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王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日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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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24民初128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75124837Y。

住所地:扶风县新区汽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住扶风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水平,男,生于1964年8月22日,汉族,住扶风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扶风县支行)诉被告王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斌、被告王水平到庭参了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扶风县支行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水平归还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979.48元(截止2024年5月25日),暂合计为20179.48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2、被告承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0日原告和被告王水平签订“线上信用户贷款”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向王水平授信额度人民币6万元,额度借款合同编号6199838Q222112720403,额度支用期截止到2025年11月10日,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年利率7.8%、借款用途猪的饲养,放款账户户名:王水平,账号:6221××××××××。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支用2万元,期限12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截止2024年5月25日,王水平尚欠原告本金19200元,利息979.48元。被告王水平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仍未按期限还款付息,显属严重违约。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人脸信息采集授权书及头像;

3、线上信用户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

4、线上信用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5、线上信用户贷款支用协议;

6、放款清单,利息清单;

7、拖欠本息截屏;

8、催收影响资料。

被告王水平辩称,向原告借款是属实的,这笔款项还没有归还。没有归还的原因是家庭出现了一些变故无法还钱,希望能延期归还,被告把之前拖欠的利息先偿还完毕,每月按时给原告清偿利息,本金在两年之内还清。

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0日被告王水平与原告邮政扶风县支行签订线上信用户额度借款合同,授信总额度人民币6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60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36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单笔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合同约定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贷款利率在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减点确定,具体贷款利率以电子银行最终展示为准。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

此后,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线上信用户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额度借款合同编号6199838Q222112720403。2022年11月15日被告支用20000元,借款期限共12个月,即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借款利率:年化利率7.8%;还款方式: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借款用途:猪的养殖;支付方式:自主支付。

被告借款后,2023年11月15日之前尚能按期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本金800元。从2023年11月15日之后被告没有归还过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5月25日,被告王水平尚欠原告本金19200元,利息979.48元。对于拖欠的本息,经原告工作人员催促,被告至今未能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借款归还时限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邮政扶风县支行提交的所有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水平因猪养殖向原告邮政扶风县支行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罚息。2023年11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了本金800元及之前的利息。但2023年11月15日之后既没有清偿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至2024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200元,利息979.48元未向原告清偿。被告王水平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200元,利息979.48元。2024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化利率7.8%,上浮30%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水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刘永彦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田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