业务范畴内代表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与生源单位洽谈资格。乙方须在协议期内完成符合相关规定的委托培训生源推送业务,原则上实现不低于400万元(以入帐额为准)的培训收入。本协议签订十四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汇入20万元整,作为本协议所涉业务班次的开班保证金。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在收到款项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协议期满一个月后,且不再合作的,乙方提起保证金退回申请,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经核定后,退回保证金实际金额。协议期间申请退回保证金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根据具体情况执行,保证金一经退回,本协议同时终止履行。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培训收入低于400万,甲方从保证金中按比例扣除管理费(不足400万元的部分乘以22%)。若乙方利用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资源以自身或第三方名义签单或存在其他瞒报、漏报订单或签订阴阳合同等损害甲方及甲方的受托管理单位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瞒报、漏报订单总金额支付违约金。经甲方要求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22年1月24日,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向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备注干部培训合作保证金)。
原告负责人雷某2与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吴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0月8日下午15:41雷某2说“继教院的费用怎么说,陆某不接受协商解决问题,吴老师下一步我只能走法律途径和给韩院长打电话了”,吴某2回复“继教院我已经追了,还没打不会超过一周,我催了财务处了。关于合作事宜呢,我觉得协商是最好的,协调是双方层面的,大家都于协议内容要有基本共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找律师先咨询下,免得伤和气,即使不合作也没关系,凡事都要说理。我建议做下来商讨下为好”,雷某2说“也没啥谈的,就是退保证金,加上继教院的两个班去年我也做了300多万,去年十月份开始报的班基本不给签合同”。2022年11月2日中午12:04雷某2说“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呢,什么时候退”,吴某2说“安高在审计,会对外的合作有统一的处理。建议你们别和其他家去传消息,每家情况不一样”,雷某2说“什么时候有处理结果”,吴某2说“很快了,预计本周底”,“本月”,雷某2说“好两件事情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本月底,安高教育结算12月,对吧,12月初还是12月什么时候”,吴某2说“12月底前全部有方案及处理结果”。2022年12月19日上午11:10雷某2说“保证金的事情有结果了吗”,吴某2回复“等一等吧,现在放开了,全都倒了”、“下周差不多可以讨论一下”,雷某2说“讨论一下?不是有结果吗”,吴某2说“什么结果”,雷某2说“退保证金和安高教育未结算的金额,保证金20万,未结算金额16万多”,吴某2说“保证金尚未”,雷某2说“没明白你的意思”,吴某2说“保险金没有结果啊”。
原告工作人员雷某2与被告指定联系人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5月15日下午15:05陆某说“5.24六安的班级你看要推迟执行吧,还是怎么安排?及时保持沟通,研究院那边在跟我确认,让我尽快给一个预案。开班时间是5.24-5.28,你这边做好预案,我第一时间回复院里”,雷某2回复“取消了”,陆某说“好的,确实这个时候都不可能出来了”,雷某2说“陆总,花溪区班整体往后延迟”,陆某说“调整到什么时候,如果调整,今晚记得告诉我一声”,雷某2说“已经改时间了,大概七月份在开展”,陆某说“那合同方面我就备注报备延迟到7月开班”。2021年5月16日中午12:42陆某说“今天下午的开班还是1:45正常开始吧”,雷某2回复“是的,高邮班正常开班,陆总,1:40开班”。2021年5月20日下午17:40雷某2说“泗阳班材料已发给李某”。2021年5月30日下午13:06陆某说“周一没有班级开班吧”,雷某2说“四川班,继教院开班,6.1号有开班”,陆某说“宿迁农业局的也是6.1.开班还是改日期”,雷某2说“四川班31号开班,农村农业局6.1开班”。2021年6月17日上午10:00雷某2说“6月21日下午泰州市某改革暨党史学习教育培训班开学典礼邀请您参加……”2021年6月21日上午11:59雷某2说“今天下午两个班开班哦”,陆某说“泰州的还落实好了,到最后报备的都不一致,开班前就落实,跟开班后落实是两种结果。秀山人大的师资信息也整理明细发一份给我”。2021年6月23日下午14:17雷某2说“6月29日上午六安市某干部综合素能提升培训班开学典礼邀请您参加……”2021年7月1日上午09:45雷某2说“淮南政协7.12-7.16,120人,宁国企业家班7.12-7.16,50人”,陆某说“7月份的不是已经通知你了,暂停报批。等最新结果出来多方整改到位了再定吗。否则一批批压到最后肯定会出问题的”,雷某2说“六月定的,是因为疫情推迟了时间,不是新开发,两个班都是安徽,要不然是不会提给你的”。2021年9月3日上午09:39雷某2说“9.14-9.16、9.22-9.24开班能不能签合同,在苏州市开班”,陆某说“要等一下,疫情开班我们的责任也是谁承办谁承担,需要确认一下流程,晚一点回复你”。2021年9月7日上午09:14雷某2说“陆总合同咋样能行不”,陆某说“在讨论。目前还是疫情,南大目前还没有开班。所以在沟通交流,看是否能先开班。”2021年9月22日上午09:16雷某2说“10月中旬的班级合同能不能提交?”陆某说“先报备班级计划,10月份大概开班班级计划。合同可以在开班前14天内提交完毕,跟以前差不多”。