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党调查政费案
作者:梁启超
中华民国2年(1913年)9月1日
1913年9月1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3年10卷第3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顷以国家濒于破产。故举国皇皇然冀大借款之成立。如饥儿之索乳也。大借款亦既成矣。而除还旧债外。其所资以维持行政费者。仅至九月而止。今则六月向尽矣。其距九月不过百日耳。百日之过。如驹度隙。计自国会开会迄今。不既百日耶。国会所为何事。政府所为何事。转瞬九月即届。而破产之祸立即复见。舍再募新债外。更有何法。微论恃债度日。不足以为政。不足以成国也。即复含垢冒险。以乞灵于新债。而得之又岂易易。试观此二千五百万镑之债。一年来所经之波折为何如者。债愈重。财政基础愈紊。信用愈坠。则募集愈难。五尺之童所能逆睹也。此次借款合同。为有史以来所未尝睹闻之奇耻大辱。其用途一一严定。列为甲乙丙丁戊己六号附件。悉受银行团监督。其中尤予我以不堪者。莫如戊号附件之行政费。将各部所管。分为四十九款。一一开列费目。其末更附一条云。(以上各节、每月之详细预算用途单、应交银行所指定之代表人一份、)质而言之。则他国之预算。例须由政府提交议会者。我国之预算。乃由政府提交银行团也。银行团乘我之危。提出此严重条件以相蹙。凡在含生。固宜愤懑。虽然。由他方面观之。以财贷人者。孰不欲置其母财于安全之地。夫举债非必不祥也。举债而浪费之。斯不祥耳。今世有国者。孰不举债。其债累之重。倍蓰于我者。不知几何国也。其债之仰给于他国市场者。亦什而八九也。而未闻他国债主。敢提出稍苛酷之条件以相要挟。非惟不敢。亦不必也。盖信其所举之债。决无浪费。而债权之安全可确保也。我国自前淸之季。债已山积。而对外债权之信用。尚较优于日本。故欲以稍有利之条件。募大宗之外债。为事尚非甚难也。信用一落千丈。则自民国成立以来也。信用曷为骤落。则以浪费为民国政治之特色也。其最足令外人刿心怵目者。则比款一百万镑。不一月而罄之。而其用途之足以宣示于人者。乃什不得二三也。而此外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省所借急债。尚四千馀万元。此专就外债一面言也。更从他面观之。试问行政官吏。既有此四五千万元以供挥霍。果缘此以减轻人民租税之负担否耶。则安有此事。人民负担。惟见其视前淸加重而已。前淸宣统预算。号称二万七千万两。举国已知其不实。今民国官吏所取于民者。其必不下于每岁二万七千万两。至易见也。民国成立。一年有半矣。人民所贡献。最少应不下四万五千万两。折算约七万八千万元内外。合以四五千万元之外债。为八万万二三千万元。而一年有半。销耗无馀。虽遍国皆金穴。何以堪此。当去年议大借款。银行团提出监督用途条件。而我政府力拒之。当时各国当局者。或亦拟迁就矣。而英国外相格黎氏宣言。谓监督用途。正所以爱护中国。非如是则浪费无从防。而中国破产之祸无从免也。吾党闻此。未尝不痛心疾首。而又叹其言之洞中症结。间执吾口。而末由反驳。吾安敢愤恨。吾惟有惭愧耳。夫此次大借款合同第二款第十四款及各号附件所规定。其原因岂不在此耶。此次合同。其难堪既若是矣。转瞬一百日后。又须议借。国库负担。缘此次借款之结果。新加应偿之利息。千二三百万元。海关盐税铁路收入。抵当已尽。欲得新债。其条件之苛酷于今次者。云胡可量。而势又在不得不借。其不至率四万万人以鬻身为奴不止也。夫以该合同第二款第十四款及其附件所以监督用途者。亦云至矣。使缘此而遂可以杜绝浪费。则吾国民虽蒙此大辱。或未始非福。恶石胜于美疢。忍而受之以俟将来可也。虽然。吾党熟鉴过去现在之事实。而知此区区合同条文。决不足以防浪费。而格黎氏所论。犹知其一未知其二也。盖外人所能稽核者。限于借款之用途。而政府所收入。不仅在借款。借款以外。尚有前淸相沿之经常收入二万七千馀万两。与夫收入舞弊。不列于前淸预算者。此项巨款。散在中央及各地方官吏之手。供其挥霍。故于正当之政费。则动用借款。(如合同戊号附件所列举之第十九条款)其不正当之浪费。则取给于相沿经常收入之款。以是涂饰外人之耳目。而外人亦末如之何也。曩昔吏胥之对于长官。疆臣之对于部臣。皆惯用此技以舞文。今则用以对外矣。然试问此技可得久用乎。吾党敢断言曰。我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若长此浪费不已。到下次再议借款之时。外人所提之条件。其不至举我国全部之岁入而监督其用途不止也。万一不幸而言中。则国家固不可问。而今之恃国家浪费为生活者。到彼时亦岂复能一染指。大树枯萎。而蛀木之虫。亦与之俱毙已耳。今时论之言理财者。非曰整顿金融。即曰振兴实业。本党未始不认此为当务之急也。然以为此乃属于生计政策之范围。不当搀入财政政策以并论。本党所主张之生计政策。舍此固无他谬巧。然以为财政政策不立。则国家破产。即在一年数月间。而生计政策。更何所附丽者。是故本党首务。树立本党之财政政策。讨论至当。以期实行。有积极的发展国家之财政政策。有消极的维持国家之财政政策。积极的政策。所以图强于将来。消极的政策。所以救亡于现在。非先救亡。不足以言图强。故本党将来之财政方针。虽以积极为期。而今日之财政方针。必以消极自守。今得宣言本党对于财政之意见如下。

