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各国人权报告
2003年中国
2004年2月25日
译者:
2004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4年2月25日

    中国部分(含西藏附录、香港和澳门)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为最高权力核心。共产党员担任政府、警方和军方机构的几乎所有最高职务。最高权力属于由24名成员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9名成员组成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国领导人把维护安定和社会秩序作为首要任务,并且致力于永久维持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及其等级结构。中国公民既缺少对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和平表达反对意见的自由,也没有更换国家领导人或改变政府体制的权利。社会主义继续是国家政治的理论基础,但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已经被实用主义所取代,经济权力的下放也增加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共产党的权威主要依赖于政府维持社会安定的能力;激发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由共产党控制人事、媒体和治安机构;以及不断提高中国13亿公民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但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和共产党经常干预司法程序,并对很多引人注目的案件下达裁决指示。

    治安机构由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的司法、检察和刑罚系统组成。文职权力机构一般能保持对治安武装的有效控制。治安政策和治安人员侵犯人权的事件屡见不鲜。

    中国继续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虽然国有产业在关键领域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政府已成立一个委员会,帮助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很多中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并允许民间企业家扩大经济活动范围。城市生活水平提高、企业家享有更大的独立性、国有企业改革(包括政府努力改进并加速出售国有资产以及改善留存的政府垄断产业的管理状况)以及非国有产业的扩展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显著削弱了国家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

    中国在经济方面面临很多挑战,包括国有企业和银行系统的改革、日益严重的失业和就业不足问题、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系统以及日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差异。近几年,大约有1至1.5亿人自愿离开农村去城市寻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他们常常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经济和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和医疗福利。本年度,政府发布条例放松了对这类人口迁移的管制,并扩大了流动人口享受基本社会服务的权利。在工业部门,国有企业继续精简造成了城市失业率上升,人们普遍认为该比率远远超过了官方估计的4%,很多信息来源估计实际数字最高可达20%。沿海地区和内地的收入差距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根据政府报告,2002年城市人均收入为933美元,比前一年增长了12%;农村人均收入为300美元,比前一年增长了5%。官方统计的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下的人口总数与前一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政府估计有3000万人生活在贫困中;而世界银行采纳不同的标准,估算出贫困人口约为1至1.5亿。

    中国政府的人权记录仍然不佳,政府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仍很普遍。虽然司法改革继续进行,但本年度在一些关键的人权领域出现了倒退,包括逮捕在因特网上讨论敏感问题的人士、医疗卫生领域的活动人士、工运人士、辩护律师、新闻工作者、家庭教会成员以及其他希望利用改革所创造的空间的人士。中国公民没有通过和平方式改变政府的权利,很多公开表达不同政见的人士遭到骚扰、拘留或监禁。有关当局迅速镇压他们认为对政府权威或国家稳定构成威胁的宗教、政治或社会团体。

    侵犯人权的事件包括未经司法程序处决、对囚犯施以酷刑和虐待、逼供、任意逮捕和拘留、长时间的单独监禁以及拒绝履行正当法律程序。藏人洛让邓珠(洛桑东珠)于2003年1月被处决,他提出的上诉于此前一天被驳回,而有关方面曾向观察事态发展的外交官员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将复审此案。2003年4月,中国政府正式结束了全国性的"严打"运动。这一运动在新疆地区开展得尤为猛烈,包括速审和当众处决。有一些地区仍在本年度发动了打击具体犯罪行为的短期运动。据报告,在全国性的"严打"运动于4月正式结束后,新疆的维吾尔族分离主义嫌疑者继续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据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 简称AI)报告,中国处决的人数超过任何其他国家。

    中国的司法系统并不独立,不执行法定诉讼程序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政府压力使中国律师很难为刑事被告辩护。许多律师因积极为当事人辩护而遭到拘留。在这一年内,北京辩护律师张建中和上海拆迁户辩护律师郑恩宠均由于为有争议的当事人辩护而被判处多年刑期。对待持不同政见者和宗教人士,当局经常剥夺法律赋予他们的保护。通常,当局把压制政治反对力量和维护公共秩序放在首要地位,而把实施法律准则或保护个人权益放在次要地位。

    在整个年度内,中国政府以颠覆罪和泄漏国家机密罪起诉个人,以此作为骚扰和威吓手段。去年7月,赵常青律师被以颠覆罪判五年监禁,罪状是起草了一封致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6届代表大会的公开信,要求实行民主。至少有其他五位人士因在该公开信上签字也以同样的罪名遭到迫害。2003年10月,郑恩宠律师被判刑三年,罪名为"泄露国家机密",据说原因是他在此之前曾向一个外国人权组织提供有关劳工和拆迁户举行示威活动的情况。同月,家庭教会成员刘凤刚以泄露国家机密罪遭到拘留,据说原因是向海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他在浙江省调查家庭教会遭受破坏的情况。因泄露国家机密罪名遭拘留、起诉或判刑的人士还有政治异议者杨建利和一些网络作家。

    25万多人没有经过司法审查在"劳教"所里服刑。4月,犯人张斌在劳教所被打死,引发了公众关于劳教所的辩论和废止该制度的呼吁。

    因反革命罪(现已废止)服刑的人数估计有500至600人,其中许多人遭到监禁的原因是以非暴力方式表达其政治观点。据可靠来源估计,截止于去年年底,因1989年6月天安门广场示威活动而继续被监禁者仍达2000人之多。

    中国政府在一月份释放了政治活动人士方觉。许多人继续被关在狱中或以某种其他形式遭到羁押,包括:中国民主党共同创始人王友才和秦永敏;互联网活动人士徐伟、杨子立和黄琦;维吾尔族女企业家热比娅·卡德尔;记者姜维平;劳工活动人士姚福信、肖云良和刘京生;天主教的苏志民主教;家庭教会领袖张义南,刘凤刚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维吾尔族历史学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政治异议者杨建利等。

    中国政府以国际反恐怖战争为理由严厉镇压以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分裂主义嫌疑者和独立的穆斯林宗教领袖。在西藏自治区(TAR)和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某些藏族地区,人权状况仍然很差(见西藏附录)。

    政府继续严格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政府控制出版物的创刊和管理,控制广播新闻媒体,有时审查外国电视节目,有时干扰来自国外的无线电广播信号。在本年度,一些刊物因刊登被政府视作不能许可的内容而遭到查封或受到处罚;新闻记者、作家、学者及研究人员遭到当局的骚扰、拘留和逮捕。五月,四川的一名因特网网站主持人黄琦和属于新青年学会的学生因在因特网上发表倡导民主的文章而被判处长期徒刑。其他因参与因特网活动而被拘留或被定罪的人员包括陶海东、罗永忠、杜导斌、颜均、李志、姜力钧。十一月,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刘荻及另外两人因在因特网上发表文章而遭到审前拘留一年后获得保释。政府继续并加强了对因特网以及手机、呼机和短信机之类的无线通信技术的监控,但因特网在中国的使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在本年度,政府封堵了许多网站,加强了对网吧的监管,并对因特网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它们保证对政府视作不能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据非政府组织报导说,年终时有39名新闻记者被监禁,在中国使用因特网的短短时间内,有48人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而被政府监禁。

    在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爆发初期,有关新闻受到严格审查,一些刊物因披露有关SARS的消息而被查封。四月,政府公开承认SARS疫情比此前公布的情况严重。被指控干扰SARS防治工作的人员受到拘留。数百名法轮功修练者因这类指控而被拘留。在一些省份,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扩散的消息继续受到严格控制。六月,数百名警察暴力镇压了河南省熊桥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议活动。本年度,河南卫生官员马世文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拘留,此前他曾向一些网站制作者提供有关河南省艾滋病病毒扩散范围的信息。

    政府严厉限制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并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虽然中国宗教信仰人数在增加,但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做法欠佳。未注册的新教徒成员和天主教教民、维吾尔族穆斯林、藏族佛教徒(尤其是那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的佛教徒,见《西藏附录》)以及民间宗教的成员不断遭到官方的干扰、骚扰乃至压制,在一些情况下此类事件有增无减。被拘留或被判刑的人员包括新教活动人士张义南、徐永海、刘凤刚、张胜其。然而,一些地区的宗教组织指出,它们比过去拥有更多的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政府继续执行监管条例,要求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向政府登记或归属于官方"爱国"宗教组织。在一些地区,宗教礼拜活动被中断,教会主持人和信徒受到骚扰、拘留或殴打。在年终,许多宗教信徒因参加宗教活动仍被囚禁。虽然中国政府与梵蒂冈均声称准备恢复谈判以建立外交关系,但双方关系尚未出现明显的改善。政府继续镇压法轮功精神运动,数千名学员仍被关押在监狱、违反司法程序的劳教所以及精神病院。有报导说,自从法轮功1999年遭到镇压以来,几百名法轮功学员因在拘留期间受到酷刑、虐待和生活条件恶劣而死亡。

    迁移自由继续受到限制。政府拒绝许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官员公署(UNHCR)在中国和北韩接壤的地区开展工作,并将数以千计的北韩人驱逐出境,其中很多人回国后面临迫害。另外也有有关北韩人在中国受到虐待和被扣押的报导。但是,政府继续放宽对个人居住地点进行户籍登记的要求,并取消了某些个人决定──如结婚──必须经过单位批准的规定。

    政府不允许境内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九月,联合国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访问北京。虽然政府向联合国酷刑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宗教宽容特别报告员、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发出"无条件"的访问邀请,但到年底时预期中的访问尚未发生。政府附加的条件导致中国与联合国酷刑特别报告员的谈判中断,亦使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两次推迟访问计划。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实行强制性的限制生育政策,有时导致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卖淫、歧视妇女以及歧视残疾人和少数民族都是继续存在的问题。

    劳工抗议活动──特别是对拖欠工资的抗议──仍继续发生,但规模不如2002年那么大,范围也不那么普遍。五月,领导2002年最大规模劳工抗议活动的姚福信和肖云良被以颠覆罪判处徒刑。工作场所安全仍然是个严重问题,采矿业尤为如此。政府继续拒绝接受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监狱内的强制性劳动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人口贩运也继续是一个严重问题。

    然而,重大法律改革措施在2003年继续进行。六月,政府废除了民工"收容遣送"的行政拘留制度。改革措施还包括扩大法律援助和限制非法延期拘留。十月,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如果能在2004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批准,将有始以来第一次在宪法中加入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年底时,关于如何实施这些改革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会产生何种效果仍不明确。


    对人权的尊重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存权

    本年度发生了出于政治动机杀人的事件和其他任意、非法杀人的事件。官方媒体报导了不经司法程序处决的案件,但是没有这方面的全国性统计数字。警察对在押刑事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事件仍有发生。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被殴打致死的事件也有发生,并引发了公众的改革呼声[参见第一节(3)和(4)]。

    自1999年法轮功开始遭到镇压以来,据报有数百名法轮功成员在关押期间因遭受酷刑、虐待和得不到医疗照顾而死亡。例如,据法轮功团体称,从六月到八月有50多名在押人员死亡,其中很多人在拘留所被酷刑折磨致死。

    死刑案件的审理有时缺乏正当程序或有效上诉,近乎于不经司法程序处决。据非政府组织报告,本年度有1000多人被处决,其中包括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被处决的几十人。据大赦国际说,中国处决的人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在2002年,据报政府官员在全国范围的"严打"刑事犯罪运动中,经即决审判处决了4000多人。以此类方式处决的实际人数很可能远远高于已知案件的数目。中国政府视被处决的人数为国家机密,但声称本年度被处决的人数有所减少。据一些外国学者估计,每年有多达10000到20000人被处决。

    失踪

    在一些地区,警方以没有亲属的异议人士为打击目标,将他们拘留或关进精神病院。由于没有亲属可以通知,这类事件实际上构成了失踪事件。

    中国政府采用了单独关押的手段。例如,中国政府于2002年12月承认王炳章和其他两名于2002年6月26日在越南失踪的人士受到关押。在遭到数月的单独监禁后,张琦和岳武被释放,但王炳章于一月被判犯有间谍罪和恐怖活动罪,并被处以无期徒刑。他提出的上诉于二月被驳回。七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认为王炳章的失踪、被捕和被囚违反了有关国际标准,并于九月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此案。王炳章不愿被强迫参加政治学习班,并在狱中绝食以示抗议。有关法院到年底尚未复审此案。

    到年底,中国政府仍未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说明在1989年镇压天安门示威过程中的全部失踪者或被关押者的下落。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法律禁止施酷刑,但警方和其他治安部门对一些在押者和囚犯施以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监狱法》禁止监狱看守刑讯逼供、侮辱囚犯人格、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囚犯。中国高层官员虽承认酷刑和强行逼供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但尚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这些做法。据曾被关押的人士提供的可靠报告,官员采用的虐待手段包括电击、长期单独监禁、单独关押、殴打、加镣铐等等。

    到年底,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U.N.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在2000年5月的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尚未得到全面落实。这些建议包括把对酷刑的释义纳入国内法、取缔一切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动教养)、及时调查所有酷刑指控以及为警察开设有关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课程。

    在这一年中,警察对刑事嫌疑人刑讯逼供的问题仍然存在。重庆市的曾凌云(音译)2002年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案仍未结案。2002年7月26日,公安人员以偷窃指控逮捕了曾凌云。7月28日,曾凌云的家属收到他已死亡的通知。地方官员最初告诉曾凌云的家属他中了警察的枪弹,但曾的家属在验尸时发现尸体上遍布伤痕,还有一处枪伤。

    自法轮功于1999年开始遭到镇压以来,据报有数百名法轮功成员在被关押期间因酷刑、虐待和得不到适当照顾而死亡[参见第二节(3)]。

    中国政府在本年度为解决酷刑问题做出了一些努力。一些省政府颁布的条例规定,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的法官和警察将被开除。中国政府宣布,在某些行政案件(包括类似于某些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以及破坏社会秩序这类可受到行政拘留惩处的行为)的审理中,刑讯逼供取证无效。在一些案例中,用酷刑折磨嫌疑人的警官受到开除处份或刑事起诉。例如,辽宁省丹东市两名警察因在2001年把两名嫌疑人折磨致死而于十二月被分别判处一年和两年有期徒刑。

    在这一年中,据报有些人──特别是法轮功成员──因表达他们的政治或宗教信仰而被关进精神病院[参见第一节(4)]。

    总体而言,政治犯和一般刑事犯的服刑设施条件恶劣,而且经常有辱人格。囚犯和在押人员常常被关押在卫生条件恶劣、拥挤不堪的设施中,他们的食物常常不足而且质量差。很多在押人员依赖亲属提供的补充食品和药品,但据说一些知名异议人士被禁止接受亲属送来的补充食品或药品。据获释的政治犯说,很多省份的例行做法是把政治犯相互隔离,并把他们同普通罪犯关在一起。据出狱的人说,普通罪犯在看守人员的怂恿下殴打政治犯。但一些知名政治犯得到的待遇好于一般情况。

    制定1994年《监狱法》的目的之一是改善在押人员的待遇并加强对他们的合法权利的尊重;但《监狱法》中的很多规定尚未得到有效执行。有些犯人能利用《监狱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就监狱条件提出申诉。政府还建立了一些"模范"监狱,关押在这些监狱中的人得到的待遇比在其他监狱中的要好。中国监狱管理机构既把让犯人劳动作为惩罚手段,又依靠他们的劳动为监狱提供经费[参见第六节(3)]。中国政府于本年度在一些地方设立了试点项目,实行监企分开,把监狱的生产劳动同监狱的改造和惩治功能分开。

    尽管官方保证囚犯在生病时有权立即得到治疗,但为囚犯提供应有、及时的治疗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尽管政治犯的家属以及国际社会一再提出要求,但他们仍然难以得到医治。有健康问题的政治犯包括中国民主党共同创建人秦永敏和王有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罗永忠、民主活动人士华棣和何德普、工运人士肖云良、姚福信、胡石根、刘京生和张善光、藏族尼姑平措尼珠、宗教犯刘凤刚和苏志民主教、异议人士王炳章以及维吾尔族女企业家热比娅·卡德尔。在本年度,据说反腐败人士安均、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同政见的徐伟以及异议人士王炳章曾在狱中绝食。

    劳教所等行政关押设施的状况同监狱的状况不相上下。两起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关押死亡案引发了彻底改变该制度的呼吁。三月,湖北省一名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被警方怀疑为非法民工而遭到逮捕,在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被殴打致死。孙志刚没有广州市暂住证,据报导,警察因为他有外地口音而将他收容。在收容救治站,其他被收容人员将他殴打致死,据说救治站的一些护工了解并唆使该殴打行为。此后,有18人受到刑事指控。收容人员救治站的一名护工被处决,几名被控殴打孙志刚的收容人员被判处长期监禁或死刑缓期执行。涉案的警方人员大都受到行政处罚。孙志刚被殴打致死案在公众中间引发了空前强烈的呼声,要求废止对非法流动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的收容遣送制度,法律学者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提交了有关建议。6月22日,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并要求把行政拘留所变成人道救助站,救助流动人员、流浪者和无家可归者。到本年度末,这些改革措施的影响尚不明朗。

    四月,犯人张斌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被酷刑殴打致死,据报导他因盗窃罪被判处了18个月劳教。根据有关报导,九名劳教人员和该教养院大组长连续30天对张斌进行殴打,剥光他的衣服,用塑料管子和锤子残害他,把辣椒和盐抹在他的伤口上,并用凉水浇他。当张斌于4月16日死在去往医院的救护车上后,该院两名管教人员受到玩忽职守罪的刑事指控。十二月,被控参与殴打事件的几名劳教人员被判处长期监禁,带头殴打张斌的人被判处死刑。张斌命案引发了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吁,六名广东省籍的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改革提案,但到年底仍未进行这种改革。

    孙志刚和张斌在被关押期间遇害的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的官员承认这类殴打致死案并非偶然。据报在一些关押设施发生过性虐待、体罚和逼供事件。监狱中和劳教所中普遍存在强迫劳动的现象。据可靠报告,在四川省的新华劳教所,劳教人员每天被强迫劳动长达16小时,从事打石或制砖工作。

    中国政府通常不允许对监狱或劳教所进行独立监督,国际人权组织仍无法同囚犯接触。虽然中国政府同意邀请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U.N. Special Rapporteur for Torture)访华,但这次访问迟迟未能成行,原因之一是中国拒绝让这位报告员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察看监狱设施[参见第四节]。中国政府同国际红十字会为达成察看监狱状况的协议进行了谈判,但截至年底中方没有宣布任何进展。不过,双方讨论了国际红十字会在北京开设办事处的问题。本年度为恢复根据《美中监狱劳工问题谅解备忘录》(U.S.-China Prison Labor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展开的合作而继续举行半个月一次的工作会议[参见第六节(3)]。美国官员前往中国商讨监狱劳工问题的计划因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的爆发而推迟。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任意逮捕和关押仍是严重问题。法律允许当局在某些情况下不出示逮捕令或提出指控就执行拘押,可以不经庭审而以行政审判将人关进劳教所或其他类似设施,最长可达三年。由于政府严格控制信息,外界无法确知有多少人新遭任意逮捕拘押或继续受到任意逮捕拘押。官方统计说共有23万人被关押在劳教所中,而非政府组织称本年度有31万多人被关押在劳教所中。据官方新闻社2001年发表的一篇报导,自1957年以来,300个劳教所关押的犯人总共有350万人以上。此外,在收容遣送制度于六月因孙志刚殴打致死案被废止以前[参见第一节(3)],据估计每年约有200万人受到这种形式的行政关押。政府还把一些法轮功成员、工运人士以及其他人士关进精神病院。大约有500到600人继续因废止不久的反革命罪而服刑。其中很多人是因为以非暴力方式表达政治观点而被监禁的[参见第一节(5)]。

    公安部主管全国的执法工作,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专门治安机构分管有关工作。最近为加强历来薄弱的执法机构的规章和管理做出了努力,但司法监督有限,而且缺乏制衡手段。中国很多警察和执法人员仍未得到良好的培训并缺乏基本的调查技巧。地方性的腐败问题普遍存在。据报警方官员对受害者采取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随意拘押人,任意向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收费,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残害受害者和犯罪者。据国家媒体报导,政府在本年度开除了44700名从事腐败活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公安人员。

    治安官员超期、违法羁押的行为仍是一个严重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从1998年到2002年,有308,182人遭关押的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时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次全体会议上,政府承认超期羁押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在各地的严重程度不同。

    遭受违法超期羁押的持不同政见者特别多。异议人士杨建利在8月4日出庭受审前,已被关押了一年多而没有受到任何指控。到年底他仍在狱中,既没有被定罪也没有人说明他受到超期羁押的法律理由。六月,联合国任意拘禁问题工作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认为中国在庭审前关押杨建利的行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由于公众关注违法超期羁押问题,政府就此采取了措施,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刘荻在审前拘留一年后获得保释,民主活动人士姜力钧在审前拘留一年后被定罪,张建中律师在庭审前后被关押19个月以上,随后也被定罪。

    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起了解决审判前后超期羁押问题的行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也指示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清理积案并上报违法超期羁押案件的数目。公安部声明,造成违法超期羁押的公安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年度有一些公安人员因受到这类指控而被审判和监禁。到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国各级法院已清理了所有公安部门和法院的违法超期羁押案。据国家媒体报导,各级法院审结的违法超期羁押案件为4100件,7658名在押人员获释;只有91件案件尚未结案,需进一步查证。

    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警方有权在释放或正式逮捕之前单独决定执行拘押,拘押期最长可达37天。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法律允许警察和检察人员在开庭前对案情进行"进一步调查"期间将嫌疑人关押数月。《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扣押者的家属或工作单位。但实际上,不及时通知仍是一个严重问题,特别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中。根据一个通用的例外规定,如果通知将妨碍案件调查,有关官员则无须发出通知。在一些案例中,警方对待那些没有直系亲属的人的方式更加恶劣。警察继续关押人员,不让他们同家人或律师见面,而且审判仍然秘密进行。被关押的刑事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和直系亲属有权申请保释,但实际上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很少。

    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劳教体制,在该体制下,由公安和地方当局组成的非司法性的劳教委员会可将人关入类似于监狱的设施,最长可达三年。这些委员会还有权把犯人的刑期再延长一年。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享有对劳教判决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上诉要求减刑或缓期执行,但上诉通常不会成功。其他很多人也受到类似的行政关押,这被称为"收容教育"(对卖淫和嫖娼者而言)和"收容教养"(对少年犯而言)。根据这些条款,有些人可以受到长期关押,特别是那些交不出罚金或有关费用的人。

    据国外研究人员说,中国有20所直接由公安部管理的"安康院"(关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一些异议人士和其他一些成为打击对象的人同精神病人一起被关在这些设施中。有关将人送进"安康院"的规定不明确。根据可靠报告,在本年度有一些持不同政见者、工会人士、"地下"教徒、多次要求政府平反冤情的人、被取缔的中国民主党成员和数百名法轮功成员被关在这种设施中。其中包括被关在上海公安局管理的安康院中的王妙根、王潺浩(音译)、潘志铭(音译)和李达。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2002年有30多人被强行送进哈尔滨精神病院,因为他们要求有关当局平反他们个人的种种冤情。本年度一些地区颁布了管制警察侵权行为的新规定,要求对精神病的鉴定一律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这些规定就算能产生实际影响,具体为何种影响尚不清楚。有人曾因中国利用精神病院关押政治犯而向世界精神病学会(WPA)建议把中国驱逐出该组织,该动议在本年度仍在审议之中。

    当局在这一年以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和普通刑事犯罪等罪名逮捕持不同政见者和社会活动人士。例如,在上海维护拆迁户权益的郑恩宠于6月6日被捕,他在此前代理了数百名因一项城市改建规划而被迫搬迁的市民。河南卫生部门官员马士文据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名被关押,据称他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数千名村民在卖血过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警方有时骚扰并拘押异议人士的亲属[参见第二节(1)]。这一年还有新闻记者被拘押或遭受恐吓,原因常常是报导政府或地方当局不同意报导的问题[参见第二节(1)]。数十名中国公民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或在网上聊天室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而在本年度被关押[参见第二节(1)]。对官员的腐败或渎职行为提出批评的人也常常受到威胁、关押或监禁。十二月,四川省地方官员李志在网上发表文章揭露官员的腐败行为后,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八年徒刑。2002年1月,姜维平因发表一系列文章揭露官员的腐败行为而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八年徒刑。

    地方当局利用政府反邪教的运动拘留和逮捕了大批宗教信徒和信仰团体的成员[参见第二节(3)]。

    于1998年开始的对反对党中国民主党的镇压在这一年继续进行。镇压运动导致数十名中国民主党领导人、活动人士和成员被逮捕、拘留或监禁。自1998年12月以来,至少有38位中国民主党的核心领导人因被控犯有颠覆罪而受到严厉惩罚。徐文立、王有才和秦永敏于1998年分别被判处13年、12年和11年徒刑。2002年12月,徐文立获准到美国保外就医,但王有才和秦永敏仍在狱中服刑。三月,上海的中国民主党领导人韩立法据说以"招妓"罪名被拘留,这种指控过去曾被用来损害异议人士的信誉。韩立法被判处三年劳教。在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有关当局逮捕了在一封公开信上签名的17个省份的192名活动人士中的一部份人,他们在公开信中呼吁进行政治改革并重新评价官方对1989年天安门屠杀事件的结论。本年度由于在公开信上签名而受到颠覆罪指控并被关押或判刑的人包括赵常青律师、何德普、桑建成、欧阳懿、戴学忠和姜力均。

