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八 高丽史
志第三十九 高丽史第八十四
志第四十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 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郑麟趾奉 教修


    刑法一

    刑以惩其已然,法以防其未然,惩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也。然非刑,则法无以行,此先王所以并用而不能偏废者也。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摠七十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然其弊也,禁网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于是,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又有兼采至正条格、言行事宜,成书以进者。此虽切于救时之弊,其如大纲之已隳,国势之已倾,何?今以见于史者,记其梗概,使考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笞刑五

    一十,折杖七,赎铜一斤。

    二十,折杖七,赎铜二斤。

    三十,折杖八,赎铜三斤。

    四十,折杖九,赎铜四斤。

    五十,折杖十,赎铜五斤。

    杖刑五

    六十,折杖十三,赎铜六斤。

    七十,折杖十五,赎铜七斤。

    八十,折杖十七,赎铜八斤。

    九十,折杖十八,赎铜九斤。

    一百,折杖二十,赎铜十斤。

    徒刑五

    一年,折杖十三,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折杖十五,赎铜三十斤。

    二年,折杖十七,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折杖十八,赎铜五十斤。

    三年,折杖二十,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

    二千里,折杖十七,配役一年,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折杖十八,配役一年,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折杖二十,配役一年,赎铜一百斤。

    死刑二

    绞,赎铜一百二十斤。

    赎铜上同

    刑杖式尺,用金尺

    脊杖,长五尺,大头围九分,小头围七分。

    臀杖,长五尺,大头围七分,小头围五分。

    笞杖,长五尺,大头围五分,小头围三分。

    辜限

    手足,殴伤人者,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殴伤人者,限四十日。

    折跌支体,及碎骨,限五十日。被伤日晩,则当至限日之晩,便满。

    禁刑

    国忌。

    十直。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俗节。元正、上元、寒食、上巳、端午、重九、冬至、八关、秋夕。

    愼日。岁首子午日,二月初一日。

    公式

    相避

    本族

    父子孙,同生兄弟,堂兄弟,同生姊妹之夫,堂姊妹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伯父叔父,伯母叔母之夫,侄女之夫台省政曹外,许同官。,女婿,孙女婿。

    外族

    母之父母,母之同生兄弟,母之同生姊妹之夫,母之同生兄弟姊妹之子。

    妻族

    妻之祖父,妻之同生兄弟台省政曹外,许同官。,妻之同生姊妹之夫上同,妻之伯父叔父上同,妻之伯母叔母之夫上同,妻之兄弟姊妹之子上同,侄女之夫上同

    官吏给暇

    每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每月,入节日一日,元正前后并七日,立春一日,蚕暇正月,内子、午日,人日正月,七日,上元正月,十五日前后并三日,燃灯二月,十五日,春社一日,春分一日,诸王社会三月,三日,寒食三日,立夏三日,七夕一日,立秋一日,中元七月,十五日前后并三日,秋夕一日,三伏三日,秋社社稷祭日,秋分一日,授衣九月,初一日,重阳九月,九日,冬至一日,下元十月,十五日,八关十一月,十五日前后并三日,腊享前后并七日,日、月,食各一日,端午一日,夏至前后并三日

    ○成宗元年判:“两亲忌,给暇一日两宵,祖父母远忌,无亲子者,亦依此例。”四年,新定五服给暇式,斩衰、齐衰三年,给百日,齐衰期年,给三十日,大功九月,给二十日,小功五月,给十五日,缌麻三月,给七日。十五年判:“凡官吏,父母丧三年每月,朔望祭,暇一日,第十三月,初忌日小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小祥祭,暇三日,第二十五月,第二忌大祥斋,暇三日,其月,晦大祥祭,暇七日,至二十七月,晦禫祭,暇五日。”

    ○显宗十一年,判:“外官父母病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日。诸文武员僚,父母年七十以上,无他兄弟者,不许补外,其父母有疾,给告二百日护视。”二十一年十二月,判:“父母居外方,或外任有病,其子从仕于京者,给由,往返给马。父母在京而子外任者,给马。又公券[1]出使者,遭父母病,往返并给马。职事常参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并给从人。”

    ○靖宗三年正月,判:“两亲及祖父母归葬者,除往返程,给暇二十一日。”十一年二月,制:“文武官父母,在三百里外者,三年一定省,给暇三十日,无父母者,五年一扫坟,给暇十五日,并不计程途。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以下,有司给暇。登第者定省扫坟日限,亦依此例。”

    ○文宗二年,判:“大小官吏,四仲时祭,给暇二日。”三年九月,制:“外方官吏,遭兄弟姊妹丧者,若在远州,除申请京官,直于外官请暇。妻父母服,不计妻之先后,并许给暇。”二十三年,判:“外官之妻,在京身病者,给暇三十日。又外官身病者,限百日给暇,父母病,三子俱为外任者,从父母愿,一子,给暇二百日,其馀子,各给暇五十日,其限满者,并解官。”三十五年三月,诏定,父母,年七十以上,八十以下,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

    ○宣宗三年二月,判:“新除外官,身病请暇者,常参以上,令太[2]医监,胗视给暇,久未痊愈,启达递差,妄告病者,科罪。”五年,判:“病亲浴温井者,计程途远近,给暇。”

    ○睿宗四年,判:“参上员,告病者,旬旬给暇,参外员,据里典状报,太[2]医监看候,给暇并限百日,父母病者,限二百日。”

    ○仁宗十八年,判:“无亲子祖父母忌,依宋制,给暇一日两宵。”判:“入流品以上者,妻父母服,给暇三十日,其忌日,依外祖父母例,给暇一日两宵。”

    ○忠穆王,判:“参外员,身病告暇者,令部审其虚实,给暇,外官身病者,亦令界首官审之,方许上京调理。”判:“年六十以上,父母有病长子,给暇侍药。”判:“外任父母,欲见其子,除程途,二十日给暇。”

    避马式

    ○显宗即位,礼仪司奏,定文武官路上相见礼。一品官,正三品以上,马上祗揖,从三品以下,下马回避。三品官,五品以上,马上祗揖,六品以下,下马回避。四品官,六品以上,马上祗揖,七品以下,下马回避。五品官,七品以上,马上祗揖,八品以下,下马回避。六品官,八品以上,马上祗揖,九品以下,下马回避。七品官,九品以上,马上祗揖,流外杂吏,下马回避。

