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基于发展两国间贸易的共同愿望,并为了进一步增进中、印两国政府和人民业已存在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愿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以扩展两国间的贸易,对旨在促进此种贸易的一切建议,愿予最充分的考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一切商业交易须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进出口和外汇管制条例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两国当时有效之法令给予“甲”“乙”两附表中所列之商品以进出口的便利。

第四条 对于缔约双方给予附表“甲”“乙”中所未列入之商品贸易的便利,本协定并无限制之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和印度共和国间的贸易将按照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要求时,按照当时有效的条例,给予那些在印度不能获得的商品以进入加尔各答港口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此项便利限于中国产制之商品。

第七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之间的一切贸易和非贸易付款得视双方之便利,以印度卢比或英镑支付。为了便利此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印度指定经营外汇的一个或多个商业银行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称为“甲号账户”;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得在印度储备银行开立账户,称为“乙号账户”。两国间之一切支付通过“甲号账户”办理。“乙号账户”仅供必要时补充“甲号账户”头寸之用。由印度方面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款项记入“甲号账户”贷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付给印度方面的款项记入“甲号账户”的借方。“甲号账户”得于必要时按下列方式之一补充头寸:

甲、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另一商业银行所开立的“甲号账户”内拨款,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印度储备银行所开立的“乙号账户”内拨款。

乙、以英镑售予有关银行。
“乙号账户”头寸的补充可以英镑售予印度储备银行或从“甲号账户”内拨款。

(二)本协定第七条包括下列支付范围:

甲、本协定下的进出口商品之价款;

乙、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如保险费、运费(如由中印两国船只装运)、港务费、堆栈费、转运费及船舶的燃料等费用;

丙、影片租金、文艺演出及展览会等费用和收益;

丁、商务、文化、社会及官方性质的代表团旅行所需之费用;

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商务代理处之费用,及印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商务代理处之费用。

己、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印度储备银行同意之其他非贸易付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甲号账户”或“乙号账户”之任何数量的贷方馀额得在任何时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要求,按印度外汇银行公会规定之当时一般银行之英镑卖出价格随时兑成英镑。上述贷方馀额亦得于本协定失效时兑成英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两国边境贸易之支付仍按习惯办理。

第八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定时所发生的问题,由缔约双方互相磋商解决。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协定得于期满前三个月开始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或修订。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订于新德里,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书就,中、印、英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原(签字)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艾扬格(签字)


附表甲:中国出口的商品货单

一、谷物类:

1 大米2 大米以外的粮食3 绿豆4 青豆和黑豆

二、机械类:

1 刨床2 钻床3 其他工作母机4 冲床5 蒸气机6 收获机7 压路机8 电气水泵9 空气压缩机10 混凝土调和机11 碎石机12 印刷机13 成型机14 变压器15 抽水机16 电动机17 播种机18 插齿机19 棉纺机20 蔴纺机21 电话交换机22 皮线23 鼓风机24 蒸汽发电设备25 直流及交流电焊机26 医疗器械

三、矿产类:

1 生锑及纯锑2 石膏3 石墨4 氟石(萤石)5 硫磺6 石磺7 雄黄8 硼砂9 精萘10 粘土11 信石(氧化砷)

四、丝绸类:

1 黄白厂丝2 绢丝3 柞蚕丝(野蚕丝)4 双宫丝(同宫丝)5 厂绸6 绢绸7 柞蚕绸

 畜产类:

1 羊毛2 皮张3 鸭毛、鹅毛4 毛线5 白腊6 蜂蜜

 纸张文具类:

1 印报纸2 道林纸3 包装纸4 腊纸5 吸墨纸6 自来水笔7 铅笔8 墨水9 油墨10 号码机

 化工原料类:

1 二硝基氯化苯2 磷酸三钠3 石炭酸(苯、酚)4 炭酸钾5 氯化苯6 六六六杀虫剂7 漂白粉

 油脂类:

1 桐油2 桂油3 薄荷油。

 其他类:

1 樟脑2 桂皮3 麝香4 五棓子5 茴香(八角)6 薄荷脑7 杏仁8 莨姜9 松香10 药材11 发网12 日光管13 油漆14 自行车15 运动器具16 瓷器17 玻璃及其器皿18 印刷品及书籍19 罐头食品20 手电筒21 热水瓶22 钮扣23 漆器24 爆竹25 袜针26 缝针27 鱼及海产品28 干果29 蔬菜30 蒜头31 粉丝32 中国电影


附表乙:印度出口的商品货单

第一部分:适用于中国全境(包括中国西藏地方)的印度出口商品货单

一、食品及烟叶类:

1 粮食:大米及豆类2 香料(包括辣椒、胡椒)3 未制烟叶。

二、原料及未制成品类:

1 矿产:铬砂、蓝晶石、锰砂、锡、锌2 植物油:花生油3 精油:柠檬草油、檀香油4 纺织纤维:原棉、羊毛5 木材:檀香木6 皮张:生熟羊皮和硝皮7 其他:柯子及柯子精、石腊、人造虫胶

三、制成品类:

1 化学原料:化学品、成药、药材:重铬酸盐、氯化钙、铬酸、甘油、氯化镁、硫酸镁、萘、溴化钾、硝酸钾、溴化钠、硫化钠、亚硫酸钠、成药、药材、药草、加工染料、鱼肝油2 仪器器材及应用物:验温器、电灯、电气绝缘材料、电疗器材、数学仪器、外科用具、爱克斯光设备、电话机、电扇3 机械:滚珠轴承和滚柱轴承、发电机、电动机、纺织机(包括纱锭、绽架、梳棉机、织机及压光机)、锅炉4 工作母机:中心车床、钻床、牛头刨床、沟槽床、刨床、锯床、机械压力机、车床卡盘、钻头夹盘、车床零件、钳、钻筒、木刨、圆小轴钳、乙炔发生器、圆缝合机、电动剪割机、剪割机、活顶针、手动或足动压力机、铣床5 金属制品:铝黄铜紫铜器皿、钢铁制品(不包括盛器)、非铁金属制品6 纺织品:棉布及棉制品、棉纱、亚蔴制品、麻绳、蔴制品7 车辆:自行车、汽车

