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纳税申报办法_(2018年)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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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沿革和最新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5日 |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0 号)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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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一、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信封,克重不低于 150 克。
二、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详见后附图。
三、“中国邮政” 徽标遵循 “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手册” A - 071 标准。
四、EMS 徽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徽标”(YD/T 854 - 1996)标准,颜色与 PMS151(橘红色)和 PMS286(蓝色)色卡一致。
五、税务徽标红、黄两色,红色标准为 RGB214,41,33;黄色标准为 RGB255,222,8。
六、“纳税申报专用” 字样为黑体,16 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七、“纳税人识别号:” 字样为宋体,26 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八、左上角邮政编码框为蓝色(PMS286 色卡),正方形。
九、纳税人识别号框为蓝色(PMS286 色卡),正方形,粗线,无间隔。
十、右下角 “邮政编码:” 字样为仿宋体,22 点阵号,蓝色(PMS286 色卡)。
十一、“收” 字样为宋体,36 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十二、信封采取右侧封口方式,封舌宽度为 20mm。
十三、信封背面可由各局根据当地情况和业务需要印刷用户使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