    ○德宗二年十二月,判:“政要曰:‘三品以上六尚书、九卿,遇亲王,不合下马。亲王班,皆次三公下。’诸王立一品,文班从三品以上,与武班上将军以上,马上祗揖,文班四品以下,武班大将军以下,下马回避。于宰臣、参知政事、政堂文学、左右仆射,文班四品以上及给舍中丞、武班大将军、南班宣徽使,马上祗揖,文班五品以下,及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文班四品慢路,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下马回避。三品以上,文班少卿、少监、司业等五品,武班诸卫将军、南班引进使,马上祗揖,五品慢路,六局奉御、诸陵令、太史令,及文班六品、武班中郞将、阁门副使,下马。文班四品以上,文班常参六品,及武班中郞将、南班阁门通事舍人、文班紧路,补阙、殿中,马上祗揖,文班参外六品,及七品以下,武班郞将、阁门祗候以下,下马回避。五品隔,文班七品以上,武班郞将、阁门祗候、文班紧路,拾遗、监察,马上祗揖,参外八品以下,及武班别将,崇班以下,下马回避。六品,文班参外八品以上,及武班别将,崇班,供奉官,马上祗揖,文班九品以下,及武班散员,南班侍禁以下,下马回避。七品,文班九品以上,武班散员,南班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马上祗揖,以下,下马回避。以为恒式。”

    ○宣宗十年六月,判:“文武官,职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于中丞,职事五品以下、散官四品以下,于杂端、侍御,职事六品以下常参以上、散官五品以下,于殿中侍御、监察御史,皆避马。若吏部侍郞、尚书左右丞、给舍,既准诸曹三品,且以侍臣,在公侯之上,与中丞,马上相揖,知制诰,亦非常例,一从官品,马上相揖,郞舍、补遗,勿论官品,与杂端以上,并马上相揖,若大夫则除宰臣、枢密、左右仆射、近臣外,并皆避马。”

    公牒相通式

    京官

    内史门下、尚书都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出纳,门下侍郞以上,不姓草押,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注书、都事、内位,着姓名。六官诸曹、七寺、三监,于三省,侍郞、少卿以下,具位姓名,御史、卿以上,着姓草押。六官诸曹,于七寺、三监,员外郞以上,着姓草押,七寺、三监,于六官诸曹,少卿以下,具衔姓名。七寺、三监,于诸署局,丞、注簿,着姓草押。诸署局,于七寺、三监,直长以上,着姓名。诸下局署,于三省、诸曹、式目、七寺、三监,直长以下,具位姓名。吏部、台省,于六官诸曹、七寺、三监,门下侍郞平章以下拾遗以上,着姓草押,录事,具衔姓名。于诸署局,录事、注书,着草押。诸署局,于三省,直长以上,具衔姓名。

    外官

    别命使臣,于牧、都护,当云:‘某使贴某牧、都护’。奉使事重,备记事下典,七品以上使,着姓草押,八品使,着姓名署,虽六七品使,奉使事轻,无人吏下典者,具[3]衔着姓名署。牧、都护,于七八品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于奉使事重使,及常参以上独使,着姓草[4]押,副使以下,着姓名。别命使臣,于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镇将官,虽无记事下典,六七品使,则着姓草押,八品使,则着姓名署,于镇将、县令,着姓草押。中都护、知州、防御、县令、镇将官,于七八品使,着姓草押,副使以[5]下,着姓名署,于奉使事重使,及常参使,则皆着姓名。三军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官,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员,着姓名署。东西巡检使,于留守官,副使以上,着姓草押。留守官,于中军兵马使,留守,着草押,副留守,着姓名。于左右东西都巡检使,副留守以上,着草押,判官以下,着姓名。西京监军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于东西巡检使,着草押。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于监军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东西都巡检使,于监军副使以上,着姓草押。西京留守、三军兵马使、东西都巡检使、都部署,于八牧、二大都护府、诸道府官,并皆着姓草押,八牧、二大都护,于三军兵马使,及西京留守官、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着姓名,于诸都部署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中都护、知州以下,诸道外官,于兵马使、西京留守官、东西都巡检使、东西海巡察使、都部署,着姓名,中军兵马使,于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左右军、东界都巡检使,于中军兵马使,使,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庆尚道巡检使、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于西京留守,及监军使,副使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诸都部署,于西京留守官、监军使,参以上员,为都部署副使,则副使以上,着姓草押,参外员为副使,则着姓草押,副使以下,着姓名。留守官、监军使,于诸都部署,判官以上,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三道巡察使、兵马使,于中军兵马使,着姓名,唯三品以上巡察兵马使,着姓草押。三军兵马使、诸都部署,于庆尚道、西海巡察使、猛州都知兵马使,着姓草押,诸都部署,于三军兵马使,着姓名,于左右军兵马使,则三品以上使,以大将军,兼文班卿监者,着姓草押,以下,着姓名。西京留守,于申省状,着姓草押,副留守以下,监军使、东西都巡检使等,别命使臣,及诸道外官,虽三品以上,着姓名,镇将、县令、监仓、驿巡官,于防御镇使以上官,具衔着姓名。

    ○睿宗九年六月,礼仪详定所奏曰:“近来,朝廷之闲,所行表状书简,称号不正,非所以正名之义。臣等欲望,凡上表者,称圣上陛下,上笺,称太子殿下,诸王曰令公,中书令、尚书令曰太师令公,两府执政官曰太尉,平章、司空、参政、枢密、仆射,各随时职称之,三品以下员寮,并不得称相公,宜直呼官名。”

