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七条: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

  • 第一款 无人可因其过去、在当时法律下所不能被惩罚的行为或疏漏,而受惩罚;无人应当为过去所犯的罪行而被施以当时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重刑罚。
  • 第二款 一个获判无罪或被判罪名成立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罪名重复审讯,除非该法庭的无罪或有罪判决被更高级的法庭推翻或下令重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