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司刑刘志素定邱神鼎罪判
作者:郑思齐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260

    凡断刑名,须得指实,朦胧作状,斟酌结刑,司刑比申,过为非理。欲令集议,须审议由,状未指归,遣议何事?仰寻所推之案,取堪凭据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