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娟、汪方武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余文娟、汪方武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于安徽省黄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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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002民初3143号
原告:余文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汪方武,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系汪方武妻子。
被告:黄山翼天山水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U2RJY16。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原告余文娟、汪方武与被告黄山翼天山水文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天山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文娟及作为汪方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翼天山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文娟、汪方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翼天山水公司向余文娟、汪方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470.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翼天山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余文娟、汪方武于2020年7月13日与翼天山水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翼天山水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屯溪区××镇××栋××号房,总价款为1147045元整,余文娟、汪方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并且合同依法备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从2022年7月1日起计逾期天数到收楼通知书中告知余文娟、汪方武所购买的7号楼实际交付日止,延迟交房逾期100天,违约金按照原告已交房款壹佰肆拾叁万壹仟伍佰柒拾叁元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违约金为11470.45元整。基于上述事实,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合同真实有效并依法经过房管部门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翼天山水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翼天山水公司书面辩称,案涉房屋逾期交房系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施工进度,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认定违约,本案的交房时间应该定为2022年9月29日,因在2022年9月29日公司已经通知业主方交房;根据《黄山市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顺延交房期限,但顺延期限不超过2个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3日,余文娟、汪方武与翼天山水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文娟、汪方武购买翼天山水公司开发的翼天学苑里第7幢604室(建筑面积84.2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4.85平方米),价格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每平方米17687.66元,总价款为1147045元;翼天山水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经综合查验备案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若遭遇不可抗力,且翼天山水公司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余文娟、汪方武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翼天山水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逾期不超过180日,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翼天山水公司按日向余文娟、汪方武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余文娟、汪方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1147045元。2022年9月29日,翼天学苑里项目通过综合查验备案。翼天山水公司向各业主发出交房通知,通知案涉房屋交房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9日。
本院认为,余文娟、汪方武与翼天山水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余文娟、汪方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翼天山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余文娟、汪方武。2022年9月29日,翼天学苑里项目通过综合查验备案,即案涉房屋直至2022年9月29日才达到交付条件,案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以后,翼天山水公司通知余文娟、汪方武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9日交付房屋,该通知交付的时间距离双方约定2022年6月30日前交付的时间已逾期,故翼天山水公司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余文娟、汪方武主张要求翼天山水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定。但本案逾期交房时间应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即2022年7月1日起至翼天山水公司通知的上述房屋办理交接手续日前一日即2022年10月7日止。翼天山水公司辩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延期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疫情已经发生,在确定交付时间时应会有所考虑,但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及2022年黄山市疫情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造成的影响,故本院酌情对交房时间顺延30天,即逾期交付房屋时间达69天。综上,按照合同约定翼天山水公司应按日向余文娟、汪方武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即翼天山水公司应支付余文娟、汪方武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7914.61元(1147045元×万分之一×69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翼天山水文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余文娟、汪方武逾期交房违约金7914.61元;
二、驳回余文娟、汪方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由黄山翼天山水文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 汪琼 | |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 ||
| 法官助理 | 江潇 | |
| 书记员 | 吴毓馨 |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