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独立宣言
又名:独立宣言
作者:东姑阿都拉曼
1957年8月31日于吉隆坡
    大 慈 大 悲  灵 光 普 照
    颂 扬 天 主  世 界 之 主
    愿天主之幸福与安宁,永恒普及其敕使

      时机现在已经降临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之人民,于世界各国之间,将得到自由独立及有主权之国民身份。

      根据 英女皇陛下与马来各州统治者殿下,双方订立之一九五七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说明;柔佛、彭亨、森美兰、雪兰莪、吉打、玻璃市、吉灵丹、丁加奴、霹雳、马来亚各州,以及旧有之马六甲及槟榔屿殖民地,由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起,联合成为一个新国家,命名为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

      该条约双方亦同意:马六甲及槟榔屿殖民地,须由该日起,停止为 英女皇之领土,同时 英女皇陛下须停止其施行对该地之主权。

      该条约双方亦同意:一九四八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以及 英女皇与统治者殿下间,所有一切其他协约,或任何该日以前之条约,由该日起作废,而且 英女皇陛下,英国国会或英国对在该殖民地、或马来各州,以及整个联邦之所有一切权力及管辖权,须予以结束。

      一九五七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已经由 英女皇陛下,统治者殿下,英国国会及马来亚联合邦和马来各州立法议会,同意得到生效。

      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已经成立一宗宪法,为其国家最高法律。

      根据该宪法条项,统治者殿下之权力及特权,和人民之基本权利及自由,可得到维护,使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基于国会民主原则上,君主立宪国家,得到和平及安宁之进展。

      该联邦宪法,经联邦立法议会,马来各州,以及马六甲及槟榔屿之立法议会批准,由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生效。

      大慈大悲,灵光普照。

      余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首相东姑阿都拉曼不大拉,聂尼阿鲁马空苏丹阿都哈密,哈林沙,在统治者殿下批准及同意下;兹宣布及代表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人民宣誓:

      由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起,包括柔佛、彭亨、森美兰、雪兰莪、吉打、玻璃市、吉灵丹、丁加奴、霹雳、马六甲及槟榔屿之霸思古端丹娜马来由,由上天庇佑,基于自由及平等原则之下,永久成为一个民主独立国家,永远为其人民之福利及快乐和各国共同维持正义和平而努力。 

      首相 (签名)

      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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