    全国"严打"刑事犯罪运动于2001年4月开始,持续进行到本年度前几个月,并于四月正式结束。"严打"运动的特点是举行大规模的审判大会,让被判刑的囚犯在主要城市中游街示众,随后当众处决。这一运动在新疆地区开展得尤为猛烈。据报告,在"严打"运动于四月正式结束后,新疆的维吾尔族分离主义嫌疑者继续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据官方报导,在为期两年的"严打"期间,仅北京就有12976人被判处死刑或两年以上徒刑。有关官员在夏天宣布了各地区"严打"工作的成绩,但没有全国性的统计数字。北京一家博物馆举办了"严打"成果展,但禁止外交官员参观展览。有一些地区在本年度发动了打击具体犯罪行为的短期运动。

    新疆"严打"运动的重点是"三害",即极端主义、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它们被视为新疆社会安定所面临的主要威胁。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经常把参与"民族分离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和恐怖主义暴力活动"的人相提并论,因此往往难以辨明具体的搜查、拘留或司法惩处针对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争取实现政治目标的人,还是那些使用暴力的人。很多观察人士怀疑中国政府以反恐怖战争为理由严厉镇压以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分裂主义嫌疑者和独立的穆斯林宗教领袖[参见第五节]。

    中国法律既没有规定公民归国的权利,也没有涉及放逐问题。政府继续拒绝很多被视为异议人士、法轮功活动人士或麻烦制造者的公民再次入境。尽管政府允许一些生活在国外的异议人士回国,但获准保外就医及获准离开中国的异议人士实际上已遭到放逐。

    政府不允许一些曾被关押在劳教所的人返乡,这一做法构成了一种国内流放。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宪法》规定,各级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实际情况是,司法部门受到政府和共产党的政策指导,党和政府领导人利用种种手段指示各级法庭如何裁定和判决,特别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对司法体制进行干预并就法庭裁决发号施令。审案法官根据各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示对个案做出裁决。此外,由警方、治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代表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有权审查法院工作并对其施加影响;该委员会还更改了对一些案件的裁决。人大也有权更改法院裁决,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腐败和利害冲突也影响着司法裁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任命同级司法机构中的法官,法院的经费和法官的工资都由这些政府机构拨款,从而可能导致地方领导对由他们任命的、从他们那里领取工资的法官施加不正当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机构,下面依次是高级、中级和初级人民法院。这些法院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对警方和治安官员做出的劳教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此外还有处理军事、海事和铁路运输案件的专门法庭。

    像在其他领域一样,腐败和低效率也是司法体制中的严重问题[参见第三节]。防止腐败的措施含糊不清,而且执行不力。

    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纠正司法体制上的薄弱环节,以求更透明、更经得起公众的监督。据国家媒体报导,从2002年1月到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在全国共立案查处司法官员犯罪案件7402件(8442人)。其中涉嫌渎职和侵权的案件占80%,涉嫌贪污贿赂的占20%。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条例,要求所有审判都要公开进行,只有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外。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为例外情况的法律使敏感政治案件的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不对公众公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对家庭成员公开。根据这项条例,"持有有效证件的外国人"同公民享有相同的旁听权利。像过去几年一样,外国外交人员和新闻记者曾数次申请旁听庭审,但法院官员随即把这些案件重新定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从而把它们列入不公开审理之列。自1998年以来,一些审判过程得到转播,法庭诉讼也成为一个定期播放的电视节目。为数不多的几个法院还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结果。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院系统将政府的渎职行为诉诸于法律,起诉政府的案件继续增加。据政府统计,行政诉讼案有所增加,2001年立案的行政案件超过了10万件。原告败诉的比例从1992年的35.9%降低到2001年的28.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制定规定,给予诉讼当事人查阅政府档案的权利,以便他们对政府机构提出诉讼。但是任何对异议人士有利的裁决仍然罕见。

    法院官员通过减、缓、免诉讼费继续努力让穷人有能力上诉。自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性条例扩大了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事项的类别,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第一次讯问后就申请法律援助。寻求政府官员赔偿的人获得了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资格。从2000年到2002年,各级法院减免的诉讼费超过了3.87亿美元(相当于32亿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三月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报告,从1998年到2002年共审理了283万件刑事案件,被判刑的罪犯达322万人,比上一个五年分别增加了16%和18%。2001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73万件是刑事案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3%,此外还有10万多件对行政裁决提出的申诉。在这五年期间,约81.9万名刑事被告被判处至少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所有被判刑的刑事被告中约占25%。

    警察和检察人员经常忽视《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合法程序的规定。例如,警察和检察人员对很多犯人施以酷刑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让他们招供,而且通过强行逼供得到的证词常常被用作证据。《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但没有明确禁止把逼供证词作为证据。八月颁布的新的公共安全条例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在某些行政案件中刑讯逼供取证无效。但新条例没有为被告建立确保行政案件中逼供取证无效的相应机制。部份省份颁布了实施细则,根据此类细则,对被告进行逼供的警察可能被开除。但是,没有"正确"认罪态度的被告常常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本年度刑事案的定罪率仍维持在90%左右,一般而言,案件审理几乎是判决会。实际上,往往在案件送交法庭后才给刑事被告指派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律师通常能为其当事人做的事莫过于争取减刑。在很多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审判中,法院的审理程序很少超过几个小时,结束后立即做出有罪判决。虽有上诉程序,但没有有关上诉结果的统计数字。实际上上诉极少能推翻原判。

    缺乏合法程序在死刑案中尤为严重。死刑罪共有65项,其中包括伪造货币、贪污和腐败之类的金融犯罪,还有其他一些侵犯财产罪。所有死刑判决名义上都要经高一级法院复审,但从逮捕到处决常常只有几天甚至更短的时间,而复审的结果也一贯是支持原判。根据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和孕妇免于死刑。藏人洛让邓珠(亦译"洛桑东珠")被控参与四川省的一系列爆炸案,未经合法程序就被定罪,并在上诉被驳回的第二天即被处决;尽管外交官员曾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将复审此案的保证,但此案从未得到复审[参见西藏附录]。中国政府将被处决的人数视为国家机密,但有关官员称本年度处决的人数有所下降,与边远地区相比,北京的下降幅度较大。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开始施行,它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国际标准。例如,它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禁止使用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能防止庭审前后的超期羁押[参见第一节(3)和(4)]。上诉程序未能提供完备的复审途径,对侵犯被告权利的行为也没有有效的纠正措施。此外,法律没有规定保持沉默的权利,没有规定一罪不二审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哪类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条文。允许被告同指控他们的人对质的机制不健全;据一位专家说,只有1%到5%的审判中有证人出庭。因此,大多数刑事"审判"都是由检察官宣读证词,被告人及其律师根本没有机会质证。辩护律师没有权力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零散的证据显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程度不一,而且也很不彻底,特别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

    刑事诉讼法》给予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初被拘留和第一次受到讯问后即委托律师的权利;但警方常常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被告享受委托律师的权利。敏感的政治案中的被告常常发现难以找到律师。在某些敏感案件中,法庭禁止被告及其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交谈。即使是在不具敏感性的审判中,刑事被告的律师也常常见不到他们的当事人或看不到将在审判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根据援引政府内部统计数字的可靠报告,每7个刑事案中只有1个案子的被告有辩护律师。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律师仍依赖官方工作单位安排工作、住房和其他待遇,因此很多人可能不愿为敏感的政治案件中的被告人辩护。据报告,有资格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比例从1997年的3%下降到2001年的1%。

    一些试图积极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继续受到警察和检察人员的严重恐吓和骚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被告律师可能会为其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受到惩处,而检察官和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对什么情况构成伪证罪有很大的决定权。十二月,北京知名辩护律师张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罪名是在重大腐败案中帮助伪造证据。张建中在案件审理初期被剥夺了聘请律师权,他自2002年5月3日以来一直受到羁押。他应于2004年5月获释,因为他在被定罪前已被关押了19个月。中国法律学者认为张建中成为打击目标是因为他对刑事被告的辩护太有力,大约600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张建中无罪。根据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的消息,自1997年以来,有400多名辩护律师因受到类似的指控而被羁押。九月,法律顾问马文林要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对他的原判。1999年,他因代表农民在法律诉讼中要求减少税收而被判处"扰乱社会秩序"罪。马文林在被监禁了四年后,于五月初获释。八月,律师协会就刑事辩护法规举行了一次重要会议,继续要求更好地保护律师权益和他们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作用。

    近几年,司法部起草了规章,将职业表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化。这些规章规定了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鼓励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正式准许律师成立律师事务所,并对惩处律师作出规定。组建自我管理的私人法律事务所的律师越来越多,其人员和预算都不由国家直接决定。全国各地成立了6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其中很多既处理刑事案件也处理民事案件,司法部还设立了全国性的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已颁布规章,对法官或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做出规定,其中包括通过一项考试的要求。但这些规章没有得到统一执行。近几年颁布的规章还要求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必须是法学院毕业生且从事法律工作已满最低年限。但是,仍有很多几乎或根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在职法官和检察官继续任职。

    在这一年中,中外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学专家以及一些法律杂志继续公开敦促进行更快的、更有系统性的法律改革。他们建议进行的改革包括建立更透明的取证制度,废除逼供和一切形式的行政羁押,采取法律上的无罪假定,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改进行政法并采用辩诉交易制度。

    政府官员否认关押任何政治犯,坚称当局关押人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而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法律;但当局继续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关押公民。仍有数以千计的政治犯受到关押,一些被关在监狱中,另一些被关在劳教所中。据人权组织说,本年度因政治罪行而受到关押的公民是1992年以来最多的。政府不允许国际人道组织探视政治犯。

    尽管1997年《刑法》删除了"反革命"罪,但西方非政府组织估计大约有500到600人仍因这项罪行在狱中服刑。另有成百上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判刑。《国家安全法》涵盖了同被废止的反革命罪类似的罪行。因反革命罪遭到关押的有工运人士胡石根和刘京生;作家陈宴彬;内蒙古活动人士哈达;以及异议人士韩春生、梁强、余志坚、张京生和孙雄英。这些囚犯中极少有人能得到减刑或假释。外国政府敦促中国政府复审那些在1997年以前以反革命罪定罪的案件,并敦促释放那些根据已被废止的法律因非暴力行为而被监禁的人。本年度,中国政府同外国官员就进行复审的问题进行了专家级磋商。

    "大赦国际"组织查明有211人因参与1989年天安门事件继续受到关押或被保外就医;而其他非政府组织估计有多达2000人因在天安门事件中的活动仍被关押在狱中。

    中国政府在一月准许持不同政见者方觉提前出狱,并于三月允许西藏尼姑阿旺桑珠离开中国。中国政府还在给其他几位政治犯减刑后将他们释放,其中包括互联网活动人士綦彦臣和工运人士康玉春。但本年度有许多政治犯继续遭到监禁和其他形式的关押,包括中国民主党共同创始人王有才和秦永敏;互联网活动人士徐伟、杨子立和黄琦;维吾尔族女企业家热比娅·卡德尔;记者姜维平;劳工活动人士姚福信、肖云良和刘京生;天主教主教苏志民;家庭教会领袖张义南,刘凤刚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维吾尔族历史学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持不同政见者杨建利等。得到假释和减刑的政治犯的比例通常比普通犯人要低得多。

    刑事惩处可包括在出狱后的一定时间内"剥夺政治权利",即此人在这段时间没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有限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出狱人员有时还发现他们的社会地位、求职能力、旅行自由以及获得居住许可和社会服务的机会受到极大限制。近几年,经济改革和社会变化使非政治犯面临的这些问题有所减轻。但获释的政治犯和他们的家人仍常常受到警察的监督、电话监听、搜查和其他形式的骚扰,一些人难以得到或保住工作和住房。

    有关官员证实了被处决的犯人是移植器官的来源之一,但坚称事先必须得到犯人或犯人家属的同意。中国没有管理器官捐献的全国性法律,但卫生部的指示明确禁止购买和出售人体器官和组织。8月22日,深圳通过了第一部地方性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要求所有器官捐献都必须是自愿的,禁止出售或买卖人体器官,对于违反规定者处以6万美元(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让深圳市红十字会全权决定由谁接受器官移植。但由于该条例所管辖的区域有限,仅适用于深圳特别经济区,因此预计其影响也将有限。没有可靠的数据显示每年有多少器官移植用的是被处决的犯人的器官,但零散的证据、曾做过官员和医生的人的证词以及西方国家接受器官移植后寻求跟踪护理的患者的人数都说明这个数字很大。

    任意干涉隐私、家庭、住所和通信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上当局常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尽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要有搜查令才能够对一个场所进行搜查,但这一规定常常被忽视;公安局和检察院甚至还有权自行发出搜查令。在这一年中,当局监听电话交谈,监督传真、电子邮件、文字短信和互联网通讯。当局还拆阅和审查国内和国际信件。治安机构时常监督并且进入民宅和办公室,检查电脑、电话和传真机。所有大型宾馆都设有相当规模的内部保安,客房有时会被搜查,目的是查找敏感材料。

    在城市地区,很多人依靠政府所属的工作单位满足住房、医疗和其他日常生活需求。不过在控制社会和政治事务方面,原本负责监督人们的活动和态度的工作单位和居委会之重要性越来越低,对大多数公民而言,政府对日常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干涉继续减少。在很多地区,公民仍必须在生育前申请得到政府的许可,而政府继续对生育次数加以限制。本年度,政府修订了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征得各自工作单位的同意。

    继续出现有关警察强行进入民宅的报告。不过,在全国媒体广泛报导陕西某地民警突袭检查一对观看合法成人录像的夫妇的住所后,公安当局声称未被法律禁止的个人私下行为将不再受到警方干涉。出于这个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包括公安部长周永康在内的政府官员在多次公开讲话中强调公安人员必须改进尊重公民人权的工作。于十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大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如果这项修正案在定于2004年3月召开的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中国宪法中将首次出现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

    一些异议人士受到严密监视,他们的电话交谈通常受到监听,电话线路常常被掐断。当局阻止一些异议人士在政治敏感期同外国人见面。北京警方命令一些异议人士在外国高级官员访问期间不得同西方记者或外国外交官见面。当局还没收了从海外寄来帮助异议人士及其家属的钱。

    重要政治事件和外国高级官员来访常常引发搜捕异议人士的事件。例如,在十六大于2002年11月召开前后,有关当局拘捕了数名活动人士,因为他们签署了一封公开信,呼吁进行政治改革及重新审查官方对1989年天安门屠杀事件的结论[参见第一节(4)]。此外,据异议人士说,在三月的人大会议期间、六四天安门镇压事件纪念日前夕和十一国庆节前夕,公安人员加紧了对他们的监视和骚扰。

    当局还骚扰异议人士的家属并监督他们的活动。公安人员密切监视知名异议人士的亲属,特别是在敏感时期。例如,公安人员在政治犯的家属同西方记者和外交人员见面时对他们进行跟踪。异议人士及其家庭成员常常受到不得同外国媒体交谈的警告。警方有时还拘捕异议人士的亲属[参见第二节(1)]。

    在官方的扶贫项目和国家重大工程中,有强行将人口迁移至新定居点的做法。据政府估计,为完成长江三峡工程,至少有120万人被重新安置。

    为进行旧城改建而强迫居民搬迁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时导致搬迁户对搬迁条件或补偿费提出抗议。上海搬迁户律师郑恩宠案引发了大批居民就城市拆迁问题举行公开抗议活动。十月,郑恩宠因代理在上海一个引起争议的旧城改建工程中搬迁的数百名居民并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郑恩宠案的法律程序引发了多起抗议活动,包括于国庆节在天安门广场举行数百人抗议活动的计划。但警方阻止了这次活动。很多参加抗议的人在北京和上海遭到短期关押。部份领导抗议活动的人士受到起诉,并被判处劳教[参见第二节(2)和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就这个问题第一次正式立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在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并推行有关政策。计划生育协会在全国有100万个分支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旨在规范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但各地的执行情况仍各不相同。法律规定已婚夫妻有权生育一个子女,并允许符合各地和各省所规定的条件的夫妻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请。很多省级法规要求妇女在生第一胎后等待四年或四年以上再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请。法律要求各县必须根据具体指标限制本县的生育总数,还要求夫妻采取避孕措施。根据联合国于2002年9月进行的一项调查,自己选择避孕方法的妇女从1998年的53%增加到了2000年的83%。法律要求超生夫妻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夫妻给予奖励。尽管法律规定有关官员不得侵犯公民权利,但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侵犯这些权利应受的惩处做出说明。而对协助逃避生育管制的官员,法律却规定了严厉、具体的惩处办法。

    法律责成各省起草执行条例,包括制定一个计算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但国务院第357号令提供了指导地方政府的基本原则。该法令还要求负责计划生育的官员在得到法院批准后方可采取"强制"行动,如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没收其财产。

    城市实行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妻(如夫妻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可获准生第二胎。而在近三分之二的中国人口生活的农村地区(包括人口少于20万人的城镇),计划生育政策比较宽松,通常允许在第一胎是女孩或第一胎有残疾的情况下生第二胎。维吾尔族穆斯林、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受到的生育管制更加宽松[参见西藏附录]。边远地区通常不实行管制政策,但政府工作人员和党员例外。 由于上级官员要求看到出生率下降,而地方民众又要求允许他们生育一胎以上,左右为难的地方官员常常假报虚报。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估计,妇女人均生育率为1.8,这个数字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大体得到了证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还说人口年增长率已降到了1%以下。

    有关当局继续减少指标和配额的使用,但在全国2800个县中,仍有大约1900个县继续使用这类手段。有关当局利用指标和配额制度,要求每对符合条件的已婚夫妻在女方怀孕前得到政府批准。在很多县,每年下发的这类许可证数量有限,因此,没有得到批准的夫妻至少须等候一年才能获得批准。不实行指标和配额制度的县,允许已达法定生育年龄的已婚妇女不用事先申请就可以生第一胎。

    中国的控制人口政策依赖于教育、宣传和物质奖励,也依赖于包括以开除或降职相威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内的更具强制性的措施。施加精神和经济压力的现象非常普遍;计划生育工作者有时会找到未经批准而怀孕的妇女,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威胁,逼迫这些孕妇做人工流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差异很大,但一般都极高。据可靠的消息来源说,社会抚养费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可支配年收入的一半到八倍不等。地方官员有权下调社会抚养费,而且他们在许多情况下采取过这种措施。对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经允许生育或帮助别人这样做的人,还有其他处理措施,其中包括停止向他们提供社会服务,在超生儿童上学时收取更高的学费,开除或降职,丧失提升机会,被开除党籍(根据不成文的规定某些职务仅限党员担任),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包括一些毁坏房产的事例。这些处罚措施有时让孕妇别无选择,只能去做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对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夫妻的奖励包括月补助费以及医疗和教育优惠。在已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夫妻一方常常会受到接受绝育手术的压力。

    根据至少一个省过去颁布的地方法规,没有资格获得可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证"的妇女,必须使用宫内节育器或植入法避孕。有关法规还进一步规定,使用宫内节育器的妇女每个季度要做一次检查,确保它没有脱落。另一个省份的规定还要求"计划外怀孕必须立即中止妊娠"。 在一些地区,育龄妇女被要求定期接受孕检。

    与此同时,政府表示,由于受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住房狭小、夫妻两人都有全职工作和教育费用昂贵等──生活在大城市的夫妇常常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为执行该法而实施相应法规的责任下放给各省。到本年度结束时,除西藏自治区外,所有省级政府都修改了本地的法规。例如,安徽省通过了一项法规,允许13类夫妻生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矿工人、部份离婚后再婚的人和部份农民。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要求进行这种修改,除非现行法规同该法相悖。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接受绝育手术或强制性流产的现行规定没有被新颁布的法律否定,因为这项法律只笼统地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中央政府的政策明文禁止使用强制手段迫使个人接受流产或绝育手术。由于使用人身强制手段是违法的,因此很少记录。本年度据报有几起事件发生,不过大多数观察人士相信这类事件正在减少。五月,安徽省有关官员受到批评,因为他们试图强制一名妇女接受绝育手术,而这名妇女向国家计划生育官员反映了情况,表示她知道法律赋予她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

    高级官员反复重申,政府"坚决禁止各级人员的强制行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知,禁止计划生育官员违背妇女意愿,强制她们接受流产或绝育手术。但政府不认为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行政处罚是强制性的。根据《国家赔偿法》,公民可以起诉那些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有越权行为的官员。在少数几个事例中,个人行使了这一权利。

    2002年国务院颁布第357号令,规定社会抚养费必须直接上缴国库,地方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截留。据报导,同社会抚养费有关的腐败行为此后有所减少。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官员说,他们在2002年答复了一万多件对地方官员的申诉。

    三月,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结束了在32个县发起的为期四年的试点项目。根据这个项目的要求,地方计划生育官员强调教育、改善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发展经济,并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指标和配额制度。但这些县保留了限制生育的政策,包括要求夫妻采取有效的避孕方式,并通过社会抚养费等其他手段执行这一政策。其他800个县随后也取消了指标和配额制度,并努力效仿联合国人口基金的试点项目,强调优质保健工作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四月,联合国人口基金在30个县启动了一个新项目。根据新项目的要求,有关官员列出了"法律规定的合法生育权",包括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和寻求法律救助的权利等。

    为推迟生育,《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女方不得早于20岁,男方不得早于22岁。几乎所有省份都继续把单身妇女生育定为非法,并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政府称本年度有一部份县试行了新规定,取消了对"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吉林省于2002年通过了一项法规,在计划生育法规定的限度内,允许"决定终身保持单身"的未婚妇女生育一个孩子。

    法律法规禁止因胎儿的性别而中止妊娠,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重男轻女的传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家庭用超声波来确定女性胎儿,而后中止妊娠[参见第五节]。《人口法》和《母婴保健法》明文禁止将超声波用于这一目的,这两项法律都要求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医务人员予以处罚。本年度颁布的一些新法规明文禁止性别选择性堕胎。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说,很少有医生受到违反这些法规的指控。根据最新的2000年11月的官方数字,男女出生比例为116.9比100(正常的比例应为106比100)。在全国范围内,第二胎的男女出生比例为151.9比100。

    母婴保健法》要求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以确定夫妻是否有急性传染病或某些精神疾病,或是否患有可能传给下一代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法律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施行流产或绝育手术。但实际上,大部份地区的医疗条件仍不足以准确判断严重遗传病的遗传机率。做不到知情同意是中国医疗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中华精神科学会自2001年起不再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精神疾病。很多男女同性恋者视此为宽容度增加的积极表现。在大城市,男女同性恋者有时能公开举行社交聚会,但社会歧视导致大部份社交聚会仍是不公开的。


    尊重公民自由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论和出版自由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所有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政府在实践中严格限制这些权利。政府把《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党的"领导作用"解释为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政府严格控制出版物的创立和管理,不允许公民出版或广播对高级领导人的批评或对共产党执政提出直接挑战的观点。党和政府继续严格控制很多──有时是全部──文字媒体和广播媒体,并使之成为宣传当前思想路线的工具。所有新闻工作者都得到明确、公开的指令,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指示,按政治当局的指示"引导舆论"。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方针都继续要求新闻记者避免报导很多敏感的政治议题。这些公开的指令、指导方针和法令法规大大限制了广播和报刊新闻工作者报导新闻的自由,导致高度的新闻自我审查。政府继续大张旗鼓地从事反法轮功宣传。

    政府继续威胁、逮捕和监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人士,特别是将在互联网上发表议论文章的作者当作打击对象。

    在本年度内,很多人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而被监禁。一月,陶海东因在互联网上发表主张民主的文章在新疆乌鲁木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五月,四川省一个以寻找1989年天安门镇压事件失踪者为宗旨的网站的经营者黄琦被判处五年徒刑。在同一个月,四名学生──"新青年学会"的成员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和张宏海──因在网上散发有关政治与社会问题的文章,被以颠覆罪判处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十一月,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在审判时向法庭提供不利于他们证词的四名证人中有三人撤回原先的说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审理时拒绝听取这些证人的证词。十月,吉林省网上议政文章作者罗永忠因在海外网站发表呼吁民主和人权的文章被判处三年徒刑。10月29日,湖北省互联网作者杜导斌被拘留,后被控散发"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到年底时,他仍在候审。杜导斌的律师因答应为之辩护而被吊销律师执照。十一月,已被拘押一年的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刘荻、网刊出版者李毅斌及吴依然被交保释放。法院因证据不足将他们的案卷退回公诉人,但以颠覆罪将被称与他们同罪的姜力钧判处四年徒刑。12月8日,西安的一名教员颜均被以其网络文章煽动颠覆的罪名判处两年徒刑。12月10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官员李志因在网上发表有关官员腐败与民主问题的文章,被以颠覆罪判处八年徒刑。四川网络作者欧阳懿自2002年12月以来一直被关押,其被控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曾在10月15日受审,此案到年底时尚无结论。十二月,工厂工人孔佑平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论文章和诗歌而被拘押。非政府组织"无国界记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报告说,仅从11月1日到12月15日,就有九人因在网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被定罪,并被判处二至十年的徒刑。这个组织称中国为"世界上网络异议人士的最大监狱",指出中国近年来已监禁了48名发表网络文章的人士。