    ○忠烈王五年五月,元中书省牒云:“据来文。行移体例,照得,品同,往复用平牒,正从同。三品于四品,并今故牒,六品以下,皆指挥,四品于五品,用平牒,于六品七品,今故牒,八品以下,皆指挥。如回报,四品于三品,牒呈上,六品以下,并申,六品于四品,牒呈上,七品以下,并申。凡干公事,除相统属,并须[6]指挥外,若非统属,照依前项体式行移。”二十四年五月,忠宣王即位,教曰:“于朝廷,闲有僭越尊称者,实非礼也。宜于诸王,则书签,直称某公侯,寒暄,称令侯、令旨。宰执诸二品官,书签,除令公,寒暄,称钧旨、钧侯。诸三品,随职称之,寒暄,称台旨、台侯。率以为常,违者,冶之以法。”三十三年六月,忠宣王在元遣使,来传旨:“佥议、密直,相呼为令公,至于书状,例称令侯、令旨,不亦冒礼之甚乎?自今,易以台侯、台旨,违者,处以重法。”

    职制

    官吏临监自盗,及临监内,受财枉法者,徒杖勿论,收职田归鄕。僧人盗寺院米谷,归鄕充编户,贸易官物者,除归鄕,依律科罪。

    监临赃一尺,笞四十,一匹,五十,二匹,杖六十,三匹,七十,四匹,八十,五匹,九十,六匹,一百,八匹,徒一年,十六匹,一年半,二十四匹,二年,三十二匹,二年半,四十匹,三年,五十匹,流一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如监临官,于部内乞取者,加一等,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赃论。

    枉法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徒一年,二匹,一年半,三匹,二年,四匹,二年半,五匹,三年,六匹,流二千里,七匹,二千五百里,八匹,三千里,十五匹,绞,有官品人犯者,官当收赎,一匹以上,除名,无禄,减一等,二十匹,绞。

    不枉法赃,一尺,杖九十,二匹,一百,四匹,徒一年,六匹,一年半,八匹,二年,十匹,二年半,十二匹,三年,十四匹,流二千里,三十匹,加役流。有官品人犯者,令官当收赎,四匹以上,免官,无禄者,减一等,四十匹,加役流。

    坐赃,一尺,笞二十,一匹,三十,二匹,四十,三匹,五十,四匹,杖六十,五匹,七十,六匹,八十,七匹,九十,八匹,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一年半,三十匹,二年,四十匹,二年半,五十匹,三年,与者,减五等。

    在官侵夺私田,一亩,杖六十,三亩,七十,七亩,八十,十亩,九十,十五亩,一百,二十亩,徒一年,二十五亩,一年半,三十亩,二年,三十五亩,二年半,园圃,加一等。

    因官挟势,乞百姓财物,一匹,笞二十,二匹,三十,三匹,四十,四匹,五十,五匹,杖六十,六匹,七十,七匹,八十,八匹,九十,十匹,一百,二十匹,徒一年,三十匹,一年半,四十匹,二年,五十匹,二年半。与人物者,减一等,若亲故与者勿论。贸易官物,除归鄕,依律科罪。判:“夜毋得刑人。”判:“死不再生,人命至重。今外方重刑,界员,例不亲问,使外吏,于多事中,杂治之,甚为不可。自今,牧、都护所推狱,使以下员齐坐,知州、县令所推狱,界首一员,亲进覆验,无有差谬,然后,连衔署名,临问员,每七月,初一日内,亲赍上来。”

    犯杀人罪,初段[7],坚问九端,隔三七日,二段[7],坚问十二端,隔四七日,三段[7],坚问十五端。判:“外狱囚,西京则分台,东西州镇则各界兵马使,关内西道则按察使,东南海则都部署,其馀各界首官、判官以上,无时监行推检,轻罪量决,重囚则所囚年月,具录申奏。如有滞狱官吏,科罪论奏。”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事状疑似,不首实,然后拷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6]鞫者,连写本案移送,即通前讯,以充三度。若无疑似,不须[6]满三度。若因讯致死者,皆具状申牒,当处长官,与纠[8]弹官,对验。

    诸妖诞杂占,一禁,犯者,当该官,并科罪。

    犯斩罪免死者,脊杖五十,绞罪,脊杖四十,刑决付处。判:“镇人,犯归鄕罪者,仍留配本处,若受田丁者,收其田与他,犯流罪者,东界镇人则移配北界,北界则移东界,勿令配南界。”

    三年一度,考阅僧籍。

    ○成宗五年八月,始令十二牧,挈妻子赴任。七年,判,诸道转运使及外官,凡百姓告诉,不肯听理,皆令就决于京官,自今越告人及州县长吏不处决者,科罪。

    ○显宗七年五月,刑部奏:“官吏监临自盗者,勿计赃物多少,并除名,流本贯。”从之。

    ○靖宗十二年,判:“每年春秋,平校公私秤[9]、斛、斗、升、平木、长木,外官则令东西京、四都护、八牧,掌之。”

    ○文宗七年,判:“内外官斛长、广、高,方酌定,米斛则长、广、高,各一尺二寸,稗租斛,长、广、高,各一尺四寸五分,末酱斛,长、广、高,各一尺三寸九分,太小豆斛,长、广、高,各一尺九分。”十一年,下旨:“内外街路,曝露骸骨,京内,东西大悲院,外方,各领界官,考察收拾埋瘗。又新罗、高丽、百济先王冢[10]庙,及古贤圣庙近处,禁耕稼侵毁。”十六年,制曰:“刑政,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朕,遹追古训,愼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冤枉。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

    ○宣宗十年,判:“请暇,满百日者,解官。”

    ○肃宗元年,教曰:“旧制,凡官吏决讼,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徒罪以上狱按,三十日,已有定限,其令内外所司,申明举行。”二年,判:“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八十,十三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十年十月,睿宗即位,禁士与内宦,交通干谒。(睿宗)十三年,判,五家以上火烧,点检将校,科罪。十六年,制曰:“官吏,因缘公法,苛刻作弊,或以腐朽之谷,强给取息,或征荒田之租,或兴不急之役者,令中外攸司,一切禁治。”

    ○高宗十四年十二月,御史台,禁闾里养鹁鸽、鹰鹯。以有职者,废公务,无职者,起争讼也。

    ○元宗元年八月,中书省议奏:“今参外参上官,道遇三品以上官,趋拜马前,拜揖朝行,谄[11]谀成风,礼失过恭,请皆禁之。”二年正月,御史台请:“权势之家,夺人田者,痛绳以法。”制可。

