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李某、孔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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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2523民初94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合鑫,内蒙古德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合鑫、被告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1万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挂靠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承揽了苏尼特左旗某工程,此后原告即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征地、进材料、设备等,然而在2019年初原告突然患病住院治疗,但是鉴于工期急促,为了避免违约造成损失,原告只好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前期的工作、资金投入等均视为转包费,双方认可数额为260万元。被告也不负所望,该工程于2021年11月份竣工,于当年顺利通过验收。此后被告也一直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转包费的给付义务,截止到现在被告已经给付189万元,可当原告向其索要剩余的71万元时被告却借口“没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某辩称,一、2019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苏尼特左旗某项目转包被告,被告给付原告转包费260万元,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是转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违法不应当支持。二、《协议书》签订后,2022年1月29日之前双方约定再付40万元转包费就结清,2022年3月15日答辩人给付了10万元,2022年9月15日支付了5万元。所以退一步讲,假如双方协议有效,李某主张的数额与事实不符。综上,答辩人认为《协议书》无效,李某主张的转包费属于非法费用,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原告李某挂靠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揽苏尼特左旗某工程后,于2019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将该工程转包与被告孔某施工。转包费为260万元,由李某给孔某出具委托手续,将所有工程资料交给孔某,由孔某全权与建设单位和建筑单位公司办理一切施工手续、合同变更及工程款给付等事宜。转包费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后付60万元,剩余款项按建设单位每次拨款的13%给付,最后一次拨款全部付清。后经被告孔某承包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11月交工验收。被告孔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李某转包费共计189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中标文件、工程交工证书、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可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作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挂靠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又与被告签订协议,将该工程转包与被告孔某,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协议约定的转包费实际包括前期资金投入,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参与工程施工的资金支出,故其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萨拉 | |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 ||
| 书记员 | 乌吉木 |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