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已于2024年11月18日被国邮发〔2024〕44号废止。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作者:国家邮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2024年
2023年10月27日以国邮办发〔2023〕24号发布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及建筑基础结构、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电气、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因未按照规定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求对寄往重点地区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禁寄物品流入的。

第五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含伸缩机等分拣设备)滚筒与皮带、皮带间间隙等咬合点区域未设置防护罩等安全装置,人员作业工位附近传送带缝隙未设置过渡板;

(二)分拣设备的易伤人构件未采取防护措施;

(三)传送带区域人员操作侧未设置足够数量的急停、复位等按钮或功能失效;

(四)传送带跨越处未加装符合安全标准的人行跨梯;

(五)装卸区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可能导致高处坠落的区域未加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栏;

(七)场地内部道路未实现人车分流。

第六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分拣区域工作人员未穿反光衣,工作服未做到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二)分拣区域工作人员未将长发盘起兜住,违规穿戴帽衫或围巾围脖;

(三)分拣区域工作人员违规下钻、跨越、踩踏传送带,冒险捡拾掉落件、问题件,冒险疏通拥堵件;

(四)装卸、接驳车辆倒车前未观察周围有无人员站立停留,未在指定位置停靠熄火、驻车制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包括外包人员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

(三)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上述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依据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