    ○忠烈王四年九月,命各司员吏,从他务者,必赴本司议事,然后别坐。十二年三月,下旨:“外方奴婢相讼者,例当就守令及按廉使处决。事曲者,依付权势,请移京官,使对讼者,赢粮远来。今后,悉令其处守令及按廉使听理,所任外,别衔处决,一禁。”十四年三月,下旨,文武官,非乘传,不得出郊外。二十二年五月,中赞洪子藩,条上便民事:“一,近有𨱎铜匠,多居外方,凡州县官吏及使命人员,争敛𨱎铜,以为器皿。故民户之器,日以耗损,宜令工匠,立限还京。一,诸州、县官、出使员吏,皆于出身衙门、及第进士,送纳货物,称为封送,一缕一粒,民膏民脂,诚宜禁之。一,诸州县及鄕、所、部曲,人吏,无一户者多矣。外吏,依势避役者,悉令归鄕,丁吏,亦令减数归还。一,豪势之家,遣人州县,以银甁等物,强市民闲细布、绫罗、韦席等物,实为民弊,诚宜禁之。一,近来,外方多故,纳贡失时,诸司官吏,及谋利之人,先纳己物,受其文凭下鄕,剩取其直,民实不堪,诚宜禁之。一,大府、迎送、国赆等库,凡有所须[6]之物,即于京市求之,虽云和买,实为强夺,诚宜禁之。一,诸州之吏,留京听候,谓之其人。近以其人,为之役夫,外方多故,其人或阙,计其年月,以征其佣。所以州县日渐残弊。虽则量减,尚有不均,令宜于十室之邑,减一名,五室全免。一,牛以耕田,马以乘载,民生之所急也。近有商贾之人,多将牛马出疆,及令州县出马,以资国赆,不可不禁。一,各官守令,新旧迎送之费,实为民害,今后,只令公衙属人,迎送。一,出使人员,将丁吏上守,所至州县,皆有赠遗,谓之例物,亦令禁止。”王嘉纳。二十四年,教曰:“台之设,专为弹纠[8]百官,近来,风俗大毁,隐匿不论。今后,弹纠[8]百执,肃淸朝廷。”是年正月,忠宣王即位。下教曰:“一,太祖创立禅教寺社,皆以地钳相应置之,今两班私立愿堂,亏损地德,又共议寺社住持,率以货赂滥得,并令禁断。一,凡州府郡县,先王因丁田多少,以等差之,近来,两班内外鄕贯,无时加号,甚乖古制,有司论罢。一,州府郡县鄕吏百姓,依投权势,多授军不领散员,或入仕上典,侵渔百姓,陵冒官贠。冝令按廉使,及所在官,收职牒,充本役。又领府队尉、队正,无功,超授军不领散员,谋避本领职役,付托势家,横行外方,滥乘驿马,侵扰贫民,亦令有司,收牒职,充本役。一,古制,遣使,唯按廉、祭告、马场耳,近因多故,每事,皆遣别监及将校、下典,州郡,困于支待,驿马罢弊。又按廉及诸别衔,馈遗势家,多以银布米𥸴,甚者,以人物充其农㽵。又守令贪暴,按廉不之察,自今,每番褒贬,以闻。一,民无恒心,因无恒产,惮于赋役,彼此流移,凡有势力,招集以为农场。按廉使与所在官,推刷还本,具录以闻。一,听讼官,或挟私淹延,告者积怨。今后,不即决者,罪其主司。一,凡论功,如崔凝、徐熙、杨规、姜邯赞、崔思全、赵冲、金方庆等,然后方可谓之功臣,而录用其子孙也。今者,亲朝行李,年年有之,自求扈从,便谓之功,超等受赏,录其子孙,加号本贯。至有痕咎之人,许通,甚为未便。今后,勿令许通,违者,所司固执论罢。一,各道按廉,与别衔,侵渔百姓,以为私膳,传驿输[4]送,其弊甚大。今后,虽丝毫之物皆禁。一,守令,以自己便否,不待三年,互换移任,迎送之弊,莫甚,一切禁止。一,凡侍朝两班,不得受人贿赂,至于茶药纸墨,亦不可受,违者罪之。一,王京,一国之本,要令人物安堵,不可搔扰。自今以后,各司,凡所须[6],不得于市廛侵夺,如不得已,而征求,当与其直。一,忽只、鹰坊、尚乘、巡马、宫阙都监、阿车赤等,当新员赴任之时,遽征封送,因而取敛于民,一切禁断。乃至按廉及诸别衔、抄与丁吏,亦不得赠与。一,寺院及斋醮诸处所,据执两班田地,冒受赐牌,以为农场。今后,有司穷治,各还其主。”

    ○忠烈王三十四年,忠宣王复位,下教曰:“一,提察之任,在于察吏问民。往往守令,贪污不法,至于民吏所犯,可决杖者,反征银物,以充其欲,各道提察,不加纠[8]劾。其令各道,考其征物,各还其人,续议守令贤否,以闻。一,权势之家,奸猾之类,造作文契,夺人奴婢田丁,其主告官,官司畏势,因循不决,使告者积怨。宜令官司,速决无滞,诈伪者,罪之。”(忠宣王)三年三月,传旨。“一,每遣别监,探取鹞子,民受其害,今后,仰提察司,差人探取。一,宰相,出为州牧者,每因祈恩,驰驿往复,其弊为甚。自今,提察司,严行禁止。”六月,传旨:“宰枢以下,因祈恩,出江外,打围放鹰者,并行禁止,违者罢职。”七月,传旨:“济州之民,理宜优恤,其牧官军官,恣行侵夺,民不堪苦,宜遣式目录事,禁之。”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教:“一,事审官之设,本为宗主人民,甄别流品,均平赋役,表正风俗。今则不然,广占公田,多匿民户,小有差役,例收禄转,则吏之上京者,敢于私门,决杖征铜,还取禄转,擅作威福。有害于鄕,无益于国,已尽革罢。其所匿田户,推刷复旧。一,各道诸岛,放养牛马,毙失,使附近各村充立,民弊不小,今后一禁。一,其人役使,甚于奴隶,不堪其苦,逋亡相继,所隶之司,计日征直,州郡,不胜其弊。可以事审官及除役所荫户,代之,除役所者,宫司及所属民户,不供赋役者。全亡州郡,其除之。一,诸道使臣守令,多率卫从,乘驿病民者,罪之。一,事大以来,国用烦剧,遣使诸道,征收贡物,任其职者,凭公营私,人甚苦之。自今,贡物、程驿等任,皆委提察。一,诸道忽赤、司仆、巡军,及权门所遣人等,影占人民,据执土田者,械系以徇,流于远岛。一,诸道存抚、提察、盐场等使,以卖内出银币为名,私赍权贵所属银币,高价抑卖,以济其私,究治以闻。一,帝所别进海产,若虾蛤等物,都津丞申烜,于年例外,擅加其数,并其旧额,载之贡案,大为民害。已将申烜,下吏治罪,其削烜所增额。”十二年十月,教曰:“守令,分忧宣化,当小心供职,务安百姓。近赏罚不明,无有劝惩,率皆贪污废职,各道存抚、提察,考其殿最以闻。风宪之司,纠[8]察百官非违,凡官政废举,民生休戚所系。其司宪部、谳部,各思所职,弹纠[8]不讳,以振纪纲,如有挟私远害者,亦加理罪。”后八年五月,监察司,榜云:“诸仓库、寺、署官吏,每外方纳贡,不即收纳,故延日月,勒要苞苴,今后一禁。”

