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财政法案的限制

  • 第一款 若有任何法案或修正案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1]
    • 甲 征收或增加任何税款,或取消、减少及免除任何现有税款;
    • 乙 联邦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或修订与联邦财政义务有关的法律;
    • 丙 统一基金的保管与财务承担,或取消、更改其财务承担;
    • 丁 向统一基金支付款项,或从统一基金支付、发放及提取何非承担范围的款项,或者增加此类支付、发放及提取之金额;
    • 戊 重组或减免联邦债务;
    • 己 向任何州转让税款、费用,或给予补助;
    • 庚 统一基金账户所收款项的接受、保管与发放,联邦账户或州账户的稽查。
即表示该法案与负责财务政策的部长权责相关,且超出了杂费或非实质性质之范围,任何以此为目的的相关法案或修正案,除非由部长提案,否则不得提案或动议,任何制定此类条款的法案皆不得从上议院产生。[2]
  • 第二款 任何法案或修正案不得仅仅因对下列事项作规定而被视为涉及前述事项:
    • 甲 实施及更改罚款或其他金钱上的刑罚,收取任何手续费、执照费或服务费;或者
    • 乙 任何地方政府或机构为地方用途而征收、更改或调节任何税费或税率。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中增加“直接或间接”字句;庚项之后增加“即表示该法案与负责财务政策的部长权责相关,且超出了杂费或非实质性质之范围,任何以此为目的的相关法案或修正案”字句;原文字句“任何制定有关此类事项条款”改为“任何制定此类条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6节,1962年7月15日生效。


  1.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 第六十八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