    报导敏感问题的新闻记者也继续遭到骚扰、拘押和监禁。 例如,韩国摄影记者石宰贤(Seok Jae Hyun)在拍摄北韩难民欲上船前往韩国与日本的镜头时被抓进监狱[参见第二节(4)]。五月,他被判处两年徒刑。撰写一系列文章揭露辽宁省官员腐败情况的记者姜维平仍被关在监狱里,只不过他的刑期已由八年减为六年。保护记者委员会再次把中国评估为"世界上关押新闻记者的主要国家",到年底时,有39名记者被关在监狱里。

    尽管中国政府限制言论自由,有些中国人依然很活跃,继续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例如,四月份,蒋彦永医生揭露说,非典在北京的蔓延远比报导的情况严重,尤其是在部队医院里。他的揭露最终导致对非典疫情的较为坦率的承认。六月,学者曹思源发起了一次修改宪法的研讨会,建议成立宪法法院、补充有关人权的条款、规定"言论、出版和无须获得预先批准的结社自由",并允许进行直接选举。此二人并未被正式拘捕,但他们都被公安人员跟踪,有时被禁止与外国人或媒体接触。

    中国有少量私有的印刷出版物,但在出版前与出版后都会受到审查。没有私有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

    共产党继续严格控制媒体和学术界对很多政治问题的讨论。三月份召开全国人大期间,有关会议的报导受到严格控制,北京报纸《21世纪世界先驱报》因发表被认为太具争议性的政治改革文章而被关闭。六月,周报《北京信报》因发表了一篇讥讽党的官员的文章而被关闭,有关编辑也遭撤职。七月,政府发出"三禁"指示。据西方媒体报导,这项指示禁止公开讨论宪政改革、政治改革和重新评价1989年6月4日天安门事件。在更大范围内,中宣部在6月举行的一次会议上,通知所有媒体避免报导如下敏感议题:蒋彦永医生就非典与外国人的通讯联系、孙志刚事件[参见第一节(3)]、上海商人周正毅和荷兰籍华人杨斌腐败案、导致全部70名水兵死亡的4月潜艇事故和北韩核武器问题。

    对非典相关报导的审查特别引起争议。2月11日,广州市当局举行记者会,宣布在广州发生了300多例非典。其后,从二月至四月,国内新闻发布机构被禁止讨论非典问题。对非典的起因和疫情的报导也受到严格控制。例如,二月,广东省《南方都市报》因刊登与政府关于非典是由衣原体病毒引起的提法相悖的文章而受到惩处。4月14日,政府公开承认非典疫情比原先所说的情况严重,并惩处了几名瞒报非典病例的官员。有些人称赞这一行动是表明政府提高公开性的新迹象。政府举行了现场电视转播的记者会,回答有关非典的问题。但是,对非典的报导超越政府审查规定限度的报章杂志继续遭到关闭或其他惩处。有影响的财经新闻杂志《财经》的6月20日版被从报摊撤回。这期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有关非典影响的文章和另一篇与政府官员相关的银行贷款丑闻的文章。前一期《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对非典真相揭露者蒋彦永医生的采访。

    对腐败问题的讨论也受到严格控制。未经政府和党的批准,报纸不得报导腐败问题,出版社出版这类材料是冒险之举。近年来,新闻记者──有时还有编辑人员──因为报导包括腐败问题在内的引起中央政府或地方当局不满的内容而受到骚扰、拘留、威胁乃至监禁。在本年度内,揭露腐败丑闻的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往往受到当局的非难,政府继续查封出版物并处罚被认为发表了过于敏感的材料的新闻工作者。

    由于政府控制新闻媒体和信息的自由流通,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情况仍然无法得到准确的报导。这一问题在河南省尤其突出。河南省卫生官员马士文曾被拘押几个月,直至十月才被释放。据称,马士文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有关因卖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村民的情况[参见第一节(4)]。河南省官员还企图阻挠一位艾滋孤儿关爱者、77岁高龄的高耀洁医生参加11月在北京清华大学举行的艾滋病研讨会。

    多年来,新闻工作者公开要求立法保护新闻自由,但未获成功。据报导,本年度颁布的一些新规定要求政府官员在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问题上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本年度,政府对外国新闻机构保持严格控制,并继续竭力阻止外国媒体"干涉"内政。《时代杂志》国际版自2001年刊登一篇关于法轮功的文章后一直遭到查禁。

    出版业由三类图书出版企业组成:政府批准的出版社,约有560家;同官方出版社合作而规模较小的独立出版社,出版一些较大胆的读物;以及地下(非法)出版机构。政府批准的出版社是唯一可合法印刷书籍的机构。共产党对出版业实行控制,其手段是预先规定不准涉及的议题,以提升和额外好处来奖励坚持党的指导方针的出版社、编辑人员和写作人员,并以行政处份和收入黑名单来惩处不遵守党的指导方针的人。有些独立出版商利用法律中的漏洞与政府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敏感的政治性作品。这些作品一般不像出版社的官方出版物那样受到层层审查。

    地下出版社一直是定期进行的杜绝非法出版物(包括黄色书刊、盗版电脑软件和音像产品)运动的对象。这类运动也起到了限制敏感的政治性书籍出版的效果。据国家媒体报导,七月在北京举行的一项活动中,30多万册盗版和黄色书籍被销毁。

    很多知识分子和学者顾忌政治题材的作品或论文会被认为过于敏感而无法发表,因此实行自我审查。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局和中宣部的公开干预多半发生在作品出版之后。在经济政策和法律改革领域,官方对各种评论和辩论要宽容得多。对中央政府的批评仍然基本上是禁区。本年度的禁书包括一本关于前总理周恩来的传记、《中国六四真相》和《中国的毁灭》。据报导,本年度,《我向总理说真话》等一些曾经合法出版并广为传阅的书籍被下令从书架上撤下。这是一本控诉党的农村政策,从而引起争议的书。2002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文化局下令销毁数千册有关维吾尔族历史和文化的书籍。这些详细记载维吾尔族历史的书籍在出版时曾经获得有关当局批准。 美国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的著述《亲历历史》(Living History)中的一些段落被删除,其中包括有关天安门学生运动和达赖喇嘛的内容。中国出版商报告说,出版业的日益商业化使他们处于意识形态约束与市场规律的重重矛盾之中。

    六月,政府终止了政府工作单位必须订阅官方报纸的做法,迫使很多官方报纸必须争夺读者,否则将面临破产的命运。

    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VOA)、自由亚洲电台(RFA)和英国广播公司(BBC)的中文、维吾尔语和藏语广播,并达到不同程度的效果。美国之音的英语广播一般不受干扰,除非这些节目紧接在中文广播之后,在这种情况下,英语节目有时会部份地受到干扰。政府对自由亚洲电台和英国广播公司节目的干扰显得更为频繁,更有效果。由于缺乏独立的新闻媒体,美国之音、英国广播公司、自由亚洲电台和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等海外电台的节目虽然受到干扰,但仍然吸引了大量听众,其中包括活跃人士、普通百姓,甚至也有政府官员。

    政府禁止某些国内外电影在中国放映。国外的电视节目广播主要限于饭店和外侨居住区,包括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和非典在内的题材偶尔也被删节。

    政府继续鼓励互联网的扩大使用;但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的监视,并继续对互联网登载的信息加以限制。虽然网民在全国人口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知识分子和舆论引导者使用互联网十分普遍,而且人数还在迅速增加。互联网的使用者以城乡年轻人为最多。据一份半官方报告,2002年底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达到5910万。信息产业官员估计本年度上网人数在8000万到一亿之间,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三大城市的网民仅占其中的27%。

    中国的互联网控制系统雇用了3万多人,据称其人数在世界上居首位。 据哈佛大学2002年的一份报告,在一段六个月长的时间内,中国政府封堵的网站至少有1.9万个,也可能多达5万个。有时,政府封堵某些外国主要新闻机构、卫生组织、教育机构、台湾和西藏的企业和组织、宗教和精神运动组织、民主人士的网站以及讨论"六四"天安门屠杀事件的网站。在重大政治事件和敏感日期的前后,被封堵的网站数目似乎就会增加。据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当局开始使用更为高级的技术,有选择地阻挡特定内容,而不是对整个网站实行封堵。这类技术还被用来封堵含有敏感内容的电子邮件。一般来说,政府不起诉收到异议人士电子刊物的公民,但向他人转寄这类邮件有时会导致转寄人被拘押。据报告,在所有公共图书馆的电脑终端上网都会受到监视。

    信息产业部制订上网规定,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则监视互联网的使用。这些规定普遍禁止被当局视为颠覆或污蔑国家的活动,包括传播任何可能危害国家统一或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准宣扬"邪教",也不准提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网上服务公司只能采用国内媒体发布的新闻稿,并必须记录有利于查找互联网使用者及其浏览习惯的信息,安装能够复制电子邮件的软件,立即终止传送所谓的颠覆性材料。很多互联网服务公司实行全面的自我审查,以避免违背措辞泛泛的规则。无国界记者5月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有"争议性内容"的信息中,只有30%被允许进入中国"聊天室"网站,其余70%被审查员过滤掉或被网主删去。

    国务院颁布了被禁互联网活动的详细清单,包括禁止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及"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在本年度内,有关当局除监禁一些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人士外,还拘押了几名通过互联网对其他被拘押的互联网活动人士表示支持的人士。非政府组织报告说,本年度,有几名人士由于表示支持被拘捕的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作者刘荻而被拘押。因在网上声援刘荻而遭拘押的有孔佑平、袁浪生、蔡陆军、罗长福和河南省一位姓郑的17岁女青年。刘荻案之所以引起如此的反应是因为她本人也是因为对另一位互联网活动人士、四川的一位网主黄琦表示同情而被拘捕的。十一月,法院认为对刘荻起诉的证据不足,她获得保释;但截至年底,一些声援她的人仍然在押[参见第一节(4)]。

    中国政府于2002年发起《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保证活动。有300多家公司参加了这一活动,包括深受欢迎的新浪网、搜狐网以及总部设在国外的雅虎中国。在公约上签字的公司保证不传播"违反法律以及迷信、淫秽"的信息。这些公司还保证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

    2002年,中国有20多万家网吧。4月27日,当局为应对由非典引起的公共卫生危机,关闭了全国所有的网吧。北京的网吧直到八月才重新开放,而上海和四川的网吧稍早时就已重新开放。

    在本年度内,政府宣布了新的计划,对通过移动电话短信系统发送的文字信息进行审查。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服务公司"中国移动"七月报告说,该公司的客户在2002年共发出了约400亿条文字信息。

    政府未尊重学术自由,继续从意识形态上控制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政治研讨。据学术界人士和研究人员说,他们在选择研究专题以及得出结论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例如,在劳教人员张斌被殴致死事件[参见第一节(3)]发生后,几名教授被警告不得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参加6月份一次宪政改革会议的人员遭到公安人员的骚扰。"三不准" 等政府法令严重干扰了学术自由。因向香港的一位熟人提供有关韩战的敏感参考资料而被定罪为"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学者徐泽荣仍被关在监狱里。

    政府继续以政治表现作为选派公费留学生的标准,但对自费留学生未加这种限制。自费留学生占出国留学生的多数。

    在国外定居的研究人员也会因为他们的研究不在官方赞同之列而受到当局的惩处。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宪法》规定和平集会的自由;但政府在实践中对这一权利严加限制。《宪法》规定,这种活动不得挑战"党的领导"或违背"国家利益"。抗议政治制度或国家领导人的活动受到禁止。当局对表达不同政见的示威活动不予批准,并会迅速采取行动镇压。

    警方有时对示威者使用过度暴力。具有政治或社会主题的示威活动经常被迅速地以暴力手段驱散。近年来,最广为人知的是法轮功的示威活动。政府继续使用政治、宣传和警察手段严厉压制法轮功。自政府1999年取缔法轮功以来,学员仅因其信仰法轮功──即使并没有公开宣扬其信条──就足以构成受惩罚的理由,惩罚形式从被解雇到监禁,不一而足。在很多情况下,被监禁的法轮功成员遭受酷刑乃至死亡[参见第一节(1)和第二节(3)]。法轮功成员经常受到地方安全人员的严密监视,他们的个人活动也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在政府担心公众可能举行抗议活动的时期。

    本年度法轮功成员个人或小群人在天安门广场举行抗议活动的次数仍然很少。有些观察人士认为这说明政府持续镇压产生了效果,到2001年底,政府的镇压已基本上使法轮功不再有公开的活动。当局还曾短暂拘留试图在天安门广场展示横幅或散发传单的外籍法轮功学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在几小时之后即被驱逐出境。

    当局对为经济问题示威的处理往往比对政治性示威的处理要温和一些,但是,也有些经济性示威被用暴力驱散。公安部出版的刊物表明,在本年度内,示威活动增加,抗议人士更有组织。有些抗议示威活动的参加者多达数千人。

    本年度发生的绝大多数合法或非法示威抗议活动是由住房、卫生和福利等经济社会问题引起的。中国东北各省因国有企业减员及随之造成的失业所引起的劳工抗议活动继续发生,但规模小于2002年。工人为索取拖欠工资而举行的抗议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发生,包括往往只能在农历新年前一次性领工资的外地民工和建筑工人,他们因雇用单位不发或克扣他们的工资而举行抗议活动[参见第六节(2)]。五月,劳工领袖姚福信和肖云良因领导工厂工人举行要求发还拖欠工资和要求其他福利的大规模抗议活动分别被判处七年和四年监禁[参见第六节(2)]。政府拒绝批准辽阳工人就姚、肖二人被监禁举行抗议活动的申请。据报导,四月,约有200人抗议在京津间建造一座隔离非典病人的医院。类似的与隔离非典病人的医院相关的抗议活动在其他省份也有报导,在其中的一些抗议活动中有人被逮捕。在河南省和华中地区其他省份发生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议活动,其中一些活动遭到暴力压制或有人被捕。5月17日,文楼村医院100名艾滋病人抗议缺医少药,据报导至少有一名抗议者遭毒打。另据报导,六月份,在河南省熊桥村数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抗议者被拘捕后,数百名警察被派去该村,数名抗议者被殴打,十几人被捕。警方行动的规模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在上海,100多人举行抗议搬迁的示威活动,导致有人被捕。8月28日,上海200多人举行示威活动,抗议一位代表被迫按城市搬迁计划搬迁的居民的律师郑恩崇受审。据报导,在警方驱散示威群众时,有人遭到逮捕。10月1日国庆日前,保安官员一度拘押了80多名计划前往天安门广场参加抗议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搬迁活动的人。

    宪法》规定结社自由;但政府在实践中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共产党的政策和政府的规定都要求所有专业、社会和经济组织必须向政府正式登记并获得政府的批准。这些规定表面上是为了限制秘密社团和犯罪团伙,但实际上也为了防止可能直接挑战政府权威的真正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权、宗教、精神运动、环境、劳工和青年组织的成立。自1999年以来,所有超过200人参加的音乐会、体育活动、健身班或其他集会都必须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中国没有关于组建政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政府继续通过监视、拘押和监禁等手段压制中国民主党[参见第三节]。

    据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在2002年底,已向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13.3万个,包括1712个全国性和跨省组织、20,069个省级组织及52,386个地方和县级组织。已登记的民间非营利法人组织有11.1万个。据专家估计,未登记的非政府组织至少有100万个,或许多达200万个。这些组织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但其中一些组织还是能够自行开展活动。有些组织得到外国宗教或非宗教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有些组织在妇女问题、环境、卫生和消费者权益等公众关心的领域能够发挥有限的维权作用。非政府组织按规定必须向政府登记注册,政府有两个月审批时间。非政府组织在登记注册时必须有担保机构,并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和最低限额的资金 (地方非政府组织为人民币三万元,全国性组织为人民币十万元)。根据政府的指导原则,非政府组织不得提倡非共产党执政,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违背指导原则或未注册而继续活动的团体可受到行政处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年度内,有51个组织因未经登记批准被北京市民政局勒令关闭。很难估计这样的规定可能阻止了多少非政府组织的成立。不过,在有关条例于1998年生效以来,据了解原先已经成立的组织很少或者完全没有受到政府的进一步干预。

    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政府试图把宗教活动限制于政府批准的组织和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此控制宗教团体的发展和活动范围。 中国有五种得到官方承认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新教和天主教。每一种宗教都有一个隶属于政府的协会,负责对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宗教信徒的人数迅速增长。尽管政府一般不试图直接压制这种增长,但它努力控制和管制宗教团体,以防在政府和共产党控制之外出现任何其他权威。

    总体上,政府对宗教自由的尊重程度仍然很差。尽管在中国很多地区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有所增加,但有些地区继续压制未登记注册的团体,包括地下新教和天主教团体、维吾尔族穆斯林和藏族佛教徒(参见西藏附录)。政府继续镇压被它认定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法轮功精神运动。在非典危机期间,政府逮捕了数以百计的法轮功成员和其他被指责宣扬世界末日到来和从事破坏抗击非典活动的人士。有报告说,全国性反法轮功运动所造成的气氛殃及全国很多地区未登记注册的基督教、佛教和穆斯林组织。

    按规定,所有宗教团体和精神运动都必须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原称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登记注册。国家和地方的宗教事务局负责监督宗教活动并判定其合法性。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共统战部负责对实施政府的宗教活动条例提供政策性的"指导和监督"。2001年12月,全体政治局常委都出席了党的宗教工作会议。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讲话中都赞扬了大量宗教团体所做的社会工作,并敦促"主流"宗教团体向政府登记注册。同时,他们号召加强措施取缔"非主流"宗教团体。

    这一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注册或接受官方"爱国"宗教组织监督的全国性运动本年度继续进行,在有些地方得到强化。有的宗教团体自愿登记,有的在压力下登记,有的避开官员以躲避登记,还有的宗教团体则被当局拒绝登记。有些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称,当局不加解释地拒绝为他们登记。政府表示,不批准这些宗教团体登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它们不能满足有关宗教活动设施和聚会场所的要求。很多宗教团体不愿按规定进行登记是为了坚持反对国家控制宗教的原则,有的则是因为担心若按规定上报教会领袖和成员的姓名与住址可能会引起不利的后果。

    但在某些地区,对宗教活动只有最低程度的监督,登记和不登记的教会受到当局大致相同的对待。在这些地区,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新教,官方与非官方教会的并存与合作非常密切,以至两者之间并无明显的界线。在有些地区,很多信徒同时参加两种教会的礼拜活动。 在另一些地区,地下教会在已登记教会信众的帮助下获得《圣经》。在很多地区,家庭教会只要维持小规模,并且不引人注意,一般得到当局的容许。据报告,有些家庭教会在成员显著增加、专门为宗教活动安排设施、同其他未经登记的教会团体建立联系或与海外组织的关系曝光时,就遇到麻烦。当地方当局想要征用教堂所在的场地时,官方教会有时也会受到骚扰。除了不让教会登记外,近年来还有报告说,宗教事务局官员向他们管辖地区的教会非法索取"捐助",以增加收入。

    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的领袖有时受到骚扰、盘问、拘留和肉体迫害。警方查封了大量"地下"清真寺、寺庙、神学院、天主教教堂和新教"家庭教会",其中很多教会有相当多的成员、财产、财务资源和网络。在未经登记注册的教会迅速增加或官方与非官方教会间积怨很深的地区──如河北省保定市和福建省长乐市──非官方的宗教团体更成了当局的打击对象。

    本年度,政府加大了对新教家庭教会及其领导人的压力。据报告,四月和五月,辽宁省鞍山市的新教家庭教会受到查抄,其信徒被拘押。另据报告,六月,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的六个家庭教会被当局查封,其领导人被拘押。同月,云南省富宁县的地下基督教徒为了讨论登记注册的问题与地方官员举行了会晤,但会晤后被拘留数日。也在六月,云南省昆明市的一所非官方神学院被关闭,一些学生被扣押。九月,家庭教会史学者张义南和华南教会的法律顾问萧碧光等约100名基督教徒在河南省南阳被拘押。萧碧光在一个月后被释放,但张义南被判劳动教养两年。据报导,他在劳教所里遭到殴打。十月,前往浙江省萧山对有关警方拆毁家庭教会所建聚会教堂及拘捕其领导人的报告进行调查的北京家庭教会基督徒刘凤刚在当地被拘捕。据报导,七月,一所大教堂被警方查封,很多教友曾一度被拘押,教会领导人"被请去参加一个研讨会","研讨会"持续了数日,结束后他们才被允许回家。刘凤刚被控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活动人士认为,这一指控与他向海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他所做调查的情况有关。北京警方还抄走了刘凤刚的电脑设备和资料。另两名家庭教会基督徒,北京维护拆迁户利益的徐永海医生和吉林的网络作者张胜其年底时也仍然在押,据称原因是他们支持刘凤刚。

    本年度,一些天主教神父和非神职负责人也遭到殴打或虐待。例如,四月和五月,福建和江西两省的地下天主教负责人遭到骚扰和拘留。6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名神父在准备为一名弥留之际的天主教徒主持圣礼时遭到拘留。在约一半中国天主教徒居住的河北省,非官方天主教徒与地方当局之间仍有摩擦。河北省当局迫使许多地下神父和信徒要么参加天主教爱国会,要么面临罚款、解雇、经常性拘留,在一些情况下,其子女被学校开除。一些天主教徒被迫躲藏起来。据报导,七月河北省保定市五名地下神职人员被拘留,他们当时正准备前去看望不久前刚从劳教所释放的一位神父。据可靠消息来源,安树新主教、张卫主主教(音译,Zhang Weizhu)、崔兴神父(音译,Cui Xing)以及王全军神父(音译,Wang Quanjun)仍被拘押在河北省。地下教会主教苏志民自1997年据报被拘留以来下落不明,但有消息说11月份他在河北省保定市住院接受眼睛和心脏病治疗。另有消息说,在因病住院治疗之前,他一直遭到"软禁"。当局有时利用软禁对付宗教领袖,以避免经过官方安全和司法系统。政府继续否认知晓苏志民主教的下落或其健康状况,并声称没有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当局还捣毁或没收未登记注册的礼拜场所。6月6日,浙江省萧山的一家教会被摧毁,但地方当局坚称拆毁教堂是出于市建规划。据报导,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一家教会被拆毁,理由是被用来举行非法聚会。据去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士说,那里有清真寺被摧毁,但有人认为,这些清真寺被毁的原因可能不仅是政府采取敌对态度,也可能是回民和维吾尔族穆斯林之间的教派冲突所致。据报导,官方基督教会的负责人在不同程度上重新获得了1949年共产革命之后被政府充公的教会产业的使用权。

    本年度,政府继续修复或重建一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或摧毁的教堂、寺庙、清真寺和修道院,并允许重新开放一些神学院。修复和重建的寺庙、教堂和清真寺仍然不足,无法满足近年来宗教信徒增加的趋势。在一些地区,由于登记新的礼拜场所不易,导致现有礼拜场所人满为患。一些观察人士指出,由于经登记注册的教会没有足够的聚会空间,导致了家庭教会和"地下"教会参加者的人数迅速增多。

    法律并未禁止宗教信徒担任公职,但政府中大部份有影响的职务为党员所保留。共产党官员重申,信仰宗教与党员身份不符。政府中以及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里几乎所有高级职位也需要党员资格。据报导中国共产党发出通知要求党员不得信教。《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明确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有党员和解放军官兵因信仰法轮功而被开除党籍、军籍。十一月份,一家在中国雇有十万多女职员的外资公司报导说,该公司修改了其中国销售人员协议,以撤销对法轮功学员的明禁。

    尽管官方有规定鼓励官员做无神论者,但在一些地方多达25%的共产党官员参与某种宗教活动。许多这类官员信奉佛教或某一民间宗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几位宗教界代表。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大主教同时担任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另一名副委员长为西藏"活佛"帕巴拉格列朗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和省政府中也有宗教团体的代表。人民政协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与协商的咨询机构。本年度,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公开强调,"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包括为"1亿多具有宗教信仰的人"的利益服务。在7月一次得到广泛报导的讲话中,他指出:"坚持有关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坚持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既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

    当局允许官方批准的宗教组织保持不受"外国支配"的国际联系;对何谓"支配"并未具体释义。有关条例禁止外国人发展教徒。当局一般来说允许外国人在被认可的经过登记的礼拜场所向其他外国人讲道,允许携带自用的宗教材料入境,允许经过已注册宗教组织的邀请在教堂、清真寺和寺庙向中国公民布道、讲经。外国人的集体宗教活动也必须在登记的礼拜场所或经批准的临时处所举行。法律禁止外国人进行传教活动,但是,在中国高等院校教授英语和其他课程的外国基督徒公开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时极少受到当局干预。

    中国各地有许多基督教团体同地方官员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团体开办学校,帮助无法获得正规教育的儿童接受教育,并且经营养老院。此外,华中地区佛教寺院兴办的私立学校和孤儿院不仅使儿童受到教育,还开设了面向青少年的职业培训课程。

    官方宗教组织管理培训神父、牧师、伊玛目、伊斯兰学者及佛教僧侣的地方性宗教学校、神学院和研究院。在这些学校学习的学生必须表现出"政治可靠性",所有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神学知识考试和政治考试方能担任神职。政府准许数量有限的天主教和新教神学院学生、穆斯林和佛教的神职人员出国在宗教研究领域深造。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培训项目的资金由国外机构提供。

    由于教会人数日益增加,无论是得到正式承认或未获承认的基督教教会都面临神职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在1955年至1985年期间,官方教会没有委任过神父或其他神职人员,导致某些年龄段的神职人员严重缺乏。由于政府的禁止,未经批准的教会在培训神职人员和选派学生去海外深造方面尤其困难,许多神职人员仅仅受过有限和不充份的培训。地下天主教会成员──特别是希望去海外深造的神职人员──难以得到护照和其他必要的旅行文件[参见第二节(4)]。一些天主教神职人员抱怨说,为了获准进入神学院,他们被迫贿赂地方宗教事务局官员。

