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监察委员会通过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通过的部门规章;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 分类:中国共产党文件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件适用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含国务院、原政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机关各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机关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机关各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等文书,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文书等非规范性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任命、提议、建议,政府声明、政府公报等非法律文书。
  • 分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适用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等政协组织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文件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部门主管社会团体的某些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