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东、张世军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丁东、张世军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0日于安徽省淮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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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603民初3217号
原告:丁东,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张世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丁东与被告张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军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世军付清在2022年农历正月初八到2022年农历六月初九,所欠的工人工资5.66万元;2.判令张世军所欠款项的三年利息及误工等5000元整;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张世军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2年农历正月初八到2022年农历六月初九。在烈山大学城管廊电照项目安装,工日及工资已对帐清楚,张世军打欠条为证,并注明有还款日期,到日前未能兑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丁东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丁东的诉讼请求。
张世军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农历正月初八至2022年农历六月初九期间,张世军雇佣丁东及其姐夫张凤玲在烈山大学城从事地下管廊水电工作,约定每人每日工资300元。经双方对账,截止2023年8月14日,张世军尚欠丁东及张凤玲工资合计5.66万元,张世军向丁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丁东工人工资5.66万元,大学城管廊电,还款日期2023年底还清等内容。之后,张世军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丁东催要未果,遂于2024年4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先行调解未果,遂致本纠纷发生。
以上事实,有丁东提交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丁东与张凤玲受张世军的雇佣从事大学城地下管廊水电工作,并约定每人每日工资3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丁东及张凤玲已按要求提供劳务,张世军应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张世军欠付丁东及张凤玲工资合计5.66万元,并向丁东出具欠条后,未按时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丁东要求张世军支付上述工人工资5.66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底,但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酌定本案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丁东劳务费5.66万元及利息(以5.6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丁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张世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诉讼费、保全费等)。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 唐晓芳 | |
|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 ||
| 书记员 | 吕晴 |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