    传统的民间宗教在一些地区仍有人信仰,如福建省基于传说的"妈祖崇拜"。民间宗教常被视作与道教有某种关联或被当作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而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容许。但同时,民间宗教被划为"封建迷信",有时遭到压制,因为它们的复活被看成是对党的控制的威胁。近年来,地方当局拆毁了数千个地方神祠;但本年度没有这类拆毁行动的报告。

    佛教徒是人数最多的有组织的教徒。信奉传统佛教的活动继续在中国许多地区的公民中增多。西藏自治区以外某些地区藏传佛教徒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日益增多。然而,一些政府限制仍然存在,在政府认为佛教信仰为分离活动推波助澜时更为如此,受限地区包括西藏的某些地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部份地区。达赖喇嘛的特使以及达赖喇嘛的兄长于2002年7月和9月间访问了中国,这之后达赖喇嘛驻美国和欧洲的代表洛第嘉日(Lodi Gyari)和克桑加赞(Kelsang Gyaltsen)分别于2003年6月再度访问中国。他们与中国官员会晤,并访问了上海、北京以及云南省的藏人地区 (参见西藏附录)。

    在新疆,对穆斯林的宗教活动、宣导及宗教礼拜场所的限制规定仍然得到严格的执行。据报导当局继续严禁向曾出现少数民族骚乱地区的18岁以下青少年宣讲伊斯兰教,并保留对伊玛目的宣导进行审查的权利,特别是在敏感的宗教节日期间。例如,在开始吸引大批信众时,云南省昆明市一名独立的伊玛目被地方爱国会勒令停止宣教活动。当局认为,他的宣教带有浓厚的原教旨主义色彩。在新疆,当局还极其严酷地对待穆斯林原教旨主义领袖。2000年,当局开始为宗教人士每月举办政治学习班;据报导这一做法本年度在继续执行。当局还在一些地区继续宣传不要穿戴明显的宗教服饰(如面纱)或举行宗教婚礼仪式。此外,据报导在有些地区斋月期间的斋戒被禁止或难以实行。大量的官方新闻媒体报导说,当局在新疆查获了非法宗教出版物。 新疆人民出版社是新疆唯一获准可以出版穆斯林图书资料的出版机构,有些书店说,那些在政府允许书目之外出售图书资料的书店可能遭到查封。

    在一些出现少数民族骚乱的地区,中国官员们继续限制建造清真寺,特别是对新疆的中亚穆斯林(尤其是维吾尔族)。但在其他地区,特别是在非中亚的传统回族聚居区,宗教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程相当繁多。新疆有时发生拆毁清真寺现像,偶尔是不同宗教之间的冲突所致。

    政府允许穆斯林公民前往麦加朝觐,有时还补助旅费。2002年,大约两千人获准随政府组织的代表团前去朝觐。另有不超过两千人经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朝觐。其他穆斯林通过第三国前往麦加。有报导说,与回族穆斯林及其他穆斯林群体相比,维吾尔族穆斯林更难获准去麦加朝觐。中国穆斯林参加朝觐活动受到费用和控制护照等方面的制约。

    尽管本年度内有外国天主教负责人来访,但中国政府与罗马教廷之间没有外交关系。政府与梵蒂冈当局均表明,他们希望达成双边关系正常化的协议,但是由于教皇在册封主教方面的作用以及地下天主教徒的地位等问题,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受挫。官方天主教会的一些主教不被罗马教廷公开承认,但仍有不少主教得到私下承认。通常,主教先行受圣职礼,然后再寻求罗马教廷对其圣职的赐封(有时秘密进行),从而导致中国政府与梵蒂冈之间的关系紧张。新任命的主教在寻求罗马教廷非正式认可的时候常常发现自己与其他教会领袖格格不入,后者亲中央政府并坚称新圣职赐封仪式应该由不被梵蒂冈承认的更高级别的主教主持。官方教会的天主教神父也处于两难境地:教民们问他们应该遵循教会教义还是听从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这一困境在讨论妇女流产问题时尤为明显。

    政府与非官方天主教会的关系有所恶化。香港7月1日爆发抗议《基本法》第23条的示威游行之后,政府对地下天主教会更为严厉,部份原因是政府谴责香港天主教领袖陈日君主教对大陆教友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政府不准许官方天主教会承认教皇在任命主教等事务上的权威,许多天主教徒认为这是否认了天主教的一个基本信条,因此拒绝加入官方的天主教会。

    没有新的报导表明金陵协和神学院教授或新教牧师因其神学观点不同于官方全国新教教会领袖丁光训主教的观点而被清洗。本年度,外籍教师被正式邀请前往天主教和新教神学院讲学。

    基督教人数的增多也相应导致对《圣经》需要的增加。如今在大部份官方承认的教会里能买到《圣经》。中国只有一家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圣经》,而且发行存在问题,但是前些年的《圣经》短缺现像似乎大有缓解。海关官员继续查缉向中国境内"偷运"《圣经》和其他宗教材料,但是没有严厉惩罚偷运《圣经》的新案例。据可靠消息报导,当局有时在突然搜查家庭教会时没收《圣经》及其他宗教材料。

    从1995年以来,北京外国犹太教徒每周一次的礼拜活动从未由于干扰而中断,犹太教赎罪日的宗教活动也获准持续了15年以上。上海的犹太教徒被允许在上海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犹太教堂举行礼拜活动,这个教堂现被修复成博物馆。地方当局表示,将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上海犹太教徒利用这座教堂举行特别活动。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在中国的一些城市定期聚会,但其成员严格限于外国侨民。

    政府不允许外国在华新教教会邀请当地中国人参加其礼拜活动。本年度,一些外国新教传教士被驱逐,其中包括广州的几名传教士。政府声称,这些被驱逐的传教士违犯了中国法律。

    当局查办被其视为"邪教"的组织,并给予特别严厉的惩罚。这些"邪教"不仅包括法轮功和练功团体(统称为"气功"组织),还包括被当局谴责在超出官方认可教义之外宣扬信仰的宗教组织。例如,警察继续查封称为"呼喊派"的地下福音派组织,"呼喊派"原是1949年之前存在的一个本土新教组织的分支。政府继续普遍镇压东方闪电、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和观音教、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会以及仁爱之家等组织。当局谴责其中部份组织缺乏适当的神学教育, 宣扬"世界末日"的来临或圣战,利用宗教复兴谋取个人私利。

    本年度,这些组织仍遭到打压。例如,有报导说一月警方逮捕了河南省全范围教会的100多名成员,并谴责他们为"世界末日邪教"。2002年2月,血水圣灵福音布道团的三名成员因在福建省厦门市"利用邪教从事非法活动"而被判处七年徒刑。2001年12月,华南教会创始人龚圣亮因受到包括强奸罪、纵火罪和伤害罪在内的刑事指控被判处死刑。2002年,一家上诉法院推翻了龚圣亮的死刑,并改判为无期徒刑。在复审时,龚圣亮教会的四名女教友声称,在初审之前,警察曾酷刑折磨她们,并强迫她们在控告龚圣亮强暴她们的声明上签字。复审时,法庭宣判对这四名女教友从事"邪教活动"的指控不成立,然而她们却立刻被投入劳教所。法庭在复审时还撤销了有关华南教会从事"邪教"活动的全部指控。

    本年度,政府继续对法轮功进行全面严厉镇压。有消息说,数百人因修练法轮功、承认信奉法轮功或仅因拒绝控告该组织或其创始人而受到刑事、行政及违反法律程序的惩罚。打击法轮功的行动在华东和华南地区似乎有所收敛,但其他省份的打击行动仍在继续。在非典疫情爆发期间,政府提出新的指控,声称法轮功成员扰乱非典防治工作。据国家控制的新闻媒体报导,从4月开始,法轮功成员"制造社会恐慌",并在许多省份散布信仰法轮功可帮助人们预防非典病毒的谣言,从而"破坏"防治非典的工作。当局以这类指控为由拘留了数百名法轮功信徒,其中包括五月在江苏省拘留的69人以及六月在河北省拘留的180人。

    从政府1999年禁止法轮功以来,仅因信仰这一功法(甚至没有公开宣扬该功法的教义),就足以导致成员受到从失去工作到被囚禁等种种惩罚。自2000年以来,尽管数万名被拘留的成员中大部份人已获释,但有报导说数千人仍被关在牢教所。那些被政府定为"核心头目"的人员被拘留,遭受严厉惩罚。10多名法轮功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徒刑,但1999年以来,被法庭定罪的大多数法轮功成员的罪名是"组织或利用宗派破坏法律的实施",此罪名轻于前者。然而,大多数成员受到行政处罚。一些成员被判劳教,另一些成员被送到为"改造"那些拒不放弃信仰者而专门设立的拘留所。除此,数百名法轮功成员被关在精神病院[参见第一节(4)]。

    警察在拘留和平抗议的法轮功成员时经常过度使用暴力,包括拘留一些老人或携带幼童的人。本年度有进一步消息说,警察和其他治安人员虐待法轮功成员。1997年以来,至少有几百名法轮功信徒据报导在被警方拘留时死亡[参见第一节(1)]。十二月,因涉及非法播放有关法轮功的电视录像而于2002年3月被判19年徒刑的刘成军据报导被吉林市监狱警察殴打致死。2002年2月,成都大学副教授张川生因卷入法轮功被逮捕之后死于狱中。监狱当局声称他死于心脏病发作,但目睹他的遗体的见证人认为他曾遭受酷刑。

    法轮功成员继续设法摆脱政府对他们自由集会的限制,这在北京尤为突出,但是法轮功在国内从事的公开活动继续明显减少[参见第二节(2)]。政府发起新一轮全面行动,旨在拘捕尚未被关押的法轮功成员,并批准使用高压手段以及强制性谴责法轮功的学习班,迫使成员放弃法轮功。据报导,即使那些没有参与抗议活动或以其他公开形式表达信仰的成员也被迫参加谴责法轮功的学习班,或者被直接送往劳教所;在某些案例中,有报导说警方殴打和折磨法轮功成员,迫使他们放弃法轮功,这些做法迫使大批法轮功学员签名放弃法轮功。

    当局还拘留外国法轮功成员。一月,两名澳大利亚公民因在四川省参加法轮功活动而遭到驱逐出境。2001年11月,30多名外国人和在外国永久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北京示威支持法轮功时被拘留。这些人后来被驱逐出中国;据可靠消息来源说,其中一些人在被拘留期间遭到虐待。

    本年度,当局还继续普遍镇压被认为是"邪教"的其他组织,通常援引1999年根据《刑法》第300条禁止邪教的决定。管理条例要求所有气功组织向政府登记注册,不登记者被定为非法组织。据报中功过去的信徒与法轮功信徒人数不相上下,但2000年遭到禁止, 从而使许多练气功者感到不安。有报导说,一些气功练习者不敢公开练功或教功。2001年2月,中国宗教学学会副会长张新鹰指出,"邪教"兴起的原因是"宗教自由"观念屡屡被"别有居心的某些人"所滥用。其他一些高层领导人在批评法轮功时也曾发表类似言论。

    政府在中小学宣扬无神论。政府声称没有全国性的规定禁止儿童接受宗教教育,但是一些地区当局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清真寺、寺庙或教堂的礼拜活动。

    有关详述请参见《2003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境内迁移、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回国的自由

    政府继续限制更换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的自由,但是全国户籍登记制度和身份证制度正逐步失去效力,大部份公民在国内各地迁移和工作的权利正在不断扩大。然而,政府保留通过其他机制限制迁移自由的权力。本年度,特别是在政治上敏感的周年纪念日来临之前,当局经常加强限制,以防止游行示威的爆发。

    本年度,随着中国采取措施满足经济对流动性更强的劳动力的需求,全国"户口"登记制度出现一些松动。但是,许多中国人不能正式更换他们在国内的居住或工作地点。通常需获得政府和工作单位的许可才能在不同城市之间迁移。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来说,要想获得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地区的户口尤其不易。因此,出现了1亿至1.5亿经济移民组成的"流动人口",这些人没有正式城市居住身份。而没有正式城市居住身份就很难或不可能充份享受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除此,这些流动工一般限于从事当地居民不愿意做的工作,在遭到雇主或官员虐待时很少有获得救助的渠道。本年度,一些大城市中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机会继续增多,一些城市开始为外来人口免费提供其他一些社会服务。九月,江苏在各省中率先废除户籍登记制度中有关城乡居民区别的内容。七月,成都市进一步放宽该市的户籍登记制度,允许该市150万外来人口中多达半数人有资格获得临时居民证。六月份,中国废除了适用于外来人口的"收容遣送"行政拘留制度[参见第一节(4)]。当局宣布,收容遣送中心将改为服务于流动人口的救助管理站,但截止于年底关于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方式尚不明了。

    在敏感纪念日到来之前,城市当局搜捕和拘留一些"闲杂人员",如流浪者、无业人员、流动工、无固定住所或工作许可证的人员、小案犯、娼妓以及精神病患者或精神障碍者。据异议人士说, 在政治敏感期间或外国政要访华期间,当局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

    根据适用于被关押在劳教所的累犯的"留场就业"制度,当局不准某些犯人在刑满后回家。累计被判劳教的时间超过五年者也有可能丧失返回原住地的法律权利。对被分到远离家乡的劳教所服刑的人来说,这样做等于是一种境内流放。受到这种限制的犯人人数不明。据报导,当局迫使另一些最近获释的犯人到便于对他们实施严密监视的国营企业工作。还有些获释或保外的犯人回家后不得自由行动。前高层领导人赵紫阳和前高级官员鲍彤仍被软禁,当局在敏感期加强对他们居所周围的日常警戒。

    政府允许大多数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国旅行。大部份地区的护照越来越容易申请到,但那些被政府视为危险人物者──如宗教领袖、持不同政见者以及一些少数民族成员──仍难以申请到护照[参见西藏附录]。本年度,政府将居民能在当地申请护照的城市数目由25个增加到100个。许多地方政府废除了居民在申请护照之前征得派出所和单位书面同意的规定。政府继续以政治表现作为选派公费留学生的标准,但政府并没有控制占出国留学生多数的自费留学生。以商务目的出国旅行的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护照。

    有报告说,在本年度敏感纪念日期间,有些学者受到旅行限制,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屠杀事件的六四纪念日期间尤为如此。当局曾显然出于政治原因而拒发护照或签证。地下天主教会成员──特别是想去国外深造的神职人员──很难取得护照和其他必要的旅行证件。本年度,据报导有些法轮功成员也难以得到护照。2001年5月,政府阻止高耀洁医生出国领奖,她曾揭露了河南省几个村庄的村民因卖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的真相。同样,有些进入中国的签证申请也遭到拒绝。例如,一些曾批评过中国的外国学者继续被拒发入境签证。

    中国是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议定书》的签署国,但中国目前没有授权当局批准难民身份的法律和法规。政府在处理来自越南和老挝的汉族和少数民族人员定居的问题上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进行了合作。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对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北京办事处登记的少数其他国家的避难者──每年不超过100人──采取了一种事实上的容纳政策。在联合国难民公署确定其身份期间以及被确认为难民后等待前往第三国期间,政府均允许这些人在中国滞留。然而,中国政府仍然不允许联合国难民公署在中国东北与北韩交界的地区开展工作,因为它认为越境进入中国的北韩人是非法经济移民,而不是难民。

    据报导,本年度有数千名北韩人被扣押、拘留并强行遣送回国,许多人回国后面临迫害。近年来,对卖淫和强迫婚姻的打击导致更多的北韩妇女被驱逐出境。在这一年中,中国政府允许进入驻华外交机构和在华国际学校的约300名北韩人前往汉城,另有数百人途经中国后再由蒙古、越南、泰国及柬埔寨等第三国到达韩国。据大量可信的报导,中国发生了骚扰、拘留和虐待北韩人的事件。7月27日,4名北韩人在北京火车站被拘留;8月7日,另有八名北韩人据报导因试图进入在上海的日本学校而被拘留。政府还以向北韩人提供食品、住宿、交通及其他帮助为由逮捕和拘留外国新闻记者、传教士及活动人士、乃至一些中国公民。例如,韩国摄影记者玄瑞才(Seok Jae Hyun)一月在拍摄北韩难民试图登上驶往韩国和日本的船只时被捕入狱[参见第二节(1)]。八月,两名韩国新闻记者据称因协助北韩人试图进入一所国际学校以中转去韩国而遭到拘留,嗣后被驱逐。十二月,日本一家非政府组织的一名雇员因试图帮助滞留在中国的北韩人而被拘留。

    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提供的报告说,每年有两千多西藏人越境进入尼泊尔,政府仍试图防止许多藏人离境。5月31日,在一宗引起国际社会严重关切的案例中,尼泊尔当局在中国政府压力下强行遣返18名藏人,其中包括几名未成年人。这18名藏人被禁止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系,强行押上一辆大客车,送回中国境内。他们最初被扣押在一个边防站,后来被转到日喀则的监狱。据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报告说,被拘押者受到肉体折磨,许多人还遭到勒索。本年度,非政府组织不能证实所有18名藏人已被释放[参见西藏附录]。

    10月份,政府处决了维吾尔族人西尔艾力。此前,他和另一名维吾尔族人于2002年被尼泊尔强行遣返中国,尽管他们在尼泊尔已获得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批准的难民身份[参见第五节]。

    尊重政治权利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

    公民不享有和平改变政府的权利,也不能自由地选择或改变管理他们的法律和官员。农村公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但村民委员会不被视为政府机构。在有些地区,公民从经过党组织审查的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乡政府领导人和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是,省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选举,而后省级人大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虽然中国共产党对所有村级以上选举的候选人进行审查,但很多乡镇级、县级和省级的选举具有竞争性,有些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然而,许多选举仍然受到严格控制。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形式上,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总理和副总理以及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在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常委会的直接授权下负责安排这些选举,并确定全国人大的议程和议事规则。全国人大没有制定政策或罢免政府和党的领导人的权力。 一般来说,各级人大的选举和议程仍然被掌控最高政治权力的中国共产党牢牢控制。截至年底,有23名省级党的领导人被任命同时担任省级人大领导,以便加强党对立法机构的控制。

    中国共产党继续严格控制政治决策,禁止成立新的政党。政府继续镇压中国民主党,该反对党在1998年成立以后几个月之内吸收了全国各地数百名成员。公安人员逮捕了这个党的几乎所有领导人:徐文立、王有才和秦永敏于1998年被分别判处13年、12年和11年徒刑。徐文立于2002年12月被以保外就医的形式释放,前往美国,但王有才和秦永敏继续被监禁。在2002年11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代表大会上,当局把矛头指向许多留在中国的活动人士,原因是他们签署公开信,呼吁进行政治改革、重新评价官方对1989年天安门屠杀的结论。[参见第一节(4)]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的大约100万个村庄都要举行非政府编制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差额选举。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改进提名程序并提高村民委员会的管理透明度。修订后的组织法还明确提出,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而不是由村民小组或党支部提名。 据民政部说,大部份省份都已进行过至少四至五轮的村委会选举。观察过地方村委会选举的外国人士认为,他们观察过的选举从总体上来说是公正的。但是,政府估计,有三分之一的选举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在有些地方,继续存在腐败和乡镇官员干涉的问题。

    自1998年以来,在乡镇一级进行了旨在扩大乡镇居民在选举自己领导人中的作用的试验。中国《宪法》禁止直接选举村级以上的官员,2001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命令强调不准直接选举村级以上的官员。八月,据报导重庆直辖市共产党官员魏胜多因试图组织镇长直选被扣押两个星期。尽管如此,乡镇非直接选举的试验在这一年继续进行,选举结果得到承认。大多数这类"选举"由乡镇居民对候选人公开提名,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事先给予确认。乡镇人民代表或者由居民直接选出,或者由"居民代表"间接选出。

    从总体来说,虽然共产党支配了地方选举程序,但在有些选举中,地方当局支持的候选人落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中有近60%的人是党员。国家规定的选举程序要求实行不记名投票,在给村民的选票上留有空白,村民们可写入非原定候选人的名字。这些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实施。 广东和北京分别在五月和十二月的区级人大选举中选出独立候选人。

    在本年度,政府还进行了其他公众监督政府形式的试验,包括设置热线电话和投诉中心,行政听证,为公民提供更多机会观察政府工作程序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在地方立法程序中发表意见,如就立法草案举行听证。一些地区已经在有限的基础上引入了这一做法。

    腐败继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法院和共产党的机构在本年度对一些公职人员和党的官员采取纪律处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息,各级检察官在1997年至2002年期间调查了207,103个挪用公款、贿赂及其他职权犯罪案进行了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在上述阶段内有83,308名公职人员因贪污或受贿被判定有罪,比前五年增加了65%。四月,监察部长报告说,在1997年至2002年间针对党员腐败立案860,000件,被开除出党和受到纪律处份的人次达137,000多人,涉及全部案件的98%以上。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也在调查腐败和官员徇私舞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没有公布调查数据。另据报导,中纪委在有些案件中取代了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制裁作用。

    在本年度,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诉要求昭雪伸冤的公民受到骚扰,拘留和监禁。在有些案例中,上海警察和上海信访局工作人员专程到北京阻止上海居民向中央政府官员申述冤情。11月18日,来自上海的上述人员扣押了因替拆迁户主持公道而被判刑的郑恩宠的妻子蒋美丽和她的姐姐,并强行将她们押解回上海。蒋美丽到北京是去向她丈夫的律师寻求咨询的。其他就房屋拆迁和工资提出申诉的公民也面临同样的骚扰。例如,香港居民沈婷因为到北京上访,就上海的拆迁事宜提出抗议,于10月受到外地警察的骚扰并被扣押[参见第一节(6)]。12月2日,上海居民龚浩明(音译)和陈恩娟在前往北京向当局投诉后,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份别判处30个月和21个月的劳教。据报导,一些其他活动人士也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劳教。

    政府对妇女或少数民族参与政治未加特别限制;但是,党政权力结构最高层的最具影响力的职位鲜有妇女担任。在24人的政治局中有一名妇女委员,她同时是28个部长中唯一一位女部长。在五名国务委员中也有一人是妇女。在政府28个部中,只有14名妇女担任副部长级和副部长级以上的职务。妇女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自由行使选举权,但在当选者中所占比例很小。在政府和党组织中,妇女干部和党员人数大约为1200万,而党员总数为6700万。女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占20.2%,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占13.2%。在2002年11月举行的共产党十六大选出的198名中央委员会委员中,有27名妇女担任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比上一届女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总数稍有增加。

    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大代表的14%,而少数民族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全国56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代表。共产党十六大选举出35名少数民族党员为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但是,少数民族中担任高级党政职务的人很少。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政府不允许国内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公开监督或评论人权状况。非政府组织难以成立,政府往往对独立组织持怀疑态度;大部份现有的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是半官方的,并受到政府部门的严密控制[参见第二节(2)]。但是,在透露政府对活动人士采取的行动方面,全国各城市非正式的异议人士网络已经成为可靠的消息来源。这些信息通过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和民运信息中心(Informatio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Movement in China)和设在纽约的中国人权(Human Rights in China)等组织传到国外。

    新闻界经常发表有关官员越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文章。但是,政府仍然不愿接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其人权记录的批评,并且批评其他国家和国际人权监督组织的报告,声称这类报告不准确,干涉了中国的内政。本年度,在向国外非政府人权组织传递人权信息后,上海的郑恩宠、北京的刘凤刚等人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受到指控或定罪。政府坚称,根据自己特有的历史、文化、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具有对待人权的合理的不同方式。政府成立了中国人权研究会。这个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的使命不是监督人权状况,而是为政府的观点和人权记录作辩护。

    政府同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德国、匈牙利、日本、挪威、瑞士、英国和美国等很多国家以及欧盟进行了积极的人权对话。

    六月,政府递交了有关执行政府曾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一份报告。九月,联合国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这是自1994年以来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中国的首次访问。2002年,政府同意邀请联合国酷刑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宗教宽容特别报告员、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负责人访华,但到年底时预期中的访问尚未发生。至少有两次,政府对访问邀请附加了受邀特别报告员认为不能接受的条件。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中国有针对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法律,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由民族、性别和残疾等引起的社会歧视。

    对感染艾滋病及其病毒的人的歧视普遍存在。据官方数据,有100多万公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联合国和其他估计表明实际数字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两倍。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携带者举行示威游行,抗议在接受治疗和在寻求得到更好的治疗时受到歧视。游行活动吸引了数百人参加,特别是在数以千计的村民在政府运行的采血中心染上病毒的中部省份。在一些案例中,当局逮捕了感染艾滋病及其病毒的抗议人士并对其使用武力[参见第二节(3)]。传播有关采血中心的血液受到艾滋病及其病毒感染消息的人士──包括河南省卫生官员马世文和高耀洁医生──受到骚扰,拘留和控告[参见第一节(4)和(5)]。但是,政府和很多省份确实在这一年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允许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结婚。据了解,自从通过婚姻法修正案以来,首例两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于七月结婚。

