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
1945年2月11日于雅尔塔
本作品收录于《国际条约集(1934-1944)

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文件8册924页校订

  苏美英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2.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
  乙、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大元帅的提议,美总统将采取步骤以取得该项同意。
  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问题地予以实现。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斯大林

罗斯福

丘吉尔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