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赏租庸如数制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21

    凡诸郡县,仍令太守县令课劝农桑。先处分太守县令在任有增减户口成分者,所由司量为殿最。自今以后,太守县令廉能勾当租庸每年加数成分者,特赐一中上考。如二载之内皆有成分,所司录奏,超资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