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行动总队南京指挥部布告
作者:周镐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8月17日
原载1945年8月17日南京《复兴日报》

我中,英,美,苏四国政府,业已接受日本政府之请求,准其无条件停战,抗战大业,于以完成,世界和平,从斯奠定是皆我 蒋委员长八年以来,坚苦卓绝之领导,前方将士之用命,后方民众之协力所致,现值嬗递之时,凡我同胞应守秩序,匪类乘机扰乱,亟须严防,尤其沦陷区域,更当静候政府整理,本指挥奉 命绥靖地方维持现状,除各地部队, 蒋委员长已有命令广播,应恪守并听候命令外,兹经临时规定各项如左:

一日本军民,应静候政府处置,无论何人,对之不得任意侮辱,伤害,纵然有非法活动时亦应亟向本部报告,听候核办,不得擅自处置。

二各地原有宪警机关,及各地负责官员,应各就所在地,保护地方,维持秩序。

三原有各机关,各级公务人员,应照常办公,不得擅离职守,并切实保管档案,及公有款产物件,听候接受。

四凡服务公用事业者,无论中外人员,概须一体尽力,维护原状,如有擅离,即作破坏地方秩序论。

五各民团及私人藏有武器者,限于五日内,由负责人携同原有证明文件,至本部登记(新街口原中央储备银行)。

六商会工会应领导工商人等,保持常态,不得借词停止交易工作,尤不得高抬市价。

七银钱两业,应各照常营业,调剂市场金融,惟各伪机关及各公务员之存款不得支付,听候查明办理。

八中储券暂仍准予流通,听候政府调整。

九粮食及主要物品,绝对禁止囤积居奇。

十如有造谣生事,图扰乱地方市面,及有不法行为妨害秩序者,准由民众呈报本部经查属实,严惩不贷,但不得挟嫌诬栽。

右列各项如有故意干违者,本部为维持治安计,当按军法惩究,合亟布告周知,务各恪遵,切切此布。

布告原件

京沪行动总队南京指挥部布告
我中,英,美,苏四国政府,业已接受日本政府之请求,准其无条件停战,抗战大业,于以完成,世界和平,从斯奠定是皆我 蒋委员长八年以来,坚苦卓绝之领导,前方将
士之用命,后方民众之协力所致,现值嬗递之时,凡我同胞应守秩序,匪类乘机扰乱,亟须严防,尤其沦陷区域,更当静候政府整理,本指挥奉 命绥靖地方维持现状,除各
地部队, 蒋委员长已有命令广播,应恪守并听候命令外,兹经临时规定各项如左:
一日本军民,应静候政府处置,无论何人,对之不得任意侮辱,伤害,纵然有非法活动时亦应亟向本部报告,听候核办,不得擅自处置。
二各地原有宪警机关,及各地负责官员,应各就所在地,保护地方,维持秩序。
三原有各机关,各级公务人员,应照常办公,不得擅离职守,并切实保管档案,及公有款产物件,听候接受。
四凡服务公用事业者,无论中外人员,概须一体尽力,维护原状,如有擅离,即作破坏地方秩序论。
五各民团及私人藏有武器者,限于五日内,由负责人携同原有证明文件,至本部登记(新街口原中央储备银行)。
六商会工会应领导工商人等,保持常态,不得借词停止交易工作,尤不得高抬市价。
七银钱两业,应各照常营业,调剂市场金融,惟各伪机关及各公务员之存款不得支付,听候查明办理。
八中储券暂仍准予流通,听候政府调整。
九粮食及主要物品,绝对禁止囤积居奇。
十如有造谣生事,图扰乱地方市面,及有不法行为妨害秩序者,准由民众呈报本部经查属实,严惩不贷,但不得挟嫌诬栽。
右列各项如有故意干违者,本部为维持治安计,当按军法惩究,合亟布告周知,务各恪遵,切切此布。
中华民国卅四年八月十七日 指挥周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