  第一 守严格的量入为出主义。就现在之岁入。以求保岁出之均衡。

  第二 为达前项目的起见。绝对不许用外债以充行政费。

  第三 为达前两项目的起见。以全力征伐浪费。调查其种类而设法剿绝之。

  按照此次借款合同第十款有云。“中国政府。如有金款存在欧洲或日本。亦可用以付还此次到期之本利。”计中国若欲回复信用。近之求免债权者目前之压迫。远之留将来生计借款之馀地。(借款以整顿金融振兴实业谓之生计借款)皆非设法实行此第十款之条件不可。日本之所以维持国计。皆恃此也。(日人谓之在外正货其存于英伦银行者常二万万馀有缺则募外债以补充之)本党所主张。据此次合同。除甲乙丙三号附件为到期外债无庸置议外。其丁号之裁遣军队费。戊号之四月至九月行政费。己号之整顿盐务费。或则尚有节减之馀地。或则开办尚需时日。务令所借之款。不遽全数动用。以一部分存于欧洲。如日本所谓在外正货者。就中戊号之行政费五千五百二十五万馀元。务以经常租税所入充之。而不动用借款。但能得此数以充在外正货。则信用回复已过半。此不徒树财政之基础而已。改革币制问题。目前便须解决。将来无论为采金本位制。为采虚金本位制。皆须赖有在外正货。乃能维持于不敝。即为生计政策计。亦以此为第一义也。夫欲实行此政策。其必从不用外债充行政费下手。欲不用外债充行政费。其必从征伐浪费下手矣。

  本党之倡此论。闻者或以为无责任之言。夫无责任之言。在个人之放言高论者。容或有之。政党岂宜出此。本党知自爱。决不尔尔也。今(第一)试问此所谓五千五百馀万元之行政费者。果绝无节省之地乎。临时政府初成立时。各部行政经费。合计不过月四百万元。诚或未免太觳薄。然阅时不及半岁。而骤至月千二百馀万元。究竟其必须增之理由安在。其增而必须三倍者。理由又安在。谓绝无浪费。其谁信之。(第二)一年以来。各省所入。丝毫未解中央。中央政费。不能不仰给外债者。实缘于此。然考问各省果尝豁免租税。将前淸时代人民之负担。悉弛之乎。抑照常征收。且有加乎。今所收既不解中央。而各省亦无不告匮。其所征收。耗之何处。非各省大小官僚及自治机关层层浪费实致之耶。果能实行征伐浪费主义。但使克还前淸旧观。亦何至专仰外债以充政费者。(第三)中央所入。果除外债外更无他款乎。他勿具论。即如合同戊号附件交通部所管条下注云。“路航电邮各费。应归特别预算。应可相抵。”试问此项仅可相抵而已乎。据耳目所共见。则京汉铁路。每年馀利六七百万元。京奉七八百万元。京张三四百万元。皆相抵而有馀者。既未尝增筑新路。而又不以充正当之行政费。而必涓滴仰给于外债。此又何说也。(第四)丁号附件裁遣军队费二千馀万两。此当去年初议借款时。即估算此数。中间蹉跎经一年而借约不成。而各省已遣散之军队。抑亦过半矣。今是否尚须此数发往各省。能否不移作别种浪费。凡此四端。不过举例。要之以吾党所信。诚能征伐浪费。则必能以前淸相沿之岁入。支应岁出而保均衡。决可以不仰外债以充行政费。而留出借款一部分以充在外正货。此事理之显而易见者。特患官吏议员。伟人政客。各自醉饱于浪费之滋味。而征伐无效耳。本党既标征伐浪费之主义。以自效于国家。恐空言不足以奏效也。故当先从调查浪费着手。今略拟调查凡例。愿与吾党诸君子共从事。以备将调查结果。编为专案。公诸世焉。

