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上议院主席、副主席、下议院议长及各副议长的薪酬,且上议院主席及下议院议长的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中“副议长”改为“各副议长”。——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0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1. 见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