    ○忠穆王元年,整理都监状:“外方官吏,贪婪不公,扰害百姓者,令存抚、按察使,纠[8]理体察,不能者科罪。行省行移外方公事,报都评议使,使移文存抚、按廉使施行,例也。近年以来,行省令宣使、螺匠等,授牌字发送,搔扰民闲,今后,称宣使、螺匠,作弊者,械送于京。”

    ○恭愍王元年二月,教曰:“内外官吏,未取诸囚招辞,面缚乱打,伤肌肤,害性命,予甚悯焉。今后,毋得法外乱刑,违者罪之。其军人逃役者,随所犯杖之,吏民有罪者,亦加笞杖,并勿罚布,贪污犯赃者,不在此限。”三年八月,诸道按廉,陛辞,仍教毋用赎罚。九月,令佥议、监察各一员,共会虑囚,轻罪免放。四年正月,教曰:“凡尔百僚,日仕本官,各勤乃职,听讼官,审理冤抑,违者,宪司劾之。”八年七月,宰枢所以为,常时合坐,着靴坐高床,六色掌持事启课,不宜俯仰接对。作高床,各置座前,以紫帛,作巾覆之,谓紫罗酒案。又于文字,不宜操笔各署,刻木作署,凡于文字,以刻署着之,效元朝法也。十一年六月,监察司,上言:“旧制,外官,例进朔膳外,无供别膳者,今大小官,名为别膳,敛民土宜,及酒肉等物,馈遗权贵,其弊莫甚。自今,请罢别膳。”十二年五月,教曰:“比来,各处防御军官,率兵田猎,不以其时,败伤胎卵,有乖仁政,仰诸道存抚、按廉使,痛行禁理。”十四年七月,教曰:“差使别监行李次,庶子以下,下马祗送,已有成规,诸衙门官,与差使别监,违礼颉颃者有矣。自今,以违命论,又各衙门常坐员,上下争礼,以至公事迟缓者有之,自今禁之。又参上员,朝路步行,并论罪。”二十年七月,罗州牧使李进修上䟽曰:“官爵,人君任贤授能之器也,安有人臣,盗主之恩,掠美于僚友,妄自尊大者乎?庆吊外,诸司官员,投谒权门,又称伴倘骑从者,及常选外,诸都监杂路荐状,一皆命法司,痛理断之。既有各掌百官,何必别立都监,既有电吏、丘史,何必品官骑从乎?品官,非宰相之臣仆,诸司公事启课者,进达于合坐所。其一至权门者,削其职,再至者,加之以罪,三至者,终身不叙,其馀至者,田民属公。”王嘉之。十二月,教曰:“一,百僚庶务,断自都堂,近年,诸司,凡有公事,擅移诸道存抚、按廉,遣人征督,甚者,直牒州县,病民实多,自今,并令禀都评议司,区处。一,诸人未受度牒,不许出家,已尝著令,主掌官司,奉行未至,致使丁口,规避身役,不修戒行,至败教门,今后,情愿为僧者,先赴所在官司,纳讫丁钱五十匹布,方许祝发。违者,罪师长父毋。自鄕吏及津驿,公私有役人等,并行禁约。一,民之流离,盖为官吏无良,苟当差役,宁有彼此?今后,各处流移人口,除鄕吏官寺津驿人外,馀并仍旧当差。”

