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南
制定机关:青海省文物局
2025年4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遴选。

二、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它等六类。

1.古文化遗址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已被废弃的城郭、宫殿、村落、住所、作坊和寺庙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质遗存。主要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

2.古墓葬

古代人类安葬死者形成的相关不可移动物质遗存,泛指人类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安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墓地及其附属物等。主要有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等。

3.古建筑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供人活动、居住、使用及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主要有: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等。

4.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为开凿于山体、断崖的古代庙宇建筑;石刻为人类雕凿、刻划和题写等活动所形成的不可移动或不易移动的石质遗存。主要有: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等。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是指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是指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有: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是指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装置装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农业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与农业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

6.其他

未归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等。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程序

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是指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省文物局要求逐级提供申报材料并审核、由省文物局组织对其审议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整个活动。 按照流程,申报遴选工作包括下列四个阶段:

1.省文物局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2.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进行预审,确定预选名单,提出预选意见,并将审核后的预选名单、意见及申报文本等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文物局;

3.省文物局接收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的基础上,确定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

4.省文物局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推荐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二)时限要求

2025年10月15日之前,各市州文物部门完成辖区内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预审工作并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青海省文物局。

四、部署开展申报工作

省文物局印发申报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如:对申报范围、申报遴选工作规程、申报材料编撰、遴选参考标准等进行规定;对报送申报材料提出要求,如报送方式、截止日期等。同时,对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的相关指标做出具体规范。

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省文物局的申报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审核,督促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申报工作。

五、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一)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申报材料编撰、补充和修改等工作。

(二)申报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申报对象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重大价值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已完成“四有”(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工作。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宜列为申报对象,除非有特别特殊、重大价值的,可以申报,且作为申报对象,应已完成了“四有”工作。

第二,申报对象原则上应一址一报。无关联关系的,不应合并上报。

第三,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只有对申报对象进行了充分研究,才有助于充分了解、科学评估申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文物构成要素等。

第四,在申报工作中,应充分尊重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的意愿。为了保障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使其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开展申报工作时,应征求产权所有人意见。

第五,异地搬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原则上不应申报,但如果异地搬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其建筑特点,或与我省历史上卓越的人物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因而具有重要省内意义的,且现存数量稀少的,可以申报。

第六,近现代名人遗迹,与本人做出的重大贡献或发生的重要历史事件没有紧密关联的(不包括出生地),不能反映名人突出贡献或者见证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原则上不应申报。同一名人已有一处名人故居旧居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则上不再考虑第二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建的名人史迹,不应申报。隶属于一个建筑整体组成部分的名人居所,不应单独申报。

(三)申报对象现有信息

在申报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需要了解申报对象的下列信息:

1.现有研究基础,其价值研究是否充分,保护状况是否完整、真实;

2.所有权、使用者是否责权清晰,属于非国有文物的,其所有权人是否支持申报;

3.保护机构是否健全,“四有”工作是否完成等。

(四)组建申报团队

申报对象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编撰团队的组建。编撰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且对申报对象比较熟悉和了解,能确保资料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当地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申报对象产权所有人和产权管理人在同意开展申报工作的前提下,配合和支持地方文物行政部门采集申报对象信息。申报过程中,应充分调动政府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本地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尤其是申报对象属于国家、集体的,要充分尊重管理人的权利,确保管理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申报对象属于非国有文物的,要充分尊重其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确保所有权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筹划相关申报工作进度和重要节点

要根据申报文本编撰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搜集资料、填报登记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申报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进度,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六、确定申报对象

(一)价值评估

申报对象应具有重要的省级意义,在阐述或展示我省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价值。

1.价值

申报对象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历史价值:作为反映历史发展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2)艺术价值:作为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或地域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3)科学价值:作为人类创造能力或科学技术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此外,申报对象的价值还体现在因当代认知与利用所衍生的社会效益,包括在知识记录与传播、精神传承与发展、社会凝聚力产生与增长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

2.遴选标准

申报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遴选标准之一:

(1)作为历史上杰出的人工创造物,能够反映个体或群体的创造力与精神追求;

(2)作为特定时期或特定地域内人群生产、生活遗留下的物质遗存,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化或文明提供特殊的佐证;

(3)作为建筑营造、景观设计、工程建设或造型艺术等方面的重要成就,能够反映特定时代整体或局部地域的典型风格与技术水平;

