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钟楼上(夜记之二) 辞顾颉刚教授令“候审”(并来信)
作者:鲁迅
1927年
匪笔三篇
本作品收录于《三闲集
本篇在收入本书前未在报刊上发表过。

    来信

      鲁迅先生:

      顷发一挂号信,以未悉先生住址,由中山大学转奉,嗣恐先生未能接到,特探得尊寓所在,另钞一分奉览。敬请大安。

      颉刚敬上。十六,七,廿四。

    钞件

      鲁迅先生:

      颉刚不知以何事开罪于先生,使先生对于颉刚竟作如此强烈之攻击,未即承教,良用耿耿。前日见汉口《中央日报副刊》上,先生及谢玉生先生通信,始悉先生等所以反对颉刚者,盖欲伸党国大义,而颉刚所作之罪恶直为天地所不容,无任惶骇。诚恐此中是非,非笔墨口舌所可明了,拟于九月中回粤后提起诉讼,听候法律解决。如颉刚确有反革命之事实,虽受死刑,亦所甘心,否则先生等自当负发言之责任。务请先生及谢先生暂勿离粤,以俟开审,不胜感盼。敬请大安,谢先生处并候。

      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廿四日

    回信

      颉刚先生:

      来函谨悉,甚至于吓得绝倒矣。先生在杭盖已闻仆于八月中须离广州之讯,于是顿生妙计,命以难题。如命,则仆尚须提空囊赁屋买米,作穷打算,恭候偏何来迟,提起诉讼。不如命,则先生可指我为畏罪而逃也;而况加以照例之一传十,十传百乎哉?但我意早决,八月中仍当行,九月已在沪。江浙俱属党国所治,法律当与粤不异,且先生尚未启行,无须特别函挽听审,良不如请即就近在浙起诉,尔时仆必到杭,以负应负之责。倘其典书卖裤,居此生活费綦昂之广州,以俟月馀后或将提起之诉讼,天下那易有如此十足笨伯哉!《中央日报副刊》未见;谢君处恕不代达,此种小傀儡,可不做则不做而已,无他秘计也。此复,顺请著安!

      鲁迅。