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49484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与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于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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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6民初49484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与被告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戴某归还原告汽车原厂配件贷款本金32,780元、支付利息4,013.72元、逾期利息1,663.57元(上述利息暂计算到2023年10月15日),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偿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2日,被告戴某于原告处购买某某公司1经销的斯柯达牌乘用车一辆,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一份,约定被告戴某向原告申请车辆增值贷款授信额度32,780元。据此,被告戴某向原告申请贷款32,780元用于购买贷款车辆的原厂配件产品,还款方式采用每月等额还款法,共36期,还款日期为自2022年9月起的每月17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3.18%。固定方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948个基点(此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2022年7月20日的同档次LPR。另外,原、被告约定,如果借款人没有发生不按时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合同期内借款人按照13.18%的年利率水平支付部分正常贷款利息,其余正常贷款利息部分由第三方承担。如果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不还或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对贷款本息收取逾期息和罚息的,逾期息和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放款,被告戴某汽车原厂配件贷款自2022年9月起还款出现逾期,经原告催讨,仍未还款,依据合同被告戴某构成违约,截止至2023年10月15日,被告戴某尚欠原告汽车原厂配件贷款本金32,780元、利息4,013.72元、逾期利息1,663.57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电子文件》及附件、《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及机构资质证明》《被告人脸识别图像及实名认证日志》《被告欠款情况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及举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签章形式签订《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原告提交签约时被告的人脸识别图像及实名认证日志记载了公安部门对照片比对结果为同一人。2023年10月12日由某某公司2出具数字证书报告,证明本案涉诉《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数字证书信息、时间戳时间及数据电文未被篡改。报告通过管理系统及相关技术对数据电文中的数字证书、时间戳等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数据等进行了即时的跟踪与留存,同时也对上述信息、数据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验证与核对,并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汇集。报告验证核对文件包含《电子合同签约声明》《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文件。被告签署的《电子合同签约声明》载明,借款人已完整审阅贷款合同及其他贷款文件,尤其是合同诉讼管辖、文书送达特别约定等条款已获得贷款人的特别提示,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电子文件》及其他贷款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电子文件》及附件还约定,借款人发生未按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列明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限期偿还或从其在指定银行的扣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依法处理借款人、抵(质)押人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追偿,实现债权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服务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中另约定,“本当事方签名表所列明的当事各方的地址、居住地址、手机号或电子邮箱地址为当事各方接收书面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当事方同意并接受根据所载明的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动,有义务及时到其他当事方重新签订新的地址确认书,该地址为新的约定送达地址。如果发生地址变更的当事方,未及时通知其他当事方地址变更,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书面通知、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通知、诉讼文书等进入该电子邮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签署方已经清楚了解签署本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戴某在签字表中注明的居住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向前述约定地址送达法律诉讼文书。
审理中,原告确认2023年11月27日(即开庭日)为宣布借款到期日,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780元、利息4,496.28元、逾期利息2,034.38元。同时,原告愿意调整逾期利率按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之间通过电子签章签订的《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被告戴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按照《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的约定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被告戴某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愿意调整逾期利率按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计算,于法不悖,应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11月27日汽车原厂配件贷款本金32,780元、利息4,496.28元、逾期利息1,522.96元(按年利率14.8%计算),并应当支付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以及质证等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汽车原厂配件贷款本金32,780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7日的利息4,496.28元及逾期利息1,522.96元;
二、被告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3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汽车原厂配件贷款本金32,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98元,减半收取计384.99元,由被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审判员 | 汤伟清 | |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 ||
| 法官助理 | 何莹婷 | |
| 书记员 | 向莉娟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