    ○辛禑元年二月,教曰:“诸仓库官司,及波吾赤等房,依凭内用,征敛州县,又有忽只、忠勇各爱马,多般求请,作弊为甚。仰都评议司,一行禁断,违者,所在官司,呈报宪司,纠[8]罪。一,京畿,王化所先,今内乘,及造成都监小吏等,因公为奸,横行侵扰,深为未便。仰都评议司,定着约束,以革前弊。”三年二月,令中外决狱,一遵至正条格。四年八月,宪司上言:“近来州郡,屡经倭寇,凋弊已甚,而守令,每为宾客,多张宴乐,耗费钱谷,侵渔细民,为按廉者,若莫闻知,其弊日甚。自今,请令按廉,条启民瘼,及守令得失,以凭黜陟。”十二月,宪司上䟽曰:“奉翊通宪官,例未得出外,今凭内香,多率伴人,乘驲横行,其弊不小。愿自今,科罪禁止。且各镇军官,因军人小错,赎罚太重,以致失业流移,今后军人,随所犯轻重,依例断罪,毋得赎罚。”六年五月,宪府上䟽曰:“凡大辟,必三覆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而今中外官吏,断大辟,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请自今,中外大辟,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从之。十四年六月,教曰:“近年,各道元帅、都巡问、按廉,使州府大小军民官,营进私膳,皆令禁断,违者罪之。使命繁多,害及于民,今后,都评议使,军事,下都巡问使,民事,下按廉使,杂泛使命,不许差遣。其公行廪给外,私干往来者,勿论尊卑,悉停供给,违者,主客皆论其罪。”七月,司宪府上书曰:“为守令者,察民休戚,断狱讼,均赋役,父母斯民,其职也。巡问、按廉,如调兵州郡也,责办其宰,则户口之多寡,丁夫之壮弱,其所知也,兵必得其精。今也,巡问、按廉,每所征发,虑守令私其邑也,调南郡之兵,则必命北郡之宰。北郡之宰,至于南郡也,以未经之耳目,恐其欺妄,先施鞭挞,俄而调兵。北郡之牒,至南郡,南郡之宰,投袂而起,直趋北郡,未下车,而先刑人,系累其父母,鞭挞其妻子。非止调兵而然也,凡户口之点检,军须[6]之转输,征督百端,无有纪极。于是,两郡相怨,遂成仇雠,互相报复,莫有仁爱。民不堪苦,户口萧然。其承流宣化之意,安在?州县皆是,生民奚赖?今也,虽使台省、六曹,各举所知,不革此弊,则虽使龚、黄之辈,尽为州郡之守令,未尝一坐其邑,而视事,何益于民生哉?今愿守令,不许出境,专理其邑,有不胜其任者,按廉即罢其职,而黜之,申报朝廷,以承其阙。”八月,宪司上䟽:“窃见,近年奸凶,相次执政,士风一变,贤奸佞,而鄙廉耻,朝夕奔走于权门,盗窃天禄,虚旷天工。方今更化之初,馀风未殄,各司怠职。愿令攸司,各以断狱决讼之事,当两衙日上之,各司日坐本司视事,其有奔走权门,不坐攸司者,宪司,停职征禄。一,典校一官,皆文学之臣,无他所掌,愿委删定刑书,以惠万世。凡朝廷仪礼,中外官司相接之节,文书相通之格,亦使删定颁行,如有稽缓,令宪司纠[8]之。一,听讼决事,及出纳钱谷之司,交通私书,顚倒是非,耗窃官物,其弊弥甚,一切禁止,如有违者,请者、听者,以不廉论。一,司仆,掌乘舆之马政,周之伯冏之任也。昵近左右,其选最重,近代,别立内乘,内竖之徒,专擅其职。日者,纵暴尤甚,其收蒭蒿也,劫夺万端,转输入城也,农牛疮仆。残破畿县,流毒诸郡,一州之纳,谷草之价,布几至九百匹。州郡皆是,而又驱其贡户,名为驱从,至千百人,不付公籍,私置农庄,而役使之,若奴隶然,害民病国,甚可哀痛。愿自今,以尚乘,属之司仆寺,不许内竖除授,谨择廉干者,任之,更日入直。凡其蒭豆,身亲量给,畿内蒭蒿,计马定数,分月,而供。且使纠[8]正监检,每一番,置兽医五人、驱从三十人,馀皆罢之,属之府兵。一,公私奴隶、鄕吏、驿子、工商、杂类,冒受官职,请令本府,不论官品,直收爵牒。”九月,典法司上䟽曰:“政以立法,刑以补理,法如不行,不可无刑以齐之。然书曰:‘敬哉敬哉,惟刑之恤哉!’又曰‘明德愼罚’,则刑者,所不能无者,而亦不可不恤者也。自古,理天下国家者,必先修其典,轻重有差,而临刑者不迷,受罪者无嫌矣。前元有天下,制以条格、通制,布律中外,尚惧其烦而未究,复以中国俚语,为律,而名之曰,议刑易览,欲令天下之为吏者,皆得而易晓也。然本朝俚语,与中国不通,则尤难晓之,又无讲习者,故凡施刑者,皆出妄意,而或受贿赂,或谄[11]权势,或讳亲故,而罪虽可杀,尚不受一笞一杖。而无辜,或陷于极刑,至于愚妇赤子,咸被杀戮,恨成怨积,而乾文失道,地怪屡警,岁不登,而民不聊生,兵不暂停,而国以日缩,三韩之业,几复坠矣。今殿下,年方幼冲,人心所归,递即父位,鉴何远取?伏惟殿下,远小人,亲君子,鸡鸣而兴,暮夜而休,不废学业,崇信德教,平其政刑,以事大国。今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然与本朝律不合者有之,伏惟殿下,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训导京外官吏,一笞一杖,依律而施行之,若不按律,而妄意轻重者,以其罪罪之。司掌刑之官,而一国刑戮,摠不得知,固非立官之意也。今后,京外官司,若有刑戮者,须令通报于司,按律行移,然后施行之,毋得擅行。但外官守令,则罪之合于笞者,依律直行,杖者报观察使,受命而施行。大辟则除将军临战外,具罪状,报都观察使,使转告于司,司按律可杀而后,报都评议使,使具闻于上。上察而命司,依律行移,而后施行之,则人无枉死者矣。向者,罪及妻孥,而家财、田民,亦皆没官,古无其法,须当停息。近年,官司贱口,冒受官职者,难以数计,今后,虽参以上,如有现告,除守直受判,直取谢贴,亲问论罪。诸色匠人,受官职者,如有问罪事,亦如之。去洪武三年十二月,日,判付内,田民推决,至于仍执等田民事,付版图、都官,司则专掌刑决禁乱。近年,不依判旨,因循前习,田民推征等事,日繁月,积,而所掌刑决禁乱,尚为馀事,冤狱久滞,囚系致死者多。今后,田民事,一依前判,各还都官、版图,至于推征杂务,亦付主掌开城府,司则专修所职。”判,付都评议使,拟议施行。十月,宪司又上书曰:“古之为国者,必先立纪纲,国之有纪纲,犹身之有血脉也。身无血脉,气有所不通,国无纪纲,令有所不行,法令不行,国非其国矣。殿下即位,大开言路,相臣、宪臣,各陈时务。然旧弊甫革,新法不行,怨讟方兴,纪纲紊乱,病自血脉,达于膏肓,虽有扁鹊,卒难治也。愿自今,判付法制,刊[12]板施行,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敢有犯法触禁者,一委宪司治之。士大夫之仕宦于朝者,既已委质从仕,克勤乃职,固其分也。今则不然,显官任职者,托以觐亲省墓,冒干口传,便归鄕曲,淹延岁月,旷官废职,非事君致身之义也。愿自今,父母奔丧外,不许出关外,其事有不获已者,必辞职然后乃行,违者痛理。其人,分隶各处,役之如奴隶,至有逋亡者。主司督京主人,日征阙布,人一匹,主人不能偿之,直趋州县,倍数督征,州郡凋弊。愿自今,一切罢去,使还鄕里,其各殿之役,以近日革罢仓库奴婢,代之。各司之役使者,亦以辨正都监属公奴婢,充之,司设幕士、注选之属,亦皆革去,以安民生。”

