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