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通知

(84)中地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文字改革委员会、测绘局(处):

  现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凡过去关于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定与此规则相矛盾的,均以此规则为准。

中国地名委员会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国家测绘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

分写和连写

  1、 由专名和通名构成的地名,原则上专名与通名分写。

  太行/山(注)松花/江 汾/河 太/湖舟山/群岛 台湾/海峡 青藏/高原密云/水库 大/运河 永丰/渠西藏/自治区 江苏/省 襄樊/市通/县 西峰/镇 虹口/区友谊/乡 京津/公路 南京/路滨江/道 横/街 长安/街大/马路 梧桐/巷 门框/胡同

  2、专名或通名中的修饰、限定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门连写,双音节和多音节的与其相关部门分分写。

  西辽/河 潮白/新河 新通扬/运河 北雁荡/山老秃顶子/山 小金门/岛 景山/后街 造币/左路 清波门/直街后赵家楼/胡同 朝阳门内/大街 南/小街 小/南街 南横/东街修文/西小巷 东直门外/南后街 广安门/北滨河/路广渠/南水关/胡同

  3、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各音节连写。

  王村 江镇 郭县 周口店 文家市 油坊桥 铁匠营 大虎山 太平沟三岔河 龙王集 龚家棚 众埠街 南王家荡 东桑家堡子

  4、通名已专名化的,按专名处理。

  渤海/湾 黑龙江/省 景德镇/市 解放路/南小街包头/胡同/东巷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和名连写。

  左权/县 张之洞/路 欧阳海/水库

  6、地名中数词一般用拼音书写。

  五指山 Wǔzhǐ Shān

  九龙江 Jiǔlóng Jiāng

  三门峡 Sānmén Xiá

  二道沟 Èrdào Gōu

  第二松花江 Dì'èr Sōnghuā Jiāng

  第六屯 Dìliùtún

  三眼井胡同 Sānyǎnjǐng Hútong

  八角场东街 Bājiǎochǎng Dōngjiē

  三八路 Sānbā Lù

  五一广场 Wǔyī Guǎngchǎng

  7、地名中的代码和街巷名称中的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203高地 1203 Gāodì

  1718峰 1718 Fēng

  二马路 2 Mǎlù

  经五路 Jīng 5 Lù

  三环路 3 Huánlù

  大川淀一巷 Dàchuāndiàn 1 Xiàng

  东四十二条 Dōngsì 12 Tiáo

  第九弄 Dì-9 Lòng

语音的依据

  8、汉语地名按普通话语音拼写。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方言字根据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读音拼写。

  十里堡(北京) Shílǐpù

  大黄堡(天津) Dàhuángbǎo

  吴堡(陕西) Wúbǔ

  9、地名拼写按普通话语音标调。特殊情况可不标调。

大小写、隔音、儿化音的书写和移行

  10、地名中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分段书写的,每段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特殊情况可全部大写。

  李庄 Lǐzhuāng

  珠江 Zhū Jiāng

  天宁寺西里一巷 Tiānníngsì Xīlǐ 1 Xiàng

  11、凡以a、o、e 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西安 Xī'ān

  建瓯 Jiàn'ōu

  天峨 Tiān'é

  12、地名汉字书写中有“儿”字的儿化音用“r”表示,没有“儿”字的不予表示。

  盆儿胡同 Pénr Hútong

  13、移行以音节为单位,上行末尾加短横。

  海南岛 Hǎi-

  nán Dǎo

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的书写

  14、能够区分专、通名的,专名与通名分写。修饰、限定单音节通名的成分与其通名连写。

  解放/桥 挹江/门 黄鹤/楼 少林/寺 大雁/塔 中山/陵 兰州/站 星海/公园 武汉/长江/大桥 上海/交通/大学 金陵/饭店 鲁迅/博物馆 红星/拖拉机厂 月亮山/种羊场北京/工人/体育馆 二七/烈士/纪念碑 武威/地区/气象局

  15、不易区分专、通名的一般连写。

  一线天 水珠帘 百花深处 三潭印月 铜壶滴漏

  16、企事业单位名称中的代码和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01矿区 501 Kuàngqū

  前进四厂 Qiánjìn 4 chǎng

  17、含有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的专名和通名分写。

  浙江/省/测绘局 费/县/汽车站 郑州/市/玻璃厂 北京/市/宣武/区/育才/学校

  18、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其他拼写要求,可参照本规则相应条例。

  19、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的特殊要求,地名的拼写形式在不违背本规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作适当的变通处理。

  注:“/”表示分写。如太行/山,表示用汉语拼音拼写时拼作 Tàiháng Sh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