四、杂项:

1 印度电影片2 轻机械品:离心抽水机、唧筒、风灯、缝纫机3 塑胶制品4 虫胶5 云母6 石棉水泥片7 水泥8 水泥管9 建筑用铁器10 轮胎11 机器传动皮带12 纸张13 沥青混合物14 农业器具15 消毒剂

第二部分:适用于中国西藏地方的其他出口商品货单

一、食品及烟叶类:

1 糖果2 食用油3 水果蔬菜罐头4 香烟。

二、原料及未制成品类

1 植物油:蓖蔴油、卡迪籽油、亚蔴籽油、芥籽油、尼格籽油、菜籽油2 纺织品:衣服3 其他:除阿拉伯胶以外的植物胶

三、制成品类

1 各种仪器用具:蓄电池、电线电缆、科学仪器、传电线路设备、无线电器材2 机械:管制传动齿轮3 五金制成品:螺钉及螺帽、搪瓷器、木螺丝4 纸张文具:纸张及文具5 车辆:卡车、大车、轮轴

四、其他:

1 腊烛2 钟3 珊瑚制品4 火柴5 肥皂及肥皂粉6 化妆品7 猪油8 猪肉9 糖10 雨衣11 胶鞋12 钢筋13 铁丝14 铁丝网15 钢板16 压路机17 汽油、煤油、柴油、机油18 镀锌铁皮19 皮革及皮革制品20 安全剃刀片21 饼干22 车胎以外的其他橡胶制成品23 玻璃片及玻璃器24 运动器具25 硬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的照会

孔先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在缔结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同意以换文方式阐明两国政府关于第六条的意图及实施的手续。

(二)两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与发展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间的习惯贸易。

(三)印度共和国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获得的商品,因此愿意给予该项商品以从加尔各答结关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该商品须系中国产制者。

(四)双方同意前列各节所述商品之结关和运输事宜,可采用下列一般手续:

甲、为便利结关和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预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拟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据印度能否供应该项商品确定是否给予结关和运输的便利。至于此项商品之交通运输的具体事宜,将由新德里中国大使馆和印度政府商讨解决之。

乙、已同意给予结关之商品,在进口时应向加尔各答港口海关申报进口。

丙、在根据印度海关条例并缴纳海关当局所需的保证金后,该商品即可结关签封以便经过所同意的路线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丁、该商品在最后出境经陆地关卡官员检验海关签封无损,即可结关出口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戊、陆地关卡官员于检验签封无损后,应即给予该商品结关出境并发给证件。

己、加尔各答港口海关当局于收到此项证件后,即将该保证金退还,惟须减除双方所同意的杂费。

此件及阁下覆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赴印度贸易代表团团长

孔原先生阁下

艾扬格(签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孔原的覆照

艾扬格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会内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在缔结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同意以换文方式阐明两国政府关于第六条的意图及实施的手续。

(二)两国政府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与发展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间的习惯贸易。

(三)印度共和国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需要某些在印度不能获得的商品,因此愿意给予该项商品以从加尔各答结关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惟该商品须系中国产制者。

(四)双方同意前列各节所述商品之结关和运输事宜,可采用下列一般手续:

甲、为便利结关和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预先通知印度政府其所拟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之商品,以便根据印度能否供应该项商品确定是否给予结关和运输的便利。至于此项商品之交通运输的具体事宜,将由新德里中国大使馆和印度政府商讨解决之。

乙、已同意给予结关之商品,在进口时应向加尔各答港口海关申报进口。

丙、在根据印度海关条例并缴纳海关当局所需的保证金后,该商品即可结关签封以便经过所同意的路线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丁、该商品在最后出境经陆地关卡官员检验海关签封无损,即可结关出口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

戊、陆地关卡官员于检验签封无损后,应即给予该商品结关出境并发给证件。

己、加尔各答港口海关当局于收到此项证件后,即将该保证金退还,惟须减除双方所同意的杂费。

此件及阁下覆文两国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你的照会,你的照会及本覆照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艾扬格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原(签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艾扬格的照会

孔先生:

在谈判中印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关检查、验货、航运、保险和商人来往等问题应予以实际的考虑和解决,以便更好的达到本协定之目的,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之贸易关系。两国代表团同意对上述这些此较具体而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留待日后讨论。希望在将来的商讨中,两国政府能获致具体的解决办法,以鼓励并促进两国间贸易的顺利进行。

目前两国间的贸易可即在双方进出口商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此件及阁下覆文两个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赴印度贸易代表团团长

孔原先生阁下

艾扬格(签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孔原的覆照

艾扬格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照会内开:

“在谈判中印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关检查、验货、航运、保险和商人来往等问题应予以实际的考虑和解决,以便更好的达到本协定之目的,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之贸易关系。两国代表团同意对上述这些此较具体而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留待日后讨论。希望在将来的商讨中,两国政府能获致具体的解决办法,以鼓励并促进两国间贸易的顺利进行。

目前两国间的贸易可即在双方进出口商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此件及阁下覆文两个政府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等由;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你的照会,你的照会及本覆照将视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此照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艾扬格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原(签字)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于新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