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补交材料告知书 (2024年9月4日) 行政复议答复书
作者: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工信复决字〔2024〕第2069号
(2025)京0102行初303号
证据未录入,见PDF
    答复人: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1号麒麟座B

    法定代表人:胥红

    申请人李典不服本机关2024年9月4日作出的《补交材料告知书》,申请贵部确认违法(工信复通字(2024〕第2069号)一案,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人违规拨打骚扰营销电话案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补交材料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2024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临湖别墅”呼叫中心盗接语音中继线路、未经被叫方许可外呼骚扰》及附件资料(证据1)。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人违规拨打骚扰营销电话,涉事主叫号码为023-81513292、023-968000,被叫号码为1 6。经审查,申请人未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即手机号码1 4、1 6实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证据。

    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交材料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证据2),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告知了申请人逾期未补交材料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便于申请人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缴费发票、服务协议等材料方式进行补交。《补交材料告知书》于2024年9月8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交材料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了理由并告知了补交材料的处理意见,符合《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敬请贵部依法审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证据1:李典来信及附件、来信挂号信日期查询截图

    证据2:补交材料告知书及邮寄证明

    此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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