    妇女

    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严重问题。没有把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国家法律,但《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做出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进行调停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全国30多个省、市或地方政府通过了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没有有关妇女受到暴力侵犯严重程度的可靠数据。不过,零散的事例表明,家庭虐待的报案数量增加,特别是在这个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的城市地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年7月的一份调查报告发现,30%的家庭有暴力现象,其中80%的情况是丈夫虐待妻子。由于大部份虐待配偶的事件仍然得不到报告,因此实际数字可能还会更高。调查发现,家庭暴力出现在所有社会经济阶层。专家指出,农村地区发生家庭暴力比城市地区更普遍。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设施。强奸属非法行为。一些被定强奸罪的人遭到处决。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存在配偶强奸罪。

    中央政府禁止采用强制手段施行堕胎或绝育。但是,在政府制定的生育计划指标的压力下,地方计划生育官员据报导为完成政府规定的指标而采取强迫手段。[参见第一节(6)]。 此外,由于政府实行限制生育的法律规定及措施,因此妇女承受格外沉重的负担,例如要求采取避孕措施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堕胎(宫内节育器和女性绝育尤其普遍──据政府统计,这些方法占避孕手段的80%以上)。

    据专家估计,中国有170万到500万卖淫者。性行为的商业化以及与此有关的贩运妇女活动的增加使数以千计的妇女陷入犯罪和受剥削的恶性循环中,随时面临疾病感染和虐待。据官方的新华社报导,中国的每五家按摩厅就有一家从事卖淫,城市里的比例更高。在大城市中兴起的桑那浴、按摩厅、俱乐部和侍女酒吧等场所,不安全工作条件普遍存在。调查显示,有些地区有多达80%的妓女患有肝炎。鉴于这种情况,特别是由于卖淫者中艾滋病的威胁越来越严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U.N.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ommittee)在1998年建议,对妓女的卫生保健服务予以应有的重视。

    虽然中央政府和各省及地方政府努力打击卖淫业,但是许多可信的新闻报导说,地方官员与卖淫业串通一气。到目前为止,对这项有利可图的、涉及有组织犯罪团伙、商人、警察和军方的行业所采取的打击行动收效甚微。不过,在某些案例中,涉嫌组织卖淫和招妓的人受到起诉。十二月,国家媒体报导说,一家饭店的经理"拉皮条",在九月招揽大约500名妓女同数百名日本游客狂欢,广东一家法院因此将此人判处无期徒刑。包括饭店和旅行社雇员在内的另外12人被判处2至15年徒刑,但地方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中没有人被定罪。

    贩运妇女儿童和以卖淫或婚嫁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是严重问题[参见第六节(6)]。

    没有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法令。法律没有对性骚扰明确做出定义。三月,北京法院受理首例由一名妇女提出的性骚扰案,并于九月在另一桩案件中做出有利于男性的首次性骚扰案判决。有关性骚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无可靠数据,法律没有对性骚扰明确做出定义。专家们指出,许多性骚扰受害者因为害怕丢掉工作而不敢报告,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日益提高。据国家媒体报导,很多电视台播放了一部有关性骚扰的电视系列片。

    自1949年以来,政府把男女平等视为一项政策目标。《宪法》阐明"妇女在一切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受教育权。但是,很多活动人士和观察人士越来越担心,妇女过去50年来所取得的进步正在逐渐受到侵蚀,妇女的社会地位在90年代出现倒退。他们声称,随着政府把重点放在经济改革和政治稳定方面,男女平等的目标看来被置于次要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性别歧视。但是妇女仍然反映歧视、性骚扰、不公平解职、降级和工资差别等严重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关于妇女法律权利的教育。一些具体事例表明,妇女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尽管如此,妇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往往遇到严重障碍。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法律定义模糊,难以度量损失,提出性别歧视诉讼的难度很大,因此上诉到法院的案件非常少。一些观察人士还指出,负责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往往更注重与产妇有关的福利以及产假期间无端遭解雇的问题,而不是性别歧视、对妇女的暴力或性骚扰。社会制度的结构也使妇女得不到充份选择。由于政府工作单位在夫妻结婚时把住房分配给男方,想离婚的妇女面临失去住所的问题。

    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报告,在被解雇的工人中,妇女占47%,大大高于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许多雇主为了避免产假和托儿带来的费用而偏向雇用男性,有些雇主甚至把女工的实际退休年龄降低到40岁(正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降低退休年龄还导致退休金降低,因为退休金通常取决于工龄。

    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但是,政府1999年的一项调查发现,与男子做同样工作的城市妇女的工酬只相当于男子工酬的70.1%,而农村地区妇女的工酬只有男性农民工酬的59.6%。女主管和高级职业女性的平均工资分别只占同样职业的男性工资的57.9%和68.3%。在国营企业的改革中,妇女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产业部门雇用的妇女大都从事技能和报酬都比较低的工作,其所在行业特别容易受到产业调整和解雇影响,如纺织业。

    据亚洲开发银行1998年的一份报告估计,25%的妇女为半文盲或文盲,而在男性人口中,这个比例是10%。官方的数字显示,15岁至40岁的妇女人口中,文盲人数仅占4.2%。

    妇女自杀率高仍是一个严重问题。据世界银行、哈佛大学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数字,全世界大约56%的妇女自杀事件发生在中国(约每天500人)。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自杀率是全球平均自杀率的三倍,而妇女自杀率据估计是全球平均数字的将近五倍。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中国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其他社会因素都是妇女自杀率特别高的原因。

    虽然男女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在逐渐缩小,但是在受高等教育的有限人口中,男性继续占较大比例。据全国妇联公布的数字,2002年,女性占大学生人数的44%,占高中生总人数的46.7%。但是,有高等学位的妇女说,随着工作分配制度敞开并越来越具竞争性和受市场驱动,就业过程中出现了更多歧视现象。据政府数据,全国有98.5%的女孩登记上小学,但普遍认为农村地区上学女孩的比例远远低于城市。


    儿童

    宪法》禁止虐待儿童并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中国把童工和贩运儿童定为非法,但这方面继续存在严重问题。

    宪法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许多儿童没有上足规定的年限,有些儿童则从来没有上过学。公立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是由于中央政府从90年代初期起基本上不再为初等教育提供补贴,因此许多公立学校为弥补收入不足而开始实行硬性收费。这使较贫困家庭难以让孩子就学或让他们正规地上学。近年来,农村地区出现了一些慈善学校,但是不足以满足需要。城市地区流动民工的孩子也经常上不了学。对这些家庭来说,极端昂贵的学费是一个严重问题。政府展开的到2000年普及小学教育运动(结果未能达到目标)使一些地区的入学率上升,但是也有报导说,该运动导致学校虚报儿童实际入学人数。

    九月,联合国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报告员在访问后报告说,政府没有为很多民工孩子提供教育机会并禁止儿童接受宗教教育。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最近出现的要求个人承担公共教育费用的现象表示严重关注。报告说,政府强迫父母承担近二分之一的公共教育费用,从而使很多儿童上不起学。特别报告员还建议立即禁止通过让儿童在学校从事体力劳动筹集经费的做法。

    广泛的医疗保健体制使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改善,并使婴儿死亡率继续下降。据2000年统计数字,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二十八点四。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是活产儿的千分之三十九。《青少年保护法》禁止杀害婴儿。但是,有证据表明这一做法继续存在。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资料,只有极少数医生根据这条法律受到杀害婴儿的指控。法律禁止歧视残疾儿童,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少年罪犯的司法保护法律。对儿童的人身虐待可以构成刑事起诉的基础。

    尽管政府努力制止绑架和买卖儿童,这些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继续存在[参见第六节(6)]。没有有关被贩卖儿童人数的可靠估计。在中国国内,大多数被贩卖的儿童被卖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特别是男孩被卖给没有儿子的夫妇。三月,在广西省一辆公共汽车上发现28名女婴被装在行李箱里,显然是被运到中国其他地方出售的[参见第六节(6)]。儿童也被当作劳力贩卖。少女和妇女则被贩卖从事卖淫或者卖为新娘[参见第六节(6)]。

    据报导,儿童因犯轻罪或无家可归而受到行政拘留。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缔之后[参见第一节(3)],政府承认越来越多住在城市的儿童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据可信报告,在收容遣送中心受到拘留的人中,儿童人数有时占多达20%。这些儿童有时在拘留时没有父母陪伴,经常被与成年人关在一起,并且有时被迫从事劳动[参见第一节(4)和第六节(3)]。六月,四川成都一个三岁女童的母亲受到警察拘留,据报导,警察漠视这位母亲提出查看孩子的请求,导致这个女童活活饿死。中国各地的两百名知识分子因这一事件进行绝食。

    由于传统上对儿子的偏爱和生育限制政策,杀害女婴、基于性别堕胎、遗弃和拒绝适当照料女婴等问题继续存在。许多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利用超声波鉴别出女胎后终止妊娠。海南的一项官方调查发现,堕胎胎儿中有68%是女性。2000年11月的政府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的总体男女出生比例为116.9比100(标准统计数字为106比100)。第二胎的男女比例为151.9比100。女婴死亡率也高于男婴死亡率,这与全世界的趋势相反。官方媒体报导说,农村地区的女婴死亡率比男婴高27%。拒绝适当照料女婴是女婴存活率低的一个原因。一项研究发现,在妇女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和医疗条件差的地方,男女婴死亡率的差别最大。

    《青少年保护法》禁止虐待或遗弃儿童。据1994年统计的最新数字,每年被遗弃的儿童大约有170万。尽管根据法律,遗弃儿童罪可判处罚款和五年监禁,但上述数字在此后十年里可能已经增加。孤儿院里的大多数儿童为女童,但是也有残疾或者健康状况不佳的男童。这些孤儿院里的孩子受到的待遇得到了改善──特别是由于外国人的领养而使孤儿院得到更多关注以后,但孤儿院仍存在严重问题,有些孤儿院死亡率很高。医务人员经常建议残疾儿童的父母将孩子送进孤儿院。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非国家资助的)私营孤儿院,这些孤儿院的条件一般可能较好一些。在有私营孤儿院的地方,一些国有孤儿院表现出向私人孤儿院学习和采纳其先进做法(包括寄养)的愿望。

    政府否认有孤儿院的儿童受虐待或得不到治疗的情况,但承认孤儿院的体制使之经常无法充份照料某些孩子,特别是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孩子。本年度翻修并兴建了一些孤儿院,一些地区改善了对儿童的照顾。1997年收养法的修改使夫妇能够比较容易领养孤儿。


    残疾人

    法律保护中国残疾人权利。然而,残疾人的现实处境与法律要求相距甚远,许多人得不到专门为他们提供的协助,享受不到为他们设立的协助项目。据官方媒体报导,所有地方政府都已制订了实施法律的具体措施。

    由于预订2007年至2008年在中国举行的特别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媒体越来越多地报导残疾人的困境和政府为帮助他们所做的努力。官方媒体报导说,本年度,政府为改善残疾人的基础设施投入了1250万美元(合人民币1.0375亿元)。政府有时与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狮子会或特别奥运会)共同赞助广泛的预防和康复项目。例如,几千名盲人接受了保健按摩培训。很多项目的目标是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然而,误诊、缺医少药、地位低下、遗弃之类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据报导,医生常常劝说残疾儿童的父母把孩子送进政府经办的大型收容所。这些收容所往往远离孩子的父母,看护条件常常严重不合标准。选择把孩子留在家里的父母通常在为孩子获得充份医护、日托和教育等方面遇到困难。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在大约6000万残疾人口中,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成年残疾人失业的问题仍然严重。政府的策略是使残疾人融入主流劳动力队伍,但是这方面的努力有限,而且文化传统中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忽视给这些努力带来障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使道路和建筑便于残疾人通行使用的标准,并要求"逐渐"落实这些标准,但是执法松弛。 《高等教育法》规定,大专院校可以不接受残疾人入学。

    母婴保健法》禁止有某些传染疾病或患有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结婚。如果医生发现结婚双方有可能将先天缺陷遗传给孩子,这对夫妇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进行绝育手术的情况下才能够结婚。 2002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地方政府采取这样的做法来提高健康出生率。

    在收容遣送制度于六月被取消之前,城市地区可以对留滞街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残疾人实行行政拘留。虽然政府说正在建立一套人道主义救助站体系来取代收容遣送制度,但尚不明了这类救助站是否会为残疾人或其他人口提供有效的服务[参见第一节(4)]。


    少数民族

    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国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为1.064亿,占人口总数的8.4%。大多数少数民族居住在他们的传统聚居区。政府公布的政策要求在婚姻条例、计划生育、大学招生和就业等方面优待少数民族。政府还建立了一些项目,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低利率贷款、补贴和特别发展资金。尽管如此,少数民族在实际上受到占主导地位的汉族文化的歧视。边远地区的大多数少数民族的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利于汉族移民人口的就业歧视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种族歧视是一些地区──如新疆和西藏──少数民族怨恨情绪的根源。例如, 新疆维吾尔人没有同等机会获得由开发项目产生的建筑行业的工作;汉族工人被从四川和其他地方招聘到新疆工作,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等技术项目尤为如此。 政府不公开承认存在歧视少数民族的问题,也不承认存在民族关系紧张的问题。

    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有旨在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发展政策。但是,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总体生活水平因这些政策得到了改善,这些地区的实际收入──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的实际收入──仍然大大低于中国其他地区。占人口多数的汉族从政府项目和经济增长中获得的好处较大,即使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如此。许多发展项目破坏了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有时包括强制性人口迁移[参见第二节(4)]。

    1949年以来的政府政策导致汉族人大量迁入新疆。据政府五月公布的一份白皮书,新疆1925万名有合法户口的居民中,汉族人数从1949年的30万人增至大约825万人。新疆居民中,有大约800万人是维吾尔人。在新疆生活的还有相当数量的哈萨克、回族、塔吉克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由于政府不把数以千计的汉族长期"临时工"计为正式人口,因此官方数字低估了新疆的汉族人口。由于汉族人近几十年来移居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汉族和维吾尔人口比例从20比80变成80比20,这是造成维吾尔人不满的一个根源。同样,西藏自治区的许多非藏族居民作为"临时"居民已在那里生活多年(参见西藏部份)。

    在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的很多地区,学校实行汉语或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轨教育体制。学生可以在两种学校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学生从采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学校毕业后通常需要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强化汉语学习才有可能适应采用汉语教学的大学课程。 尽管政府努力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教育,但由于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和学术界等主要使用汉语,使那些从少数民族学校毕业、缺乏汉语能力的学生处于不利地位。新疆维吾尔人的孩子大多数在采用维吾尔语的学校上学,通常每天学习一个小时的汉语。新疆汉语学校的学费一般较高,因此大多数生活在乡村地区的维吾尔儿童读不起这样的学校。

    中国共产党公布的政策是加强少数民族在政府中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代表性。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占的比例为14%,高于他们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1999年的一份政府白皮书说,在政府中任职的少数民族官员有270万人。5月的政府白皮书说,新疆有34.8万少数民族干部,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员总数的51.8%。许多少数民族成员担任地方领导职务,少数人在地方上或国家一级担任有影响力的党内职务。例如,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63%的人是少数民族。但在大多数领域,少数民族被排挤在具有真正的政治和经济实力的职务之外,从而加深了对在少数民族自治区担任最有实力的党的职务的汉族官员的怨恨。

    在新疆,汉族公民和维吾尔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继续存在,当局在这个地区继续限制政治、公民权利和宗教自由[参见第2节(3)]。1997年在新疆开始的强调民族团结、谴责"分离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运动没有放松的迹象。本年度,当局继续禁止被认为具有分离主义性质的活动,宣布了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发动大规模运动打击反对派。

    新疆的严打运动特别把极端主义、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作为威胁新疆社会稳定的"三害"予以打击。 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经常把参与"民族分离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和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的人相提并论,因此往往难以辨明具体的搜查、拘留、逮捕或司法惩处针对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争取实现政治目标的人还是那些诉诸暴力的人。许多观察人士对政府以反恐为由严厉镇压和平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人和独立的穆斯林宗教领袖表示关注。政府在12月15日公布了"东土耳其斯坦恐怖分子名单",把世界维吾尔青年大会和东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等团体定为恐怖主义组织。这些组织公开提倡东土耳其斯坦独立,但没有公开信息表明它们与暴力活动相关。

    本年度,维吾尔人被以从事分离主义活动的罪名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据官方统计,截至2001年5月,当局立案3000件,自治区各地举行了共有30多万人参加的大规模公开宣判大会。 维吾尔人西尔·阿里(Shaheer Ali)在2002年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并于本年度3月被判处死刑,10月被处死。阿里和另一位维吾尔人在2002年被从尼泊尔强行遣送回中国。他们在尼泊尔时,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批准了他们的难民身份。

    对很多维吾尔人来说,维吾尔人热比亚·卡德尔(Rebiya Kadeer)继续受到监禁是政府虐待维吾尔人的象征。2000年3月,新疆一个法院以向外国人"传递国家情报"的罪名判处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协委员热比亚·卡德尔八年徒刑。据官方新闻报导,她被控传递的情报包括报纸上的文章和法院处理过的案件当事者的名单。卡德尔和她的儿子及秘书1999年在前往会晤一个正在访问的外国代表团的途中被逮捕。据报导,卡德尔在狱中患有各种疾病。一些观察人士认为,卡德尔因为为维吾尔人积极活动,并因她丈夫参与维吾尔人的事业和在美国自由亚洲电台工作而遭逮捕。2002年12月,在外国高级官员访问期间,卡德尔的家属受到短暂拘留和讯问。

    其他为弘扬民族文化而工作的维吾尔人也受到政府的骚扰和拘留。2001年年底,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裁决,维吾尔学者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受到任意拘留。他原来在东京大学从事少数民族研究,1999年因与该项研究有关的事宜返回新疆,却被以"煽动分离主义"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11年徒刑。

    人们不得拥有分离主义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据一些报告说,拥有者曾被被判处长期徒刑。九十年代中期,受到自治区和国家当局严厉批评的一位撰写维吾尔历史的作家到现在仍然被禁止发表作品或与外国人接触。新疆有一份维吾尔语报纸,但是发行量很小。在本年度,据报导,有关维吾尔人在身份证上的名字必须使用汉字的规定变得更加严格。

    汉族对这个地区政治和经济部门的控制也一直是紧张关系加剧的一个原因。虽然政府政策给新疆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改善,但是汉人得到了较多好处。大多数维吾尔人是贫困的农民,25%的人是文盲。

    劳工权利

    结社权

    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但工人实际上不能自由地组织或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唯一合法的劳工组织,它受共产党控制并由一名党的高级官员任主席。《工会法》赋予中华全国总工会控制全国所有下属工会组织(包括企业工会)的建立、运作和活动的权力。《工会法》也允许工人自行决定是否加入所在企业的官方工会。国营企业不加入工会的工人占很少的比例,没有关于这些工人因不加入工会而遭受不利影响的报告。 独立工会是非法的。

    虽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工会组织垄断了工会活动,但随着近年来的经济改革,工会对劳动场所的影响有所减弱。在为数千万失去工作或在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造中工资福利被拖延或被削减的会员提供保护方面,工会相对无能为力。不过,工会为受影响的工人提供了一些福利和再就业的帮助。中华全国总工会难以在迅速增长的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里发展工会组织,在本年度,这些企业的工会会员比例估计不到20%。由于国有企业的减少和在国有企业以外的组织薄弱,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在城市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从计划经济鼎盛时期的几乎100%下降至近年来的大约50%。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报告,截止2002年年底,该组织在估计为2.48亿的城市职工中有1.3亿会员。

    大量农村劳力──占大约7.5亿总劳动力中的4.9亿──也使得组织和保护劳工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农民没有工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在乡镇企业就业的约1.3亿农村居民中,只有极少比例的人参加工会。实践证明,组织和保护1亿至1.5亿"流动"劳动力尤其困难。国家管理的新闻媒体在去年八月报导说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加速执行把流动工人纳入工会的措施。一些流动劳工聚集在城市地区,从事临时或季节性的低收入工作,而根据中国的户籍制度,他们居住在城市地区通常是非法的[参见第二节(4)] 。许多外来人口,包括大量的年轻妇女,被日益发展的私有企业所吸引;而该经济部门中工会很少,能够比农村多挣钱的愿望使他们经常沦为被剥削者。

    中华全国总工会表明它有意改变作风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劳工需要。一些地方分会已允许甚至促进举办更公开的选举和实行民主决策等有限的几项试验。这些试验包括2002年及2003年在广东和福建几家外资企业内通过秘密投票自由选举附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领导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支持2001年通过的对《工会法》的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给予工会组织的活动更大保护;同时把私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工会的活动合法化,而且允许流动工人成为工会会员。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把这群新工人组织起来的目标很明确,但直至去年年底取得的进展仍然非常有限。

    在本年度内,政府对非法的工会活动采取了具体行动,包括拘留或逮捕劳工活动人士。五月,辽宁省辽阳市一场大规模工人抗议活动的领袖、2002年3月被拘留的姚福信和肖云良分别被判七年和四年徒刑,主要罪名据称是在举行工人抗议活动的几年前(1998年)与中国民主党(CDP)曾有过接触。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将他们判刑主要是为了报复他们在劳工抗议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据报导,截止于去年年底,前几年遭到拘留的劳工活动分子仍被关押。胡明君和王森因为支持2000年12月四川工人抗议活动分别被判处11年和10年徒刑。上海的劳工异议人士王妙根1996年被拘留,现仍被关押在一所精神病院。据报导仍被关押的劳工活动人士还有:张善光、李旺阳、李家庆、苗金红、倪显飞、李可友、廖实华、岳天祥、郭新民、何朝辉、刘京生、彭石(音译)、王国齐以及劳工事务律师许健。但在六月, 据报导邸天贵因试图组织一个全国退休工人联合会服刑一年后已被政府释放。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成员,并批准了该组织有关禁止童工劳动(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禁止在报酬上实行性别歧视等核心公约。截至年底,中国政府尚未批准关于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禁止强制劳动等其他核心公约。

    针对1998年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ICFTU)提交的一项指控中国政府拘押工会活动人士、违反组织工会权的投诉,国际劳工组织曾要求中国提供进一步情况,但是到去年底为止,中国政府没有做出回应。2002年,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了另一项投诉,指控辽宁省辽阳和黑龙江省大庆的独立工人抗议活动遭到镇压,并且报告四川省的两名劳工活动人士被判刑。

    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其他国家工会组织保持着活跃的关系,并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办事处建立了合作关系。200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中获得工会成员副理事席位,1990年它曾因天安门广场屠杀后的镇压事件丧失了该席位。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公开谴责中国剥夺自由结社的权利,特别谴责逮捕劳工活动人士。中华全国总工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一个合作项目,其部份内容为帮助工会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劳工关系模式。

    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劳动法》允许各类企业的职工进行集体谈判;但实际上,真正的集体谈判仍然没有发生。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由工会(在没有工会的企业里由职工代表)和用人企业共同签订,并规定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事项。《劳动法》还允许各类企业的职工与雇主签订个人合同,个人合同采用与集体合同相同的标准。

    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以及劳资关系的转变对集体谈判提出了进行更多的真正谈判并更加重视职工利益的要求。《工会法》具体规定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要代表工人利益的责任。但鉴于工会的性质是非民主的,而且受到政党控制,集体谈判远远达不到国际标准。工人无法正式接受或拒绝集体合同谈判结果,而且由于没有罢工权,工人影响谈判过程的能力极其有限。

    私有企业中很少有官方工会,也没有其他类似组织,因此,工人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时面临严重障碍。 在工作场所成立的职工委员会很普遍。这些委员会理应指导组织工会活动,并将工人的意见反映到企业的决策中。然而,在国有企业中,决定早已由企业管理部门、工会和共产党代表做出,许多职工委员会只是橡皮图章而已。

    工会法》规定了禁止歧视工会的具体法律措施,并规定在工会代表任期内,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将其调动或解雇。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普遍抵制工会的私有企业。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不明。在国有企业中,几乎不存在反工会的活动。

    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工会法》承认可能发生罢工,规定工会在寻求解决罢工问题时应反映工人的意见和要求。有些观察人士把这一规定解释为至少在理论上为罢工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政府将工人抗议活动视为非法示威的做法表明,仍不存在官方认可的罢工权。此外,工人不得采取其他任何类型的有计划的行动。

    本年度,对工人产生深远影响的经济和社会变化继续引起劳资纠纷并导致工人采取行动,其中包括自发的和在工作现场的抗议,大部份针对国有企业,常见原因是下岗和担心下岗,工资或福利拖欠,或据说企业重组时雇主/管理层有腐败行为。政府曾迅速采取行动制止抗议活动。警察在拘留抗议活动领袖并驱散示威者时通常尽量限制使用暴力的程度。政府有时在事后主动发一些钱,至少满足抗议者的部份要求。近年来最值得注意的劳工抗议活动于2002年春天发生在中国东北地区,特别是辽宁省辽阳市。在辽阳市的抗议活动中,成千上万有组织的工人和同情者示威许多天,抗议地方上一所主要的国有企业在关闭过程中据信发生的腐败行为、抗议失业及工资和福利方面的违规行为。这些抗议活动导致四名工人领袖被捕。其中,姚福信和肖云良在五月以颠覆罪被判刑[参见第6节(1)]。抗议活动结束后,这家国有企业的前任经理因走私罪被判刑13年。当地政府撤换了辽阳市公安局长并对该市一名共产党高官予以降职处份。私有企业中的停工事件远远少于国有企业,但确实偶有发生。

