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盈龙与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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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2民初44027号

原告:何盈龙,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482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940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沈梅峰,总经理。

原告何盈龙与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盈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梅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报酬14,707.69元,并以14,707.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5日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经纪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经纪公司,为原告事业发展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安排,并获取相关报酬,原告获得相应的分成。被告应该于每月20日(最晚不超过25日)同原告核对账目并准时发放上个月的分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给予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开展工作。被告只按时给付了2021年9月的报酬5,376元,2021年10月、11月的报酬至今没有给付。根据申报纳税表,可以证明原告2021年10月的劳务报酬8,307.69元,2021年11月报酬6,400元,合计14,707.69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关于报酬给付和后续经纪活动开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专注于电竞相关业务,于2020年成立OPG电竞俱乐部,最初的电竞项目为瓦罗兰,后俱乐部决定转型为穿越火线(CFHD)项目,经腾讯官方审核允许参加相关系列赛事。2021年9月,俱乐部决定调整CFHD队伍人员,原告在腾讯官方规定的转会交易窗口截止日前,以转会费2.5万人民币的费用从苏州××有限公司转会至其处。原告到俱乐部报道后,双方就签署了相关《经纪合同》、《项目参赛合同》。原告到达基地后不久就与原来的队友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和争吵,并且在××××队员之间的关系,甚至煽动俱乐部队员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俱乐部完全无法正常训练,甚至影响俱乐部不能正常参加比赛。俱乐部管理层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对队内相应队员作出了处罚,扣除相关涉事队员劳务费。然直至2021年11月初整个俱乐部的成绩也并没有提升,故俱乐部管理层决定解散CFHD项目,并为所有队员的出路做出了规划,愿意继续成为职业选手的队员,俱乐部积极帮助队员转会。原告选择继续成为职业选手,俱乐部也积极帮助他寻找合适的俱乐部转会。2021年11月5日后俱乐部正式解散。选择原告试训的俱乐部很少,在俱乐部的努力下,终于有俱乐部愿意试训原告。然在试训期间,原告再次因为个人原因惹怒对方俱乐部管理层并取消了试训,同时原告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辱骂对方俱乐部经理,导致后续就再没有任何俱乐部找其试训,原告也一直无法正常转会其他俱乐部。俱乐部管理层也严重警告过原告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俱乐部规定,也是《经纪合同》的严重违约,但原告一直没有意识到,也没有任何改正。俱乐部管理层认为原告年纪尚小,未经世事,遂不打算追究其违约责任,冷藏原告的《经纪合同》直到合同到期为止。其10月、11月的劳务费用按照《OPG俱乐部处罚决定书》已扣除。如果原告放弃其余诉请可以考虑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的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家及唯一经纪公司,独享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互联网直播视频等领域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行等事宜)的经纪权,为原告艺人事业发展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安排,并获取相关报酬。被告应于每月20日(最晚不超过25日)与原告核对账目并准时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分成。当日,双方另签订了【CFHD】经纪项目合作协议,协议载明有效期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或至【CFHD】经纪项目履行完毕之日止,两者以先到之日为准。协议明确【CFHD】经纪项目是指CFHD相关赛事、商演、直播及其他任意与CFHD相关的项目,在协议有效期内,原告应以电竞俱乐部队员的名义参与【CFHD】经纪项目。协议载明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家及唯一经纪公司,独享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的经纪权,为原告艺人事业发展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安排,并获取相关报酬。

另查明,原告的收入纳税明细显示其2021年9月收入为6,400元,已申报税额1,024元;2021年10月收入为8,307.69元,已申报税额1,661.54元。

还查明,被告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OPG俱乐部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选手违反《CFHD经纪项目合作协议》、《艺人经纪合同》,在基地期间不服从俱乐部管理,多次挑动队伍选手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挑拨选手之间关系,导致俱乐部在多次比赛中首发选手不齐,临时补人,严重影响俱乐部成绩和名誉,更无法维持俱乐部正常日常训练。据此对相关队员做出罚款处理,其中对于原告予以罚款2个月的劳务报酬(即2021年10月、11月)。被告表示,其曾在微信群内提到过处罚,教练也曾口头告知过。之后因该微信群解散,就未再将此决定书上传至微信群。对于上述决定书,原告表示其未曾收到过,被告亦未曾提及过罚款。其曾就2011年10月、11月的劳务报酬询问过被告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在协调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原告有关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合同》之诉请,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告系以电竞俱乐部队员的名义参与【CFHD】经纪项目。被告处的电竞俱乐部早已解散,之后被告将原告长期予以雪藏,已影响了原告作为电竞选手的竞技状态及职业生涯,被告的行为已背离了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CFHD】经纪项目合作协议的初衷。在此情形下,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解除【CFHD】经纪项目合作协议及艺人经纪合同,此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有关2021年10月、11月劳务报酬之诉请,虽然被告提供了处罚决定书,然该决定书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且全额扣发原告的劳务报酬也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上述期间的劳务报酬被告已进行了纳税申报,被告应某原告的收入纳税明细支付原告上述两个月的税后劳务报酬。被告若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另案主张。就原告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之诉请,因缺乏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何盈龙与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CFHD】经纪项目合作协议于2022年12月19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盈龙劳务报酬12,022.15元(税后);

三、驳回原告何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33元,由原告何盈龙负担82.05元,被告上海盖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负担9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馥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