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最高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2]定制副最高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1. 见1982年王室专款法令(269)。
  2. 见1958年副最高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以及最高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改为“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
  • 第二款
    • 增加字句“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4(1)小节,1965年1月1日生效。
    • 原文字句“副国家元首”及“联邦副国家元首”改为“副最高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