    劳动法》规定对劳工纠纷采取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的解决办法。根据这些程序,纠纷应首先在工作单位内通过调解委员会处理,如果无法解决,则交给政府组织的地方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在这一层次上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计数字,2002年有51,000起劳工纠纷通过调解得到解决,涉及610,000名工人的184,000起纠纷呈交仲裁委员会处理,比前一年分别增加19%和31%。其中11,000是集体劳工纠纷;绝大部份纠纷案件──共179,000起,占91%──得到解决。

    观察人士对这些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否有效看法不一。据报告,工人对单位调解的公正性没有多大信心。他们认为,在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工会倾向于维护资方。 工人们宁愿选择仲裁而非工作单位的调解,尽管工人常常对地方政府在这一程序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

    有关经济特区劳动条件的法律与国内其他地方的同类法律没有重大差别。经济特区如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存在着省级和地方官员执法不力的严重问题。对某些行业而言,经济特区和中国东南部地区的工资标准一般比国内其他地区高,因为这些地区吸引的大量投资对现有劳力产生了大量需求。同在其他地区一样,官员们承认经济特区的一些投资者得以同地方合伙人达成"私下"交易,从而避开有关福利和超时补贴的劳工条例。在经济特区内,某些外资企业中有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属的工会,资方报告说与工会代表关系良好,其部份原因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不主张罢工和停工。

    禁止强迫或奴役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劳动和奴役劳动,政府否认存在强迫或奴役劳动的问题。但是,在拘押和监禁设施中存在强迫劳动的问题。公民未经过司法程序即被送往劳教设施[参见第一节]。根据法律和政府政策,这些劳教设施利用劳动作为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在六月份这项制度被废除前,被关押在拘留遣返中心的人员以及劳教人员、常规监狱系统内的服刑人员和在押候审人员必须劳动,通常报酬很低或没有报酬。外交观察人士一般不能进入改造设施对囚犯待遇作出评估。在有些情况下,囚犯在直接隶属于管教部门的设施里劳动,在另一些情况下,他们从事监狱从其他企业承包的工作。这些设施及其管理人员因犯人的劳动而获利。

    1992年,美中两国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接着在1994年又签订了履行合作声明。这些协议表达了两国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确保在中国监狱里制造的产品不出口到美国。但是,中国遵照上述两个协议提供合作的情况不佳。在2002年召开了常规工作会议,但原定的一次监狱查访和进一步合作的计划在2003年因萨斯病(SARS)爆发而中止;本年度没有实现查访监狱的安排。虽然每月例会在2003年12月得到恢复,但案件积压的情况在年底时仍很严重。政府继续明确地将劳改、劳教机构排斥在协议之外。

    政府禁止强迫儿童劳动和让儿童从事奴役劳动,但是据报导,一些遭贩运的儿童被卖去从事强迫劳动[ 参见第六节(6) ]。

    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但是政府没有制订出禁止使用童工的全面政策。《劳动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审查,罚款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还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应供养儿童。"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劳动者,他们不得被安排从事某些形式的体力劳动,包括矿山井下作业。

    政府继续表示,中国的童工问题并不普遍;大部份儿童是在家人的要求下为补贴家用而做工的,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尤其如此。除了农活之外,农村地区的童工看来主要在乡镇企业劳动。在城市地区,儿童做佣工和从事街头劳动。一些观察人士认为,煤矿通常远离城市,在执法人员的管辖之外,因此有时也雇用童工。政府辩解说,由于存在着大批往往愿意从事低薪超时劳动的成人流动民工,使童工对雇主的吸引力较小。

    一些学生在校内或为学校从事简单生产劳动。2001年3月,江西省一所小学因制作烟花而引起爆炸,造成42人死亡,其中大部份为组装烟花的学生。当学生的家长向新闻界说出这件事后,企图掩盖该事件并声称一名神经失常者制造了这起爆炸的地方官员受到了政府的处份。省级官员采取行动加紧控制在江西省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烟花工业。该事件可能对政府在更大程度上承认童工问题起了催化作用。2001年秋天,政府宣布成立一个由许多机构组成的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该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公开的报告。2002年10月,国务院公布一项规定,对现有的禁止童工条例作了说明。

    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

    劳动法》在工作时间、工资和安全及健康等问题上规定了对工人的广泛法律保护。《工会法》加强了工会保护工人的权力,以防止其合法权利或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遭到侵犯。《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关于职业病和工伤的责任制,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然而,法律明文规定的工作条件与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之间仍然存在着重大差距。

    没有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允许地方政府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来说,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地方最低生活标准,但低于平均工资水平。由于官员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地方官员力图吸引并留住能提供税收和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使它们不迁往别处,因此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条款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一星期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除外──和一星期24小时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还规定,加班时间一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规定必须增付一定比例的加班费。但时有违反这些标准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可以依靠大量低技术流动劳工的私人企业。有报导说,纺织业、服装业等许多行业中普遍存在强制加班的现象,而且通常没有加班费。在本年度,审计人员发现,一些工厂经常性地篡改加班和工资记录。还有报导说,工人不经许可不得离开工厂。

    职业健康与安全仍然是严重的问题。由于对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和条例执行不严,工人生命安全继续受到威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同一个行政机构,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安全生产标准。政府于2002年制订安全生产法,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职责提供了具体详细的法律框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各地有近70个分支机构。卫生部负责防治职业病。一些省级和地方政府采用国家模式,建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执行国家健康与安全标准是中央政府以下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执行工作仍然很薄弱。

    本年度,工作场所工人的健康与安全状况未得到重大改善,工伤事故率仍然很高。据官方的统计数字,从一月到九月,共发生10,227起工伤事故,造成11,449人丧生。而2002年共发生13,960起工伤事故,造成14,924人丧生。在本年度前三个季度发生了2,802起煤矿事故,造成4,620人丧生。煤矿事故大约占所有非交通、非火灾工伤事故的27%,但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总数中约占40%。企业所有者和管理人员有时不报告事故和健康问题。地方官员也常常低报这类事故的数量。因此,工作场所伤亡的实际人数可能要高出许多。

    煤矿事故之多突出了煤矿业中存在严重的执法问题。不过,政府官员和媒体在必须控制工作场所事故问题上越来越直言不讳,在分析责任归属方面越来越坦率。五月,在安徽省一个国有煤矿发生重大煤矿事故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公开批评该事故是工作失误所致。近年来政府关闭了几万个小煤矿,大部份事故和伤亡都发生在这些小煤矿,而且其中许多属于非法生产。尽管做出这些努力,但许多煤矿关闭后不久又非法开业。观察人士把煤矿业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归咎于腐败、许多最危险的煤矿所在的穷困地区维持就业水平的需要以及检查人员不足。

    符合国家粉尘和有毒物质标准的农村企业不到二分之一。很多使用石棉等有害产品的工厂不仅未能保护工人免受这些产品的有害影响,而且没有让工人了解其危险性。

    到2002年底,据报导大约有4410万名工人加入了中国新的工伤保险制度。近年来,一小部份工人开始借助法律诉讼手段向雇主索取工伤赔偿,而且此类人数日益增加。

    贩卖人口

    法律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但是,贩运人口和诱拐妇女是严重问题。中国既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地,也是目的地。多数人口贩运活动在国内进行,目的是将妇女和儿童卖给中等偏低收入的农民当新娘或儿子,但也有少数被贩运的妇女和少女被迫在城市地区卖淫。一些报导说,有些受害者──特别是儿童──被贩卖后从事强迫劳动。

    国内人口贩运是一个严重问题。公安部估计有9,000名妇女和1,000名儿童每年被非法绑架和贩卖。

    一些专家认为,某些地区男女人口比例的严重失衡 [ 参见第一节(6)) ] 造成婚龄女子人数不足,从而导致对拐卖妇女的需求。许多农村妇女离开农村外出打工的趋势也加剧了婚龄女子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传统上向新娘家庭赠送订婚礼物的费用昂贵,有时比买新娘的价格还高,因此对于农村贫困家庭来说,买妻更具吸引力。一些家庭通过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招妻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些家庭则求助于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或者绑架妇女,或者以答应帮她们找工作或过好日子为诱惑将她们拐骗,然后把她们带到远离家乡的地方,交给买主。一旦到了新"家",这些妇女便"成亲"并遭到强暴。有些妇女认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另一些妇女则由于反抗而受到虐待。据报告说,许多拐卖妇女事件也发生在男女人口比例大致相当的省份。

    有报告说,一些妇女从缅甸、老挝、北韩、越南和俄国被贩运进中国,或卖淫,或被强迫嫁给中国男子。据说北韩妇女和少女被卖到中国从事卖淫的现象在中国东北地区相当普遍,并且据说有边防人员的参与。这类北韩妇女中有许多因为不会说中国话而实际沦为囚徒。其他一些北韩妇女决定留下是因为中国不像北韩那么贫苦。少数北韩妇女被强行卖给朝鲜族和汉族地区的农村男子。还有一些北韩女子沦为妓女。据新闻报导说,买卖北韩妇女的价格约为38美元(315元人民币)到150美元(1,245元人民币)。据报还有妇女从越南被贩运到中国并被迫结婚。

    有些中国公民被贩运到国外,或遭受性剥削,或成为家庭服务、血汗工厂、餐馆和其他行业的契约劳役工。有报导说,中国公民被卖到澳大利亚、比利时、缅甸、加拿大、匈牙利、意大利、日本(被扣抵债的非法移民)、马来西亚、荷兰(受性剥削)、新加坡、斯里兰卡(受性剥削)、台湾、英国(受性剥削)、以及美国。大量中国公民在被贩运时途经香港。

    跨国贩运人口集团常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联系,并在国际范围内活动。被蛇头贩运的人往往需要付高价才能偷渡到他们希望能改善自己经济前景的国家。据可信的报导,有些人答应每人支付3万到5万美元(24.8万元到41.5万元人民币)作为偷渡费用。很多人偷渡登岸后,据说为偿还蛇头索取的偷渡费用而被迫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种规定的工作。他们还常常被迫用微薄的收入支付日常生活费用。这些被贩运来的人口被迫接受的居住和劳动条件一般都非常差,还经常必须从事长时间的劳动。偷渡他们的人口贩运集团常常限制他们的行动,限制他们使用往往是伪造的旅行证件并经常没收这些证件。如果这些受害者对自己的处境表示不满,则面临被当作非法移民告发到当局以及国内家人遭报复的威胁。 被贩运出国后遣返的人有时一回国就因非法移民面临罚款;如遭第二次遣返,这些人可能被判劳改。对蛇头的罚款是6千美元(人民币49,600元),大部份被判三年以下监禁;有些人被判死刑。

    绑架和买卖儿童的现象继续存在,特别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没有有关被贩卖儿童人数的可靠估计。在国内被贩运的大多数儿童被卖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特别是男孩,他们一般被卖给没有儿子的夫妇。但是,女婴也遭到贩卖。三月,警察在一辆自广西省开往安徽省的公共汽车里发现行李箱中装有28个女婴,这些孩子明显是被贩卖。最大的不过三个月;其中一个婴儿在途中死去。也有儿童被卖为童工。这样的儿童通常是从较贫困的内地被卖到较富裕的地区。据报导,人贩子往往允诺孩子的父母,说孩子会向他们寄回可观的汇款,以此让他们交出孩子。公安部管理一个全国性的DNA数据库,用DNA技术来确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1年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买卖妇女的行为成为非法。该决定将绑架与贩卖分别定罪。

    当局曾在2000年发起全国范围的打击行动,使遭到逮捕的贩运分子的人数达到最高点。2000年全年,当局逮捕了19,000多人,有11,000多人被判刑,其中少数人被判死刑。此后被逮捕的人口贩子的人数有所减少。根据官方媒体报导,11万被拐卖的妇女和1.3万被拐卖的儿童在2000年得救。2002年,官方统计数字表明,当局登记了1,897件涉及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案例(较2000年报导数字少54.6%);查明了1,585件新的贩卖人口案(较2000年少56.2%);共救出11,000名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

    尽管政府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但这个问题继续存在。由于需求量远远超出了现有供给量,因此对那些铤而走险不惜被逮捕起诉的人而言,贩卖人口成了有利可图的行当。 政府也继续与官员贪污腐化的普遍现象作斗争,从1998年至2002年,83,000多名官员因贪污腐化罪而受到起诉并被判刑[参见第三节]。有报告说,地方官员共谋参与偷运人口和卖淫,卖淫活动有时涉及遭到贩卖的妇女。漠视法律的情况也存在于村一级政府,村干部有时设法阻止警察营救被当作新娘卖给村民的妇女。

    参与打击人口贩运的机构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些被贩卖到国内其他地方的受害者获得帮助,并被送回家乡。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向省和地方公安部门提供资金,安置受害者并把受害者送回家乡。由政府拨款的妇联办事处向一些受害妇女提供有关法律权利的咨询,包括对人口贩子采取法律行动的各项选择。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帮助受害妇女获得医护和心理治疗。

    西藏

    美国承认西藏自治区和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藏族自治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国务院在报告中使用这些名称。保护和发展西藏独特的宗教、文化、语言传统以及保护西藏人民基本人权的情况,继续令人关注。

    尊重人格

    中国政府在中国藏族地区的人权记录仍然很差,尽管继续有一些积极的动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的代表再次访问中国,并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对新闻记者和外国官员前往西藏的限制。政府控制所有藏族地区的信息,并且严格控制外人前往西藏自治区,因此很难准确断定那里践踏人权的程度。当局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包括对和平表达政治和宗教观点的藏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处以死刑、施行酷刑、任意逮捕、不经公开审判而羁押和长期监禁。1989年以来,至少有41名藏族政治囚犯因在押期间受到极度虐待而死亡;其中至少20名囚犯曾被监禁在拉萨西藏自治区监狱(又称扎布奇监狱)。 尽管对西藏普通教徒的压制与前些年相比有所减轻,但总体而言,对西藏宗教自由的压制依然严重。一般来说,西藏自治区以外藏族地区受到的限制要少一些。被指控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士在这一年当中不断受到骚扰。据报告,一些被控从事政治活动的尼姑和僧侣遭到监禁和虐待。在敏感的纪念日和节日期间,有些地区进一步加强了保安措施,有些活动,包括庆祝某些宗教节日的活动,因被视为表达不同政见的手段而遭到压制。有报告说,在一些藏族地区,发生了小规模的政治抗议活动。

    1月26日,藏人洛让邓珠(Lobsang Dondrup)因被指控参与2002年在四川省发生的一系列爆炸事件而遭到处决。受到同样指控的佛师丹增德勒(Tenzin Deleg)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他们两人的审判被以"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他们也未能享有正当司法程序,包括没有得到充分的律师代表。洛让邓珠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的当天就被处以死刑,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像对外国官员所承诺的那样复审此案,这些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3月份,有报告说,两名藏人因向外国人提供导致洛让邓珠和丹增德勒被判死刑的四川省2002年爆炸案的调查情况而被捕。据报告,与丹增德勒一起被捕的四个人于4月获释。据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另有二人,次仁邓珠(Tsering Dondrub)和扎西彭措(Tashi Phuntsog)7月获释,但有关官员否认曾经放人。年底时,他们仍然下落不明。

    1月,僧侣格桑顿珠(Kalsang Dondrub)和阿旺顿珠(Ngawang Dondrub)因进行非暴力政治活动被冠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在青海省被判刑。

    据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Tibeta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报告,4月11日,甘肃省甘南州扎西奇拉卜楞寺(Labrang Tashikyil Monastery)的两名僧侣贡觉曲培(Kunchok Choephel Labrang)和晋美江珠(Jigme Jamtruk)因持有刊载达赖喇嘛讲话的小册子而被捕。据报告,晋美江珠在被扣押13天后交保释放;截至年底,贡觉曲培仍然下落不明。6月27日,拉萨政协委员益西嘉措(Yeshi Gyatso)和西藏大学学生达瓦扎西(Dawa Tashi)被以"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违反宪法"的指控逮捕。政府官员说,达瓦扎西"作了坦白交代",因而获释。益西嘉措被判处6年徒刑,但11月在恶劣的健康状况下获释。

    8月,政府宣布,1980年代因参加哲蚌寺(Drepung Monastery)一个藏独组织而被监禁在西藏自治区监狱的两名僧侣强培祥确(Jamphel Jangchub)和阿旺韦泽(Ngawang Oezer)分别获三年和两年减刑。

    8月29日,五名僧侣和一位未知姓名的平民画师因被指控从事分离主义活动而分别被判处1至12年徒刑,他们的"分离"活动包括画藏旗、拥有达赖喇嘛的肖像和散发呼吁西藏独立的材料。这五名僧侣都来自四川省阿坝州康玛寺(Khangmar Monastery),他们是索巴(Zoepa)、措平(Tsogphel)、夏饶达杰(夏达)Sherab Dargye(Sherdar)、韦泽(Oezer)和明秋(Migyur)。

    10月2日,尼措寺(Nyatso)僧侣尼玛扎巴(Nyima Dragpa)在被押期间去世,据说是遭毒打受伤而死。

    年底时仍有很多政治犯在押,包括因政治罪服长期徒刑的藏族尼姑平措尼珠(Phuntsog Nyidrol)、因领导抗议活动于1999年被捕的四川省甘孜县佛师索南彭措(Sonam Phuntsog)、 在2002年被判"从事间谍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拉萨孤儿院主办人晋美丹增(Jigme Tenzin)和尼玛曲忠(Nyima Choedron)、以及2002年10月在四川省甘孜市被关押的与海外佛教徒赞助的达赖喇嘛长寿仪式有关的大约10人。另有两名尼姑强久卓玛(Jangchub Drolma)和确珠卓玛(Chogdrub Drolma)年底时仍去向不明。先前,曾有消息证实她们被监禁在扎布奇监狱。

    因透露挑选斑禅喇嘛消息被监禁6年半之久的恰扎活佛(Chadrel Rinpoche)于2002年1月被释放。据报告,他仍被软禁在拉萨附近。

    由于没有单独同囚犯接触或探访监狱的机会,因此难以确定藏族政治犯的确切人数和评估他们遭受虐待的广度和程度。据西藏信息网(Tibet Information Network)估计,大约有150名藏人因政治原因被监禁,其中75%是僧侣和尼姑。大约有60名政治犯是由于现已被废止的反革命罪而在拉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信息网的分析表明,大多数藏族政治犯被囚禁在拉萨和川西地区的监狱里。虽然西藏自治区内的政治囚犯人数在1996年的最高峰以后有所下降,但从1999年以来,四川省某些地区,特别是在甘孜自治州,政治囚犯人数上增。

    有可信的报告说,囚犯继续受到虐待。例如,据报告,5月从尼泊尔遣返回中国的藏人遭到酷刑,包括电击、挨冻和毒打,并被强制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家属也被要挟要为亲人获释而行贿。囚犯定期参加"政治调查"会,如被认为对国家不忠,就会受到惩处。西藏自治区监狱中不悔过的政治犯被关入"禁闭间"半年至一年,为的是"使他们低头"。

    与在中国其他地区一样,被拘押或监禁的藏人享有的法律保障既不健全,也没有得到充份落实。多数法官只有极少或完全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当局正在通过提供更多的法律教育机会来解决这个问题。政府称,自2001年西藏第一所法律服务中心开办以来,已有149起案件──包括101起刑事案──的涉案人,从该中心得到法律帮助。但是,对多数被指控犯政治罪的被告,审判草率,而且,若案件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则审判不予公开。按照中国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国家"这样的罪行每条罪状最长可判15年徒刑,总刑期最长不超过20年。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被认为是支持西藏独立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即使是非暴力的,也可被定为非法,并且被判重刑。

    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藏人,如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比汉人生育更多的子女。城市藏族居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一般可生两胎。政策鼓励农村地区的藏人限生三胎,但并不作硬性规定。上述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政府对外国人前往西藏自治区实施管理,要求旅行者必须购买政府指定的旅行社旅所安排的旅行路线才可入藏,而进入自治区内的某些地区还需事先获得许可。官方访问受到严密监视,代表团成员极少有机会在未经地方当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与当地人会晤。外国人和外国非政府组织人员的旅行受到严密监视,不过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说,对他们的旅行限制比前些年有所减少。

    一些藏人仍然报告说,他们难以得到护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敏感的纪念日和活动期间,政府对藏人的行动也实行限制,并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控制。有报告说,从尼泊尔返回西藏的人,特别是僧侣,受到任意拘押。拘押时间一般长达数月,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提出正式指控。

    5月31日,中国政府成功地迫使尼泊尔政府将包括几名少年在内的18名藏人遣返中国,这些藏人显然是希望通过尼泊尔前往印度。与正规做法相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驻加德满都办事处此次未被允许会见这些藏人。这18名藏人被强迫上了汽车,送回中国境内。他们返回中国后,先被拘押在一个边防站,后又被关押在日喀则的一所监狱里。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其中多达七人至少被关押到11月。据报告,他们在押期间遭受酷刑,其中僧侣遭到比其他人更多的毒打。多数人还受到行贿要挟。中国官员说,有14人在被遣返中国后不久即获得释放。有关官员说,有二人留在边防站接受治疗,另有二人涉嫌有犯罪行为被拘押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对任何人提出刑事起诉,官员并且说,到年底时,所有人已全部释放。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年底时,约有400至500名在边境交界处被捕的藏人被拘押在设于日喀则的"西藏新收容所"监狱。

    据报告,在一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和使用囚犯的工地有强迫劳动现象。按照中国法律,可要求犯人每天劳动长达12小时,每两个星期休息一天。但是,这些规定往往没有得到执行。在很多场所,囚犯若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可以得到一些报酬或获得减刑。有报告说,在拉萨西藏自治区监狱,男囚犯在菜地或工厂劳动。女囚犯打扫厕所,也参加缝纫、清洁、纺织和分拣用来编织地毯和羊毛衫的羊毛。

    香港

    香港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香港具备完善的各类机制支持法治和活跃的公民社会。《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法,于1990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基本法》保障各项基本权利,并提出在香港主权自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国10年后逐步实现普选制和进一步民主化。香港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部份成员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其余成员被任命。行政长官负责领导由他任命的主要政府官员。立法会(立法机构)的权限受到《基本法》的极大限制。立法会由24名份区直选议员、30名功能(行业)团体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和6名由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必须分别经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过半数通过。立法会议员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结构、政府运作或政府政策的立法议案。根据法律和传统,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基本法》规定香港最高法院有终审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后解释权。

    警察部门管理良好,在香港文官当局的稳固控制下维护公共秩序。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IPCC)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组成,对一个负责调查公众投诉警方案件的部门进行工作监察和复检。1997年一支4,000人组成的中国军队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国卫戍部队。这支部队保持低姿态,没有执行或干预警方职能。

    香港属自由市场经济,是一个国际贸易、运输和金融中心,也是对中国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主要门户。六年来香港经济受到通货紧缩的影响。尽管爆发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但香港经济自5月以来出现回升,按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年增长率约达2.2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为24,000美元。总人口约680万。

    香港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可为处理侵权个案提供有效手段。在香港主权转移前后都存在的人权问题包括: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机构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对妇女施暴和歧视;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劳工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限制;以强迫劳动和强迫卖淫为目的进行的人口贩运。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禁,但仍可在香港合法登记,法轮功学员仍能继续开展活动。9月,香港政府撤回了根据《基本法》第23条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草案。此前曾爆发一系列大规模抗议活动,其中包括大约50万人在7月1日举行的游行。与此同时,当地还就这类立法对公民自由和基本自由的影响展开了激烈的公开辩论。《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政府起草并实施有关法律,禁止任何颠覆政府、分裂国家、叛国、煽动叛乱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本年度,公众要求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选举实行普选的呼声增强。香港政府为此宣布在年底前公布公开咨询的时间表。香港政府计划尽早在2004年和2005年开始进行咨询,随后在2006年颁布必要的立法。但在征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见后,香港政府没有在年底公布公开咨询的时间表。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本年度上半年发生三起监狱囚犯死亡案,经查属自杀。对2001年一名被警方关押人员死亡案进行的调查以死因不明结案。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动机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也禁止警察采取其他侵权行为。本年度出现指控警察采取袭击行为的事例。法律规定对违反有关禁令的人予以惩处。惩戒可采取从警告到开除等方式。刑事诉讼可能与惩戒程序分开进行。对过度使用武力提出的指控需由投诉警察科(CAPO)进行调查。投诉警察科的工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和复检,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组成。

    本年度共有42,051人次被拘捕,投诉警察科收到427宗有关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和267宗有关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对427宗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196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126宗撤回投诉,54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3宗被定为虚假不确,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231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对267宗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141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86宗撤回投诉,33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宗被定为"并无过错",8宗被定为虚假不确,1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126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本年度底,针对人们对警方负责调查警察不法行为表示的关注,香港政府着手起草一项立法,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法定基础,使该委员会能建立自己的秘书处,获得经费雇用正式工作人员并发起调查。

    2001年,6名被控在审讯期间侮辱一名电视摄影师的警员在区域法院被判无罪。对此案进行的警方内部纪律查究已于本年度完成。所有涉案警员都受到书面训戒,有关资料列入各自的服务记录;其中一名高级督察被裁定有违纪行为并接受警训。

    监狱条件总的说来达到国际标准。男性和女性被分别监禁,少年犯和成年囚犯被分别监禁,在押候审人员和已被判罪的犯人被分别监禁。本年度上半年,香港24所惩教院所的平均收容率为107%。挤迫现象在高度戒备的监狱最为严重,平均收容率达126%。香港政府通过改建现有设施增收犯人,重新调整在押人员的分布,继续努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此外,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区兴建的羁留中心将于2005年完工,预期将新增400个宿位,可不再为关押违反移民法规的人占用惩教署管理的监狱或拘留设施。