    ○辛昌元年四月,都评议使司启:“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

    ○恭让王元年十二月,宪司上䟽曰:“庶狱庶愼,文王罔敢知于玆,此成周之致理。陈平不知钱谷之数,君子,谓知宰相体,以其不侵官也。本朝之制,都堂摠百揆,颁号令,宪司察百官,纠[8]风俗,典法、都官辨曲直,决狱讼,其职也。近者,侥幸贪利之徒,欺罔大内,冒弄都堂,讼牒云委,行移之闲,因循苟且,不胜其烦,非设官分职之本意也。愿自今,讼者各讼攸司,其直达大内、都堂者,一切禁之,以尊大内,以严都堂。三司及六部官,以时亲到所属各司,将其所报,拘校文书,会计点考,毋致陵夷。如有不奉法者,使宪司纠[8]理,大罪,降等别叙,除名不叙,随罪论之,小罪,下牒巡军,笞杖还职。凡京外大小官吏,除目既下,累日,不即上官赴任,以致公事稽迟,其文书钱谷,皆为奸吏所容匿,此则弊之大者,而又非臣子诚心事君之道也。愿自今,除台省政曹外,其京官大小员吏,自下批之后,京官限三日,外官限十日,进阙谢恩,即行上官赴任。称权知行事,新旧相对,将文书钱谷,明立契券[1],手相交付,以凭考课,谢后即真。有不如法者,京中宪司,外方观察使,痛绳以法。”三年四月,都堂请,考台省勤慢,一不仕者,抵罪,三不仕者,削职。六月,都堂启请,停服制后行之命。

    奸非

    监临、主守,于监守内犯奸,和,徒二年,有夫,二年半,强,三年。和奸妇女,减一等。

    部曲人及奴,奸主及主之周亲尊长,和绞,强斩。和者,妇女减一等,奸主缌麻以上亲,减一等。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女,和绞,奸父祖幸婢,减二等。

    凡人奸尼、女冠,和,徒一年半,强,徒二年。尼、女冠与和,徒二年半,强,不坐。

    ○肃宗元年六月,禁功亲婚嫁。

    ○仁宗五年,判,凡诸寺院僧,奸女色,有无职勿论,依律处决,充常户。

    ○毅宗即位,始禁堂姑、从姊妹、堂侄女、兄孙女相婚。

    ○忠烈王三十四年闰十一月,宪司请禁外家四寸通婚。

    ○恭愍王十六年五月,监察司请禁人妻死,继娶妻之姊妹,及娶异姓再从姊妹。

    户婚

    编户,以人丁多寡,分为九等,定其赋役。

    家长,漏口及增减年状,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三口,一年半,五口,二年,七口,二年半,九口,三年。若增减,非免课役,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

    里正,不觉漏脱增减,出入课役,一口,笞四十,四口,五十,七口,杖六十,十口,七十,十三口,八十,十六口,九十,二十口,一百,三十口,徒一年,四十口,一年半,五十口,二年,六十口,二年半。若知情,同家长法科之。

    被差充丁夫杂匠,稽留不赴,一日,笞四十,四日,五十,七日,杖六十,十日,七十,十三日,八十,十六日,九十,十九日,一百,二十三日,徒一年,将领主司,各加一等。

    邻里被强盗,闻而不救,杖八十,告而不救,九十。官司不救,一百,窃盗,减二等。

    同五保内,徒罪不糺,杖六十,流罪不糺,一百,死罪不糺,徒一年,徒以下罪不糺,不坐。

    养异姓男,与者笞五十,养徒一年。无子而舍去者,二年。养女,不坐,其遗弃小儿,三岁以下,异姓听养。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徒二年,服内别籍,徒一年。

    和卖子孙,为奴婢,徒一年,略卖,一年半,知而故买者,加一等。

    和卖亲弟、侄、外孙,为奴婢,徒二年半,略卖,徒三年,未售,减一等。知而故买者,减一等。

    和卖堂弟、堂兄弟之子孙,为奴婢,流二千里,略卖,流三千里,不售,减一等。知而故买者,亦减一等。馀亲,同凡人。

    官私奴婢招诱,良人子卖买者,女人,则初犯,依律断之,再犯,归鄕。男人,则初犯,归鄕,再犯,充常户。

    妻擅去,徒二年,改嫁,流二千里。妾擅去,徒一年半,改嫁,二年半,娶者同罪,不知有夫,不坐。

    郡县人,与津、驿、部曲人,交嫁,所生,皆属津、驿、部曲,津、驿、部曲,与杂尺人,交嫁,所产,中分之,剩数从母。

    ○靖宗十二年,判:“诸田丁连立,无嫡子,则嫡孙,无嫡孙,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庶孙,无男孙,则女孙。”

    ○文宗二十二年,制:“凡人无后者,无兄弟之子,则收他人三岁前弃儿,养以为子,即从其姓,继后付籍,已有成法。其有子孙,及兄弟之子,而收养异姓者,一禁。”制:“禁以伯叔及孙子行者,为养子。”

    ○睿宗三年,判:“有夫女淫,录恣女案,针工定属。”

    ○元宗十三年正月,御史台奏:“。庚午,之变,朝官以其家属陷贼,率多改娶。今贼平,其旧室,虽有还者,或疑有所污,或悦新昏,遂弃而不顾,以败人伦,以致多怨,请禁之。”从之。无父母和论,无故弃妻者,停职付处。

    ○忠肃王十二年十月,教曰:“官私奴子,妄称南班,引诱良家妇女婚嫁,据法禁理。”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教曰:“单丁从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役使如初,尤可怜悯。须[6]给助役,毋令失业,年满六十,免役。”

