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部组织问题案 中华文库
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部组织问题案
民国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应设下列各机关:一、秘书处,二、组织部,三、宣传部,四、工人部,五、农民部;六、青年部,七、妇女部,八、调查部,九、军事部。说明:
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应设一秘书处及八部。上海、北京、汉口三处执行部不设军事部,关于军人军事事项,应由调查部秘密处理之。其馀四川、哈尔滨两地,应分设各部,中央执行委员到该地体察情形后,报告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