    香港政府允许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当地的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监狱,大多数巡视不事先通知。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为防范任意逮捕或关押提供了实质、有效的法律保护,香港政府在总体上遵守这些规定。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被释放。2002年,在定罪前被监禁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0天。

    香港警察部门管理良好,腐败不构成严重问题,警员若受到违纪指控将接受投诉警察科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纪律研讯。

    法律不允许强行放逐,政府也不采用强行放逐。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基本法》规定司法独立,香港政府实际上一般尊重这一规定。基于《基本法》有关保留香港普通法惯例的规定,司法部门总体上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规定,各法院可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法院还可对《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责任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但在就这些问题做出不可上诉的最后裁决前,必须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基本法》规定,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法院在援引这些条款时"应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做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人大解释条款的工作机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中国大陆委员和6名香港委员组成。香港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人权团体和律师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担心这个限制终审法院终审权的程序可能被用于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在引起争议的1999年居留权案中(有关特定群体在香港居留的权利),香港政府在终审法院败诉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涉及的有关《基本法》条款重新进行解释。这使人们对香港司法的独立性和最高权威产生了疑问。在这个有争议的事件平息后,香港政府表示只打算在罕见的、特殊的情况下采取求助于人大解释机制的做法。自1999年这个事件发生以来,一直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

    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机关。各级法官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负责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任命,但须征得立法会同意。推荐程序要求由民间法律界人士提名的委员会成员对推荐人选有实际否决权。根据《基本法》,外国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职,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居留权。2002年,香港法官中有大约40%来自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有居留权的人士。法官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享有终身制(根据任命日期而定,退休年龄为60或65岁)。

    终审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再下一级的司法机关包括区域法院(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裁判法院(审理多种刑事犯罪案)、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法律规定了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独立的司法体制总体上维护了这一权利。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都采取陪审团制度,司法体制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根据起诉腐败行为的规定,有关方面对官员腐败案实行有罪推定原则。《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钱财,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法庭一直维持这种做法。

    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使用英文为正式语言。由于历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几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审理。近几年香港政府建立了双语司法体制。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局精通中文的职员人数,并扩大使用双语检控文件和公诉书。所有法律都采用双语,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使用何种语言,由法官、证人、当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各自决定。

    一些人权组织指责香港政府没有积极保护在中国大陆被逮捕和监禁的香港居民的权益。香港有关当局声明,没有任何协议允许他们与在中国大陆被逮捕或被扣押的香港居民接触,甚至无法与已被定罪者接触。根据于2000年签定并自2001年起生效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安机构须相互通报有关对方居民受到某些类型的关押的情况。据某人权组织说,香港政府并未设法了解在2001年以前被定罪且仍在大陆服刑的香港居民的情况。到本年度底,估计有500到1,000名香港居民被关押在中国大陆,其中包括徐泽荣这样的政治犯。徐泽荣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南方的高等院校任教,于2002年因"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他被指控向香港某人提供有关朝鲜战争的机密参考资料。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有关机构根据《电讯条例》和《邮政署条例》采取截取通讯的措施。搭线窃听必须得到政府高层对截取行动的授权,但不需要法院签发的授权令。香港政府没有透露行政长官为授权窃听电话和截取私人邮件行使职权的频繁程度。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成立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O)承担防止滥用和披露医疗和信用记录等资料的责任。《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还规定,未经当事人或专员同意不得对个人资料进行核查,但为打击社会福利舞弊行为和偷税漏税,有些政府机构得到豁免。有些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在其他情况下,蒙受损失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认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则可发出执行通知,责成采取纠正措施。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1,111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对1,016宗投诉的调查已完成。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明其中34宗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没有提出检控。153宗投诉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有违私隐条例的情况。557宗在接受初步查询后得到解决或被驳回。其余272宗因在调查期间无法与投诉人联络或投诉人撤回投诉,已中止调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适用于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到本年度底,香港政府仍在考虑该条例是否应适用于中国政府机构。考虑到涉及香港安全、防卫及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以及为防止犯罪事件和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种豁免,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提供个人资料。2002年,香港政府发出私隐实务守则的草拟本,要求限制雇主在工作场所秘密安装摄像机和对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监察的活动。到本年度底,这个草拟本尚未得到通过。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范围广泛的各类观点和话题见诸报端,其中有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文论。香港记者协会(HKJA)于6月发布的年度报告明确表示,某些记者和新闻媒体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审查,主要见诸于涉及大陆的有关报导。总的说来,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自由始终敢于直言。《电讯条例》赋予政府范围广泛的权力,在"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的任何时候禁止发布讯息,从而可能对某些方面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施加限制。但实际上政府从未援引这项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政府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2002年,香港政府发表咨询文件,就有关立法的指导原则提出建议。这项引起争议的立法草案于2月被提交到立法会后,香港政府建议进行一系列修正,以解除新闻媒体和法律团体等社会各界对这项立法可能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表示的疑虑。特别令人们关注的是,有关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和颠覆罪可不分国籍和合法居住地一概适用于永久居民的建议;有关对从属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的大陆政治组织的社团实行禁制的建议;有关扩大紧急情况下警察权力的建议;"非法泄露"国家机密条款涵盖范围新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被视为可能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建议。反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人士举行了一系列示威活动,包括大约50万人在7月1日举行游行,对香港政府处理有关立法建议的方式表示抗议。

    由于爆发了抗议活动,香港政府于7月无限期延迟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二读程序。9月,香港政府从立法会撤回这项立法草案,至本年度底仍未宣布重新向立法会提交立法草案的时间表。

    3月,在2002年一次游行活动中焚烧国旗的一名政治活动人士被判处3个月监禁,缓期执行。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次以焚烧国旗为由处罚香港居民。自主权转移以来,其他人也曾因涂污或毁坏国旗区旗被判有罪,但没有人被判处监禁或缓刑。

    个人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地批评政府,不受到报复。不少人自由地与新闻媒体交谈,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人们对政治话题进行的辩论气氛活跃,大众媒体、公众论坛和政治团体发表大量不同意见,其中包括批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报导和观点,以及知名中国异议人士和主张独立的台湾活动人士的言论。但政制事务局局长曾对两名立法会议员到台湾参加主张台湾独立的研讨会一事发表评论,认为立法会成员在海外的言论应反映香港的主流意见。

    本年度,各类报刊登载范围广泛的各种观点,包括对台湾、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层变动、共产党的腐败和人权问题的看法。香港有大约15种报纸每日发行,名义上全部归私人所有,但其中4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财务支持和编辑指导(文汇报、大公报、香港商报、中国日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控的各类报纸、数百种期刊、4家商业电视台(无线和有线)及2家商业广播电台的运作基本不受政府控制。一家商业广播电台顺利办理了广播牌照续期,尽管此前不久这家电台曾收到广播事务管理局就该台的一个节目内容正式发出的警告,因为有些听众认为这个节目对政府官员处理SARS危机一事的斥责过于偏激。这家电台没有对这个警告提出申诉。国际新闻机构能自由运作。外国新闻记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签证或政府签发的记者证。

    中国仍要求一些前往大陆采访的新闻记者申请记者签证,但2002年中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放宽要求,宣布政府将简化签证申请程序。对于来自香港的外国记者,如果他们所属的机构在北京、上海或广东省有办事处的话,则取消必须有接待方的要求。所有来自香港本地的记者都可以报导大陆新闻,但必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有几种香港刊物在大陆被禁。销量广泛的"壹传媒"集团属报导通俗新闻的民主派新闻媒体,但不得派记者前往大陆采访。8月,自由亚洲电台的一名记者申请记者签证前往北京采访多边会谈被拒。

    尽管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经常报导敏感问题,但专业记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强调指出,新闻媒体自我审查的问题继续存在。例如,香港记者协会于5月发布报告,指出新城财经台的自我审查问题,因为新城财经台的一位采访主任于2002年被辞退,此前他曾接到指令低调处理有关香港特首、法轮功、民主派活动人士以及拥有新城电台的大企业主李嘉诚的报导。电台负责人说辞退是出于财务原因,并不涉及编辑方针。香港记协发表的报告说,无法确定自我审查是否是辞退的因素之一,但不排除有此可能。

    属政府所有的香港电台(RTHK)继续按政府与电台广播处长达成的框架协议拥有编辑自主权。当地亲大陆的人士要求电台更积极地支持中国和香港政府,希望香港电台使用的政治用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一致,例如不称台湾领导人陈水扁为"总统",理由是台湾不是一个国家。

    对因特网的使用没有限制。

    法轮功可以在香港印刷传单和其他小型出版物,但大部份印刷工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进行。一家由法轮功学员经营的书店提供法轮功出版物。

    基本法》保障学术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学术自由。各校开展独立的研究,发表范围广泛的意见,进行活跃的辩论。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集会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香港政府循例发出举行公众集会和游行必须得到的许可通知书。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会,游行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周向警方发出游行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若合理地信纳该通知不能提早发出,可接受较短时间的通知)。警方若反对,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明确的反对通知,不通知则说明不反对。主权转移后修订的《公安条例》规定警方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游行,但援引国家安全条款的情况从未发生。收到反对游行通知的人士可向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聆讯和警察行使权力的情况都要服从司法复查。

    自主权转移以来,共举行13,600多次公开集会和公众游行,其中约半数需要提前通知。自主权转移以来,警方对21次游行表示反对,其中9次在游行组织者修改计划后得以进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对1次游行表示反对,但在组织者改变游行路线后,这次游行得以举行。参加游行的人士表示,游行常常被限制在"指定地区"内,使他们很难受到公众注意,而且有时警察比游行的人还多。他们为此表示不满。

    7月1日,约50万人在香港市中心游行示威,抗议香港政府提出第23条国家安全立法。7月9日,50,000人参加了在立法会外举行的集会,反对国家安全立法并要求实行普选。7月13日,20,000人集会要求实行普选,扩大民主。这些均属合法的和平集会和游行。

    各团体除了围绕与香港有关的问题举行集会和游行外,还继续自由地针对中国大陆的敏感问题举行有关活动。6月4日,约50,000人参加了一年一度的烛光守夜活动,纪念1989年北京天安门广场屠杀事件。

    法轮功学员经常举行公开请愿活动,反对中国大陆镇压法轮功学员。他们每天都在中央政府驻香港办事处前举行有关活动。9月,对一组法轮功学员上诉案的聆讯进行完毕,这些学员于2002年拒绝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请愿,被控阻街并课以罚款。本年度底,这些学员仍在等待法官的裁决。2月,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举行了国际年会。

    基本法》规定了结社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自主权转移以来,没有任何注册申请被拒。1月至8月,警务处牌照科社团事务处注册了1,119个新组织,使1997年主权转移以来新注册的组织总数达8,402个。

    亲台湾的组织对修正后的《社团条例》可能被用来限制政治活动表示关注。《社团条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必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政府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的考虑,认为需要拒绝注册申请,则可拒绝给予注册。政府还可拒绝注册受到外国政治组织或设在台湾的政治组织支持的政治团体。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宗教自由,《人权法案条例》禁止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

    香港政府不承认官方宗教,但传统中国节日、基督教节日和释迦牟尼的诞辰等诸多的特殊日子被定为公休日。

    宗教团体不需向政府申请注册。《社团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进行注册,但给予宗教团体特别豁免。法轮功和其他各种中国传统的修炼团体(统称为"气功"组织)不认为自己是宗教组织,这些组织已根据《社团条例》进行注册。天主教徒自由、公开地承认教皇为天主教会的领袖。梵蒂冈设有香港教区,受一名当地主教管辖。

    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香港的宗教活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和香港2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报纸对香港的一些宗教组织和其他信仰团体及个人提出过批评。香港宗教领导人也曾指出,《基本法》有关条款规定香港宗教组织和大陆宗教组织的关系建立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可能被用来限制双方的关系。此外,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继续对《基本法》第23条可能会对宗教团体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信仰团体法轮功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是一种宗教"。本年度,法轮功自由开展练功活动,还经常举行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的请愿。但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前往香港参加2月举行的一次会议被拒绝入境,这些学员主要来自台湾[见第二节(4)]。其中4名学员要求对入境事务处拒绝他们入境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5月,法官接受他们的要求,随后进行审理。至本年度底,这几名学员仍在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指令。2002年6月,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到达香港国际机场时也被拒绝入境[见第二节(4)]。据报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年中开始在大陆镇压法轮功以来,香港的法轮功学员人数从1,000人左右减少到约500人。

    香功和严新气功等其他气功组织也在香港作为社团进行注册并自由活动。

    详情参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显著的例外情况以外,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大多数居民能自由、方便地得到香港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往大陆施加了一些限制。

    与主权转移前一样,台湾护照不能作为申请签证的有效证件。

    自主权转移以来,一些海外知名异议人士不是在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就是入境香港的签证申请被拒。2月,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被拒绝入境。2002年4月,流亡海外并拥有外国国籍的大陆异议人士吴弘达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理由是需保护香港的安全。香港政府称,拒绝吴弘达入境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6月,吴弘达受邀前往香港一研讨会发表讲话,但他的签证申请再次被拒。同年同月,准备在主权转移五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参加请愿活动的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抵达香港国际机场时被拒绝入境。

    2002年8月,终审法院维持非永久居民在离港后返回香港的权利。按照过去的做法,对这项权利须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中国当局不允许一些香港人权活动人士和民主派议员访问大陆。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年废除了临时性保护政策(只适用于越南人)。入境事务处主任有权酌情处理急需人道关怀的特殊案例,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以难民或避难地位,但《入境条例》不承认外国人有任何申请避难的权利。一般做法是要求寻求避难者求助于律师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得到难民身份的人和等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评估的人,可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领取生活补贴,但不能找工作,他们的子女也不能在当地学校入学。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可能接纳难民的国家驻香港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为数不多被确定为难民的人。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尽快遣返所有非法移民,包括那些来自大陆的非法移民。本年度共有4,052名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陆。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更换政府的权利。《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或被委任)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只有26名议员(2004年将为30名)经直接选举产生。除经选举产生的区议会议员外,还有一些属被委任的议员。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须经行政长官、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和全国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完全由全国人大掌握。由大陆提出的修改或解释的程序不甚明确。

    香港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由立法会和18个区议会组成两级立法系统,并配备专业化的、独立的公务员队伍。《基本法》规定,2002年和2007年,行政长官由800名当地居民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该委员会包括60名立法会议员,36名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41名香港的全国政协代表,40名宗教团体的代表和623名由大约18万选民(部份系团体投票人,其他为个人投票人)选出的人士。立法会功能团体的代表也由这部份选民选出。2002年,董建华在没有竞选对手的情况下赢得第二个5年任期。

    本年度,许多香港居民敦促香港政府为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议员选举实现普选进行必要的程序改革。面对这种要求,香港政府宣布将在年底前提出公开咨询的时间表。政府计划尽早在2004年和2005年开始咨询,并在2006年颁行必要的立法。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磋商后,到年底仍未公布公开咨询的时间表。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在12月下旬与有关利益团体会晤,发布公开声明并建立一个供公众发表意见的网站,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咨询。

    基本法》允许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但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获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第45条声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此外,《基本法》第68条阐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0年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任期为四年,其中24名议员经分区直接普选产生,30名议员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6名议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民主派候选人赢得分区选举24个席位中的17席(包括在2000年12月补选中赢得的1席),总共赢得22个席位。在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功能组别的覆盖面比1995年立法局中的九大功能组别要窄,使功能组别有投票资格的总人数从1995年的115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18万人。

    立法部门影响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很大限制。这些规定要求,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须分别经分区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以多数同意才能最后通过。根据《基本法》的一项条款,立法会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方可提出。政府有关"政府政策"的定义非常广泛,以阻止议员个人提出议案,且立法会主席始终维护政府的立场。但立法会代表民意的程度及其敢于直言,使立法会对政府的政策立场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会议(Exco)是行政长官的决策顾问机构。行政会议有11名政治任命的官员,负责11个决策局的工作。行政会议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也属政治任命的官员。这14名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会议还包括两个政党的代表、一名劳工领袖和另外两名民间人士,也由行政长官委任。7月,参加行政会议的自由党代表因在第23条立法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辞去行政会议的职务。自由党的另一名代表于9月加入行政会议。

    11月,香港举行了主权转移后的第二次区议会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100万,创参选人数的最高记录。民主派候选人取得重大胜利。香港最大的政党,亲北京的民主建港联盟(DAB)损失惨重,导致民建联主席辞职。选举结束后,要求行政长官不要像过去那样行使职权委任更多的区议员(最多可达102名,区议员总数为529名)的呼声日益高涨。但行政长官仍行使职权委任了102名区议员,达到《区议会条例》所规定的委任数额的上限。根据《区议会条例》,区议会的职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向政府提出意见:(1)地方行政区内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3)为进行地区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而拨给地方行政区的公帑的运用。

    《村代表选举条例》于2月通过,要求乡村选出两类村代表。该条例规定,一名原居民(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原住家庭成员)的代表负责处理墓地等与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另一名居民代表则处理一般性事务。7月和8月,香港政府努力平息了原居民对这个条例允许非原住居民参选的不满情绪后,一系列乡村选举顺利举行,72%已登记的乡村选民参加投票。

    香港有36名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全国人大任命的一个由955名居民组成的委员会推选产生了香港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政界人士和人权活动人士批评推选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尽管争取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但在政府内和参加政界活动的妇女比例与她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相称。女性在60个立法会席位中占11席,各主要政党女性成员的比例为17%至23%不等。立法会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几个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体公务员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个高级职位中有2个由女性担任。平等机会委员会指出,各政府咨询机构中只有少数女性。

    少数民族人士也担任高级公务员职务。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范围广泛的各种香港和国际人权团体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有关活动一般不受政府限制。这些团体与地方社区和海外团体的联系不受限制。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接受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大陆持批评意见的知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自由活动,并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异议人士进入香港有时遇到困难。此外,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原定8月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后因中国政府对该委员会表示这次访问香港的时间过于敏感,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推迟了这次访问。12月,中国政府对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为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进行的另一次安排表示,该委员会不可在香港举行正式会见。这次访问也被推迟。

    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香港根据这些公约提交的报告由中国政府在不加修改的情况下转交联合国。香港政府和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曾在几个联合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作证,其中包括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关的听证会及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都得到新闻媒体广泛公正的报导。

    申诉专员公署拥有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的广泛权力,处理公众对行政部门和其他受委任的公共机构采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投诉。申诉专员可发布调查报告,报告不透露投诉人的身份。除对公众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外,申诉专员还可以自行发起调查。申诉专员若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未就其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或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可向行政长官报告。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向立法会提交这样的报告。2001年12月通过的 《申诉专员(修正)条例》规定申诉专员公署与政府系统和程序分开,有助于加强该署的独立性。该条例授权申诉专员公署自行制定任命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并全权处理自己的财政和行政事务。

    申诉专员无权监督警务处、廉政公署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但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对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就不遵守公开信息的法规一事提出的投诉。至于与选举有关的投诉,申诉专员只有权调查对选举事务处提出的投诉,无权调查对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投诉。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权法案条例》纳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条款,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公约确认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但该条例只约束政府、公共当局及其代表,个人或私营实体不受约束。与反歧视立法有关的三个条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规定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或私营)实体以性别、婚姻状况、身孕、残疾或家庭状况为根据进行歧视为非法,并禁止性骚扰、以残疾为由进行骚扰或中伤及制作歧视性广告等行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残疾歧视条例》的保护。这类人员可自行采取法律行动或通过正式的投诉程序求助于平等机会委员会(EOC)。

    1996年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以消除歧视和提倡机会平等,特别是涉及性别、残疾问题和家庭地位的平等。8月份,政府任命新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一些观察家对此表示,前任主席敢于对政府处理一些歧视问题的情况提出意见,使政府感到不满。11月份,新任主席被指控在某人事问题上处理不当,在一片指责声中辞职。12月份,政府宣布任命一名新的临时主席,任期一年。年底,政府起草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本年度新闻报导继续指出一些少数群体和新来的中国大陆移民受到严重社会偏见的事例。本年度,平等机会委员会共收到1,032件要求进行调查和调解的投诉。委员会已处理923件,包括前几年接受的投诉案,其中485件因投诉人撤诉,调查结束前达成协议以及证据不充份等被种种原因被中止。在其余已结案的案件中,233件调解成功。投诉未获满意答复者可得到法律方面的帮助。

    妇女

    仍存在对妇女施暴的问题,特别是在来自大陆的新移民中间。《家庭暴力条例》允许妇女要求对丈夫发出三个月的禁制令(可延长到六个月)。家庭暴力还可作为普通袭击行为受到起诉。政府实施这项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通常从轻处罚,只发布禁制令或强制令。本年度上半年,社会福利署收到1,716件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有关报告来自警方、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卫生署和志愿组织。

    由于文化因素和有关可以得到哪些帮助和资源的信息不足,许多遭配偶虐待的案件不为人知。2001年,政府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系统地全面处理妇女事务。本年度,政府继续为一些项目提供资金,如家庭生活教育服务、热线服务、临时住宿服务、法律援助和儿童保护服务。政府还创办一些公众教育和媒体宣传项目,以提高公众意识和鼓励及早寻求专职部门的帮助。

    本年度和2002年警方记录的强奸案分别为70件和95件。但不报案是一个严重问题。2002年通过的《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规定强奸配偶属犯罪行为。7月份,立法会通过对《刑事罪行条例》的一项修正案,明确说明"非法性交"条款适用于婚内与婚外。本年度前八个月警方记录的流氓袭击案为656件。

    卖淫不属非法。但有些法律禁止诸如导致他人卖淫或给别人拉皮条,靠逼人卖淫为生和经营卖淫场所等活动。有些从事色情行业的妇女通过贩运来到香港[见第六节(6)]。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对求职妇女或已经在某一机构就业的妇女进行性骚扰。据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报告,本年度有130件性骚扰投诉案,2002年有79件。2000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的一次联合调查显示性骚扰报案率极低。

    妇女在雇佣、薪水、福利、财产继承和晋升方面受到歧视。8月,香港政府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男性的收入比女性平均高26%;2001年的收入差距仅为20%。这些数字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新闻媒体偶有报导妇女称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事件。

    越来越多的妇女正进入科学、工程、法律、教育、财会、社会科学、健保和医学等专业领域。2001年,上述领域男女就业人员的比例为130,900人对63,700人;2002年的比例为126,700人对67,600人;2003年第三季度的比例为131,400人对65,500人。司法系统的女司法官员和女法官大约占20%。在立法会的60个席位中,妇女占11席。妇女在政府最高级别的职位中占20%,在掌握政策的高层公务员职位中占24%。就职妇女从事低层工作的人数比例过高。

    法律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妇女仍受到传统做法的歧视,新界小型乡村屋宇的继承问题即是一例。

    本年度,为了促进妇女的权益,成立于2001年的妇女事务委员会推出"性别观点主流化"监视清单为分析工具,促进涉及性别的政策研究。该委员会还出版有关增强妇女能力的小册子,推动妇女参与政府咨询委员会和法定组织,发起自学计划,通过电视和电台进行宣传并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协作关系。本年度,政府为香港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第二份报告确定最后文本。

    儿童

    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充足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保护服务,大力维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教育署要求6至15岁的儿童都能获得学校教育,并为不讲中文的儿童提供编班服务。一至九年级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政府支持监护、保护、日托、领养所、临时住所、小型护老院和为家庭提供帮助方面的项目。

    所有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儿童都能享受得到补贴的高质量医疗保健。

    7月,有关儿童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七岁提升到十岁的立法提案正式生效。本年度,有148名16岁以下的青少年被监禁,37人入狱、13人在劳教中心、51人在收押所,44人在康复中心、3人在戒毒所。有关儿童受虐待和剥削情况的统计不足。本年度,警方记录的虐待儿童案为1,028件,其中417件涉及人体虐待,611件涉及性虐待。2002年政府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为1,044件。

    于12月生效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规定,凡制作、生产、分发、出版儿童色情物品,对儿童色情物品进行广告宣传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应以刑事犯罪论处。该条例还严禁征用儿童制作色情物品,规定有关性侵犯的部份条文扩大到在香港以外侵犯儿童的行为,并禁止与这类行为有关的安排或广告宣传。

    政府在卫生署的所有50个母婴健康院开展家长教育计划,并修改了儿童体能和智力服务计划,其中包括向家长提供有关教育子女的辅导,这些知识对防止儿童受虐待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福利署还委托专人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警方继续进行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的工作,以改善受害者的境遇。支援证人计划对有需求的儿童证人提供帮助。《幼儿中心规例》防止不合适的人提供照顾儿童的服务,并为开办互助幼儿中心提供便利。法律严惩虐待或疏忽未成年人的行为。

    残疾人

    有身心残疾的人受到歧视的现像仍在雇佣、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方面持续存在。《残疾歧视条例》要求改善建筑物出入通道并对采取歧视行为的人予以制裁。修订后的《屋宇条例》更新了设计要求。尽管采取检查措施,有时还关闭违章公司,但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和使用交通设施对残疾人来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提倡残疾人权益的人士提出,投票站供残疾人出入的设施有限,给投票带来了困难。