2021年9月22日晚上21:05雷某2说“由于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一再失信,关于协作费结算的事我有理由怀疑,领导答应的事情是否会重蹈覆辙,二十万保证金打过去以后协作费也会迟迟不能支付,虽然这事我没有反抗的力量,但是我还是表示很担心”,陆某说“首先有合同约定,本来早就要交的保证金,现在付的是我沟通变通的先预支的。而不是按约定规定流程办理的。这也是我为什么每次都是跟他们商量协调……”,雷某2说“是这个意思吗?二十万的保证金是很合理的事情?合作这么多学校,从没见过这样的条件”。2021年10月12日上午11:27雷某2说“一个政策两种用法?把我们逼得那么紧”,陆某说“我不是跟你说了吗,保证金抓紧落实。后期完全可以直付了”,雷某2说“完全是两回事”。2021年10月17日下午16:59雷某2说“10.24-30河南安阳统计局,这个能开不能”,陆某说“校内目前不好放开,老大的原则不做第一个”,雷某2说“10月底的班级也不行?”,陆某说“不能做第一个”,雷某2说“不能这样搞啊,已经把我们两个班都弄成这样子了”。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37雷某2说“11月初进校能不能协调了?下周的班客户急了,找别人去了,陆总,已经丢掉两个客户”,陆某说“我在争取有可能会在10月可以看情况恢复,他这两天在跟终身这边的韩在沟通,但要我配合好他,如果检查就第一时间听指挥。11月份你报班级给我吧”,雷某2“安阳某系统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11.14-11.19,河池市某系统综合执法能力提升11.7-11.13”。2021年10月22日上午08:49雷某2说“11.1-11.5苏州信访班,安阳某系统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11.14-11.19,河池市某系统综合执法能力提升11.7-11.13,苏州信访有两期,第二期时间还在沟通”,“疫情我已经被取消好几个班,南大又不让进,又损失几个客户”,陆某说“以后疫情估计短期内常态化的”。2021年11月5日上午10:20雷某2说“11月8日上午8:50-9:10河池市某综合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开学典礼邀请您参加……”,陆某说“好的,发言稿你让他们提前发给我一下”。2022年6月16日下午15:31雷某2说“鹰潭市某经济人士培训班,人数:70人左右……还没完全弄好客户那边缺资料,先申报吧咋整呢”,陆某说“在沟通,月初校里发了一个新文规定,其他院系办班要报校办会审议后才能办,正在抓紧汇报中”,雷某2说“你先申报这个班吧,七月班级还挺多的下周一会集中申报”,陆某说“在沟通,想办法解决中”。2022年7月5日上午09:27雷某2说“那个跟你们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的合同你还没给我”,陆某说“广州路在落实中”,雷某2说“合同都快到期了还没看到合同”,陆某说“已经到期了,5月份的,好像”,雷某2说“那是怎么说呢,没续签,之前的合同也没有”,陆某说“等一下吧。我也在催着呢”,雷某2说“签了合同就没看到过合同,一年多了……等也不是办法,现在合同也到期了”。2022年7月6日下午13:48雷某2说“现在禾润的已经到期了怎么说?合同续签还是怎样”,陆某说“等一下解读文件出来到时一起落实”。2022年7月26日下午16:49雷某2说“合同签不了,保证金的事情解决一下”。2022年8月1日中午12:47雷某2说“什么时候退押金”,陆某回复“在会议中”。2022年8月2日上午10:29雷某2说“我们合同已到期,很久了,先把保证金退了,后面续签的时候再说吧,按照合同保证金也该退了”,发送“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退回”文档并说“我这边没那么复杂,你把200000元保证金退回即可”,陆某回复“收到,我报公司内部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办结对应手续”。
上述事实,有干部短期培训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就干部培训项目成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干部短期培训协议书已到期,按照约定协议期满一个月后,且不再合作的,被告退还保证金,现被告抗辩不退还原告保证金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完成400万元的培训收入,但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存在原告申请开班被告未予准许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培训收入不应归责原告,被告无权依据合同从保证金中扣除管理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没有按时缴纳保证金是被告负责人口头同意其延迟缴纳,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原告存在未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及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本院综合双方的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考虑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及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一直未予退还等情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律师费1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某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3995元,由被告江苏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嵇娟 | |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 ||
| 书记员 | 孔颖 | |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