(4)作为人类居住、土地利用或资源开发的重要范例,能够反映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互动的关系,并且这种互动关系可能仍在延续并得到积极地发展;

(5)作为多元文化接触、碰撞、融合的产物,能够反映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人群之间不同形式的重要交流或影响;

(6)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存在直接联系的物质遗存;

(7)其他在某学科或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物质遗存。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

真实性: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主要取决于位置、设计、环境、材料等信息来源的真实度和可信度,利用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物的性质、特征、意义和历史。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物原始及发展变化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要素的必要基础。要根据文物的类别和文化背景,判断文物是否具有真实性。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完整性:主要是用来衡量文物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撼性,地理位置、整体设计、周边环境等是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重要因素,必须得到良好保存,所有申报对象必须满足完整性条件。判断和审查文物的完整性,需要对文物符合以下特征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所有表现其价值的必要因素;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文物价值的特色和过程;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或缺乏维护的程度。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如地理位置、整体设计、周边环境、建筑物材料、建筑物工艺、情感意识、附属文物等方面,必须得到良好保存。

(三)文物构成

文物构成,包括承载对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有所贡献的所有要素,通过对文物构成的描述,可以清晰地了解申报对象的具体构成内容,并将对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应对构成文物的每一个单体要素的名称、类别、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边界、保存现状、形制、结构、体量等,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四)文物边界

划定边界是对申报对象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核心要求。划定的边界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有能够体现文物价值的要素,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受破坏。对所有有形的、能够直接体现文物价值的区域,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加深对文物认识和理解的区域,都应划定在文物边界范围内,与文物价值无关的区域不应包含在内。文物边界必须合理适当,能够确认承载文物价值的特征。同时,文物边界应容易辨认,能够标示,通常以地物特征为基础确定,要明确地划分申报对象的文物边界和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提供的地图应非常详实,要精确标出申报对象的陆地和水域,注明文物边界。

七、申报材料编撰与提交

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既是对申报对象清晰、准确、真实、全面的反映,也是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的重要基础,更是将申报对象是否核定公布为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封面;目录;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推荐报告文件(原件);公布为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件的复印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级人民政府文件;一般文物点也要有当地政府正式保护区域公布文件的复印件。申报对象为非国有产权的,应附产权所有人意见书;《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内容和照片、图纸等影像资料。文字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登记表,应尽可能详尽地描述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描述、价值评估、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构件以及附属文物的照片。图纸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实测平面图等。

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申报对象的保存现状,通过文字、照片、图纸等方式,反映申报对象的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本体状况等,而且要求对每一处文物构成要素的基本信息也应进行描述。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提出申报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风险评估”,主要是对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进行简要评估,说明影响或威胁文物价值的所有因素,如开发压力、环境压力、自然灾害、开放压力等,了解申报对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申报材料要体现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状况,对申报对象的“四有”工作、安全保卫情况的思路和工作安排等进行阐述,说明申报对象所具备的重大价值如何通过依法保护和加强管理能够得以延续,以及如何向观众展示和阐释这种价值。

(二)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表是申报材料的核心组成部分,应对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文物描述、价值评估、文物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尽、客观、准确地描述,同时提供反映申报对象的照片、图纸等资料。申报登记表共28个指标项,包括:名称,年代,类别,所有权,使用人,所在地,海拔高程、经纬度,保护级别,管理机构,用途,简介,文物描述,文物构成清单,两线范围、历史沿革,自然与人文环境,价值评估,风险评估,相关研究情况,调查、考古、保护、展示工作情况,“四有”工作情况,安全保卫情况,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计划,图纸,照片,编纂人员信息,资料填报单位盖章,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盖章。

文物边界及构成要素:划定边界、确定文物构成要素是对申报对象进行有效保护的核心要求。划定边界、确定文物构成要素的具体要求见第六章第三、第四部分。

文物描述包括对文物状况介绍及其历史发展的概述。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进行描述,对文物本体的完整、稳定程度,损坏、缺失情况,添建、改建情况等保存现状进行客观描述,对损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每一个单体构成的名称、类别、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边界、保存现状、形制、结构、体量等,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对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进行简要评估,说明影响或威胁文物价值的主要因素,如自然灾害影响、环境影响、发展影响、开放影响等。在文物的历史沿革中,描述申报对象本身的历史演变进程,该项文物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形式和状态,在建成或形成后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拆除或重建;自1949年以后,申报对象的使用、管理机构(或人)的变更情况;历年调查、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环境整治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承担单位、工程经费和来源以及现有文物展示情况。

