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于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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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7528刑初18号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该地。2023年3月28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双桦检刑诉 〔2023〕17号

指控事实

2022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林场×林班×小班其承包的农田地内,为拓宽排水沟雇佣并指使赵某某驾驶挖掘机倒车挖掘,其在发现排水沟附近有水曲柳树后为顺利挖掘而未告知赵某某,致使两株水曲柳被挖掘机压倒致死,后指使赵某某将被毁坏树木挖出置于水沟旁。经检验,涉案被毁坏天然野生活立木水曲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里网坐标为0649134、5129620、0649109、5129630,胸径分别为3.8厘米、7.5厘米,立木蓄积0.02074立方米。经鉴定,涉案被毁坏林木价值为87.6元人民币,林木恢复成本费用为20.4元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已向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赔付林木价值和林木恢复成本费用。 2023年3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扣押的水曲柳木材,依法返还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强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