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立法院法律系统(条号用汉字,是正式写法) 全国法规资料库(条号用印度阿拉伯数字,非正式写法)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相关作品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