    香港政府在残疾人庇护工场提供综合性促进就业计划,还提供职业评估和培训。无法得到有关劳动大军中残疾人人数的全面统计数字,但政府上一次于2000年进行的调查估计,有一种或多种残疾者为269,500人,其中肢体残疾者为225,600人,精神残疾者为52,700人。然而,代表残疾人的联合组织于2002年报告说,居民中约700,000人有残疾,其中约一半能工作。政府的估计数字显示,在269,500名残疾人中间,52,500人受雇,59,700人被认为有"经济能力",其中包括小业主和街头摊贩。截至10月,在170,605人的公务员队伍中,有3,398名残疾人(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本年度前8个月,求职的残疾人为3,065人,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为其中1,612人找到工作。在85万名在校生中约9,860人是残疾人(约占1.16%)。其中3,234人在主流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UNCESCR)建议香港政府全面检查有关精神健康的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精神病患者有权享有充份、收费合理的健康护理。委员会还指出,香港政府在教育公众消除对精神残疾人士的歧视方面"显然缺乏主动性",委员会并对此表示关注。作为回应,平等机会委员会(EOC)在本年度继续为解决歧视残疾人问题举办一系列活动,包括赞助青年教育计划,向雇主提供指导和有关资料,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共同赞助专题讨论和研究等。

    少数民族、少数人种和少数族裔

    人权组织、立法会议员、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UNCERD)继续要求制定针对私营部门种族歧视的专门法律。年底,政府起草反种族歧视的立法。

    政府于2001年为防止歧视颁布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实务守则》,要求在雇用人员时不应考虑种族等因素。政府于2002年7月成立的"种族关系组"已资助许多促进种族和谐的项目,还出版供移民劳工使用的服务指南,提供以印尼文(Bahasa Indonesia)、尼泊尔文、他加禄文(Tagalog)和越南文等少数种族文字印行的报刊,建立咨询和投诉热线,为教师提供教学手册,制作促进种族和谐的海报、小册子和纪念品等。

    约占人口5.1%的少数族裔在公务员和许多行业中都占有适当的比例。但在私营部门,如在就业、进入公共餐馆、在公立学校就读、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租住公寓和被高等院校录取等方面经常出现有关种族歧视的指控。外籍家庭佣工特别容易受到歧视,其中大部份来自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劳工工会于2000年成立,以联合整个亚洲的印尼家庭佣工,保护成员不受凌辱和剥削。印度尼西亚劳工工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约76,000名印尼家庭佣工服务。还有一些类似的组织为保障大约129,000名菲律宾家庭佣工的利益进行工作。

    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法律规定了结社权和劳工自行成立并加入组织的权利。职工会必须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至少有七人组成。《职工会条例》不要求工会成员必须属于同一行业、产业或职业。政府不阻止也不干预职工会的组建。职工会独立于政党和政府。本年度,新登记的职工会为29个,重新登记的有6个。已登记的职工会总数为689个。截至2002年底,3,054,400名领取薪水和工资的人中有22%以上参加了劳工组织。

    《雇佣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歧视职工会的行为。违反有关不得歧视职工会的规定即属犯罪,最多可被处罚款10万港币(折合12,800美元)。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这种歧视的雇员有权要求劳资审裁处聆讯。劳资审裁处可裁定雇员复职,但需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劳资审裁处可裁断给予法定应领取的费用(遣散费等)和赔偿。赔偿最多可达15万港币(折合19,230美元)。一些劳工活动人士过去曾表示对劳资审裁处倾向于和解,而不是下达裁定感到不满。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41个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香港政府修订了劳工立法并采取了行政执行措施。

    《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允许跨行业组成职工会联盟和同盟并允许自由成为海外工会组织的成员,但必须在被接纳为成员一个月内通知劳工处。

    (2) 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1997年,主权转移前的立法局通过三项法律,大幅度扩大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被立即解雇,并允许工会活动占用公司的场地和时间。这些新条例本可以使国际劳工组织第87、98和154号公约得到全面实施。然而在1997年,临时立法会在与劳工咨询委员会磋商后取消了《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和《雇佣(修订)条例》,并修订了《职工会(修订)条例》。这些条例的取消废除了有关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立即解雇的新立法;政府则认为,现有法律已为处理因歧视职工会造成的不公平解雇提供充份的保护。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防止不公平解雇方面缺乏保障表示关注。

    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取消了有关职工会有权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该条例禁止将职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目的,规定职工会在向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工会组织提供经费之前需获行政长官的批准,并限制任命企业或产业外人士任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裁缝和木工等一些行业的工资标准根据现有行业规范和惯例通过众议拟定,无法定机制可依。然而集体谈判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职工会通常没有足够的力量迫使管理阶层进行集体谈判。政府不与公务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仅"咨询职方"而已。劳工处的劳资协商促进组加强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政府还在9个经济部门分别设立了三方委员会,各委员会都有来自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

    允许停工和罢工,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受到某些限制。尽管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必须签署的雇用合同通常声明,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被立即解雇。本年度,发生一起罢工事件,损失150个工作日(300名雇员举行为时半天的罢工)。

    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强迫儿童劳动或使儿童沦为抵押劳工,但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告。

    (4)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雇用儿童规例》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十三、四岁的儿童可以受雇于某些非工业企业,条件是需保证受雇儿童至少受过九年教育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为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劳工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本年度前8个月,劳工处进行了103,079次检查,发现6宗违反《雇用儿童规例》的事件,已处罚款为18,000港币(折合2,307美元)。在制造业部门,15至17岁青少年的工作时间仍被限制在早上7点到晚上7点之间,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在工业企业中,所有18岁以下的人都不得超时工作。危险行业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除对外籍家庭佣工外,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少数行业有统一的工资构架,但工资标准通常由雇主和雇员达成的个人协议确定,并取决于供求情况。有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津贴、免费医疗和无偿交通补贴。平均工资通常能让雇员及其家人过上衣食无虞的生活。双职工家庭很常见。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和强制性超时工作方面缺乏适当的规定表示关注。截至年底,政府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制定这类规章。

    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约为每月3,270港币(折合419美元)。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8小时,但许多家庭佣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有关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雇主除发给基本工资外,还应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宿、雇员补偿保险、旅行津贴及食品或食品津贴,所有这些应足以提供正常的生活水准。但外籍家庭佣工如被解雇,则被递解出境。据可靠报告,外籍家庭佣工被迫接受非法的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和不可接受的生活条件。本年度前8个月,有两例外籍家庭佣工成功地就雇主虐待事件上告法庭的案件。在这两个案例中,雇主被判败诉并处以罚款。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负责促进安全与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执行政策。

    对安全及健康事务的管理以《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及这些条例的35条附属法例为依据。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对工作场所进行了52,848次检查,发出1,102张传票,罚款总额为13,876,800港币(折合1,779,076美元)。近年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建筑业。本年度前4个月,发生了9,459起工伤事故,其中4,124起被定为工业事故,6起造成人员死亡。《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报告雇员在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中受到的任何伤害。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允许工人可在继续受雇而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脱离危险的工作环境。

    (6) 人口贩运

    没有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但有关的各种法律和条例允许执法当局采取行动惩处贩运分子。香港既是贩运卖淫妇女和强迫劳工的中转地,也是目的地。政府难以在整个非法移民的群体中查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尽管香港政府积极制止人口贩运,香港仍成为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向第三地贩运人口的一个中转地。试图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贩运人口最常用的方式是使用伪造或非法获得的旅行证件进出机场。本年度前8个月,当局抓获了2,101名持伪造旅行证件的人员。

    一些妇女听信可以合法工作的欺骗性承诺来到香港,结果被迫或被强制从事卖淫活动。据香港大学对被贩运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进行的一项初步调查,1990年至2000年出现39件这类事例。大批通过非法途径从中国大陆来港的妇女据说在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帮助下从事卖淫。

    卖淫不属非法,但有法律禁止一些使卖淫在某些情况下成为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见第5节,妇女)。当局力图采取严格的入境管制,逮捕和起诉非法卖淫者及卖淫组织者等方式打击非香港居民的不法卖淫活动。本年度前8个月,6,296名非居民卖淫者被逮捕,被逮捕的卖淫组织者人数相对较少。大部份人被逮捕后即递解出境,未受到正式指控。《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迫使他人卖淫的个人一经起诉和定罪,可被判处14年徒刑。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份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可被判处10年徒刑。本年度,119人因受到这类指控被判刑。2002年,56人被判刑。大部份人被判刑后立即服刑。

    还有些人被贩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充当劳工,包括担任家庭佣工。继续有消息说,一些外籍家庭佣工,特别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家庭佣工,在海外被招募后来到香港,结果发现她们的工作并不符合她们事先同意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有关家庭佣工的法律。一些招聘机构与雇主串通一气,支付给家庭佣工的工资大大低于最低工资,还向她们收取大量的费用,要求超常进行长时间工作,并在佣工抵港时收走她们的护照。

    《入境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执法当局能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为非法入境者安排进入香港的途径,帮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伪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证件以及帮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这样的证件等行为,都可被法庭判处高额罚款和最长达14年的监禁。保安局负责为打击贩运移民的工作制定政策并监督负责实施反贩运法规的警察、海关和入境部门。执法官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对待和保护受害者及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其中也包括贩运活动的受害人。

    希望诉诸法律程序控告雇主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帮助调查和起诉贩运分子的人常常能被免于起诉。社会福利署和当地非政府组织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香港政府不向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府的防范措施包括向劳工提供有关他们权利的宣传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以多种语言出版,广泛对外发行。

    澳门

    澳门位于中国南部沿海地区,面积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行政当局(主权转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澳门除防务和外交事务以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门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颁布的特别行政区小宪法)明确规定,澳门将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澳门经济和生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变。政府由推选委员会200名成员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为首,推选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委员会由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在分区直接选举中,选民选出立法会27名议员中的10名议员。另10名议员由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其余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对于立法会议员个人可提出哪些类别的议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权转移后,以往实行的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这项规定。

    文官政府保持对警务部门的有效控制。严重的有组织暴力犯罪在1999年达到高峰,后受到控制。据警方报告,暴力犯罪明显下降。中国人民解放军(PLA)驻澳门部队由800名军人组成,不介入澳门境内的治安。

    澳门属市场经济,除旅游和赌博业外,还依靠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本年度,澳门经济约增长13.4%。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人均产值约为15,355美元。 2002年澳门人口为44.16万。

    总体而言,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权,然而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会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对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以及对劳工和集体谈判权利缺乏保护。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澳门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没有关于人员被关押期间可疑死亡的报告。本年度末,检察院对2002年一起人员被关押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本年度没有关于警察暴行的报导。2002年,两名警察被指控殴打两名试图进入澳门对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访问澳门一事进行报道的香港记者。7月,治安警察局结束对被指控案件的调查,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警方违法。

    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截至9月,监狱囚犯人数为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几乎三分之二来自中国大陆。本年度末,澳门与中国大陆当局仍未就转移囚犯的问题达成协议。女犯人与男犯人分别监禁;青少年犯与成人犯分别监禁;庭审前的犯人与已判刑的犯人分别监禁。

    政府允许人权监督组织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无这类查看监狱的活动。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实际上一般遵守有关规定。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对刑事案进行审理的预审法官有广泛的权限进行取证,做出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批示和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者等。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预审法官审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查看证据。法律规定,案件必须自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庭审。审前准备阶段的关押时间为3至6个月。对于涉及刑期可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地方政府控制的治安警察局是一支效率高、纪律好的队伍。廉政公署(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采取行动制止贪污腐化。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上大体遵守这一规定。根据《基本法》,法院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所有案件有终审权。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务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该案件作出终局(即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这些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人大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中国大陆。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基本法第9条规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当局及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正式语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词需要翻译,但严重缺乏地方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因此受到阻碍。截至本年度末,有96名律师已向澳门律师公会登记,在表示有其他语言能力的律师中,9人能说普通话,22人能说粤语。有30人在律师公会登记为见习律师。政府已为在特别行政区以外接受法律训练的法官建立严格的研究生课程培训项目。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相对缺乏经验(第一所法学院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缺乏训练有素的地方律师对发展和维护司法独立造成严重阻碍。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各级法官,独立委员会则由行政长官任命。《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根据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为或者无力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方可被免职。除终审法院院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不得在其他地方拥有居留权以外,各级法官可以是外国人。

    澳门有四级法院:第一审法院(拥有一般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拥有行政争讼初审管辖权);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保障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部门一般维护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对公众开放,但如公开审判可能对涉案人尊严、公共道德或审判的正常进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则除外。如果以上情况不再存在,则必须撤销有关决定,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布。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在有关诉讼进行时有权在场,有权选择律师或要求政府出钱雇请律师。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某些诉讼行为得排除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陈述可作为证据"。对有组织犯罪案中的假释和缓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的等候时间为近12个月。本年度,等候时间略有减少。自1991年以来,所有立法都同时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颁布。在此之前的法律需要译成中文。1976年至1991年间颁布的法律已经被翻译成中文。

    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享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自主权。《基本法》规定检察长职责的履行必须不受任何干预。这项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的来说政府在实际上遵守这些规定。当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任何干预须得到法官的授权。任何未经当事人同意,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电信联系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总的来说政府的实际做法尊重这些权利。当地法律也保护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请愿的权利。

    澳门新闻印刷媒体包括8种中文报纸、3种葡萄牙文日报、一种葡萄牙文周报和6种中文周报。澳门有3个电视网。澳门广播电台用葡萄牙语和华语(粤语和普通话)广播。香港报纸和外国报刊在澳门公开发行。以中文为主的主流报纸采取同情中国官方立场的编辑方针,某些葡萄牙文的报刊则发表文章批评中国大陆对西藏和法轮功等问题的政策。以主张民主的立法院议员为首的非政府组织,"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Union for Democracy Development Macau,UDDM)指责主流报纸对自由派和民主派的声音没有给予同等注意。至少3家有影响的日报和一家在澳门发售的香港主要日报对民主派的活动进行广泛的报导。澳门主权移交中国没有使新闻自由受到公开的或明显的限制。报刊杂志经常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舆论栏目往往直接批评政府官员。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的上述性质的联系。2002年,澳门政府宣布正起草关于国家安全的第23条立法,准备在征询公众意见后提交立法会。11月,行政长官表示,本届政府在2006年下一任行政长官任期开始前不会提出第23条立法。"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表示,实施第23条的这些法律及其他规定一旦颁布执行,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人们对《刑法典》没有对这类罪行规定的具体刑罚表示特别关注。一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门主权转移后失效,导致法律真空。

    政府没有对因特网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没有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根据地方法律,意图在公共场所举行和平集会或示威的个人和组织必须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两星期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的市政局主席,但是举行这样的活动不需要事前获得准许。地方法律还规定对非法阻止或试图阻止自由行使集会权的政府官员和干预集会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法律对于成立政治党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据《结社权规范》,人们可以成立"政治社团"。澳门有几个这类社团,其中包括以一名议员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门学社。公民社团和提名委员会都可以为直接或间接选举提出候选人(见第三节)。《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政府还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23条的法律 [见第二节(1)]。

    法轮功学员仍可以继续在公园进行练功和请愿活动。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以及举行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规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权、宗教巡行权和宗教教育的自由。总的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没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要求宗教组织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处理。没有关于登记程序发生歧视的报导。

    法轮功(一个自称不属宗教的精神运动)学员没有申请登记。身份证明局没有发布有关法轮功的任何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重申,法轮功学员可继续进行合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法轮功学员说,警察有时观察他们练功和检查他们的身份证件。

    宗教团体可以申请利用电子媒介宣教,可以与海外宗教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传教士可以自由传教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开展活动。2002年,有3万多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上学。

    天主教会尊教皇为教会领袖。1月,澳门教区主教因对社会发展有贡献获政府颁发的二级勋章。6月,教皇任命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在澳门教区就任。当地天主教报纸社论认为,此事体现了《基本法》精神,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独立性和尊重宗教自由的例证。

    有关详情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保障这些权利。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约11万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欧盟护照。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可免签证前往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大多数居民还持有可进出大陆的特别通行证。另有一种单独进出香港的往港旅游证。

    10月17日,据报导当局禁止至少两名香港活动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访问期间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发言人拒绝证实此事,仅表示特别行政区"有权不让任何被怀疑意图在这里制造麻烦的人入境。"

    法律规定,凡符合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要求者,可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政府实际上保护难民不受强行遣返,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本年度,有一例由出入境事务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官员公署合作处理的难民案件。2002年,特别行政区制订"内部保安纲要法"(Internal Security Legal Framework)。根据"内部保安纲要法",政府如认为任何非居民不宜获准入境,或认为此人对内部安全构成威胁或涉嫌与跨国犯罪行为或恐怖主义有联系,则可拒绝其入境或驱逐出境。1月至7月,319名非法移民被遣返中国大陆,其中76人为男性,243人为女性。同一时期,有逾期不归的4,037人(1,060名男性,3,013名女性)被遣返中国大陆。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澳门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2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中国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选举产生由27名议员组成的立法会,其中10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当地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例如雇主利益选举组别,劳工利益选举组别,专业利益选举组别,慈善、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选举组别。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2001年进行选举之前,立法会有8名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2名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另7名被委任。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议员人数将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渐增加。2005年,直接选举的席位将增加到12个(10个席位由间接选举产生,7个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后,关于立法会组成的规定如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得到拥有否决权的行政长官的批准,则可能发生变更。《基本法》没有规定进行普选或直接选举立法机构或行政长官。

    对于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哪一类立法有一些限制。《基本法》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由10人组成的行政会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会讨论前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

    2002年颁布法律规定两个临时市政局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共机构。根据以往的安排,这两个市政局共有直接选举产生的8名委员,负责文化、娱乐和公共卫生事务。按照新的体制,这两个市政局合并为单一的公共机构,即民政总署。民政总署的全体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基本法》规定,"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立法会的27名议员中有5名为女性(3人通过直选产生,1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1人被委任),其中包括立法会主席。妇女在政府各部门担任一些高级职务。行政法务司司长为女性。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境内人权组织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对人权问题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当地人权组织,如澳门劳工权益协会和民主新澳门学社继续运作。

    以往适用于澳门的国际人权协议得到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批准,现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纳入《基本法》。

    本年度前8个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收到732件对各机构公务员的投诉。廉政公署立案58件,其中53件属刑事案,15件属行政申诉。廉政公署向澳门检察院移送7件投诉。本年度,负责审理有关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问题的监督机构收到2件投诉。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不得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念、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许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视的具体规定。例如,根据奠定教育体制总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种族、宗教和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均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

    政府执行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刑法并起诉违法者。警方和法院的统计数字对于虐待配偶和其他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不加区分。如果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社会医务工作者会为受害者提供咨询,介绍有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得到公共住所,但是没有专门为她们保留的设施。

    一些私营和宗教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项目。政府支持这些组织和项目并协助提供资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辅导办公室",从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该办公室帮助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妇女,为这些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栖身之地,还就如何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提供咨询。2002年,一支专业家庭咨询服务队通过接听电话和进行访问等每月平均向150户家庭提供服务。两个获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还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康复服务。本年度,社会工作局接到11件虐待配偶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接到128件女性配偶受人身侵犯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政府收到10件对青少年(16岁以下)性侵犯事件和1件虐待事件的报告。关于强奸的法律也涉及对配偶的强奸行为。本年度报告的强奸事件为7件。

    卖淫属于合法,但做淫媒不合法。存在贩运妇女从事买淫的行为[见第六节(6)],但没有可靠的资料显示有多少人涉及这类活动。

    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定法律,但是有禁止一般骚扰的法律。

    妇女在工商界更为活跃并引人注目。一项政府调查显示,截至9月,妇女在劳动大军中占46.7%。适用于所有公共和私营组织的平等机会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于性别或体力的歧视,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制定了惩处办法。但是在一些部门存在报酬上的歧视,特别是在建筑业。平等机会立法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但是没有指控歧视行为的案件被提交法院。

    儿童

    政府承诺保护儿童权益,依靠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立法的总框架保护所有居民。例如,《刑法典》规定对儿童和学生的性虐待、法定强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进行刑事处罚。

    5岁至15岁的所有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得到补贴的私立学校提供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普通中等学校教育。教育局为无力支付孩子学费的家庭提供帮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统之外,专家认为仅有少数儿童因此受到影响。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医疗。虐待和剥削儿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本年度,社会工作局收到5件儿童受虐待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收101件未成年人受人身虐待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未成年人被强奸事件的报告为4件,未成年人受性虐待事件的报告为3件。

    残疾人

    有关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受歧视的问题,尚未得到经过证实的报告。2001年的一项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残疾人总数为5,713人。

    社会工作局为残疾人提供经济和康复援助,并资助5个院舍和16个日间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还另外设有几个特别项目,帮助身体和精神上有残疾的人更好地获得就业、教育机会和使用公共设施。11个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实体得到社会工作局经常性的援助,还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15个学校为残疾人开设课程,为801名学生提供特殊教育。

    2002年,新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为行动不便的人员在公共机关大楼、对公众开放的建筑以及多户住宅和人行道上通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可提供补贴,用于消除建筑通行障碍,为有身体或行为残疾的人员提供方便。

    少数民族/人种/族裔

    虽然没有特定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少数族裔的权利,特别是澳门本地人(欧亚血统人种,在澳门人口中约占2%)的权利受到尊重。虽然葡萄牙人在公务员中不再占多数,但是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十分重视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门人口中不到2%的人说葡萄牙文。中文为官方语言。在民政事务中,中文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政府既不阻止成立工会,也不歧视工会会员。《基本法》规定,在主权转移前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对地方法律没有明确条款反对歧视工会的行为表示关注。

    私营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会都隶属亲中国大陆的澳门工会联合会(Federations of Trade Unions,FTU)。工会往往倾向于强调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尽可能减少劳工队伍的动荡。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与某些地方记者称,澳门工会联合会更感兴趣的是提供社会和娱乐服务,而不是解决诸如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工会议题。2002年,当地有6个私营部门的独立工会和2个公共部门的独立工会。所有类别的工人都有权加入工会。

    工会可以自由成立联合会和参加国际性组织。

    (2) 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对集体谈判,但是由于保护集体谈判的葡萄牙法律不再适用,这项权利没有得到专门法律的保障。工资依市场情况而定。工会更类似于地方性的传统邻里协会,主要从事社会和文化活动,而不是解决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问题。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通常雇用员工不签书面劳工合同,但是对来自中国大陆和菲律宾的移民劳工除外。亲中国大陆的工会历来不试图进行集体谈判。

    如果工人行使罢工权利,地方法律没有防止报复行为的有效法令。政府认为,劳工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员工,可保护参加罢工的员工不受报复。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这些条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筑等附近不得举行罢工、集会和示威等活动。本年度,至少发生一起抗议活动,但是没有出现停工或罢工的情况。

    7月,劳工暨就业局完成一项调解工作,促使一家经营赌场的公司和公司职工长达一年的纠纷达成和解。这家公司在2002年进行重组时实行新的雇用合同,公司职工对合同表示不满。后公司同意向工人支付不带薪假日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拖欠的津贴。

    工人如认为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向劳工暨就业局投诉,或向同时担任申诉专员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投诉。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包括童工在内。没有关于出现这类做法的报导。

    (4) 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作许可。据报导,有些孩子通常在寒暑假期间在家庭经营的企业和捕渔船上干活。地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时数,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得到实施。劳工暨就业局通过定期和定点检查执行法律,违法者受到起诉。使用童工的情况现在已非常少见。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不专门为实施童工法执行督察任务。督察员在对工作场所进行其他检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这类违法行为便发出传票。本年度,没有使用童工事件的报导。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地方劳工法规定公平报酬的一般原则,要求遵守工资协议,但是没有限定最低工资水平。一般水平的工资总的来说可以为工人及其家庭维持衣食无虞的生活。没有公共管理的社会保障项目,但一些大公司自行提供福利和保障计划。劳工法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享受加班费、年假以及医疗和产妇保健。虽然法律规定每7个工作日内应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是工人代表报告说,工人们往往为弥补低工资的不足同意加班。劳工暨就业局在工人提出要求时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暨就业局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保健的规定。有关方面如不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须受处罚。2002年,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进行3,243次检查,发现3,356宗违规行为,罚款总额为2,289,000澳门元(合293,460美元)。2002年,有8宗工伤死亡事件。虽然法律有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拒绝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继续受雇的权利。

    外来劳工约占澳门劳动力的11.7%,其中大部份来自中国大陆。与从事同样工作的当地居民相比,这些工人得到的工资通常还不到当地居民的一半。他们住在受到约束的宿舍里,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他们欠进口劳工的公司大笔钱款。他们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如遭到不公平解雇,无法求助于法律。劳工利益组织称,高比例的外来劳工侵蚀了本地居民为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进行谈判的力量。

    由于失业率高,政府削减外来非居民劳工人数,要求当地居民优先得到工作。8月,政府下令驱逐23名在一家外国公司赌场建筑工地工作的非法劳工。

    (6) 人口贩运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7条,人口贩运活动属犯罪行为,应得到惩处。对人口贩运行为的刑罚为2至8年徒刑。如受害者在18岁以下,刑罚加重三分之一(在上下限内)。如受害者在14岁以下,处5至15年徒刑。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被贩运分子强奸,强奸和贩运作为两种罪行分别论处。

    卖淫不属犯罪,但是靠从事淫媒所获得的收入为生属犯罪。妓女主要来自俄国、中国大陆和越南。虽然大部份妓女据信在知情的情况下从事性交易,但2002年有15件妇女称自己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被带到澳门的投诉,另外有7件有关受虐待的投诉。

    政府没有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设立援助项目。当地没有专门关注人口贩运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但是有些慈善组织为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和住所。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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