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为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4月14日
有效期:1945年4月3日至今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刘师舜与加拿大政府代表麦金坚齐于奥太瓦签订;三十四年四月三日互换批准书;并于三十四年四月三日生效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大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诸自治领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为加拿大国,愿增进中国与加拿大国一般关系中之友好精神,并藉以调整两国关系上之若干事件,为此决定订立本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特派:
  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刘师舜阁下;
  大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诸自治领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为加拿大国特派:
  加拿大国首相枢密院院长外交部部长金麦坚齐阁下;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本约中“公司”一词应解释为分别依照中华民国或加拿大国法律所组成之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合伙暨社团。

第二条

  中国与加拿大国间现行条约或协定凡授权英国或加拿大国官员在中国实行管辖加拿大国人民或加拿大国公司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加拿大国人民及公司在中国,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三条

  加拿大国政府愿在涉及任何加拿大国利益之范围内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交涉并设法使各国政府放弃其在北平、上海、厦门、天津及广州所享特权,并对任何废除此项特权之措置不予反对。

第四条

  (一)本约第二条不得影响加拿大国人民或公司在中国之现有不动产权利。上述现有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但依照法律手续提出证据证明此项权利系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不在此限。同时相互了解此项权利取得时所根据之官厅手续如日后有任何变更之处,该项权利不得因之作废。双方并同意此项权利之行使,应受中华民国关于征收捐税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非经中华民国政府之明白许可,不得将此项权利移转于任何第三国政府或人民 (包括公司) 。双方又同意本条内所指对于现有不动产权利转让权之限制中国官厅当秉公处理。如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提出之转让拒绝同意,而被拒绝转让之人民或公司请求收购时,中华民国政府本公平之精神及为避免使此等利益关系人民或公司损失起见,当以适当之代价收购该项权利。
  (二)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加拿大国人民或公司现在持有关于不动产之证件如欲另行换发适当之新契据时,此项新契据应允分保障该加拿大国人民或公司及其合法之继承人、承受人或受让人之原来权益。
  (三)中国官厅不得向加拿大国人民或公司要求缴纳涉及本约发生效力以前有关土地移转之任何费用。

第五条

  加拿大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加拿大国领土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对于加拿大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予以相同之权利。缔约一方之政府在其领土内尽力给予缔约彼方之人民或公司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予本国人民或公司之待遇。

第六条

  缔约此方之领事官经缔约彼方给予执行职务证书后,得在双方同意之缔约彼方之口岸地区与城市驻扎。缔约双方之领事官在其领事辖区内应有与本国人民或公司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倘其本国人民在其领事区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时,应立即通知该领事官。该领事官于通知主管官厅后得探视此等人民。总之,缔约此方之领事官在缔约彼方之领土内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
  双方并同意缔约此方之人民或公司在缔约彼方之领土内随时有与其本领事官通讯之权。缔约此方之人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者,其与本国领事官之通讯,地方官厅应予转递。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争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此项条约将以近代国际程序与缔约双方近年来与他国政府所缔结之近代条约中所表现之国际公法原则与国际惯例为根据。
  (二)前项广泛条约未经订立以前,倘日后遇有涉及中华民国领土内加拿大国政府或加拿大国人民或公司权利之任何问题发生,而不在本约及所附换文范围内或不在缔约双方间现行而未经本约及所附换文废止或与本约及所附换文不相抵触之条约、专约及协定之范围内者,应由缔约双方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本约及所附换文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由缔约双方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第九条

  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于重庆迅速互换。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发生效力。
  上开全权代表爰于本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本约用中英文各缮两份,中文英文均有同等之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即西历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四日订于奥太瓦。
               刘师舜(签字)
               金麦坚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