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工业学院改名的批复
(88)教计字056号
1988年4月2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航空工业部:

航空工业部航教函[1988]97号、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委教函[1988]238号文均收悉。

为有利于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工业学院进一步发展和国际交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并鉴于两院现已具备的条件,经研究,同意北京航空学院改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业学院改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