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供应法案

应从统一基金支付但非该基金承担的开支,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所述金额支付的开支外,均应纳入一项法案中,称为“供应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从统一基金发放支付该开支所需的金额,以及为特定用途拨款的金额。[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中第一个“开支”之后的“项目”字句删除。——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9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零二条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