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不立案通知书(副本)
渝公南岸(茶)不立字〔2024〕4号
作者: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2024年5月11日
签字版本,出自《》(截图:[1][2];另有)

     

    你(单位)于2024年5月5日提出控告刘杰被诈骗案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申请复议。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在5月11日 民警第一次向我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时,我拒绝签字,今天民警再次对我进行告知并做法制 宣讲后我 并签字确认。不再复议。

    本通知书已收到。

    签收人: 

    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