饬敬祀社稷诏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32

    社为九土之尊,稷乃五谷之长,春祈秋报,祀典是尊。而天下郡邑所置社稷等,如闻祭事或不备礼,苟崇敬有亏,岂灵祗所降,欲望和气丰年,焉可致也。朕永惟典故,务在洁诚,俾官吏尽心,庶苍生蒙福。自今已后,应祭官等庶事,宜倍加精洁,以副朕意,其社坛侧近,仍禁樵牧。至如百姓私社,宜与官社同日致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