  一 浪费之意义

  甲 绝对不必举办之事而举办者。其所费认为浪费。 例如某处建纪念塔某处槊某人铜像之类。

  乙 相对的可以缓办而必急办者。其所费亦认为浪费。 例如议扩张海军议造飞机之类。

  丙 明知必无结果之事而倡办者。其所费亦认为浪费。 例如募国民捐号称征蒙征藏之类。

  丁 可以委诸民办之事业。而必揽归官办。在行消极的财政策时代。可认为浪费。 例如各种官办实业之类。

戊 事之可以无须尔许巨费而能了者。其额外所费。皆为浪费。 例如保持治安。仅需三十师而已足者。设五十师。则二十师所费。成为浪费。又如裁遣军队。仅数百万已能办到者。预算二千万。则有千馀万成为浪费。

  己 奉公职之人。无职可奉。或不称职而在职者。其所受俸给。皆为浪费。俸溢其劳。亦为浪费。 例如中央及各省无数之顾问等。属于第一种。各行政官署之冗员。属于第二第三种。各议员过优之俸给。亦属于第三种。略以此意义为标准。而勿途分类调查之。

  二 调查之种类 据前列标准。其浪费之种类至繁赜。难以悉举。略举重要者为例。凡任调查者。得就实地所见。增其种类。

  一 国会议员俸给。当以若干为最少额。逾此额者。当认为浪费。

  二 省议会府县议会议员等亦同。

  三 总统府之顾问及以他种名义领俸给者。无职可奉。则认为浪费。

  四 中央各部各局各厅。(或部内之局厅或独立之局厅)可以无须设置者。其该部该局厅所费。认为浪费。

  五 外省各司各局厅亦同。(下至各州县无谓之官署皆调查列举之。

  六 中央各部。某部部员应以若干人为最少额。逾此额之冗员。认为浪费。

  七 外省各司各局厅乃至州县官署亦同。

  八 某部某种官吏俸给。应以若干为最少额。逾此额者。认为浪费。

  九 外省各级官公吏亦同。

  十 在外使馆领事馆。应以若干员吏为最少额。俸给以若干为最少额。逾此额者。认为浪费。

  十一 中央及各省有不必办之事。或可以缓办之事。其现办者认为浪费。

  十二 某省养兵以若干为最少额。逾此者认为浪费。

  十三 裁兵所需。以若干为最少额。逾此者认为浪费。

  三 调查之担任及报告

  凡本党党员在京者。各就其所知各部分之浪费。逐项调查之。凡现任部官者。宜特详于其部。各员皆宜特详于其本省。

  本调查案发交各支部时。各支部宜设临时调查员。将该省之浪费项目。详细调查。

  本调查案由支部发交各分部时。各分部宜设临时调查员。将该州县之浪费项目。详细调查。

  凡非本党党员而表同情于本党征伐浪费主义者。能就所闻见。以调查资料。供给本党。本党欢迎之。

  凡调查报告。以胪举项目为贵。

  凡调查报告。不拘格式。能略述沿革。及说明认为浪费之理由尤妙。

  凡在京党员。于十五日内。将调查所得。报告于本党政务部。凡各支分部党员。于两个月内。将调查所得。报告于本部。

  四 调查资料之整理及发表

  本党拟设一临时政费调查会。由政务部部长副部长领之。专任审议此次调查之结果。

  各处调查资料汇齐时。经该会审议认为正确者。则分款编为一系统的成案。名曰进步党节减政费案。

  该案编成后。开特别会议决之。议决通过。则认为党议。将来本党执政。则据此为编制预算案稿本之一部。本党在野。政府之采我党议以立预算者。赞成之。其预算之违我党议者反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