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原文如下:
    •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人可获得入籍证书。
    • 第二款 获得入籍证书之人士从其获得入籍证书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 本条停止生效但对已废除的第二十条之目的继续有效。——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