    ○辛禑元年二月,教曰:“使民之道,务从优典。今后,外方各处民户,一依京中见行之法,分拣[13]大中小三等,其中户,以二为一,小户,以三为一,凡所差发,同力相助,毋致失所。”十四年八月,宪司上䟽曰:“禾尺、才人,不事耕种,相聚山谷,诈称倭贼,不可不早图。愿自今,所在州郡,课其生口成籍,不得流移,择旷地,勒令耕种,与平民同,违者,所在官司,绳之以法。”

    ○恭让王元年九月,都堂启:“散骑以上妻,为命妇者,毋使再嫁,判事以下,至六品妻,夫亡三年,不许再嫁,违者,坐以失节。散骑以上妾,及六品以上妻妾,自愿守节者,旌表门闾,仍加赏赐。”

    大恶

    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父母,虽未伤,斩。

    道士、女冠、僧尼,谋杀师主,同叔伯父母。

    谋杀周亲卑幼,徒二年半,已伤,三年,已杀,流三千里。有所规求谋杀,加一等。

    谋杀大功尊长,流二千里,已伤绞,已杀斩。谋杀小功、缌麻尊长者,亦同。

    谋杀大功以下、缌麻以上卑幼,徒三年,已伤,流三千里,已杀,绞。有所规求,加一等。

    殴祖父母、父母,斩,告詈,绞,误伤、过失詈,徒三年,过失殴,流三千里。

    詈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徒一年,殴,三年,伤,流二千里,折伤,绞,至死,斩,过失伤,各减本伤罪二等。

    詈亲兄姊者,杖一百,殴,徒二年半,伤,三年,折伤,流二千里,折支,绞,至死,斩,过失伤,各减本伤罪二等。

    殴堂兄姊者,徒一年半,折齿以上,徒三年,折筋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绞,误伤者,减本伤罪二等。

    殴缌麻兄姊,杖一百,折一齿以上,徒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折筋以上,二年半,折支[14]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尊属,又加一等,至死,斩。

    殴小功兄姊,徒一年,折齿以上,徒二年,折二齿以上,二年半,折筋以上,三年,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斩,尊属,又加一等。

    殴兄之妻及夫之弟妹,手足,杖七十,拔发以上,九十,他物伤,徒一年,折一齿以上,一年半,二齿以上,二年,损筋以上,二年半,折支以上,流二千里,二事以上,流三千里,至死,绞,不伤,笞五十,妾犯者,加一等。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徒二年,殴绞,伤斩,过失伤,徒二年半,过失杀,三年。

    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与外孙,徒三年,故杀,流二千里,误杀、过失杀,勿论。

    夫殴伤妻,他物伤,杖八十,折一齿以上,九十,二齿以上,一百,折筋以上,徒一年,折[14]以上,二年,二事以上,三年,至死,绞,故杀,斩,拔发以上,杖六十。过失杀,勿论。以妻殴妾同。

    殴杀堂弟妹、堂侄孙,流二千里,故杀,绞,殴妻父母,准十恶不睦论。

    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妇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流罪,徒三年,死罪,流三千里,诬告,加所诬罪二等。告周亲卑幼罪,杖六十。

    告大功尊长罪,虽得实,徒一年半,流罪,二年半,死罪,三年。诬告,加所诬罪二等。

    告小功、缌麻尊长,虽得实,徒一年,流罪,二年,死罪,二年半。

    ○文宗元年七月,长渊县民文汉,假言托神顚狂,杀其父母及亲妹小儿等四人,弃市,尚书刑部奏:“县令崔德元、尉崔崇望等,不能善政化民,致有不祥之变,且申报稽迟,宜罢其职。”从之。

    ○肃宗六年正月,注簿李景泽妻金氏,欲杀夫之继母,阴使婢,置毒于食以进,母知之以告御史台,金不服。御史台,请更鞫问,王曰:“犯状已白,宜即论决”以金先朝外戚,减死,流安山县,景泽,死狱中。

    杀伤

    ○靖宗四年五月,东界兵马使报:“威鸡州住女真仇屯、高刀化二人,与其都领、将军开老,争财,乘开老醉,驱杀之。”侍中徐讷等议曰:“女真,虽是异类,然既归化,名载版籍,与编氓同,固当遵率邦宪,今因争财,驱杀其长,罪不可原,请论如法。”内史侍郞黄周亮等议曰:“此辈虽归化,为我藩蓠,然人面兽心,不识事理,不惯风教,不可加刑。且律文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况其邻里老长,已依本俗法,出犯人二家财物,输开老家,以赎其罪,何更论断?”王从周亮等议。

    ○文宗十二年,开城牧监直员李启,私遣人,捕府军金祚,祚乃投河而死。刑部奏:“当脊杖配岛”,制,除名收田。

    ○仁宗十二年,判,驱人折齿者,征铜,与被伤人。

    ○毅宗十六年五月,官婢善花,与一孕妇争豆粟,杀之,配紫燕岛。

    ○明宗十五年八月,有南原郡人,与郡吏有隙,至其家,缚吏于柱,遂火其家,而烧杀之。群臣议以斗杀论,制云:“原其罪状,宜钑面充常户。”又有陵城人,以鞭,击负儿女,女惊怖投水死。群臣亦以斗杀论,制曰:“使母子,一时俱死,其以劫杀论。”

    ○恭让王三年,有为父杀人者,刑曹拟罪杖八十。都堂以为:“虽为亲杀人,厥罪匪轻。”王曰:“为亲杀人,其罪可赦。”竟原之。

    志卷第三十八

    注释

    1. ^ 1.0 1.1 原本「劵」
    2. ^ 2.0 2.1 原本「大」
    3. 原本「贝」
    4. ^ 4.0 4.1 此处原本有误,不知为何
    5. 原本缺刻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原本「湏」
    7. ^ 7.0 7.1 7.2 原本「假」
    8. ^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原本「紏」
    9. 原本「枰」
    10. 原本「塜」
    11. ^ 11.0 11.1 原本「謟」
    12. 原本「刋」
    13. 原本「㨂」
    14. ^ 14.0 14.1 原本「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