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中华文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京政发〔2002〕7号2002年2月7日 版本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县行政区域为平谷区行政区域。平谷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府前街。 二、在平谷镇内设立滨河、兴谷两个街道办事处,其余乡镇建制及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平谷撤县设区的相关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