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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暨任 免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得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 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决權。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