价值评估: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并阐述该项文物如何满足申报标准,提出申报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着重阐述与该文物具有重大价值相关的各方面信息。

文物保护管理:全面阐述申报对象的“四有”(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情况;安全保卫情况,如安全保卫机构、制度、人员以及相关技防、消防、防雷设施配备情况等;相关研究情况,发表的有关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关研究专著等。

图纸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实测平面图等。地理位置图,明确标示申报对象所在地(县域)的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反映申报对象分布情况的实测总平面图。地图应非常详实,明确标识申报对象的边界。原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清晰标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主体建筑以及主要建筑应绘制实测平面图。图纸绘制应清晰、准确;图纸尽可能是近两年内绘制,原则上不使用超过两年的图纸(历史资料图纸除外);图纸应用适当的比例,清晰显示申报对象的整体面貌以及周边状况;每一张图纸应清晰标明比例尺、方位、数据、文物名称、绘制日期、制图人姓名等。

照片主要包括:全景照片,也可附航片;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的照片;每一个文物单体构成应至少有一张相对应的照片;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对象除外)。照片总体要求如下:照片应清晰,不应模糊不清;所有照片应是申报材料编制近期拍摄的,原则上不使用超过一年的照片;不应为翻拍的照片。照片应单独为一张照片,不应几张照片放在一起而拍摄为一张照片;每一张照片应给予一个序号(照片编号:文物保护单位名称-要素名称-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序号);每一张照片应清晰标明序号、名称、拍摄日期、拍摄人姓名,其中的名称,随着照片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三)申报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分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统一用A4幅面纸竖式双面印制(照片和图纸等可单面印制),简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推荐报告文件应为原件。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件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可以为复印件。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人意见书应为原件。《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文字为宋体,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图纸,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折叠成A4幅面。照片,可粘贴或打印在照片册页上,尺寸不小于12.70×8.98cm(5英寸)。

电子文本内容应与纸质文本内容完全一致。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为WORD格式,扫描文件为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纸、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不小于1M。

(四)编撰总体要求

申报材料编撰单位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和了解申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严格按照青海省文物局申报通知要求,科学、客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据,简洁明了,准确详实,充分反映和体现申报对象的重大价值、保存现状、保护和管理状况等。

申报材料的撰写和书面审核均采用实名制,撰写人和审核人均应在其经手的申报文本中署名并注明供职单位。

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的申请、解密、公开等事宜,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相关涉密内容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五)编撰主体

申报对象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编撰工作组织、申报材料编撰、补充和修改等工作。

编撰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且对申报对象比较熟悉和了解。

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编撰,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

(六)提交申报材料

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省文物局的有关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等。审核方式: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法。书面审核采取实名制,对每一处申报对象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申报材料存有一定疑问,或者申报材料不能全面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可组织专家现场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对象的价值和保存现状、管理现状等方面进行调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省文物局规定的申报日期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八、申报材料初核

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进行预审,确定预选名单,提出预选意见,并将审核后的预选名单、意见及申报文本等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文物局。

(一)审核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每一个指标项填报内容是否全面、详尽等。

审核方式: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采取实名制,对每一处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有关文物行政部门,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核对,使申报材料能够达到有关要求。

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仅涉及申报材料的文本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文件格式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而不负责对申报对象潜在的重大价值进行评论。

申报材料经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完整性、规范性等审核完成后,报请省文物局开始组织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工作。

(二)不予受理情况

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2.青海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不完整”,扫描文件、图纸、数码照片未按规定格式和像素要求,照片未按规定拍摄时间拍摄的。

3.没有清晰地阐述申报对象的边界、保护范围的界限,申报对象的现状描述被确认为“不完整”的。

4.对申报对象边界以及保护范围边界的阐述中,文字描述与图纸不一致的。

5.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掌握不完整,资料不详实,未体现其主要价值的。

6.文物本体损毁严重,其完整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7.如果申报对象由不同部分组成,但未清晰描述每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精准阐述每一个单体构成的边界以及保护范围的界限,或者其中有一处单体构成所阐述的边界与图纸不一致的。

8.“四有”工作尚未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